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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的基本思路与基本内容

一 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的基本思路

在系统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文化法治的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通过大量的实践调研获取丰富的第一手材料,力图呈现和阐释我国文化法治建设的基本问题,实现实然问题的解决和与应然体系构建的良好结合,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对文化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以之为整个课题研究的基础支撑。基本理论问题是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尤其是对于文化法治这一研究基础较为薄弱的新兴领域而言更是如此。其中主要涉及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基本价值、基本环节等内容。我们不仅希望基本理论部分的研究成为本课题的逻辑基础,更期待这一开拓性的理论建构研究能够成为未来我国文化法治研究与实现的坚实基础。此外,本部分亦可成为构建文化法学这一新兴法学学科的基础。

第二,通过文献整理和实际调研对文化法治的现状与问题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和阐释,为课题研究提供全面、有效、准确的分析样本。除了对基本理论进行形而上的建构,更需要对客观实践状况进行系统的把握,这是进一步深入研究与未来制度建构的前提。本课题将重视实用主义的导向,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逻辑,即“剖析实践理论诠释→制度建构→指导实践”,一方面避免相关研究论文成为缺乏实践基础的空中楼阁,另一方面也确保研究结论对文化法治建设具有切实、有效的指导价值。

第三,探讨文化事业立法和文化产业立法的一般规律,在对既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的完善进路,进而提出应然的文化事业立法和文化产业立法的体系框架,并对两大立法体系框架的耦合与界分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我国的文化法治体系建设尚处初级阶段,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文化立法的建设仍然是主要任务和重中之重。因此,本课题着重从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两个视角切入,分为两个子课题分别加以研究,力图集中力量解决这一基础性问题。

第四,对文化法治的实施问题展开系统研究。在对静态的文化法制——文化立法进行全面探索的基础上,对动态的文化法治——文化执法、文化法治观念、文化监督等基本问题予以进一步呈现,在动静结合的层面促成文化法治“实施→实现”的立体化进程。其中既包括对文化执法的思考,也涵盖对相关司法问题的探求,更涉及普通公民在相关领域法治观念的形成。

二 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的基本内容

本课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中国特色的文化法治基本理论展开研究,从文化法治的基本内涵、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制度等方面展开分析,阐发了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基本要素、基本体系和发展趋势。本课题系统探讨了文化法治的基础理论,对于相关的概念与范畴进行一个清晰、规范的界定。本课题研究着重关注如下方面。首先是文化法治理念更新,进一步强调文化法治在本质上是维护、保障、促进和实现我国公民和中华民族的文化权利;其次是进一步澄清文化传承、创新和发展与传播是国家义务和政府部门职责;再次是辩证地认识文化发展的群众性、自发性与文化促进的引导性、自觉性,既要积极又要审慎地发挥文化行政的应有功能;最后要充分认识立法保护文化产业发展的应有功能。总之,必须为文化法治体系的建构与完备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一个公法与私法相衔接、立法与执法相配合的完备的文化法治理论体系。

本课题旨在集中探索文化法制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实现文化法学学科的基本证成,并形成该学科的基本逻辑体系和结构框架。本课题报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为指导,追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的出发点和源流脉络,探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内涵及其对于文化法治的影响,并且深入全面地辨析文化的含义,理清历史主义经验逻辑下的文明中国。从如下方面对文化法治基本理论问题展开系统的探讨。

(一)文化法治的基本内涵

对于文化法治基本内涵的阐释,首先应对其相关的概念维度进行分析,比如文化在法制背景下特别是在宪法中的语境意义,文化法治与法治文化有何关联、文化法制与法制文化怎样界分、文化法治与文化法制的逻辑关系有何进路都需要展开论述。因此,文化法治的基本内涵无论从纯粹的文化角度还是法治维度,都无法全面地对其进行解释,而要将两者进行结合。本课题从三节对文化法治内涵进行说明,即法制背景下的文化含义、人文主义普适意义下的文化含义、宪法规范原意释义下的文化意涵,从这三个角度入手,在导论辨析定义文化内涵的基础上,探讨到底什么是文化法治,文化法治与法治文化有何区别。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就是文化法治是什么,只有理清文化法治的基本内涵,才能开展其他部分的研究工作。

(二)文化法治的基本理念

文化法治在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语境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由于文化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辐射面都极为广泛,因此,对文化法治基本理念的分析,课题主要从其他文化的基本原则、基本要素、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相关的论证。从理念层面,文化法治既要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阐释的诸多法治理念,也要紧扣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文化的解读,必须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建设具有强大凝聚力和引领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使全体人民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紧团结在一起。要加强理论武装,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文化法治的价值也在于践行,及如何通过一系列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系体系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配套法律体系,进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文化权利。以公共文化服务为例,要切实抓好法律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措施等规范的贯彻落实,依法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强化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作用,要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进一步加强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使法治更为完善,使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更加规范。基于以上基本认识,课题组认为在界定文化和文化法治含义的基础上,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的指导之下,将文化法治的基本理念大致归为以下三种:光大多元一体的文明气质、恢宏包容尊重的中道精神和守持严谨规范的法治伦理,并且依据这三种理念,衍生出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

(三)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

谈及基本原则、精神,首先应当确立的就是党的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是其他原则的根本基础和前提。只有始终如一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方向和道路,才是正确的原则,才是为人民谋福祉的原则。中国共产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也是实现人民根本利益,服从党的领导的深刻体现。中国共产党还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因此,坚持先进文化为导向也是重要的原则之一,坚持文化法治的重要内容还包括尊重和保障创作自由,平等享用文明成果等。因此,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大体上分为五个,分别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先进文化方向、尊重和保障创作自由和平等地享用文明成果。

(四)文化法治主体中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与客体的概念是来源于哲学用以说明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一对范畴。其中,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哲学范畴。文化法治关系的主体首先是国家,这主要是从国家作为义务主体的角度来谈的,体现在《宪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中,从以上几条宪法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在发展我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文学艺术事业、人才培养以及树立、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都具有法定义务。其次是民族,尤其是那些保有鲜明文化习俗的少数民族群体。再次是作为“公民文化权利”基本主体的公民个人。最后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宪法意义上的法人可分为国内公法人与国内私法人。就宪法中的文化权利而言,无论是作为文化成果创作机构的大学或研究机构,还是作为文化传播机构的公私媒体;无论作为确保文化成果得以共享的文化事业单位,还是推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团体,都有其各自享有的文化权利,而为文化权利主体之一。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人是否也可成为一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权利主体?就宪法当中的文化权利而论,作为满足个体精神需求的基本权利,国家应当对其进行关照,而不论是否为本国公民。

法律关系客体是由立法的一般性、抽象性等特征所决定的,由立法者通过采用“类型化抽象”的立法技术所形成的一种立法产物。张文显教授将法律关系的客体定义为,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通常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以及法律性四方面的特征。理论上通常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即物、人身人格、智力成果、行为、信息。我们对此持传统观点,即认为文化法治法律关系中的客体依旧在法理学五大类法律关系客体种类之内,物、行为、智力成果以及信息都是文化法治法律关系的客体。其中物主要包括文化设施和传播媒介两大类。文化设施一般是由政府部门出资修建的,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学习、交流的空间,让更多的文化学习爱好者参与进来。传播媒介,也可称为传播渠道、信道、传播工具等,是传播内容的载体。对于行为客体来说,法律关系说到底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要发生法律关系,要靠人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不是人为了谋生向自然界获取衣食住行所需要的物质财富的过程,而是人对财产所施加的占有、使用、订约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体到文化法治关系领域就是人所实施的受法律调整的与文化相关的行为。智力成果是指人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产品,如科学发现、技术成果、商标设计、学术著作、文艺作品、电脑软件等。

(五)文化法治关系中的基本内容

文化法治关系的基本内容分为文化权利和国家义务两个部分。文化权利的基本义理中,作为公民文化权利理论原点的内心自由通过现行宪法第47条以及“54宪法”第95条明确表示,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是为中国宪法文化权的特殊之处。公民文化权利是为了满足公民个人精神需要的,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权利规范中的内心自由表明任何一部宪法,都不会保障一种不受任何限制的良知自由。至于宪法本身如何限制良知自由,则更多地诉诸宪法适用机制的运转,及其跟随时代变迁的改制。作为公民文化权利制度原则的平等保障包括走向平等的宪法之路、文化权利平等保障的宪制之途两个方面。现代社会国家对国民的生存照顾义务不仅包括为国民提供生存必需的物质基础,而且包括提供促进国民个性自由发展的基本文化设施和服务。“文化多样性”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则“多元文化国家”的型塑,需借助“文化多样性”在一国国内的实现。其实现的根本途径又在于宪法,这一全体公民政治协议的遵守与执行。文化权利的体系包括主观权利和客观价值秩序两个方面,其中主观权利包括防御性文化自由和给付性文化权利,防御性文化自由主要指文化创作、文化参与等自由,给付性文化权利主要指鼓励和帮助等国家义务;客观价值秩序决定包括国家的文化保护义务、组织与程序性保障、制度性保障,国家的文化保护义务主要指文化设施和文化遗产的保护,组织与程序性保障是指各类文化事业组织与程序保障,制度性保障主要指民族文化自治制度。

就文化权利的国家义务而言,一般来说,基本权利的消极权利属性和积极权利属性通常会对应出国家的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所谓“消极的国家义务”即为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侵害,而课以国家尊重并不干涉公民基本权利行使的宪法义务。而所谓的“积极的国家义务”则要求国家公权力以积极的手段和有效的方式,协助或帮助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或从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的功能上讲,防御权功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侵犯,国家在此先负有不作为义务;而国家保护义务功能和国家给付义务功能却与之相反,它们首先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个体处于只有在国家采取某种积极措施,即从国家那里受益的情况下才能够实现其自由的状态,因此两项功能可以通称为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

(六)文化法治的基本环节与要素

文化法治的基本环节与要素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部分。在立法方面,主要以文化事业立法和文化产业立法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加强了对文化立法的研究,文化立法工作开始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文化执法方面,主要是对文化的行政管理,例如对网吧的查处。执法体制的完备,包括以大部门的视角合并执法机构、规范执法人员、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监督的水平。在文化司法方面,主要以案例为主展开,利用司法途径,保障文化,保障文学,保障作品的著作权。在文化守法方面,主要是指公民文化法治观念的建设,特别需要强调的主体是领导干部队伍,因为领导干部起带头作用,领导干部法治观念的建设尤为重要。其次,是对全民文化法治观念的普及,本课题在对文化视域中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四个方面进行分别探讨的基础上,对其内在关联及互动关系进行深入剖析。

(七)文化法治的基本制度

制度文化是人类为了自身生存、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主动创制出来的有组织的规范体系。制度文化是人类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而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文化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基本文化制度是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文化政策是一国对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进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的总称。在已有的文化法律规范性文件中,效力等级较低的政策较多,而相对而言需要具备的上位法则是处于缺失状态,因此,从政策式的文化规范到文化法制的转变必将有助于社会主义文化法治的形成。

文化法制的基本制度包括电影产业法律制度建设、文化演艺市场法制建设、互联网络法律制度建设,新闻传播法律制度建设,图书馆法律制度建设,博物馆法律制度建设和文化站(室)法律制度建设。本章节将以上述几个方面的文化法制建设为重点展开论述。

对于国际视野下的文化法制,一方面,对于我国批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一批与文化有关的国际条约进行深入探索;另一方面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文化法制的理论和建设经验进行比较、借鉴。大致可从文化法制与国际条约、文化权益的国际化保护以及WTO背景下的文化法制三个方面着手。最后,从文化法制理论的研究范围和广度来看,文化法制研究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及传媒法等简单的几个方面。关于文化法制的其他方面并未有多少涉及,比如对于公共图书馆法、出版法、新闻法、电影法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多,因此,本书就是要通过对文化法制各个方面的理论抽象和梳理,从而对于文化事业法制与文化产业法制的理论研究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考察。

(八)文化法治体系的建构

本章节将从文化法治体系建构意义、重点难点和建构纲要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文化法治体系的形成与其体系内部的架构和内容。在文化法治体系建构的部分,最具有贡献性的就是文化法学学科的建构,文化法制理论体系的研究必将有助于文化法学学科的探讨与思考,必将促进该学科的真正建立与发展。大致可分为文化法学研究对象及内容、文化法学研究方法及模式以及文化法学学科体系构建三部分。同时,也将对文化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的学科地位及其同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展开论证。

(九)新时代文化法治的发展趋势

这一部分是对当前新时代文化法治的一个未来展望和期许,具体包括文化法治发展理念的科学化、文化法治发展重点的明晰化、文化法治发展路径的规范化和文化法治发展的国际化四个方面,其中文化法治发展理念的科学化首先从本质上探讨了法制文化、文化法制与文化法制文化的界分与关联,阐述了从文化法治文化到文化法治观念、从文化法制观念到文化法治的演进过程。文化法治发展重点的明晰化主要包括中华优秀文化法治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法治建设、文艺创作法律保障制度、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法律制度、互联网建设管理运用法律制度以及体育事业发展法律制度六个方面。发展路径的规范化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强文化法治建设,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五项基本方针之一提出,表达了对文化法合资建设的高度重视。第二,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未来一段时期国家重点深化改革的十六个领域进行逐一详述,其中第十一个领域即为“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第三,为了更加明确依法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九项和第十一项的内容,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更加鲜明地对文化法治建设问题进行了集中阐述。第四,2017年党的十九大从更高的视角——文化自信对前述顶层设计精神进行内在梳理、统一并以集中呈现的方式在此予以强调。


[1] 颜旭:《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思想》,《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2] 杨凤城:《习近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思想的时代创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3] 姚中秋:《从革命到文明:八二宪法序言第一段大义疏解》,《法学评论》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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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张克兵:《习近平关于当代中国文化自信力量源泉的三维审视》,《湖湘论坛》2017年第1期。

[6] 罗建华:《从“三个自信”到“四个自信”: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思考与定位》,《求实》2017年第5期。

[7] 闫锋:《论习近平文化思想的发展逻辑与理论创新》,《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7年第3期。

[8] 姚满林:《试论习近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贡献》,《理论与现代化》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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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杨凤城:《习近平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思想的时代创新》,《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4期。

[13] 武树臣:《“德治”“法治”与当代法律文化建设》,《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4期。

[14] 张泽:《为何要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人民论坛》2018年第20期。

[15] 袁智凯、王樱:《文化自觉视域下的习近平文艺观》,《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16] 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15日),第138页。

[17] 习近平:《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4年10月15日),第137—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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