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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党的十六大提出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加强文化法制建设。文化法制建设必须向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方向运作,把文化纳入法治轨道。但由于当前文化法制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盲点较多,给文化法制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新一轮文化法制建设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开启。文化法制的研究首先需要关注和明晰的就是其基本理论范畴的探讨,只有将现有零散、浅层的点评观点进行认真细致的梳理与体系化构建,才能真正实现文化法制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本课题的目标就是要在整理国内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查找域外的研究理论,以对文化法制的理论进行全面的总结和搭建,实现文化法制基本理论体系的重构,并积极推进文化法学学科的设立与发展,最终为文化法制建设提供充足、完善与坚实的研究基础和理论支撑。

一 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的理论意义

第一,对文化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以之为整个课题研究的基础。研究基本理论问题是进行深入研究的前提,尤其是对于文化法治这一研究基础较为薄弱的新兴领域而言更是如此。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主要涉及基本范畴、基本原则、基本框架、基本价值、基本环节等内容。通过对基本理论部分的研究,使其能够成为未来我国文化法治研究与实现的坚实基础。此外,亦可成为构建文化法学这一新兴法学学科的基础。

第二,以文化法治基本理论与文化法治理念为基础,总结现有的文化法制研究,为将来文化立法与文化法制研究确定发展方向。目前的文化法学研究缺乏宏观的体系框架,因此导致相关研究成果的分散、空洞,彼此间难以形成有机的互动,缺乏整体性和综合性的把握。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着力于理论基础的构建,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完备、进步、理性、初级富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文化法治理念,以为整个文化法治研究的开展提供坚实基础。

第三,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通过总结文化法治研究的基本问题、基本范畴、基本结构,以期为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文化法学提供理论支撑,同时为我国文化法制的建构和完善提供科学、系统的理论指导。文化法学是基于现代国家以法律手段促进文化发展、保护文化权利的迫切需要应运而生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其特点是将传统的部门法学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应用到文化领域,对文化领域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形成有关文化法制的特有法理。因此,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的研究是从基础的层面促进我国文化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的重要路径。

二 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的实践意义

第一,通过对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的研究,进而加强文化立法与文化法制体系研究,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我国正式宣布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形成。这意味着建设了数十年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初具规模,并至少具有层级完整、门类健全、范围周延的基本特点。而文化法制体系恰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文化发展在国家战略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文化事业、文化产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与壮大。在这种实践背景之下针对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的深入已刻不容缓。因此,对文化法治理论进行研究,能够促使我国文化事务的依法管理,从而推动文化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倘若忽略这方面的研究,势必成为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短板”。

第二,通过对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的研究,推进文化法治的研究和建设。我国的文化法治建设正处在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重要时期,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但目前文化法治研究和建设局限于各个零散领域和静态层面,缺乏系统的、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通过总结现有的文化法治理论研究,为将来文化立法与文化法治研究确定发展方向,有助于从一个更为宏观、更为动态、更为准确的角度对文化法治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对文化法治体系研究的发展做长期的谋划。

第三,通过对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的研究,发挥其对于文化法治实践的应有规模效应。研究文化法治基本理论问题,是立足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将文化法治体制建设的基本目标锁定在“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之上必须做出的基础性研究。其研究不但可以还原一个应然文化法治理论的本来面貌,而且能够以此为基础,对既有文化法治研究的成果进行重新梳理,以达到极致。

三 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的价值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一项主要任务是加强文化法治建设。文化法治建设必须向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方向运作,把文化纳入法治轨道。但由于当前文化法治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文化法治理论研究盲点较多,某些领域还存在着“无法可依”、法律法规缺乏应有严密性的情况,给实际文化法治研究造成较大困难。随着《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新一轮文化法治建设与文化体制改革的大幕正式开启。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则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进一步强调:“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把行之有效的文化经济政策法定化,健全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制度规范。”这些都为我国文化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顶层政策支持。

加强文化法治体系的基础理论研究,有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文化法治体系的发展进行战略研究,能够促使我国文化事务真正实现依法管理,从而推动文化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考察我国文化法治理论研究的现状,我们发现,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从文化法治的表现形式来看,在文化领域,过去很多文化规范都是靠政策调整,这种状况显然与我国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不相适应。当前在文化法治建设方面,最突出的问题仍然是文化立法相对薄弱。目前国家在文化领域只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3部法律,新闻出版、知识产权、广播影视等领域的38件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远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文化立法势在必行。但是在当前的文化领域中,相关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文化法治研究的基本理论并未形成一个有共识、统一的体系框架,而仅是部分学者对其的一些基本的、零散的探讨。由此,在当前时期,我们既要认识到加强文化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和完善一批与文化建设和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要认识到制定和完善文化法律法规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科学的立法原则来逐步推进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应先深入进行文化法治的基础理论研究,然后才能从实际出发,探讨文化立法的具体事项。

从文化法治研究的理论深度来看,文化法治的基本范畴、基本概念以及原则、价值等方面,学界并未有相关论述,更远未达成相关共识,因此,对于文化法治的基础理论研究仍需要进一步提高理论深度,对于相关的概念与范畴进行一个清晰、规范的界定。从文化法治理论的研究范围和广度来看,文化法治研究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及传媒法等几个方面。关于文化法治的其他方面并未有多少涉及,比如对于公共图书馆法、出版法、新闻法、电影法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多,因此,本项目就是要通过对文化法治各个方面的理论抽象和梳理,从而对于文化事业法治与文化产业法治的理论研究有一个系统、全面的考察。

显然,实践滞后的根源在于基本理论研究的不足。而纵观学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涉及文化法制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也的确凤毛麟角。在文化法制建设亟待长足发展的今天,唯有深入回溯相应的基本理论问题方可能实现对时代法治需求的良好回应。总的来说,研究文化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应着重关注如下方面。首先是文化法制理念有待更新,要进一步强调文化法制在本质上是维护、保障、促进和实现我国公民和中华民族的文化权利;其次是进一步澄清文化传承、创新和发展与传播是国家义务和政府部门职责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再次要辩证地认识文化发展的群众性、自发性与文化促进的引导性、自觉性,既要积极又要审慎地发挥文化行政的应有功能;最后要充分认识立法保护文化产业发展的应有功能。总之,必须为文化法制体系的建构与完备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建立一个公法与私法相衔接、立法与执法相配合的完备的文化法制理论体系。

四 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的创新

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文化法制建设必须向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方向运作,把文化纳入法治轨道。本书第一个创新点就是文化法制建设向文化法治建设的转变。

关于文化法治基本理论研究,现在文化领域中,相关的理论研究比较薄弱,文化法治研究的基本理论并未形成一个有共识、统一的体系框架,从文化法治研究的理论深度来看,文化法治的基本范畴、基本概念以及原则、价值等方面,学界并未有相关论述,更远未达成相关共识,这是一个全新的具有开拓性的论题,几乎每一个章节都存在其创新之处。首先,关于文化法治基本内涵的论述运用了整整一个章节的篇幅,这是学界首次对文化法治下定义,将文化法治与法治文化区别开来。并且创造性地提出了文化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其中,理念包括光大多元一体的文明气质、恢宏包容尊重的中道精神和守持严谨规范的法治伦理。原则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先进的文化方向、尊重和保障创作自由和平等享用文明成果。上述理念和原则主要强调文化法治在本质上是维护、保障、促进和实现我国公民和中华民族的文化权利;其次是进一步澄清文化传承、创新和发展与传播是国家义务和政府部门职责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以上观点的提出,也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明确划分文化法治的主体与客体,主体包括国家、公民和外国人,客体是文化法治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以主体不同作为区分文化法治基本内容的标准,分为文化权利和国家义务,文化权利对应公民,国家义务对应国家。从全新的视角剖析文化法治的要素可将其分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特别是在文化领域,过去很多文化规范都是靠政策调整,这种状况显然与我国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不相适应。当前文化法治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盲点较多,给文化法治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从文化法治理论的研究范围和广度来看,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及传媒法等简单的几个方面,关于文化法治的其他方面并未有多少涉及,比如对于公共图书馆法、出版法、新闻法、电影法等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不多,因此,本书通过对文化法治各个方面的理论抽象和梳理,从而对于文化事业立法与文化产业立法开展一个系统、全面的考察。这也是极具创新性的所在之处。 nDOAM+4xwAurBWq81NwBXWFBKaClNyUYJc3aRK384DdyNL8VLYQ+P5cJMO8pxU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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