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的内涵几乎成了绝大多数人文社会科学所有学科的学者们的共同追求,“不仅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社会心理学把文化作为重要的范畴,而且哲学、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教育学、法学、神学以及文学、艺术等也都在某种意义上使用文化的概念。” [1] 来自不同学科背景的关注无疑有助于人们多角度、全方位地领略“文化”的魅力,然而也不可避免地由于学科话语体系的差异而产生不同的结论。根据1952年美国人类学家克罗伯(A.L.Kroeber)和科拉克洪(C.Kluckholn)在《文化:关于概念和定义的检讨》一书中的统计,仅仅在1871—1951年的80年间就涌现出了164种关于文化的定义。 [2] 而日本学者名和太郎在一项未明确统计区间的成果中则将文化定义的数量定格为260种。 [3] 我国则有学者认为:“文化作为一个科学术语,1920年以前只有六个不同的定义,而在1952年便已增加到一百六十多个。” [4] 的确,想要从这样卷帙浩繁的文献中析出“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文化”概念,几近“不可能完成的任务”(mission impossible)。
不妨先来看看“文化”内涵在西方的发展历程。在西方,“文化”一词源于拉丁文的“cultura”,意为“耕作、栽培”,与自然存在的事物区别存在, [5] 并被绝大多数视为神的创造。 [6]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文化与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能力紧密相连。这种观点延续至中世纪并被发扬光大,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 The City of God )中就强调“上帝创造了人类的文化”。而阿奎那在《神学概要》《神学大全》等著作中也对此加以肯定。17世纪的西方开始对近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展开探讨,法国学者维克多·埃尔甚至断言:“关于文化概念的探讨是在17世纪和18世纪以来随着政治思想一起发展起来的。” [7] 到了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文化”与“教养”的关系日益密切。19世纪以来,相对完整的文化定义开始出现。如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1871年出版的《原始文化》一书中即指出:“文化是一种复合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余从社会上学得的能力与习惯。”后来,以奥格本(W.F.Ogburn)、亨根斯(F.H.Hankins)、威利(M.M.Willey)等人为代表的美国学者将“实物”补充进了泰勒的定义中。根据维克多·埃尔的理解,“文化”一词恰恰是在此时完成了“专门术语化”。1959年英国作家斯诺(C.P.Snow)在剑桥大学所作的题为“两种文化与科学革命”的演讲中提出文学文化和科学文化的“文化二分”论,则又在学术界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总之,虽然文化的内涵变得愈发丰满,但时至今日,在西方仍然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 [8]
在我国,“文化”的内涵走过了一条同样漫长而曲折的演变之路。“文化”的表述在我国最早可追溯至《易经》中的“观乎人文,以化天下”, [9] 至汉代又有“文化不改,然后加诛” [10] 的说法。由于我国传统上一直未能形成占统治地位的神学,因此文化的起源被理解为祖先的功德。 [11] 这种理解在其后漫长的封建时代几乎一直作为主流学说而存在。而真正关于文化概念的争鸣源于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一大批名家大儒都参与文化概念的讨论中来。如,梁漱溟认为“文化乃是人类生活的样法”, [12] 并进一步指出:“我今说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意在指示人们,文化是极其实在的东西。文化之本意,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 [13] 蔡元培认为文化是人生发展的状况,包括衣食住行、医疗卫生、政治、经济、道德、教育、科学等内容; [14] 梁启超指出:“文化者,人类心能所开释出来之有价值的共业也”。 [15] 后来,有学者意识到文化的概念正在被解释成一种无所不包的“大杂烩”,于是提出了相应的冷思考。如胡适强调应当区分“文化”与“文明”这两个近似的概念,并提出文化是一种文明所形成的生活方式; [16] 陈独秀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一班人把政治、实业、交通都拉到文化里面了,我不知道他们因何种心理看到文化如此广泛,以至于无所不包?”并进而指出文化是“文学、美术、音乐、哲学、科学之类”。 [17]
后来,费孝通先生对“文化”的理解成为一时经典:“位育是手段, [18] 生活是目的,文化是位育的设备和工具。” [19] 故“文化”可解释为“一个团体为了位育处境所制下的一套生活方式”。文化的基础则在于“个人生活”。 [20] 但是费先生的解释依然未能摆脱抽象概括性有余而具体问题指导价值不足的弊端。 [21] 时至今日,我国学者依旧未能就文化的概念达成完全的共识——一个初步的共识在于,许多学者承认文化的概念在内涵与外延的范畴上存在差异。如李林教授指出:“‘文化’内涵,一是广义上的,即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主要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二是中义上的,即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三是狭义上的,即文化仅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精神文化。” [22] 李德顺教授认为:“文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即从哲学层面上界定的文化,是相对于自然、天然、原初的状态而言,指人类改造世界使之符合人的本性和尺度的全部方式、过程及成果的总和。……狭义的文化,则是相对于经济、政治等而言,特指精神生活领域的文化,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方式、过程及其成果,例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科学、教育、新闻出版、大众传播、文博事业、文体活动、休闲娱乐等。简言之,狭义的文化即是指人的文字、语言、符号、精神化的生活样式。” [23] 当然,也有学者执拗地认为文化的定义引入广义狭义将使问题的探讨走向无谓的复杂化。如有学者认为“文化乃是人类创造的不同形态的特质所构成的复合体”; [24] 也有学者认为“文化是人类生存和进化的特殊过程、方式及其结果”。 [25] 还有学者将文化的内涵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表层文化(又称为物质文化);二是中层文化(又称为制度文化),包括风俗、礼仪、制度、法律、宗教、艺术等;三是底层文化(又称为哲学文化),就是人们个体和群体的伦理观、人生观、世界观、审美观。” [26] 可见,当前我国学界对于文化概念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但不限于)如下方面:定义文化应采用何种进路?抽象概括还是对其构成要素进行列举描述?若抽象概括,如何避免过于抽象所导致的虚化和无用性?若列举描述,如何确保外延范畴的准确乃至精确?如何应对“广义”“狭义”之分所带来的选择适用标准不明确的次生问题?
前文呈现出了古今中外学者对于“文化”概念的痴恋与迷茫,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则是多方面的。首先,不同学科基于不同的话语体系在其中扮演了推波助澜的角色。 [27] 其次,不同学派基于不同的视角也会在理解文化内涵的层面产生差异。 [28] 再次,在学术交流过程中,不同民族语言、不同的表达方式增添了文化概念的不确定色彩。 [29] 最后,我们不能忽略一个事实——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文化的概念本身也处于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之中,因此,一方面,我们不能指望从古代先贤的著作中获取过多的启示,也不能指望抛却历史背景随便拿出一个能够保证在当前和未来都适用的文化定义。
总之,若以实践指导价值为核心追求,则对于文化进行定义离不开对两个辅助性因素的准确认知,一个是领域,一个是时代。 [30]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当前历史条件下,希冀得出一个内涵明确、外延完整、能够被各学科所普遍接受并确实能够发挥实践指导功能的文化概念,是不切实际的。
从词源学角度来考察,英语Culture一词来源于拉丁语的Cultura,其“原义有土地耕种、动植物培养、精神修养和神明崇拜等含义。” [31] 而遍查Culture 的含义,则可详细为:文化、文明;教育、修养、陶冶、文雅;(微生物等的)培养、培养出的微生物、培养细胞、培养菌;耕种、栽培、养殖;训练、教化;(军事)地形沙盘;文化群落,即有相同思想意识特征和某种特定生活方式的一群人。 [32] 作为形容词的Cultural则有人文的、文化的、教养的、修养的、训练有素的、文雅的、栽培的、养殖的、传统的等意思。作为动词的Cultivate又有耕作、耕种、开垦;中耕、培土、锄草、松土;栽培、种植、培育;养殖、培养;使受文明教育、教化、培养;促进艺术、科学等的发展;发展、建立、加强友谊、爱情等;结交朋友等。 [33]
现代新儒家代表人物唐君毅先生对文化的理解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的精神活动的表现,包括人的社会活动、政治活动,乃至生产技术活动等,凡对自然和社会有所改变的行为,都是文化;狭义的文化则专指哲学、伦理道德、文学艺术、宗教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风俗习惯等。 [34] 而“一切人类文化,皆是人心之求真美善等精神的表现,或为人之精神的创造”;“人类创造文化之精神,乃人类心灵求真美善之要求,贯注于其实际生活中”,“人类的一切文化活动,固然不一定都是道德活动,如求财货是经济活动,求权力是政治活动,求真是科学活动,求美是艺术活动,但是,所有这些活动,都是道德理性或道德自我的支持,因而人类的一切文化活动都统属于道德理性或道德自觉,或者说,都是道德理性或道德自我的分殊表现。道德理性或道德自我,就是‘创造文化具备文化意识之自我’”。此外,“作为人的道德理性或道德自我表现的文化之创造,是需要以一定的现实环境为条件的。因为人要实现其道德理想目的,或者说把他的道德理想客观化、社会化,必须要有实现它的凭借和场所。”且中西文化侧重不同,如“中国文化重人,西方文化重物;中国文化重道德和艺术,西方文化重科学和宗教;中国文化重人伦,西方文化重个人自由。最重要的是,中国文化重统绪,而西方文化重分殊。”由此可知,“文化”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文化以精神,也即主观为第一要素;其次,道德理性为文化之中心观念;最后,文化具有东西方之显著差异性。 [35]
至于文化的历史进程,则“最早一段,受自然(身体、生理、心理与身外环境间)限制极大,在各处不期而有些类近,乃至有某些类同,随后就个性渐显,各走各路。其间又从接触融合与锐进领导,而现出几条干路。到世界大交通,而融会贯通之势成,今后将渐渐有所谓世界文化出现。在世界文化内,各处自仍有其情调风格之不同。复次,此世界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倒可能次第演出几个阶段来。” [36] 可见,人类文化的核心含义及流变在于,首先,文化的精神性或者说是思想性内涵是文化的本质特征;其次,文化因其产生的地域、环境有差别而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最后,人类不同文化形式之间存在交汇、分流,以及交汇与分流的交替。当然,文化的广义与狭义也为梁漱溟先生所承认,就前者而言,“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意在指示人们,文化是极其实在的东西。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而“俗常以文字、文学、思想、学术、教育、出版等为文化,乃是狭义的” [37] 。
在中国,“文”与“化”的并联使用较早见之于战国末年儒生编辑的《易·贲卦·象传》: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者,交划、相交之意。交划反映了万事万物错综复杂的物理属性,相交则意味着人们可以通过对事物之理的梳理、总结与归纳,使得本来毫无头绪的现象世界能为人们所认知与把握。人们通过这种认知与把握,从而获得运用事物的规律或称道理,进而取得破解大自然奥秘的钥匙。诸如天文地理、季风气候乃至飞禽走兽与百草林泉,人们都可以通过对他们各自不同周期的观察与把握来获得有利于人类生存的规律。“化”则是对“文”的自然延伸。“化”者,演化、演绎之意。在把握了自然的规律之后,人便自然而然地要考虑该如何与这些外在之物和谐相处,甚至当发现这些外物往往有着更为强劲的生命力时,还会考虑是否可以将这些通过人物交感所获得的规律进行推演,以运用到人以及人、事的关系上来。于是如何处理原初的人伦关系,以及此后一系列所谓复杂的人际关系,便有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参照。于是人们逐渐发现诸如长幼、主从、先后等人与人的基本关系又都基本上可以在这些物象规律当中获得对照与借鉴。从此,人开始主动地“以文化人”,同时又可以反过来“以人化文”,通过文与化的过程,而使得人与物的关系能够生生不息地交替与磨合,最终成就人与人、心与物的感应同生状态,亦即所谓“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此外,文、化本身的双向互动更为人自身的主体性造就创造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从而成就人类“人以文传,文以人传”的人文历史。
以上无论是西语当中的“文化”含义,还是中文当中的“文化”内涵,均体现“文化”作为一种我之所谓的“人的过程”。正是这种“人的过程”,使得文化与人本身不相割裂、不相分离;也正是这种“人的过程”,使得“人文”的世界不断有新的人和新的“文化”产生。因为人的代际交替决定了“人的过程”和“文的过程”的代际展开。因此,只要有人的代际交替就会有“人的过程”以及“文的过程”的不断启发。这种“不断”便是作为文化规律的“传承”与“传播”。而这种“不断”本身又构成了文化在本质上的动态性存在,正如中文当中的“以文化成”“以文化人”。不过立足于当下的中国,作为文化发展领域最具实践指导意义的国策纲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言之“文化”概念,又需每个理论工作者深入体会:“文化内涵十分丰富、外延非常宽泛,可以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创造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指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过程中创造的精神成果的总和。”其所布局和擘画的重点又在于那些“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相对应的文化建设”;并“对教育、科技、体育等领域,在与文化建设直接相关的问题上也有所涉及。” [38] 而综上所述,有关文化的内涵便可谓“开化”出宏观、中观与微观的三种定义:作为一种人的生活方式,即作为一种文明样式的宏观文化;主要作为一种人的精神生活方式,即主要作为一种精神文明样式的中观文化;以及作为“指名”一种具体领域的人的社会行为,即作为一种人的具体社会活动之一的微观文化行为。但“文化”若要进入法治的视域,尚需透过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行为等法的逻辑结构来予以更为具体的考察。 [39] 下文有意立足于国家宪法的法规范秩序,亦是以宪法规范为典型范例,透析宪法规范秩序中的文化意涵,尤其是其法治意旨生成的逻辑,而将文化的法律治理这一本书主题开门见山地凸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