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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非税收入中关于费的政策

(一)收费设置的目的及原则

1.收费设置的目的和收益

特定的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是通过收费而非一般的税收来提供资金支持的。这是一个分配资源的合理方法,因为通过收费向客户发出信号,表明公共服务是有真正的经济价值的。

其一,收费有助于阻止严重的定向消费造成的浪费。

其二,收费可以有利于公共部门与私人经济部门服务形成对比,推进竞争,促进市场发展以及推进公共经济部门规范经济行为。

其三,对于服务进行收费是为了确保资源的有效配置。

·用户可以做出更明智的选择,来决定是否或以什么频度来使用服务,从而促进了公共机构更好地评估是否应该在服务中分配更多的或更少的资源,因而促进商业化管理。

·由于从服务中直接受益的使用者合理地承担了一些成本,减轻了一般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了公共资源的广泛分配,或者减少了公共开支和借款。

其四,其他的收益包括:

·服务成本和收益在更大程度上的可视性。

·增强了与相似的私人或公共部门服务的可比性,促进市场的发展。

收费政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

·收费可以代替税费(或者借贷)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渠道。因此收费政策的制定应该与税收政策一样仔细,并且采取类似的标准。

·出于这个原因,议会期望考虑的问题:是否应该收取费用、如何构建收取费用的体系,以及在什么水平上收费合法化。

2.收费的基本原则

1)设定收费以涵盖总成本。费用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计算,包括日常开支、折旧(例如,启动的费用或者改良的费用)以及资本费用。

2)确保政府不仅不从消费者支付中获利,且不损失纳税人补贴。这就要求政府严格遵守政策目标并提高透明度。

3)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应时刻控制成本以便有效且高效率地利用公共资金。低成本反映在顾客身上就是低收费。降低成本并不意味着可以违反本指南之原则。

4)该原则适用于部长及公共机构设置的所有收费,包括:政府部门,交易基金,公共机构,英国国民健康保险制度,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以及大多数的国有企业,也适用于提供其他公用事业或者服务的国有组织,以及由部长制定的地方政府法定的收费。

3.抵消成本的政策

收费应按照能够抵消服务全部成本的原则进行设置,当设置一项不能收回全部成本的费用时,需要明确的理由。

在有些情况下,收费覆盖全部成本可能是不合理的:

·相关的法律不允许收费那么多,如税收的项目、商业收费等;或者大臣同意某项服务的收费可以只收回部分成本。

·如果是一种商业服务,并且这种商业服务可能或者面临来自私人部门的竞争,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收费按照市场价格决定,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收费中可能还会包含合理的利润。

对于有些服务,宪法规定它们只有在立法效力下才可以收费,对于其他服务则由公共部门在权力范围内酌情决定。

(二)公共部门的责任

公共部门的责任包括:

·确定每一项服务的定义和财政目标,维护之前的财政部协议,确保任何与收费相关的法律效力的落实,确保政策与权力相一致;

·提供服务,包括成本及其预测、设置费用并征收、维护账户系统、监控表现等;

·关于服务的问责,包括报告及账目等。

在政府部门中,服务提供机构的会计人员承担着财务管理的职责,财务总监应该谨慎监督政府部门所有的付费服务,非政府部门机构或国民保健计划机构中的类似机构也应该承担监督的责任。

对于不同的服务,收费的工作安排也不尽相同,因为其取决于地方的规定、服务的本质、可用的资源等。通常财务总监可以任命一个收费协调者(Fees and Charges Co-ordinator)来对收费事宜进行指导,并且监督服务部门主管是否履行了他们的职责。

1.高级管理层的职责

高级管理层应该向财政部就服务的提供、服务提供的范围、是否对每一项服务进行收费提出建议,高级管理层也应该负责监督收取费用的服务。

2.财务总监的作用

除了上文已经介绍的职责外,财务总监还承担着以下职责:

·确保每项服务都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权力的支撑,并且确保政策与法律权力相一致。

·批准对服务进行收费。有一些收费需要征得财政部的同意。

·列出并及时更新本指南所涉及的服务的名单。

·监督收费报告的制作。

·确保提供充足的关于财务表现的信息,从而有助于高级管理层定期对收费服务进行监管。

·担任财政部的联络者(或指定收费协调人作为与财政部的联络人)。

·确保提供服务部门的管理者权责分明。

3.收费协调人(Fees and Charges Co-ordinator)

财务总监要确保收费协调人完成以下任务:

·在部门对收费政策进行宣传,包括向服务提供部门的管理层就收费指南在具体情况中的应用提出建议。

·确保服务提供部门的管理层明确并正确履行其职责,确保收费的定期检查回顾,确保收费在必要情况下及时进行调整。

·确保提出的收费与服务的财务目标相一致,确保收费的引入要符合时间要求。

·准备向财政部提交的报告。

·确保负责收费的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培训。

·作为收费事宜的中间联络人。

4.提供服务部门的管理者的职责

提供收费服务部门的管理者,不仅要确保服务的提供,而且要使收费符合服务的财务目标及收费指南的要求。收费工作需要政策和技术的支持,因此服务提供机构的管理者可能需要收费协调者和相关专家顾问的建议。

5.专家顾问的职责

对收费工作提出建议的专家顾问主要有以下几类:

·研究者、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可以协助对服务的需求进行预测,以及对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情况下收回全部成本是不合理的)的收费提出建议。

·会计工作人员可以对收费的计算、会计账户以及财务报告等提出建议。

·很多问题也需要法律工作人员的建议,如当一项法律服务需要相关的法律条文的支撑的时候。

6.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

内部审计部门需要对收费政策的设定及修订进行评估。

7.财政部的职责

财政部负责宏观收费政策的制定,其中包括设定费用计算的准则、向部门提供指导,等等。财政部也经常对个人收费授予法律许可,具体来看:

·发布收费指南并提供相关必要的指导。

·批准服务的提供、服务的定义以及服务的财务目标。

·监管赤字,要求部门进行定期报告。

·按照法律规定批准法律服务(statutory services)的收费。

·批准1987年财政法案第102节中规定情况下的收费。

·批准公共支出系统以及其他与收费服务有关的会计账户,包括与服务相关的支出与收入建议,等等。

(三)服务的定义以及财政目标的设定

1.定义服务的类别和范围

同一个公共机构可能提供很多类别的服务或者提供同一类别下不同种类的服务。如果相同的服务是在不同的制度下提供的(如跨部门收费部门和私营企业的商业服务),那么不同制度下的这种服务需要分别对待并分别记账。具体来看,指南提到的四种服务的类别及其定义如下:

法律服务 。(按照本指南的目的来看)对于不可移交的服务的收费提供的法律上的认可,或者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部长、政府部门(包括执行机构或营运基金),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NDPB),大多数公共机构(包括国民保健信托基金或其他国民保健服务机构)设置或将批准设置针对不可移交的服务的收费。从本指南的目的看,由皇家特权提供的可以授予收费法律权力的服务都是法律服务。如驾驶许可、护照、公司注册费或土地所有权收费及其他服务。

部门间服务 。是指一个政府部门(如上文所述)、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NDPB)或国民保健服务机构向政府其他部门、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NDPB)或国民保健服务机构提供的自主决定的服务(部门内的服务即便涉及一个或多个机构,都不属于部门间服务,而是属于部门内服务)。

部门内服务 。是指政府部门的一个部分向该部门的另一个部分提供的自主决定的服务(服务的提供者或受众或双方都可能是一个组织或者一个组织中的某个部分)。

商业服务 。在没有专门的收费设置的权力的情况下,一个政府部门,包括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大多数的公共机构向更多的公共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自主决定的服务。这可能包括一个政府机构向其他政府机构和更多的公共机构以及私人机构提供的服务。

法律服务的范围通常在英国或欧盟的一级立法(primary legislation)中有所定义(欧盟的一级立法在英国主要是通过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年或1973年财政法案第56节中规定的法律文件进行实施)。在一些情况下,部长对于是否提供某项服务,服务的结构或者其在二级立法中的细节规定有相当大的自由裁决权。

有些情况下,收费权力会以一种更一般和灵活的方式来表达,法律服务以不同的方式来提供,并且对不同的子服务收取不同的费用。出于成本和费用设置的考量,每一项服务都应该分开来对待。大多数情况下,费率是由法定文件决定的。在没有对立法做出调整的情况下,法定服务不能加在其他服务上从而形成一个更大的单项的服务。然而,非法律的完全自主决定的服务(部门间、部门内服务或商业服务)的提供和范围并没有法律上的定义。管理层可以根据顾客的需求和组织的结构定义服务的范围。应遵守以下指南:

·服务应该是经过慎重考虑并且容易区分的。

·服务的数量应该满足有效率的业务运营,包括财政目标的设定。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公共部门的所有的活动可能就构成了一项服务(例如,在这项服务中包含了一个或很多相关的活动)。

·一项服务可能被分解成不同的子服务,并且按照不同的方式提供和收取费用。出于公共部门审计账目汇报产出的考虑,这些分解以后的部分无须被看作相互独立的服务(尽管机构需要分别计算这些服务的成本来阐明其费用的设定)。

2.收费的权力

按照英国宪法的规定,如果没有专门法律授权,政府在收费上不具备与国会相同的法律地位。一项新的收费能否代表“国会征费”(State levy)要视情况而定。政府的法规和通常的法定权利的使用也需要视情况而定。

收费的法律权力一般是在假定收费不会超过成本的情况下被授予。任何超出总成本的收费都被假定为税收。当收费机构试图收取超出全部成本的费用时,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出于如下目的中的收费如果超出成本可能会得到法律的许可:

·设置“激励性”费用来影响行为(如为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收费遵循国际通用的“谁污染谁付费”原则);

·为了向国库做贡献,或者为了给未来的开始做好储备。

当所提议的收费结构中包括向同种形式和质量服务的不同使用者收取不同的费用时(对于不同规模的公司收取不同的费用),并且这种费用的差别并不完全是由成本差异造成时,需要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

3.财政部及立法草案

财政部需就议会法案中的财政规定接受咨询,例如有关授予收费权力的提议,或者是否需要在一些立法中明确规定需要“财政部同意”或“财政部批复”。在既有的立法中,当部长或政府部门设定收费的时候,一般都会在其中包括“财政部同意”或“财政部批复”的要求,在最近的立法中,这个要求没有那么常见了。

“财政部同意”或“财政部批复”这条规定,是指财政部不能将该责任委托给其他部门,而必须由财政部亲自进行批复,这不仅包括最初设置收费时的批复,还包括对收费每一次变更的批复。当立法中没有规定“财政部同意”或“财政部批复”时,财政部可利用其权力将这项职责转移给其他部门。

4.财政目标(Financial Objective)

财政目标通常是收回全部成本,原则上来说,全部成本应该在每年都被收回。但是考虑到管理部门的效率,对这个原则可以进行商榷。例如,计费时可能四舍五入,从而导致盈余或赤字,再如有些情况下成本的比例是集中按照平均水平来决定的,因此不会在每年都重新计算。

当机构签订了长期合同时,它们在每年的合同中都应考虑到成本的回收需求,并且考虑到成本的增加或减少。当机构提供基于因特网的服务时,这些服务可能同时受到两种规定的限制,一种是要收回全部成本的规定,另一种是信息的获取应该免费的规定。例如,当人们在网上就某项服务如机动车驾驶许可、护照或出版物提出申请时,有关这项服务的相关信息可以在该机构的网上免费获得,但是为了获取这些服务,相关费用还是需要支付。

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则不适用于:

·相关法律不允许的大数额收费(如税收中的一些项目、商业收费,等等),或者财政大臣同意只收回部分成本而旨在收回的费用低于全部成本时,都需要一个明确的理由。

·如果是一种商业服务,且这种商业服务可能或者面临来自私人部门的竞争,那么它的收费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决定,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收费中可能还会包含合理的利润。

财政大臣同意某种服务的收费可以只收回部分成本的一个案例,就是由政府部门或其他皇家部门提供的信息服务。财政部的《信息收费:何时以及如何收费》( Charges for Information When and How )中讲述了一些皇家机构提供的信息无须收费的情况,或者按照边际成本进行收费的情况,以及按照全部成本进行收费的情况,或者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收费的情况(当所提供的商业服务面临着来自私人部门的竞争的时候)。

当财政政策指南提到或允许基于边际成本进行相关收费时,这些决定在设定财政目标时都应该考虑进去。而且,公共机构应时常审查这些决定,来确保其合理性。在其他情况中,部长们允许一项服务的费用只需覆盖部分成本的时候(如服务受到公共资金的资助),应该设定一个日期以将其转移到旨在收回全部成本的服务中,或者提供一个持续收取低于成本的费用的理由。在有些情况下,一项服务从原来收到资助转变为需要收费才能收回成本时,财政部可能同意其在几年内分阶段收回全部成本。

当一个机构收到针对其服务成本的捐赠时,特别是当这种捐赠来自该部门的其他部分或其他部门的时候,这项服务的收费只需涵盖剩余的成本,这种来自其他部门的剧增应该在账户中标明为赠予(subsidy)。

同种服务的财政目标可以有不同的表述方式。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收回全部成本(recovery of the full cost)。要求收回提供服务所花费的全部成本,包括服务所使用的资本的成本(按照3.5%的比例,如所使用的资产净值的3.5%)。另一种描述就是把它作为资本回报的3.5%。

·成本回收百分比(percentage recovery of the full cost)。这个指标用来度量运营账户中的总产量。例如,如果这个指标设定为90%,那么就需要通过收费来在本年收回90%的成本。高于或低于这个指标将可能导致盈余或赤字。

·收回边际成本(recovery of marginal costs)。这项指标旨在收回边际成本,定义是按照针对某项服务的一般指南来确定的。对于其他服务,相关的成本需要另行决定。

·所用资本的回报率(rate of return on capital employed)。通常是按照资本回报率阐明商业服务的财政目标,这个比例并不一定是3.5%。财政目标也可以有其他的表述方式,如盈余或赤字的数字。

5.处理盈余和赤字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收费水平应弥补过去的赤字(参见法定服务的过程)。当盈余合法时(如法律服务中偶然的少量的英语或者商业服务中的盈余),可以留取盈余以为机构自身所用或转交给财政部。出于政策的考虑,制定法定收费时不应顾及过去的盈余,除非过去的赤字也被考虑进去并且有一个既存的权力来要求收回赤字,或者它满足于1987年财政法案第102节中有关范围的规定。而商业服务中的收费盈余不该持续下去,因为可能会导致价格不符合公平竞争的要求。

当一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权力要求费用逐年进行设定时,可以结转盈余(或)赤字用未来的收入作抵消,这样费用就可能会比之前要低,收入可能会少于过去几年的成本(如果这样做有可能增加公共支出的话,该增加就需要与公共机构以收抵支的储备金相匹配)。

6.获得财政部同意的程序

当财政目标需要得到财政部同意时,应该至少向财政部提供以下信息:

·财政目标内容及其适用时期。

·提出这些目标的原因及关于公共支出和收入的具体阐述,如果与已有服务相关,则需预测下一会计年度的账户情况,预测当年的产量,并阐明上一年度的产量。

(四)收费的设置

1.标准惯例

如果要制定一项公共服务的收费,首先要进行立法,通过制定法规以便部长设置有关收费的结构和收费的水平。通常先在一级立法中阐明政策框架,然后在二级立法中确定细节问题。所有延伸收费方案或改变收费方案的提议都需要财政部的许可。有时,可以依靠二级法规而不是一级法规收费:

1972年欧共体法案的s2(2)条例介绍了实施欧盟法规的实质政策。1973年的财政法案的s56条例也可以使用。如下所示:

英国1973年财政法案(Finance Act,1973)第56节“Charges for services,etc.,by Government departments”,第1—4条如下

(1)凡政府部门,根据任何社会责任或任何国际协议或安排,提供任何服务或设施,或发出任何授权,证书或其他文件,可能会要求支付相关费用,这些费用由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并且需要获得财政部允许。

(2)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则可以规定须缴付的任何款项的回收和处理,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

(3)本条所赋予的权力,不妨碍行使其他非本条规定的征收费用的任何权力。

(4)根据本条例所制定的规定应以法定文件的形式制定,当与下议院决议的履行发生冲突时可能会被废止。

收费的调整有时可以参照1987年财政法案(2)的S102条例完成。具体内容如下:

·在现存的主要法规中S102的条例可以延伸或者改变权力。

·此条例可以允许因需要考虑的特定因素而进行的调整收费。

·必须且首先要获得财政部的明确许可。

但是

·当一项新的收费没有通过立法得以确定时,S102的条例不能授予其征收权。

·此条例也不能限制或阻碍一级立法的内容。

对于享受同一类别服务的所有用户,收费应该是一样的,从而收回该类别服务的成本。针对不同服务类别则应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那么,如何确定不同的类别?方法如下:

区分提供方式的不同,例如亲自提供、通过邮局或者在线提供。

·优先权,比如较快的服务收取的费用较多。

·质量,比如收取更多的费用提供专门的优质的服务。

·在对特定顾客提供的服务可能产生更多的成本时要关注服务结构的差别。

但是,不能因为顾客类别不同而导致消费相同的服务而缴纳数量不同的费用,比如向公司收取的费用比个人要多。同样地,当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同时,向大型企业收取的费用不能多于小型企业。中央政府机构收取的费用通常应该涵盖全部成本,包括标准的资本成本。任何差异计算费用高低的方法都可能造成一方收到预算之外的利润或遭受损失;与之对应的就是消费者会面对高于或低于服务成本的收费。

在公共部门收费中,共享服务是一个特殊的案例。

共享服务通常可以通过安排几个公共服务组织联合提供便宜的服务形成规模经济,一个机构提供给另外一个机构(一些机构)。公共经济部门提供(或者改善)共享服务应该在计划的前期咨询财政部。正如设立任何新的服务一样,预算的计划应该分期偿还最初成本以便于在服务开始后的一段时期内收回最初成本。提供服务的部门不能通过提供给公共经济部门的顾客服务而获得利益或者补助资金。财务部门也不能因提供公共服务对企业自身没有好处而拒绝提供公共服务。

2.其他标准

有些部门关于收费服务的政策目标可能与以上一节中的标准不相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方法实现政策目标。完成政策目标的一些方法如下所示,但其任何变动都须先征求财政部和法定机构的许可。

(1)低于成本的收费

当部长决定收取低于成本的费用时,应该有一个相关的计划以确保在一定时期内收回所有成本。每一种情况都需要对其自身价值进行评估并且获得财政清算。若需要持续进行补助,则需要备案并定期审议。

(2)高于成本的收费

国家统计办公室通常将高于规定成本的收费,或者与费用支付者不相关的费用归类为税收。这种收费通常要求财政部门的明确决定以及特定的法定管理当局的决定。

(3)交叉补贴

交叉补贴与过度收费和较低收费相伴随,即使它整体上是为了补偿服务的所有成本。因此交叉补贴收费通常被归类为税收。交叉补贴收费通常要求明确的部长决议以及议会的同意,通常表现为一级立法或上文提到的1987年财政法案(2)第102的条例。

(4)信息服务

出于公共利益,信息应该免费提供或者低收费提供。但有一些例外的情况,参见如下规定:

对于信息的收费

为了公众的利益,大部分关于公共服务的信息应该是免费或者是低成本的。任何产生于政府体系中的信息,包括很多公共部门组织的信息,都受到皇家产权的保护。所以对于这类信息,人们如果希望通过复制或再利用它们来获利,则需要付费。

信息产品具有独特的二重性,即较高的生产成本和较低的传播成本。所以信息产品通常是以授予顾客许可权的方式来使用,而非直接出售或转化,这有利于较为准确地涵盖其成本。

①信息的获得

大部分公共组织都会把它们的活动和服务免费公布在网站上,比如近期的立法,公共政策的发布、写有文件和其他帮助公众理解公共组织业务的文件。除此之外,税收和社会福利的信息也应该是免费的。

很多论文或电子版的信息是付费的,从而收回其生产成本,这也包括公共部门办公室里打印的一些纸质版材料。但是为了特殊人群提供的此类文件不应该再征收额外的费用,如盲文等。

②信息的传播

很多公共部门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收费,这些信息包括:对于特殊的信息请求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法律规定需要收费的信息服务;贸易基金组织许可或出售的信息;通过搜集信息、编辑、归类、分析所集成的服务于公众的出版物;搜索软件。

此外,如果公众获取一些信息是为了进行继续加工和利用,那么公共部门组织可以对此类信息的提供进行收费,其标准是:

·对于原始数据,按照边际成本进行许可收费。

·对于贸易基金组织提供的增值数据或信息,以适宜的回报率收取全部成本费用。

(五)成本核算、预测和会计

1.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需要计算之前的会计年度的成本、当前的成本并对下一个会计阶段的成本进行预测(对于近两年才提议或开始提供的服务,可能缺乏上述信息)。

全部成本(the full cost)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计算,它包括提供服务所用到资源的总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任何间接成本的分摊和任何分销费用、保险、折旧以及资本的成本等,既包括现金成本也包括非现金成本)。然而,当收费是基于边际成本进行的时候,成本也应作相应核算。当部分或全部成本来自其他的部门时,这些其他部门需要阐明其提供服务所花费成本的具体情况。成本应该尽可能地与实际相符,只有在相关信息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年度调查进行估计。估算成本的方法应该与资源账户resource account(或其他公共部门的年度账户)中的运营成本报告所采用的方法相一致,在必要情况下,分摊间接成本(overhead cost)的方法需要被明确规定并连续地贯彻下去。

保险和启动成本方面存在一些例外。(出于对政府关于保险的政策的考虑)当公共部门没有向商业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支付保险费时,任何损失都应在其发生时计入资源账户。但是对于规费和费用的会计账户需要包括一个名义的保险费,保险费中已涵盖的用于弥补损失的成本不应该被排除在账户外。这就提高了公共部门的服务与私人部门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可比性,因为私人部门服务中的商业保险部分可能被排除在外了。同时,这样避免了收费的一次性增加(收费的一次性增加可能会带来损失)。

当启动资金在资源账户(或其他公共部门的审计账户)中予以资本化,并且是为了正在进行的资本资产收购的时候,需要分别为支出提供资金,因为资源通过折旧、资本成本以及资本回报率投入了服务中,所以在设置费的时候应将成本考虑其中。启动成本和资本开支或通过政府部门内部voted finance来筹集资金,或通过运营基金、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的内部资源及公共财政来进行筹措。至于没有被资本化的启动资金,在发生之时就被计入资源账户中,根据费的会计准则,可在最初几年被逐渐收回。

2.预测未来成本和收入

服务成本也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固定成本是指对于某种服务的给定产出,不管服务提供多少都会产生的成本。可变成本则是随着消费者所需服务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对服务的需求量是决定总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于不同的服务来说,影响需求的因素也各不相同,比如收费水平、天气、国家或国际经济发展的情况等。过去的需求趋势有助于对未来需求的预测,但应考虑到服务提供方式的变化对需求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到可能限制供给的因素,例如人员配备水平和可用的信息技术,都可能影响给定成本下所能提供的服务量。

对于既存的服务来说,需要用到上一个会计期间的产出,以对当前会计期间作出最新产出估算。当然,预测要考虑到变化情况(如需求的变化),分析之前的假设是否仍有效,是否需要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新的服务,政府部门可根据所获取信息,最大限度地对其需求、成本以及收入进行估计。

对于成本的预测,应该允许:

·已知成本变动:已知成本变动需要加入(或减)到当前的成本水平中。

·不确定的成本增加。

·预测的偏差。

·任何维护或改善服务质量的要求。

每年都要对收入和支出进行的预测,一旦出现了未预见的成本变动,就要及时复审,相关部门也可能需要在年中对费用进行调整。复审的时间取决于以下几点:

·修订以后费用生效的日期。复审距上次审查的时间不应超过12个月。

·与财政部协商所需的时间以及议会批准某些政策所需的时间。

·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所需要的时间。

在年度内监管中,也需要将预测与实际情况进行对比,从而采取相应的政策以减少成本或弥补赤字。监管的程度取决于服务的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同时也应该考虑到季节因素。

当某项收费不经常征收,或需要被单独计算的时候,可以采用特设的成本核算方法,例如在公共突发事件中使用部队的费用。

具体来看,与服务相关的成本主要有如表3-7所示的几个类型:

表3-7 与服务相关的成本的类型

续表

3.会计、监控和报告

会计和其他信息系统,应该提供设置费用所需的财务信息,根据计划监控财务结果,编制财务账务以及其他的财务报告。当有某些服务出现变化,或随着时间变化被划分为另一个类别的时候,需要创建一个详细的系统,使计算费用的系统随着服务的类别、规模和复杂性及其在哪种金融制度下运营等因素,发生相应变动。

当所需的信息没有在公共部门的审计或已发布的账户中专门阐明时,公共部门应编制备忘录交易账户(Memorandum Trading Accounts,MTAs),从而促进服务成本核算、设置合理的费率以及监控整个会计期间的产出。备忘录交易账户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编制。

汇报服务的产出

有些信息需要在公共部门主要审计账户中报告,主要有以下部分:

针对所有总成本在100万英镑以上的服务,或不到100万英镑但其收入和总成本对账户有重大影响的服务,其财政目标、全部成本、收入、盈余或赤字以及根据财政目标衡量的表现,都需要在审计账户中显示。当一个公共部门提供多项服务时,需要对每项进行单独分析并在账户中注明。

当一个公共机构没有发布单独账户时,以上信息应出现在其责任部门的联合账户中,并阐明该部门内的其他部分信息都包含在它们各自的账户里。

子服务产出的报告

子服务和全部成本超过100万英镑的服务的形式,需要做一个单独的分析:

·法律服务中:一个单项收费设定的权力可以用来覆盖很多不同的服务,并且出于成本核算和收费的目的,这些子服务应该成为单独的服务,或者不同形式的服务的收费只能反映其不同形式的成本;

·如果一个部门向不同类型的顾客提供不同的子服务,或者不同收费制度下不同类型的服务,那么向每一类顾客提供的服务都需要单独进行分析。这些分析被分别发布在公共部门的网站上(或相关职责部门的网站),或在备忘录交易账户(MTA)中。

对于其他服务(法律、部门间和商业服务),如果存在子服务和不同形式的服务,则单项分析并不是必需要求的。但是,公共部门的会计管理系统需要有单项分析,从而确保当管理部门有需要时,子服务的总成本、需求和收入可以被计算出来。例如,这些信息的作用,可以用来告知人们费是如何设置的和公众对服务的讨论,或者被用于比较单位成本以对后续服务做出决策。

(六)法律服务

1.成本核算和收费

每一种法定服务都需要分别核算成本并分别收费。费用的设置要能够在年内收回全部的成本,或者满足财政目标的要求。

除非多于成本的收费有收费权力的支撑,或者满足财政法案中第102节的情况从而可以通过收费来弥补过去的赤字,一般情况下,对于服务征收的费用需要反映提供服务的总成本,并且不能多于总成本。这适用于任何提供法律服务的部门,包括运营基金(Trade Foundation)。

a)在有些情况下,针对一项费用设立的权力可能被许可用于很多服务(例如,许可同一领域内的不同种活动)。在这些情况下,出于成本核算和收费的需要,每一种子服务都构成一项单独的服务,如果这些服务的成本完全不同,那么就须根据每一项服务的成本单独设定费用。应该避免交叉赠与(除非有法律条文的许可),因为它可能会被视为向付费人过度收费导致收费超出成本,也可能被解释为未授权的税收。

b)当同一服务以不同的方式提供时——如常规的或加急的服务,个人服务或邮递服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设定不同的费用,部门应该计算出每种服务类型的成本(但根据基本服务和优质服务设定的不同费用可能与它们成本的差异无关)。

针对所有顾客提供的相同形式的同种服务,收费应该是一样的,除非有特殊情况。

2.盈余或赤字

机构提供的服务,如果面临成本上升问题,那么收费需要在年内提高;如果成本降低,那么费用就应随之减少,从而避免盈余,实现长期内的成本回收。

如果由于预测失误或者一项服务被暂停,导致公共部门获得了显著的盈余,那么这些盈余应该返还给付费人。1990年财政法案第128节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权力。这些权力适用于所有将收取的费用支付到共同基金(Consolidated Fund)中的法律服务。

费用不能为了弥补财政赤字而提高,不管是为了弥补年内赤字还是去年的赤字,除非特殊情况。但是赤字应该在随后的一年里按照1987年财政法案中的第102节来弥补。有效的年内监控应该指明赤字,这样在赤字发生的财年内或下一财年的开始就可以对费用进行调整。1987年财政法案第102节中规定的权力有助于弥补之前累积的财政赤字,或者有利于弥补未来一个阶段即将产生的大规模的财政赤字。

3.财政部对于费的许可

当国会要求财政部对某项费进行许可时,部门需要向财政部提供以下信息,并留出充足的时间来让财政部考虑其提议:

·提议的收费以及其适用的时间;

·被提议费用的可行性,表明如何收回所有成本,或者如何实现财政目标;

·对公共支出和收入的影响;

·每种服务(子服务、同种服务的每种形式)的预测和产量账户。

(七)部门间服务

1.收费政策

享受部门间服务的消费者,应该对其所享受到的服务支付相关费用。收费有助于激励购买方更有效地利用商品和服务,从而促进服务提供者对成本进行更准确的估计。收费应该能够收回年内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并且这种成本包含了按照3.5%的比例计算的资本成本。在计算收取的费用高时,部门应该考虑到按照不同方式提供服务的成本差异,例如,在一天中不同时段提供服务的成本。

在有些情况下,一个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组织,向其他政府部门或非政府部门组织,在商业基础上提供服务时,这种服务应该在成本测量和收费设置中有所体现。如果服务是在法律基础上提供的,那么收费水平应该由法律条文规定。

部门间服务通常不在竞争法(Competition Act)的管辖范围内,因为这些服务只发生在政府部门之间,或产生在政府部门与其他王室机构之间。有时候尽管非王室机构也参与其中,但竞争法此时还是不适用,因为服务提供方可能不是竞争法的适用对象(例如,服务提供方的活动是与社会、环境或国家安全相关的,如向国民保健计划提供物资)。

如果一种部门间服务是免费提供的,那么每一个作为消费方的相关部门也都应该被告知它们所消费的服务的成本,这样作为消费一方的部门就可以考虑到它们活动的成本。

收费通常是根据单位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以及消费量设定的。在设置收费的时候,主导部门应该向消费部门提前提供一个配额,这样费用就按照这个配额而非主导部门实际产生的成本来征收。然而,如果预测到赤字或盈余,收费则需在合适时间段进行调整。

2.引入收费

当服务提供部门考虑对一项部门间服务进行收费时,需要与消费方部门进行协商,并在财政部备案。需要协商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服务的定义以及需要收费的项目;

·服务提供方和消费方各自的职责,以及服务的条件(包括表现评估、收费方式、收费频率);

·就所提供服务的数量达成一致;

·未来可能产生的收费额以及是否需要支付增值税。

(八)商业化服务

商业化服务是指提供给私人部门和更广泛的公共部门的服务,这种服务没有与之相关的专门的收费设置权力。其中包括了政府部门向其他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这些服务也向更多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提供。

当相同的服务以不同的方式提供,如以不同的速度、质量提供的服务,这些不同的服务需要分别计算成本。商业服务的财政目标通常是获得政府在提供服务时所用资本的回报(如所用净资产回报),回报率的计算期限最少为一年。

回报率受到很多因素变动的影响,包括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相比所具有的优势。当一个部门提供低风险的商业化服务,并且不存在来自私人部门竞争的时候,这个部门可以按照3.5%的资本收益率收回资本成本。当这种低风险的服务可能或已经面临着来自私人部门竞争的时候,服务提供部门就应该对所用资本设定一个真实的平均的收益,从而更好地反映市场价格。

设置收益率时应考虑以下问题:

·市场价格。

·活动可能面临的风险程度(低级风险、中级风险等)以及相关市场中私人部门竞争者的资本成本。

·过去的表现以及任何可能影响未来表现的问题。

一般来说,资本回报率(税前)通常在5.5%(低风险活动)到15%(高风险活动)之间。实际情况中,15%的回报率是很少见的,因为公共部门很少参与如此高风险的活动。当可能或已经存在来自私人部门的竞争的时候,回报率通常不应低于5.5%。

尽管每一项服务都应该通过收费收回全部成本,但在有些情况下,为了提高商业服务的效率,这项原则也会被调整。例如,如果一项服务的供给不能再扩大了,但是人们愿意付更多的费用,那么这项服务的价格可能就会上升。又如,如果某项服务的容量有限,而且人们不愿意支付当前的费用,那么服务提供方就可能会减少收费以增加产出。此外,一些激励性收费在有些情况下也是合理的,例如,设置低于成本的收费来刺激需求,或设置高于成本的收费来减少需求。但是,这种降价不应该以遏制竞争为目的,因为大幅度降价会阻碍私人部门的发展。尽管在某个时段或时间点上,一项商品或服务的收费可能低于其盈亏平衡点,综合来看,所有的服务收费都不应低于其平均可变成本或短期边际成本。收回全部成本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尤其是当某项服务面临来自私人部门的竞争的时候。如果某项服务长期内无法达到盈亏平衡,那么就可以考虑取消。

商业服务收费应该按照商业费率制定。这种费率应该体现出对公共服务中使用的自然资源的商业回报。商业服务不仅要收回全部成本,还要获得与私人部门控制风险所得相匹配的收益。通常这个比例是5%—10%,但对于高风险行业可能高达15%

因此,财务指标应该和市惯例保持一致,使用相关的资本风险加权收益率。费率的计算有两个标准:

(1)对于销售到竞争性市场上的商品,估算要与竞争对手对于商业风险的评估相一致,针对高风险的活动设定更高的费率;

(2)如果是公共经济部门提供给另外一个公共经济部门的服务,或者在没有竞争对手的市场上提供服务,那么就采用资本成本的标准费率。

如果以公众名义提供的商业服务没有完成其收益率目标,可通过调整收费来弥补这项赤字。任何一个没有达到收益率的计划都要得到部长的许可,并且要经过财政部的正式批准。自主决定的公共服务不能违反公共部门的职责及其财政目标。

商业服务的公共供应者要遵守竞争法,尤其是在其处于市场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否则,公共服务可能会妨碍或者歪曲市场的良好运行。

(九)收入的处理

收入的分类,必须符合国际会计惯例。有时一些服务收费(如对某些产业征收的规费),可能出于国民核算(national accounts)的考虑被划分为税收,被记作收入(revenue),而非负的公共支出(negative public expenditure)。如果付费者从付费的服务(尤其是私人部门提供的服务)中得到直接的收益,那么这种收费所得的收入就被划为负的公共支出(negative public expenditure)。

针对监管类活动的收费通常划分为收入(revenue),除非付费人从监管的过程中得到一些直接的收益(如签证)。然而,当收入满足一些特殊标准的时候,财政部可能允许政府部门保留收入或以收抵支。这些标准包括:

·这项服务应该与许可证费用的支付者密切相关,并且能积极促进政府的经济目标的实现;

·抵消的收入(netting off receipts)应该能够提高资源的分配效率,如有盈余则需上交;

·收费机构应该对成本的有效性和收费水平分别做出决定;

·需要对服务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包括服务的连续性、活动的规模,等等。

当一些服务满足了以上标准的时候,政府部门应该向财政部提案。财政部的决定并不会改变收入在国民核算(national account)中的归类方式,只会对收入在部门公共支出中的管理产生影响(如预算)。

通常来说,针对法律服务的专门立法都指明了收入应该纳入综合基金(Consolidated Fund)。然而,按照政府资源和账户法案(Government Resources and Accounts Act 2000),财政部有权规定一部分收入可以用于拨款援助。拨款援助的水平在Main Estimates中进行了规定,任何可能导致这种水平增加的额外收入都应该作为综合基金额外收入(Consolidated Fund Extra Income)上交。如果拨款援助有所减少,那么资源的消费也应该相应地减少。如果政府部门无法减少资源消费,就应该向财政部提案并呈现在预算中。

1.营运基金(Trading Funds)

所有产生于营运基金业务活动中的收入都应该计入营运基金(包括专门法律规定的应该纳入综合基金的费用),除非这种收入是营运基金业务过程之外的。计划外的盈余可能产生于计划外的缩减开支,这些盈余可能被用于资本支出、纳入收入储备、支付债务、支付红利或作为综合基金额外收入纳入综合基金(Consolidated Fund)。

如果营运基金无法收回成本,那么赤字就由收入储备金来弥补。当营运基金出现赤字的时候,需要调整接下来几个财年的收费,从而收回成本,增加的收费应该给公共收益资本的红利支付、额外的服务债务、收入储备的补充提供足够的资金。

2.非政府部门(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

一些非政府部门应该把它们的收入交给资助方,资助方再将其交给综合基金作为综合基金额外收入。其他的非政府部门则可以保留其收入,用以抵消开支。

(十)引进新的收费服务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当引进一项新的收费服务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服务的定义,提供服务的原因。

·使用者。

·服务以什么媒介进行提供?(网络在线提供、电话、邮寄,等等)

·该项服务的财务目标是什么?

·资本以及启动成本最初如何收回?

·提供服务的机构是否应该或可以保留其所得收入?

·服务的提供方式以及收费方式,是否应对其他备选方案也进行投资评估?

·哪些部门经营这项服务,是政府部门、运营基金、非政府部门组织、公共公司还是私人部门?(决策如何影响法律规定、预算及相关程序)

·公共支出问题。

·是否有部门收费协调者可以与之讨论?或者财务部门是否对提议进行了讨论?

·对这项服务进行收费是否需要专门的收费权力的支撑?

·服务的类别和范围。(确定服务类别的重要之点是该服务向谁提供,以及该服务的提供是否需要专门收费权力的支撑)

·收费的结构,是只有一种服务还是存在几个子服务或不同形式的服务?如果向公司征收许可费或注册费,是采取同一标准还是对不同规模的公司设置不同的收费标准?

·是否需要新的立法?

·需要有一个合理的会计系统来预测、衡量成本并且回顾收费;需要考虑这个会计系统的资金来源。

·设定一个合理的机制来收费、设定目标、监管服务的情况和相关账户。

·是否需要与财政部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对于商业服务,是否涉及竞争法(Competition Law)?

·对于部门间或部门内服务收费,服务提供者与受益者的责任是否达成一致?

·在费的设立期间,是否需要与潜在的消费者进行协商?是否有一个可以向其进行咨询的机构?

·引入新的收费服务的时间规划。

(十一)评估

每年要对公共部门提供的服务进行审查,并适当调整收费标准。每隔一段时间都要进行总结和回顾。一些需要审查的事项见表3-8。

表3-8 需要审查的事项 SWh09jrYnxWJoa5YMhSp8Y9ztX1OaiCzvFPU2yLV0f50WFRTkwWCBXdUzUoumL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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