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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2004年财政部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对“政府非税收入”进行了界定,其“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具体来说,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而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均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nZqeg+l0HQz53eQktFHViVRuvNOWBCEGvYncm4OdOc5IPcJJ01HgZbmpWcEK8X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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