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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历史审视下的文明中国

一 社会转型的双重压力

关于现代化的探讨,关于中国现代化的争论,自有“现代化”的汉语语词伊始便不绝如缕。其主要表现当然并不在于现代化本身的合理性,而在于现代化的内容与路径是否唯一。诚如邓正来所言,“百年来,由于将‘西方’等同于‘现代社会’,并将‘非西方’的中国归于‘传统社会’,所以‘中西’问题与‘古今’问题勾连在一起并形成了所谓的‘中西古今’问题,进而成为我们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这一线性社会进化进程——亦即‘现代化’进程——的时代主题。其间,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核心问题实质上是:在避免被沦为西方殖民地(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等)的前提下,如何在西方强势文化所主导的世界体系中谋求民族之自主和国家之强盛?无论是‘中体西用’之说(张之洞),还是‘西体中用’之论(黎澍和李泽厚);也无论是‘西化’之言(胡适和陈序经),还是‘化西’之语(牟宗三),我们都可以将其看做是对这一核心问题的回答。” [66] 而如邓正来所引,李泽厚在《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中指出,“启蒙”与“救亡”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共时性”双重主题,则是以另一种视角注解新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双重压力。其理论的意义首在历史性地区分了,也因此证立了纠缠在新旧民主主义革命当中的双重任务。如其所言,“每个时代都有它自己中心的一环,都有这种为时代所规定的特色所在……在近代中国,这一环就是关于社会政治问题的讨论:燃眉之急的中国近代紧张的民族矛盾和阶级斗争……把注意力大都集中投放在当前急迫的社会政治问题的研究讨论和实践活动中”;而“从变法(维新运动)到革命(推翻清朝),一方面,旧的体制、规范、观念、风习、信仰、道路……都由于皇权崩溃,开始或毁坏或动摇或日益腐烂;另一方面,正因为此,强大的保守顽固势力便不断掀起尊孔读经、宣扬复辟的浪潮,想牵引局面恢复或倒退到‘前清’时代去”;“正是在这万马齐喑、闷得透不过气来的黑暗王国里,陈独秀率先喊出了科学与民主。”并在《青年》第1卷第5号及第6号中相继发表《1916年》《吾人最后之觉悟》两文。强调所谓“多数国民之运动”,开启“觉民”,也就是“启蒙”的新文化运动。如此,则救亡与启蒙始合于一辙。

二 走向现代的双重任务

所谓“双重任务”之说,及其完成先后的历史秩序,不乏后来相似之论。有学者更以此方法解构域外宪政历史发展逻辑:“无论是政治宪政主义还是司法宪政主义,又都涉及现代政治中两个最主要的问题——现代国家和现代公民,或者说作为现代国家之根基的主权的确立和证成,以及现代公民的个人权利的生成与证成。” [67] 在此,该学者实际上是将中国的现代化目标一分为二,即现代国家和现代公民的双重型构。并大胆推测“五四运动激进的反传统,和激烈的个人主义,在短暂的高扬和激烈之后,随着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救亡问题这一现实的危机,就很快与德国的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结合在一起;后随着社会主义在欧美乃至东方的盛行,五四启蒙运动的传统又逐渐与社会主义合流,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的一个理论渊源。”这里似乎依然可见“中体西用”与“西体中用”之争,但无论是以中国的根性来摆脱西方的话语,还是以西方的材料来印证中国的道路,对于中国现代化双重任务的认同仍是二者的共同之处。依然无外乎现代民智与现代国家,或者说现代国家与现代公民。而就算不存在“救亡”与“启蒙”相互交叉,甚至不具有明显“现代国家”与“现代公民”双向整合的美国,也依然存在着一种将相对主题进行取舍与复合的问题。如有学者便将美国建国时期的最大分歧归纳为“内外”两种视野,即“联邦党人更多地采用外部视野,因此把国家安全以及保障国家安全所需要的国家能力看得很重,同时也就拥有虽然不甚成熟但仍初具雏形并产生了深远影响的国家战略;相反,反联邦党人主要从内部视野出发看问题,把国内目标特别是对人的自由权利与共和美德的保护看得重于一切” [68]

然而,应当进一步反思的是,有助于问题“解析”的二元化现代,未必有利于“一个”现代中国的现代化问题的“解决”。毕竟,分立而视中国的现代化只能造成中国现代化的分裂。由此,一种思路是以现代“中国”囊括现代中国“公民”,或以现代中国“公民”标志现代“中国”的成立。但是否还有能够超越国家与公民两端的更为宽广,因而更为包容的“理性”来统和现代国家与现代公民呢?从现行宪法第一自然段找到了这种可能:“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由此,现代文明及现代文明共同体进入了中国人的视野。无论以上所论国家与公民究为何种关系,则终能导归到“一个”主题当中来:现代国家与现代公民的再度复合,我国现行宪法正是这种复合的蓝本。

审视中国宪法,占据正文之首的《总纲》正是对现代国家的擘画。现代国家的国体明示于《总纲》第1条,也即总第1条;现代国家的政体昭示于《总纲》第2条、第3条、第30条、第31条;现代国家的政道,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乃至中国的法律及于中国的全境则位列《总纲》第4条、第32条;现代国家的治道,即“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次列《总纲》第5条。以下第6条至第18条、第19条至第24条、第25条至28条、第29条则分立为现代国家之经济、文化、社会与军事要则。而宪法整个第二章,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则无疑是对现代公民塑造的价值引导。所有作为“主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及其所不容回避的基本义务,是成就作为“主人翁”这一现代身份的基本条件。该章并与《总纲》一道,复合于宪法第一自然段的精神意蕴当中。至此,中国宪法基本上完成了现代双重文明目标的统和。不仅如此,改革开放前30年和改革开放后30年不曾断裂,“中华人民共和国”这六十年还和“中华民族”那五千年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周虽旧邦,其命维新”,传统文明价值共同体的现代转化即包括现代国家与现代公民的一体同构,也包括古代文明与现代文明的打通。

三 统合双重的精神动力

这种复合的精神甚至隐含于“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之中。前文所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现行宪法总纲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现行宪法的一个新的内容,我国以前的宪法都未曾出现过此概念。结合承载此概念的整个现行宪法第24条的规定,第2款所示之种种内容似为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体内涵的说明,即包括“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以及“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关于“四爱”的“公德”,彭真在现行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得很明确,“这是建国初期的共同纲领中关于国民公德的‘五爱’要求的发展。共同纲领中提出的‘五爱’要求,鲜明、朴实,起过很好的教育作用,广大人民对它有深刻的印象。在当时没有向全国人民提出‘爱社会主义’的要求。现在,提出这样的要求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因此原来‘五爱’中的‘爱护公共财物’现在改为‘爱社会主义’。” [69] 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亦不陌生于在此之前的历部宪法文本。至于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更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以降国家独立、民族解放所蕴含的基本目标,也为此前宪法文本所屡次强调。如此,则“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便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道,成为具有“首次”意义的第二个宪法概念了。更何况,这一系列的概念要么指向国家目标,要么指向人的行为,何以作为人生观、世界观、历史观的哲学认识论竟能获得最高法的强调?

按照中国学者的理解,“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最本质的方向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因此,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全部哲学的基本问题。如何回答这个问题是解决一切哲学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并由此而形成了不同的哲学派别与哲学形态。” [70] 意指恩格斯所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71] 问题在于,辩证和历史的双层唯物主义何以在近现代中国获得指导思想的地位?我们当然不能否认作为意识形态工具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特别是历史唯物主义在领导中国人民取得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上的重要作用。但是除了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理性之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否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性,比如它还可能承载更为深远的历史任务,而不仅止步于阶级斗争本身?至少立足于当今之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能否超越简单意识形态的功用,而成为中国走向现代,走向“中国的现代”的共同体哲学?这又需要对现代性的基本特征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主旨这双层维度做出反思。

何为现代性?中西所见及中西路径不可能唯一,但拨云见体,殊途同归。现代性所张扬的又不单单只是物质世界的极其丰富,更有进化论下,生存主体竞相创造,在创新创造中不断刷新主体价值,不断走向人格独立与意思自理的精神愿景与实践努力。而“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物质概念理解上的革命性变革,就在于它揭示了人类实践的客观实在性,从而把客观性原则贯彻到了历史领域,建立起统一地说明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的唯物主义原则,实现了自然观和历史观的统一,……这里,是否把人类实践理解为一种客观的活动、客观的实在,是全部问题的关键。……这说明,把人类实践视为一种客观实在并将其包含到对物质概念的理解中去,对于唯物主义把说明历史过程,对于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 [72] 我们的观点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认识为,一切心行活动最初并最终落实于社会实践当中。甚至可以说,这种“落实”本身即是唯物之“物”,而非简单的“物质”“物品”。否则也就不会有物之“辩证”与“历史”。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曾经确立过四个现代化的目标,但“历史的进步绝非是轻而易举、一蹴而就的,人必须在困境中进行反思,从苦难中吸取教训,并为进步付出昂贵的代价。” [73] 而在笔者看来,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写入宪法乃是重回四个现代化轨道的标志。

由此,宪法起草者的意思就不难理解了:“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应该体现在帮助越来越多的公民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劳动态度和工作态度,把个人利益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结合起来,把目前利益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并使个人的目前利益服从共同的长远利益。”又“这种教育当然不是要超越历史发展的阶段去推行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行的经济和社会制度。相反,这种教育必须同现阶段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和明确的经济责任制等各项社会主义原则相结合,也只有在这样的思想教育的指导下,各项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政策才能得到充分的和正确的贯彻。” [74] 也因此,以上所论宪法《总纲》条款,就必然以第6条至第18条的经济基础打底,支撑起建基其上的第19条至第24条、第25条至28条,即文化、社会诸条款。

毛泽东曾经说过,“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的表现。这是我们对于文化和政治、经济的关系及政治和经济的关系的基本观点。” [75] 依照唯物主义辩证逻辑,物质世界决定精神世界,精神世界反映并能动地影响物质世界,由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映并影响和作用于经济基础。作为“中国的”宪法,《总纲》在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对政治和文化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同时又将“思想建设”与“文化建设”区别开来,是认为“文化建设”的对象实际上是一整套能够不断满足人民基本精神生活需要的客观制度和物质措施,而“思想建设”则表达了作为立宪主体的中国人民对共同尊奉的道德理想的体认;作为“中国的”宪法学研究,则无论如何也需直面这样一种唯物辩证的法哲学逻辑,至少在有关“文化”的法规范研究当中如此。更为重要的是,除了西方宪制之国家与公民的二元对立模式,中国的宪法实践是否还有另外一种可能,以至于国家与公民的二元关系能够融含于一个更高远、更深长的起始当中?回眸世界文明史,“西方社会发展的路径并不具有普遍性。因为世界上有许多国家的文化历史发展选择了截然不同的道路。” [76] 或许在一直朝着现代化努力的中国履历当中,也能够找到它自身的成长轨迹,并在根本法的回应当中找到那块统合对立二元的“拱顶石”。

总而言之,借由现代国家与现代公民的先后历史经历,一个具备踏实经验储备的现代中国方才得以一种现代文明的姿态,从世界民族之林当中真正独立出来,并更为关键的是从自我历史的泥沼当中真正站立起来。当然,经验的“历史逻辑”决定了自现代国家至现代公民的先后秩序,但历史的“经验逻辑”又决定了现代国家必落实于、坐实于、实现于现代公民的必然义理。否则,这一所谓的现代国家便缺乏其历史的正当性。国家者,公民之国家,国家是公民的载体,公民是国家的实质。从国家到公民,从权力到权利,这正是现代之为现代的历史正当性,也正是“转型”中国之必然、必须的正当性。


[1] 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2] 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3] [日] 名和太郎:《经济与文化》,高增杰等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第41页。

[4] 庄锡昌等:《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5] 吉海荣:《透视作为文化现象的法》,《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7期。

[6] 柏拉图即认为世界万物都是神和造物主的创造。参见《柏拉图文艺对话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7页。当然,也并非所有人都是“文化神创论”的“忠实拥趸”,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文化是人靠习惯、经验模仿许多事物创造的。参见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100页。

[7] [法] 维克多·埃尔:《文化概念》,康新文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8页。

[8] 如德国学者克林伯格认为:“文化是社会环境所决定的社会生活的整体。”(覃光广等编:《文化学词典》,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美国学者克鲁柯亨和凯利认为:“文化是历史上所创造的生存式样的系统。”(转引自庄锡昌等编《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19页);加拿大学者金里卡认为:“文化的本性是社会文化,基于特定地域和语言基础的群体中的成员提供设计整个人类活动范围的有意义的生活方式,包括公共领域和个人领域中的社会、教育、宗教、娱乐和经济生活。”([加] 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一种自由主义的少数群体权利理论》,马莉、张昌耀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瑞士学者雅各布·布克哈特则颇有些无奈地指出:“任何一个文化的轮廓,在不同的人眼里看来可能是一幅不同的图景。”([瑞士] 雅各布·布克哈特:《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页)。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9] 《周易·彖上传》。

[10] 《刘向·说苑·指武篇》。

[11] 《周易》《周礼》《山海经》中关于伏羲、神农、皇帝尧舜等圣人“造物”的记载可为依据。

[12] 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53页。

[13]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页。

[14] 蔡元培:《蔡元培美学文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113页。

[15] 梁启超:《什么是文化》,《学灯》1922年12月9日。

[16] 胡适:《我们对于西洋近代文明的态度》,《现代评论》1926年第3期。

[17] 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18] 所谓“位育”,潘光旦先生将儒家中心思想的概念“中和位育”(《中庸》首章有云:“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加以提炼,并翻译为“adaptation”,即“适应”,意指人和自然相互迁就以达到生活的目的。

[19] 费孝通:《中国社会变迁中的文化症结》,载刘豪兴编《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

[20] 费先生在《生育制度》一书中的原话是:“从个人生活之外去找文化的根源,我们是不愿意接受的。”参见费孝通《种族绵续的保障》,载刘豪兴编《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23页。

[21] 严格说来也不能算“弊端”,因为费先生的这一定义在创建之初本无明确的问题或具体学科的指向,即对“文化”概念的探讨并非前述研究的核心问题。

[22] 李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若干问题》,《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23] 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24] 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

[25] 刘进田、李少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26] 这是著名文化学者许嘉璐的观点,参见陈国裕《清醒地认识文化建设问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答本报记者问》,《学习时报》2008年11月17日第1版。

[27] 显然,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社会心理学、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法学、神学以及文学、艺术等对于文化的理解不可能完全一致。

[28] 如历史学派、心理学派、结构功能主义、发生论者对于文化内涵的理解都不一样。对此可参见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2页。

[29] 如德语和法语中关于文化与文明的理解即出入较大。参见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华夏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而东方与西方之间价值理念和传统之间的差异明显比德语和法语之间的鸿沟更为巨大。

[30] 实际上,文化本身就是个“领域”色彩颇浓的概念,丹尼尔·贝尔即指出:“文化领域是意义上的领域(realm of meanings),它通过艺术与仪式,以想象的表现方法诠释世界意义,尤其是展示那些从生存困境中产生的,人人都无法回避的所谓‘不可理喻性问题’。”[美] 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0页。

[31] 陈华文:《文化学概论》,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32] 李华驹编:《21世纪大英汉词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3页。

[33] 李华驹编:《21世纪大英汉词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62页。

[34] 唐君毅、张祥浩:《文化意识宇宙的探索·编序》,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23—24页。

[35] 唐君毅、张祥浩:《文化意识宇宙的探索·编序》,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2年版,第26页。

[36]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4页。

[37]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10页。

[38] 李长春:《关于 〈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说明》,《文化强国之路——文化体制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6页。

[39] 实际上,若无具体的考察视域,那种所谓“人的生活样式”的“文化”其实也是毫无意义,至少是毫无实际意义的。这也是文化之所以多元、文化多元乃是文化之一本质特征的根本原因。就此而言,“文化”之意义并不在于文化之“名”,而在于存在之一切条件与背景之“实”。

[40] 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08页。

[41] Ronald Dwoekin, A Matter of Principle ,New York: Harward University Press,1985,p.231.

[42] [英] 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7页。

[43] 《礼记·月令》。

[44] 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湾大中国图书公司1976年版,第1页。

[45] 有观点认为除了静态和动态两种理解之外,法制还包含“依法办事原则”的内涵(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139页)。我们认为,“依法办事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更加接近于“法治”的内涵,因此前面“过于宏观”的理解可能反而会模糊“法制”概念本身的确定性,应谨慎对待。

[46] 所谓“钟表效应”是指,当只有一个钟表的时候,我们能够知道确定的时间;当有两个显示不同时间的钟表的时候,我们却无法确定时间了。

[47] 陈磊:《美国刑法中的文化辩护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9期。

[48] [加] 威尔·金里卡:《多元文化的公民身份》,马莉、张昌耀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1页。

[49] 许育典:《文化宪法与文化国》,(台北)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6页。

[50] 王锴:《论文化宪法》,《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51] 参见 [日] 芦部信喜《宪法》,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八、九、十三章的相关内容。

[52] 当然这里的“文化”是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基础上提出的,某种意义上具有历史的倒退性。

[53] 彭真在1982年11月26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文化建设这个方面,这次《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纲》,根据全民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将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文化各自单列一条。这比原来草案中合为一条,加重了分量,也充实了内容。”参见《彭真文选》(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8—449页。这段表述至少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将科教文卫体并列表述并非出于结构并列的认知安排,而是为了“加重分量”“充实内容”;二是现行宪法中的文化建设隶属于“精神文明建设”之下。

[54] 这一点在2000年提出“三个代表”思想后被进一步强化。参见蔡定剑《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页。

[55] 林爽:《文化法制建设浅析》,《政法论丛》2003年第5期。

[56]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57] 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其简化为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集合。

[58]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8页。

[59]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187—1189页。

[60]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文选(一九一四—一九九〇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8—449页。

[61]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文选(一九一四—一九九〇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9—450页。

[62]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文选(一九一四—一九九〇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0页。

[63] 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64] [奥] 凯尔森:《纯粹法理论》,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86页。

[65]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文选(一九一四—一九九〇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0页。

[66] 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页。

[67] 高全喜:《政治宪政主义与司法宪政主义——基于中国政治社会的一种立宪主义思考》,《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论现实代的政法与其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68] 刘晨光:《重建美国建国研究的“内—外”视野》,《人大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69]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文选(一九一四—一九九〇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0—451页。

[70] 肖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71] [英]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9页。

[72] 肖前:《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页。

[73] 陈弘毅:《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哲学反思》,《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

[74] 彭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文选(一九一四—一九九〇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51页。

[75] 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3—664页。

[76] 洪川:《法学中的现代与后现代》,《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 bY9ZlegsIiYTsaeUmYhm9hvczQWvGu2K/GOb7hD5kPD8e4oz0Y/Rglui5EgCNtJ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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