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由于政府非税收入是一个较新的概念,不论是财政理论界还是政府管理部门,都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定论。国内学者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概念的界定存在较大分歧。大多国内学者认为,政府非税收入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之外的所有政府收入;狭义的概念还要除去政府债务收入。通常所说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狭义的政府非税收入。
总的来说,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概念的界定,大致有三种不同的口径:
一是大口径政府非税收入,即除税收以外,政府拥有的所有财政收入都应称为非税收入。其中包括债务收入、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捐赠收入等,即学界认为的广义的政府非税收入概念。
二是中口径政府非税收入,即在大口径政府非税收入中除去债务收入。之所以剔除债务收入,是因为无论是内债还是外债,都是以还本付息和自愿购买为前提,期末需要偿还。这是学界认为的狭义概念,也是大多数国内学者所持的观点。
三是小口径政府非税收入,即在中口径非税收入基础上再剔除社保基金收入,因为它一般用于特定用途,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管理方式。政府部门在实际操作时往往采用小口径非税收入概念。
而在国际上,多数国家对于政府收入的分类不同于我国,主要分为三大类:经常性收入、资本性收入和赠与收入。其中,经常性收入又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所以在国外,非税收入通常被视为政府经常性收入的一部分。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发展报告》,经常性非税收入是政府为公共目的而取得的无须偿还的收入,如罚款、管理费、政府财产经营收入等,以及政府以外的单位自愿和无偿地向政府支付的款项等。经常性收入不包括政府间拨款、借款、前期贷款收回以及固定资产、股票、土地、无形资产售卖变现收入,也不包括来自非政府部门的以资本形成为目的的赠与收入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分类里,政府收入被划分为经常性收入、资本收入和非税收入。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而非税收入是指政府在税收之外获得的收入,包括因公共目的而获得的不需要归还的补偿性收入以及非政府单位自愿和无偿向政府支付的款项,具体包括经营和资产收益、罚款收入、收费等 。国外学者Edling(2000)认为非税收入通常包括规费(fees)、费用(charges)、捐赠(contributions)以及其他特殊的非税收入等不同形式,但不包括公共借贷、政府间转移支付等。
由此可见,国际上的非税收入相对于我国涵盖范围较窄,并不包括政府的资本性收入和赠与收入(来自非政府部门的以资本形成为目的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