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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恢宏包容尊重的和合精神

以上立论更多立足于多民族国家民族多元与文化一体的现实格局及历史源起,而于当下国内的文化治理态度,尤其对于今日全球治理的新困境而言,更需恢宏一种包容尊重的和合精神。

一 成熟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概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守中华文化立场,立足当代中国现实,结合当代时代条件,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铸就中华文化新辉煌。”要旨有三,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历史起源及当代形式;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方向与基本立足;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活化动力和创新义理。而实际上,作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透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又必须首先吃透消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广大精微的丰厚内涵。早在200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全国代表大会明确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所形成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统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强调“在当代中国,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学界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思想价值多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角度来予以强调和论证。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文化价值才是其理论光辉真正闪耀的地方。实际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着双重的理论含义,一是作为主体性价值体系,或曰当代先进文化之主体的显性理论品质;二是相对于前者之显性理论品质而言的,作为包容性价值辐射的隐性理论内涵,及其之于当下文化法治建设的意义与影响。关于前者,拟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的中国宪法实践为例,探讨一种作为具体文化形态的宪法及其制度文明是应当如何为当下国人所理解、所辨识的。

众所周知,学界论中国宪法的实践有着一些针锋相对的理论观点。其中之一是,究竟宪制是不是西方国家的专利?此即为宪制性质之争。其中之二是,究竟宪制是不是现代国家的专利?此即为今古宪制之别。前者引爆了宪制与反宪制的激战;后者则掀起了儒家宪制的名实之辩。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中西古今之争,其根源是在对于“中国”的理解。对于第一个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给出了一个终极的答案,即检验当下中国一切事业的根本标准在于“人民拥不拥护”“人民赞不赞成”“人民高不高兴”“人民答不答应”。毛泽东曾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明确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那么什么是“民主的政治”?也不妨理解为人民拥护、人民赞成、人民高兴、人民答应的政治。那么,实践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不是宪制又是什么?实事求是地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才能解放思想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也才能够理解中国之“中”,乃执“姓社”与“姓资”之两,而用乎于人间正道之“中”。 [30]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今日中国之儒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才是今日中国之儒家宪制。需知传统之为传统,要在“传”而不在“统”;要在动态的传承,而不在静止的封闭僵化;要在精神义理上的继承开拓,而不在外在形式上的“照猫画虎”;要在“古内圣开出新外王”,而不在抱守“先王之成法”;要在承古开今,而不是“食古不化”。但能以实事求是的言行“直道而行”于人民的事业,便与儒家坦坦荡荡的“直道”精神分毫不差。不需要,也不应该另起炉灶。中国之“国”,乃合历史于当下之“国”。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下的宪法实践有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鲜明色彩,其所走过的历史过程本身,就已然与西方道路与模式大相径庭。而其中所积累下来的经验也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此,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的存在与意义当不言自明。另外,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实质上已与过去单一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特别是与教条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划清了界限。由是,未来中国宪法,乃至依法治国、依宪制国的实践便有了无限宽广的前景。而将“以人民为本”作为思想根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因其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以儒家文化为主流核心价值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存在着内在精神上的共通性,因此是对中华传统文明的继承与开拓,是以现代中国之名义传承古代中国之义理。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制就是今日中国之儒家宪制。舍此,不会再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儒家宪制。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真正领会现行宪法开篇第一句话:“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这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于中国现行宪法实施,乃至整个依法治国的最大意义。

二 敞亮包容大气的人文情怀

实际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意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有一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涵存在其间。一方面,我们立足于社会主义;另一方面,我们更注意“拿来”人类社会古往今来一切优秀文明和制度成果。而这种包容的特性本就是中华文明之文明主脉。“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行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论语·阳货》)由此可知,“宽”是“仁”的一项基本内容。又谓“夫温良者,仁之本也;慎敬者,仁之地也;宽裕者,仁之作也。”(《礼记·儒行》)即说温和善良是仁之根本,谨慎恭敬是仁之基础,而宽厚容纳乃是仁之作为。更有儒家忠恕之道。“子贡问曰:有一言可以终身行之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中庸》言“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大学》曰“所恶于上,毋以使下;所恶于后,毋以事上;所恶于前,毋以于后;所恶于后,毋以从前;所恶于右,毋以交于左,所恶于左,毋以交于右。”恕者如心,如你心、如我心、如他心,推己及人、将心比心,乃至如众生心。更推崇“和而不同”的人事伦理,推崇多元开放的文化理念。正因为如此,一方面,儒学在不断吸收和融合其他各家各派学术思想的过程中,成为一种绵延不绝的思想体系。另一方面,这种多元开放的文化理念极大地影响了中国文化,使之形成了兼收并蓄的传统。即使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董仲舒,其《春秋繁露》也吸收了很多阴阳家的思想学说,而又正是在阴阳家思想的基础上,他才提出了著名的“天人感应论思想”。汉代之后,儒家更是大胆吸收道家、道教的思想,并逐渐形成了儒道互补型的儒家学派。宋明时期,儒家又引入佛学的思想教义,从而形成了三教合一型的儒家学派。而不管是程朱理学还是陆王心学,其实都是典型的三教合一型儒家。回到上文所论之中华文明的缘起,则可谓那种“‘整体观’表征了中华文化包容性的思维、‘天人合一’凸显了中华文化包容性的品格、‘德性精神’撰写了中华文化包容性的历史、‘以和为贵’活化了中华文化包容性的传统、‘协和万邦’蕴含了中华文化包容性的终极追求。” [31] “事实上,正如《周易·大传》中所言:‘地势坤,君子以厚德厚物’。中国文化早在它开始形成核心价值自觉的第一个历史阶段里,就已经初步展现出其顺天法地、包容万物的情怀。” [32]

在现代社会中,“宽容”是个高频词,它频频出现在各种语境之中。《现代汉语词典》将“宽容”解释为“宽宏大量,不计较、不追究”,《辞海》也将“宽容”界定为“宽恕,能容人”,这两种释义强调的是人的一种气度,是在人际交往中对他人的过错、对他人的冒犯等不良言行的容忍;而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当中,宽容则是指“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不同于自己观点的见解的耐心公正的容忍”,也即宽容者和被宽容者之间的不同不是人品、人格的不同,而是见解的不同;《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界定为,“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利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所谓不赞同既可以是道义上的,也可以是与道义无关的,即不喜欢。宽容要求做出正确的、给不同意见留有余地的判断”。 [33] 也可以说,在英文的世界里,宽容的对象为“不同”的言行,而非“不对”的言行。与此同时,宽容还是一个多学科概念,不同学科对其内涵的理解也存在差异:美国政治学家迈克尔·沃尔泽的《论宽容》认为,宽容即“那种当有争议的差异性表现为文化、宗教以及生活方式上的差异性时的宽容”; [34] 巴黎高等师范学院校长、著名伦理学家莫妮克·坎托-斯佩伯(Monique Canto-SperBer)则以道德上的认同与否为标准,而将宽容分为狭义、广义两种,前者即“在于当别人的言行不合自己的心意,一目了然地令人不快时,我们仍可以容忍之”;后者则“仅宽容导致不快和烦恼的言行,但不宽容我认为不正当的言行”; [35] 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认为,“宽容实际上是一种放弃,放弃把他认为合适的生活方式强加给其他人” [36]

实际上,现代宽容精神则起源于16世纪的西方宗教教派之争。其最初的含义比较狭窄,仅仅意味着对异己宗教信仰的容忍。诚如洛克在《论宗教宽容》一书当中所言:“任何人都无权因为别人属于另一教会或另一宗教而危害其公民权利的享受。” [37] 随着时代的发展,“宽容”一词的用法越来越广,不再仅仅局限于宗教领域,进而应对各种文化形态持有一种宽容的心态。 [38] 由此也可以说,“所谓文化宽容,就是指人们在文化交往的实践中,处理多元文化间相互关系的一种理性态度,体现出对异己文化的尊重,以求达到多种文化和谐发展的目的。” [39] 或说“文化宽容指的是一种文化主体对其他异质文化形态或文化形式的理解和包容,作为一种对待异质文化的文化心态,文化宽容体现了文化主体崇高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体现了文化主体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40] 或具化宽容意识为:一是不干涉意识,即每一个人都拥有不可剥夺、不可侵犯的基本人权,只要人们正当合理地行使自己的基本权利,任何人或组织都无权干涉;二是尊重意识,即不仅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也要求人们尊重他人的价值选择自由;三是公共理性,在公共理性的驱使下,个体不像处理私人事务那样只着眼于自己的私人目标最大化,而是从公共利益出发,根据自己对这一利益的理解和把握,提出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方案;四是公正意识,即对于个人而言,要求他把社会上每一个社会成员都看成和自己一样,是具有发展需要和自由欲求的人,要求他了解每一个人的权利,并由此体会到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的义务;五是全球视野与胸怀,即在一个开放世界的今天,人类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具有公共的性质,人类的相互依赖和共同利益逐渐在加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独尊状态下求得发展,也不可能拥有实现现代化的全部资源,这就需要形成一种理解和尊重的真正的全球视野与胸怀,以宽容、尊重、客观的态度与别国沟通、协商和共同行动,对和平、人权、公正、开发、环境等重大问题给予积极态度与行为。 [41] 当然,宽容不是纵容,“宽容不是无原则地认同一切,宽容者有一定的限度。同时,宽容也不是冷落,宽容是人们的一种自觉品质,是在认同他人的言行有合理价值基础上的一种积极克制,是对他人的尊重。” [42] 而作为最大宽容者并最强宽容推动者和宽容保障者的国家,其在现代角色的立意上,又可凝练为国与国之间的求同存异,进而和合共存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精神,即“每个民族、每个国家的前途命运都紧紧联系在一起,应该风雨同舟,荣辱与共,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从而努力建设一个远离恐惧、普遍安全、远离贫困、共同繁荣、远离封闭、开放包容、山清水秀、清洁美丽的世界。 [43] lqUC4fvoU5lo7bQi3au1w7anuQoaSTS4k7+rum8o1kcrvgyfJPLq52v09QL7EzK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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