西周之法制是在礼治主导之下的,故欲知其法制,必先知其礼制。
如上所言,西周之礼治是由周公所创的。周公自古就有圣贤之名。孔子称时常能够梦见周公。而在春秋战国之时,礼崩乐坏,甚至周公之为人与事迹也似乎逐渐模糊。相传陈贾“见孟子,曰:‘周公何人也?’曰:‘故圣人也。’” 但从汉代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了社会的主导思想,故周公的形象再度辉煌。
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起源似乎早在周朝以前。有些内容是前代已存的,有些是西周时创立的。如,清代学者俞樾称:“为人后之礼,当始于周,周之前实未之有也。何以明之,以殷事明之。” 孔子称:“殷因于夏礼,其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其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朱熹称:“天叙天秩,人所共由,礼之本也。商不能改乎夏,周不能改乎商。所谓天地之常经也。” 但将礼发展成一个严密而完整的社会规范体系者,当属周公。孔子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朱熹注:“三代之礼,至周大备。夫子美其文而从之。” 《周书·明堂解》:“……以周公相武王以伐纣,夷定天下。即克纣六年而武王崩,成王嗣,幼弱,未能践天子之位,周公摄政,君天下,弥乱。六年而天下大治。乃会方国诸侯于宗周,大朝诸侯,制礼作乐,颁度量,而天下大顺。万国各致其方贿。七年,致政于成王。” 《春秋·鲁世家》也称:“六年制礼作乐。”也就是说,周公根据以往社会状况与环境,制定了以礼为核心的社会规范,而推出这套社会规范之时,通过盛大的典礼形式,将其颁行于天下,使方国诸侯都对此加以认可。流传于今日的周礼之内容,包括《周礼》《礼记》《仪礼》。
现存的《周礼》一书,虽然可能在后世掺入了一些后人附会的内容,但总体而言,在内容和精神上应该都是与周公制礼作乐相吻合的。也就是说,周公制礼之事可信,而《周礼》一书内容存疑。实际上,这种对《周礼》一书的评价,自古就有不同的态度。如“河间献王得《周官》,而武帝谓‘末世渎乱不经之书’。唯唐太宗夜读之,以为‘真圣作’。曰:‘不井田、不封建,而欲行周公之道,不可得也。’”
所谓《礼记》,就是关于“礼经”的“记”,即对“经”的诠释讲解。颜师古称:“《礼》者,礼经也;《礼记》者,诸儒记礼之说也。”今本《礼记》,郑玄以来都认为是西汉时戴圣所编,计四十九篇,是一部以儒家礼论为主的论文汇编。
《礼记》中包括以下重要篇章:
《王制》,记述君王应有的行政制度,其中部分有历史依据,部分则是理想之言。《礼运》,主要叙述礼义、礼制的源流与运行。《明堂位》,记鲁国国君因周公之德而可袭用古代天子衣服、器物之事。《儒行》,记儒者德行的特征。《大学》,记博学而可以为政治国之义。《礼记》中的《大学》《中庸》两篇成为理学家最重要的纲领性著作。
《仪礼》是周礼的具体形式与内容。据清代学者段玉裁考证,《礼》十七篇的标题,在汉代均无“仪”字。东晋元帝时,荀崧奏请置《仪礼》博士,始有《仪礼》之名。最早为《仪礼》全书作注的是郑玄,郑玄《仪礼》的特点是:文字精审,要而不繁,发明义例,去取谨慎。
关于《仪礼》是否为周公所作之原本,历史上广有争论。认为周公所作者称:“周公践天子之位,以治天下。六年,朝诸侯于明堂,制礼作乐。”即周公损益三代之制而成。而司马迁、班固等则认为《仪礼》是孔子慨叹周室衰微,礼崩乐坏,乃追迹三代之礼而作。《仪礼》的文字风格与《论语》颇有相同处,内容也与孔子的礼学思想相一致。
《周礼》之成书于何人、何时,从汉代一直争论至现代。现在倾向于《周礼》为汉儒之作。但在很长时间内,众多学者认其为真。如清代著名学者顾栋高,曾著有《春秋大事表》。乾隆曾赐御制诗两首。其中称“一语还淳足起予”,并明谕为其修传:“儒林亦史传所必,果其经明学粹,虽韦布之士不遗,又岂可拘于品位。使近日如顾栋高辈,终使淹没无闻耶?”而即使学问深湛如此,他“年轻时坚信周礼、仪礼为周公所作。‘见有人斥周礼为伪者,心辄恶之。’及至中年,对自己的看法产生怀疑。到了晚年,便改变了早期的看法,察觉了周礼出自汉儒,仪礼也不是周公的原本” 。
关于《周礼》之成书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已经超过了学术争论的范围,其也表达出不同的社会思想倾向和个体价值观的体现,以下简单加以介绍。
周公手作说认为《周礼》是周公亲自撰作。刘歆首创此说。所谓“周公致太平之迹,迹具在斯”。东汉末年,经学大师郑玄因袭其说,在《周礼·天官·叙官》“惟王建国”之下注曰:“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谓之《周礼》。营邑于土中。七年,致政成王,以此礼授之,使居雒邑,治天下。”其后,如唐代的孔颖达、贾公彦,宋代的王安石、张载、李覯、曾巩、司马光、朱熹,清代的魏源、汪中、惠士奇、江永、孙诒让等也都力主此说。唐贾公彦在《序周礼废兴》中说:“唯有郑玄遍览群经,知《周礼》者乃周公致太平之迹,故能答林硕之论难,使《周礼》义得条通。”朱熹明确指出:“《周礼》是周公遗典也。”称其“盛水不漏”,认为非周公不能作。孙诒让《周公正义·序》曰:“粤昔周公,缵文武之志,光辅成王,宅中作雒,爰述官政,以垂成宪,有周一代之典,炳然大备”;又在《周礼正义·略例十二凡》中说:“此经为周代法制所总萃,闳章缛曲,经曲毕晐。”
周公手作说自始就受到诸多质疑,而非周公亲作说,又有诸多不同。如:1.作于西周,作者不详说。近人蒙文通认为,《周礼》“虽未必即周公之书,然必为西周主要制度,而非东周以下之治”。2.作于周室东迁之后,平王至惠王之间说。3.作于春秋说。刘起釪先生称:“《周礼》一书所有官职资料,都不出春秋时期承自西周的周、鲁、卫、郑四国官制范围。……所以《周官》一书,最初作为官职之汇编,至迟必成于春秋前期。”4.成书于春秋战国之际,孔子及其弟子为写定者说。5.成书于战国说。林孝存认为《周礼》是“末世渎乱不验之书”,何休认为,《周礼》是“六国阴谋之书”。6.成书于秦朝说。南宋魏了翁在《鹤山文钞·师友雅言》中认为,《周礼》为“秦汉间所附会之书”。清代毛奇龄在《经问》卷二中云:“此书系周末秦初儒者所作。”7.成书于汉初,专人写成说。8.成书于西汉末年,由刘歆伪造说。胡宏在《皇王大纪论·极论周礼》中认为,刘歆伪造《周礼》,是为“附会王莽,变乱旧章,残贼本宗,以趋荣利”。
不论现存之《周礼》是否是周公亲自撰定,在周礼的指导下,西周创制了完整的制度是不容置疑的,而这套制度又对中国的历史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夏曾佑称:“盖中国一切宗教、典礼、政治、文艺。皆周人所创也。中国之有周人,犹泰西之有希腊。” 此言虽有偏颇之处,但大意可取。吕思勉论中国古代法律,径以西周时期为开端。他的这种论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是有道理的,因为对后世法律有着深刻影响的制度建设是从西周开始的。其言:“中国法律之进化,盖可分为数端。礼与法之渐分,一也;古代各种法律,混而为一,至后世则渐分析,二也;古代用刑,轻重任意,后世则法律公布,三也;刑罚自残酷而趋宽仁,四也;审判自粗疏而趋精详,五也;而法律必与道德合一,刑之所期为无刑,故郅治之隆,必曰刑措象刑之制,意主明耻,而不必加戕贼于人之体肤,虽未易行,要不失为极高之理想也。”
对此也可以理解为,在中国法律的源头,礼与法并未区分得非常清晰。实际上,西周的礼与法是不同的两套社会调整规范,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体系。但礼治是具有主导地位的,而法律并没有像后世那样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像在现代社会中占据最重要的社会规范地位。也就是说,当时的社会核心价值体现在礼制,而非法律。礼是最能体现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社会规范方式。礼与法俱为人类社会发展至一定的文明阶段而产生的。“至夫太古之初,物性犹淳,无礼教而能辑正,弗施刑罚而自治。” 荀子言:“礼由人起,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忿,忿而无度,则争,争则乱。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 礼规范社会中之所有人,朱熹称:“制为礼法,以及天下。……周公成文、武之德,追乎大王、王季,上礼先公以天子之礼,斯礼也,达乎诸侯、大夫,及士、庶人。”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层次,一为理想,二为现实。中国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建筑于社会理想上,《洪范》中称:“天子作民父母,为天下王。”这是一种非常理想化的统治方式,即统治者爱民如子。这与西方法律的理念有相当的区别。西方的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社会现实。或者由思想家很明智地区分了理想与现实的法律,把理想的成分归入“自然法”的范畴中,这种自然法一般与现实法律是没有关系的,也不是一般的法律渊源。仅在特殊情况下,这种自然法才能充当现实的法律渊源,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一些纳粹战犯宣称他们的行为是遵行德国的法律,而法庭宣称,自然法应该被认为是高于国内立法的法律渊源,邪恶的法律不能对抗自然法。而在英国的普通法中,自然法似乎也有机会进入实际的法律实践之中。
在殷商的甲骨文中还未发现有“法”字。但金文中有“法”字,写作“灋”,这是“法”的古体,但应该说明,此灋字在西周之时与法律并不是完全同一语义。但由此可见,周朝的法律制度已经从社会存在的层面上升到社会意识的层面。
关于“灋”的解释,以《说文解字》最为著名:“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是从灋的字形上加以解读的,水字偏旁意味着如水一样公平,而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神兽,其性正直,用于裁判案件时,对理屈不直的一方就用角顶触。这种解读有两种意义,其一是法是保障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其二是中国古代的法律中有神明裁判的因素。从文献记载来看,大量引用“法”字是后来的事。但从文字发展的漫长性而言,似可断言,殷商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对金文中“法”字的形成肯定不是毫无影响的。
严耕望认为:“在封建与宗法两种制度相结合的统治下,周民族虽然分散在广大的区域,但能够团结成一贵族社会,这些贵族君临居民之上,用城邑控制散住在乡野的一般人民。” 应该说,这种分析是正确的,但仅仅用城邑是不能控制一般人民的,其还需要有某种内在的手段和统治方法,而其中最为重要的方式是礼治与德治。
西周的法律制度与礼治和德治密不可分,它们不但是周朝法制的基本特征,也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法制发展,甚至可以说决定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在儒家化的法律中占据主导地位。依瞿同祖先生的论断,其主要特征是家族制度和等级制度。 这种法律传统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周朝。周本身只是中国西部的诸侯小邦,其在推翻商纣暴政的战争中取得了领导天下诸侯的盟主地位,并最终取而代之,开创了周朝八百年的基业。姬周由一个方圆百里的小邦,灭商之后主宰了一个“邦畿千里”的大国,对广大的商殷遗民和诸多诸侯国怎样进行统治,这是周人面临的一个万分棘手的问题,周武王为此“皇皇若天下之未定”,寝食不安。
在当时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状况下,建立统一国家的条件并不成熟,从而只能采取分封的统治方式,加之周在天下众多诸侯国中,只属于小诸侯,要领导众多大诸侯,不敢如殷商自称授命于天,而不得不推出以德配天的说法,即不得不采取德治的方式。另外,周朝的建立是在推翻暴虐的商朝基础上的,所以,其必然要与商朝的严酷法制划清界限。应该提到的是,这种物极必反式的法制兴废,在中国历史上反复上演。如汉代对秦朝法制在形式上的彻底抛弃,新中国对六法全书的全盘否定,等等。可以说,西周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政治制度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法律被置于次要的位置,这种政治形态对中国古代社会影响至为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