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这个新时代,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是全体中华儿女戮力同心、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时代,是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不断为人类作出更大贡献的时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文化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这一发展目标为文化和法律工作者如何从文化法治建设的视野回应新时代变化,如何参与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新征程的建设进程当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方向。
“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新中国历史上,文化发展与繁荣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战略部署,从未被提高到如此重要的历史高度上来。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新理念,及时回应了时代关切,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新时代背景下凸显出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此为党和国家总的奋斗方向,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构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全球化背景下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要求现代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方面实现均衡发展。面对新一轮国际新秩序的建立,将文化发展提高到显著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当前和今后的总体发展战略,既要在政治、经济、军事等硬实力方面实现现代化;还要在全面复兴中华文化的基础上,奋力实现文化的现代化。
其次,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显著变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过去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了小康。但是伴随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文化和精神需求的满足没有同步跟上来。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更好满足人民在文化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再者,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需要强调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与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有所发展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在“三个自信”之后将“文化自信”提高到同等地位,表明了执政党在文化强国建设方面的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中华民族在历史上积淀了深厚的文化底蕴,这是中国最为重要的历史财富。坚持文化自信,需要全面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通过推进文化改革与创新,将历史文化的权利落实到法律的制度保障上。
最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文化法治既是文化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目标理应涵盖的重要维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法的治理具有普遍性,其一方面需要促进公民的文化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另一方面也要对文化活动进行法律价值的引领和甄别,从而促进文化领域实现法治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和形成必然涵括文化法治的内容,反过来文化法治体系建设必然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然而,从文化法治体系建设方面来看,与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由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并没有改变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因此,我国文化法治体系的建设任务依然艰巨。总结起来,新时代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从文化法治的表现形式来看,过去的很多文化规范主要依靠政策调整,这种状况已经无法适应于我国国家治理方式转变的需要。例如,我国的文化法治体系建设在文化立法方面依然相对薄弱。目前我国只出台了《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几部法律,仍然有一些重要的文化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就文化法律体系方面而言,我国在新闻出版、知识产权、广播影视等领域已有40多件行政法规,同时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但还远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次,从文化法治研究的理论深度来看,文化法治的基本范畴、基本概念以及原则、价值等基础理论研究,学界尚未有相关的论述,更远未达成相关共识。文化法治体系构建已经突破传统知识的结构而成为新的知识增长点。为此,更加需要学科交叉的方法自觉和法学体系构建的理论自觉。对于文化法治的基础理论研究,需要及时回应社会实践当中面临的具体问题。诸如文化法治中的文化究竟指向传统文化还是现代新文化,什么是区分不同文化的价值标准,如何展开文化关系的法律调整等问题,现有研究的理论回应显然有些“力有不逮”。
最后,从文化体制改革的面向来看,我国文化领域公共治理主要集中在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等文化事业领域。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文化产业必将成为未来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比如出版法、新闻法、电影法的颁布将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就此而言,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在文化体制改革中的经验对我国具有启示意义。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拓宽文化治理的领域和视野,从而形成包括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方面提出了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宏观的战略部署上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征程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我国文化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遵循。
首先,文化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坚持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背景下,文化法治体系建设要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来指导文化法治体系建设。既要借鉴外来,吸收发达国家在文化法治建设方面的先进成果;还要不忘自我,牢牢掌握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其次,文化法治体系建设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提升社会精神文明行为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法治体系的价值指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文化法治领域,使其自觉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再者,文化法治体系建设需要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具体而言,文化法治体系建设面临以下任务。
第一,完善文化立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已经具有数部基本法律作为规范依据,但与完善的文化立法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目前我国文化法治体系的建设需要朝向有利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方向,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填补我国公民文化权利和文化组织机构建设中的立法空白。只有立法适时跟进了,文化法治体系建设才能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加强文化执法建设。文化市场作为改革开放后一个新兴市场,正在吸引着巨额的金融资本和众多的智力资源,尤其在信息化高度发达的今天,文化市场呈现出供需两旺的繁荣景象,文化市场的规模不断壮大,这对于促进文化商品生产和文化娱乐服务的进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等,都产生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受制于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和市场主体自发性的影响,文化市场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诸如经营活动中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另外,文化市场监管中多头执法、行政部门职责分工混乱的现状依然突出。因此,加强文化执法建设是保障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建成公民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体制。文化权利属于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范畴,保障公民文化权利是文化立法的根本目的。文化权利作为一种基本权利,是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相平等的公民权利。实现公民文化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文化权利司法保障法律体系是全面调整文化权利保障领域社会关系,专门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文化权利的法规范体系。当前我国文化权利司法保障立法滞后、制度建设不健全。立足国情,推进文化权利司法保障法体系建设已成为回应我国公民文化权利诉求,推动文化建设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第四,养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文化法治离不开建立、培养和发展全社会的文化法治观念,离不开文化法制的宣传与普及。制度未动,理念先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我国各方面事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已然为实践所证明,这一成功经验自然也应当应用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实施过程。因此,何谓文化法治理念、如何培养文化法治理念、着重培养什么样的文化法治理念、如何让科学的文化法治理念真正作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实践等问题,均成为文化法治体系建设所要面对和回应的重要议题。文化法治观念的建立、培养和发展不仅在于相关职能部门的努力,更在于全社会尤其是公民守法意识的自觉养成。
文化法治的理论基础问题主要回答人类文化—精神领域为何需要法律调整?法律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事实,勾连着人的物质世界与精神世界,它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发挥作用,实现对这两重世界的正当化调控。社会关系的本质是精神主体间的交往合作,本质上是文化—精神关系。人既然是一种文化—精神性存在,那么法律是否有必要将之结构于其中?对它调整与否的不同路径的选择对人类是否会产生、以及会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如果我们认为法律对这一领域有调整的必要,那么法律应如何对之加以调整?一是文化—精神权利与放任(保障)性调整;二是文化—精神义务与导向性调整;三是文化—精神伤害与制裁性调整;四是文化—精神贡献与奖励性调整。如果人类文化—精神领域能够对人类文化—精神领域进行法律调整,那么法律处理类型都有哪些?一是物质生产生活关系的文化升华与法律处理;二是纯粹文化生产生活关系的法律处理;三是纯粹精神活动的法律处理;四是法律自身作为人类文化的制度化呈现。对这一系列问题的回答,将全面揭示法律与文化—精神领域的关联所在。
文化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理论主要围绕如何建构社会主义文化法治体系展开,如何在文化法治领域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方针。包括:文化法治的基本内涵、文化法治基本理念和指导思想、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文化法治的纵横结构、文化法治关系的基本要素、文化法治建设的必要性、文化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文化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文化法治建设的功能定位、文化事业法治的基本制度、文化产业法治的基本制度、文化执法体制机制、文化司法基本制度、全民文化普法和文化法治观念等文化法治体系建构基本理论问题。
1.文化法治体系的基础问题:
第一,文化法治的基本范畴,即制度文化与文化制度、文化政策与文化法制、文化权利与文化权利保障、文化自由与文化监管,以及文化法制研究与文化法学学科建设。
第二,文化法治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第三,文化法治的历史沿革与域外考察。
第四,文化法治的基本原则。
第五,文化法治的指导思想与核心价值。
第六,文化法治的基本现状与问题。
第七,基本文化权利及其保障。
第八,文化法的表现形式及范畴体系,表现为纵向立法形式与横向范畴体系。
第九,文化法治的战略重点和方向,探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和方向,包括立法体系的完备、执法体制的完备、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监督的水平。
第十,国际视野下的文化法治。
2.文化法治体系的基本内容:
第一,文化立法,包括文化事业领域的立法,如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图书馆法、博物馆法、文化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如电影产业促进法、文化创意产业促进法、演出法、出版法等。
第二,文化执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文化法治实施机制,即文化法治实施的现状、文化法治实施的主体、文化法治实施的过程;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即文化执法机构的现状、文化执法机构的职权交叉与界限问题、大部门视野下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文化工作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重大文化事务的决策制度、文化行政事务的信息公开制度、文化执法的程序制度;重点文化法律法规实施制度的完善,即文化市场监管制度、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重大工程项目文化影响评估机制、文化资源开发法制、文物保护法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涉及文化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机制;文化法治实施的监督制度,即文化法治实施的权力机关监督、文化法治实施的行政监督、文化法治实施的社会监督等。
第三,文化司法,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文化执法的司法监督、典型案例指导等。
第四,文化法治观念的提升与全民守法,如文化法治知识的普及与传播、文化法治观念、文化法治精神、文化法学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等。
为了促进新时期文化法治建设,繁荣文化法治学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已将编辑出版《文化法治系列丛书》列入十四五出版规划。
(一)组建《文化法治系列丛书》编辑委员会,聘请资深文化学者和文化法治理论与实务专家参与到《文化法治系列丛书》编辑委员会:
编辑委员会主任:孙佑海
总主编:熊文钊
编委(按照姓氏笔画排序):马怀德、王云霞、石东坡、冯玉军、朱兵、朱维究、刘松山、祁述裕、李丹林、李洪雷、杨欢、肖金明、张恒山、陆小华、陈欣新、卓泽渊、金元浦、周刚志、胡建淼、姜明安、莫于川、莫纪宏、贾旭东、谢晖、解志勇等。
(二)自2021年起,拟陆续推出:《文化法治体系的建构》《文化法治基本理论》《中国传媒法治——以媒介融合为视角》,以及《物质文化遗产(文物)法治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治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制研究》《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法治研究》《文化演出产业法治研究》《出版产业法治研究》《电影产业化研究》《传媒产业法治研究》《游戏产业法治研究》《娱乐产业法治研究》《域外文化产业法制研究》等文化法治系列丛书。
根植于新时代文化法治建设的沃土,服务于新时代文化法治的发展实践,运用理论概括、学术梳理和理性解析,催生了文化法治从实践探索到理论升华的文化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文化法学承载着文化法治实践活动的价值神思、文化法规范的专门诠释、文化法治学科体系建立的使命和任务。因此,希望通过“文化法治系列丛书”的编辑出版,推进新时代文化法学学科的兴起和文化法学学科的繁荣和发展。
综上,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筑牢文化自觉,坚持文化自信,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文化法治作为文化强国的应有之义;是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巩固和发展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文化自信的必然选择;是推进文化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让我们为文化法治体系建设和文化法学学科发展一起共同努力!
熊文钊
202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