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1月5日经由国会通过,美国总统签署了《综合预算调节法》(简称OBRA-90),目的之一就是增加美国政府收入。其中一项条款,授权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通过非税收入满足其近乎全部的预算支出需要,以相应减少从政府获得的拨款。
核管理委员会(US Nuclear Regulatory Commission,以下简称NRC)征收两种类型的非税:
第一种是根据《1952年独立办公室拨款法》第31编9701条授权征收特许费和检查费,包括NRC为用户提供的各类申请审批和许可发放服务。
第二种是年费,用以偿付一般性的和未通过第一种非税收入偿付的管理成本。
第一种大约能够覆盖NRC预算授权25%的经费需要[不包括高放射性次废物处理(HLW)计划],余下的由第二种覆盖。具体分析如下:
1.特许费和检查费
核管理委员会的前身——原子能委员会,根据1968年的IOAA授权设立此项非税。收入来自在NRC活动中可被清晰界定识别的获得具体利益的用户。具体利益包括NRC履行法定义务和工作职责过程中为申请人审批签发许可证、执照等所有必要服务,比如新签、续签许可、修改许可范围以及许可项目审查等。价格由NRC根据非税服务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成本进行确定。NRC按照对象不同区分为两种价格,向反应堆和燃料循环征收的全部成本价格和向许可人征收的平均成本价格。
·全部成本价格
对于核反应堆和燃料循环设施,非税收入用于偿付完成审查或检验工作的全部成本(包括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实际工作时长和其他合同成本)。非税价格由用户消费服务的数量决定,通过工作耗费的时长乘以工时成本计算。核管理委员会设有两种价格,反应堆申请审查每小时128美元、燃料循环和材料申请审查每小时120美元。它们包括了按比例承担的委员会日常开销和一般性管理成本,并且每年都会更新。
·平均成本
在NRC中,按照不用用户类别设定的各种材料、许可、申请和变更费超过6000种,例如,放射线技师(30类),核测井师(5A类),或核子水分—密度测量师(3P类),不同用户类别在材料费列表中能很容易找到对应的价格标准。在同一类别中,每个用户的缴费金额是相同的,不再就地理区域或企业规模进行差别定价。单个类别征收的最终价格,由处理该类别申请的平均时长乘以收费规定中确定的工作人员每小时费率。根据1990年《首席财务官法》,核管理委员会每两年进行一次自查,并根据提供服务的成本相应调整价格。
2.年费
除了《独立办公室拨款法》授权的非税收入以外,根据《综合预算调节法》规定,NRC还可收取年费以补偿第一种非税收入未能偿付的管理成本。
在国会报告随附立法中,国会为NRC计算年费费率提供了指导性原则,具体如下:
·年费总额应由核管理委员会的预算减去收取的服务费和直接从核废料基金获得的拨款确定;
·年费应最大限度地与NRC提供服务成本有较为合理的关系;
·年费应公平、公正地在用户间合理分摊。
国会认为,核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开支,不仅应由单个类别用户偿付,还应由不同类别的用户共同偿付。某一类用户群体引起的一般性成本(如研究费用),由所有持有该类许可证的用户共同分担。即便某项支出无法归属于特定类别的持有用户,也可以年费的形式偿付成本。某一类用户的年费数额,由均匀分配给该类别每个用户的预算金额决定。成本负担和定价与提供服务的成本应具有一种合理的对应关系。
NRC确定各类用户的预期成本,这些类别并不局限反应堆运行、测试和研究,还包括燃料设施、乏燃料贮存、铀回收、材料等。预期成本被预计收取的服务费数额抵扣后再扣除核废料基金的拨款授权,剩下的就是需要收取的年费数额。
尽管非税价格由NRC确定并征收,但收入并不由NRC直接留存使用,而需上缴至美国财政部。非税收入与NRC预算授权没有直接关系,因为授权支出额度在财年开始时已由国会审批通过,具有典型的“统收统支”特点。
另外,为了平滑服务需求,服务费和年费不采用“高峰负荷定价”方法。折旧和资本支出成本也不包含在机构预算中,因此,调整非税项目时也不予考虑。
按照规定,非税项目调整需向社会发布并接受公众听证。NRC每次价格调整都在《联邦公告》发布草案。在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相应修订后,再次于《联邦公告》上刊发正式方案,并将副本邮寄给每一个用户。
3.非税项目的一些调整
1991年费用调整期,NRC被要求参照1980年的《灵活监管法》——该法规定每个联邦机构都要充分考虑部门规定对小型实体的影响。即考虑到小企业,小型政府司法机构和非营利性组织,缴纳全额年费可能存在困难。NRC设立了符合核监管责任的合适的小型实体费率标准,按照实体的规模大小收取年费。在不与1990年《综合预算调节法》冲突的前提下,降低对小型实体的影响,为符合要求的小型实体设立1800美元的最大年费,部分年收入相对较低的小型实体甚至可以享受400美元/年的优惠,详情见表2-16。
表2-16 不同类别的小型实体年费表
享受此待遇,申请人必须证实自己符合核管理委员会设立的小型实体各项条件。每年大约有1300个申请人向NRC提供符合减免年费标准的证明,其中约有900个小型实体符合1800美元的年费标准,另有400个小型实体符合400美元的年费标准。这样一来,从小型实体获得的总年费收入不到核管理委员会预算收入的1%。扣除这些收入大约还有500万美元的政策成本需要由NRC自行承担。
另外,NRC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执照服务费和年费进行减免,但如果许可证被用于取得劳务报酬则不予减免。教育机构使用核反应堆和核材料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知识成果,被NRC归为经济学定义中的“公共产品”。教育性的费用减免还会产生巨大的正外部性,大学或者研究机构的生产过程及产品,对整个社会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而在核反应堆研究中被训练的学生,很可能会成为下一代核反应堆的工程师或研发者。
核管理委员会成功达成了1990年《综合预算调节法》的第一个目标,即通过收费,满足其近乎100%的预算资金需求。1991—1996财年收取费用总额平均达到预算授权的98.5%。
不过,与此同时,NRC的收费也饱受争议。在征求收费调整建议时,核管理委员会曾经恳请建议人不要老是纠缠于“联邦政府是否应该采取使用者付费而不通过税收资助它的活动”这样的政策问题,希望他们更多关注“在NRC收费的前提下,如何通过法律和政策手段帮助NRC消除收费过程中不公平的费用负担”。尽管如此,许多建议者仍然对公共政策目标与采取100%预算补偿收费做法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表示担忧。
NRC强调,收费并未对服务需求产生过大影响。实施100%成本补偿收费的起初几年,材料许可证从9100个减少到6500个——但这种数量减少并不意味着该项商业活力的衰减。一是有些人因不再持有被许可的材料而不再使用许可证;二是更普遍的情况大部分人将两三个许可证合并为一个。事实上很少有人因规避年费而注销许可证。
作为对被许可人有关NRC实施收费相关意见的反馈,1992年国会通过了《能源政策法》,命令核管理委员会自查年费计算评估相关规定,对需要修改的方面征求公众意见,为国会对现存法律进行修改以消除收费不公提供建议报告。1994年2月23日报告被提交到了国会,建议通过立法来解决其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不平等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最主要的一个是认为NRC的收费并不满足等价交换原则,即“如果核能管理委员对使用者收费而不收税,那么,NRC每个活动的直接受益人(不仅仅包括被许可人)应得到与其支付相当收益”。这个原则之所以不能被满足,由于法律和政策的限制,并不是所有NRC活动的受益人都付费。此外,费用确定是根据NRC执行监管责任的成本,而不是根据持牌人(持有一些特殊证件的人)的收益,这会使一些持牌人觉得与之相关的监管活动收费和其收益并不对称。给国会的报告建议调整1990年《综合预算调节法》,将一些NRC活动全部或部分排除出采用收费方式补偿其成本的范围。这些活动包括NRC的一些国际活动,免除对非营利教育组织与NRC相关的收费,免除《独立办公室拨款法》规定的联邦机构费用,减少小企业缴费金额等活动。最终,这个报告的建议并没有被国会采用。
虽然立法建议没有通过,在1995财年,NRC出台了一个更为公平和平等的分配成本的收费政策,不过NRC收费的立法基础并未发生改变。
尽管核管理委员会的收费程序是成功的,但是,服务费和年费在法院那里都受到了挑战。
其一,服务费问题。
关于服务费,NRC参考研究了高级法院1974年对国家有线电视协会公司起诉美国政府、联邦电力委员会起诉新英格兰电力公司两起案件的判决决定。在这些判决中,法院认为,依据《独立办公室拨款法》,政府机构可以根据测算出的、为可识别受益人提供服务的价值收取相应费用。对《独立办公室拨款法》的司法解释,在1976年12月6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4个判决中,被进一步澄清:国家有线电视协会与联邦通信委员会、国家广播协会与联邦通信协会、电子工业协会与联邦通信委员会以及资本城市通信公司与联邦通信委员会。这些案件的判决为NRC完善收费规定提供了参考借鉴。
NRC的收费指导原则,在1979年8月24日得到美国第五上诉法院对密西西比州电力和照明公司诉美国核管理委员会案件判决的支持,法院认为:
a)NRC有权回收为可识别的用户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
b)为确保用户遵守《原子能法》及相关法规,NRC对提供日常检查所产生成本的评估是合理的;
c)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NRC可收取费用以补偿环境评估产生的相关成本;
d)NRC在费用列表中包括的不正当竞争听证会、管理和技术支持的成本是恰当的;
e)NRC有权向低辐射废物掩埋场更换运营许可证收费;
f)NRC的费用收取基于实际发生的成本,有事实依据支持。
其二,收费问题。
关于收费,当原始账单或第一封缴费通知单被发送,第二封缴费通知单会在30天后发出。如果仍然没有收到付款,第三通知单亦即最后一封会在60天后发出。其中会发送一个请求认证/注册的邮件回执,提醒缴费对象,如果在30天内仍未支付也未申请分期付款,他们的执照将会被暂停甚至被撤消。NRC员工还会电话通知申请人,如果依旧未收到付款,暂停执照的处罚将被公示。如果公示的30天内仍未收到付款,该处罚正式被执行,申请人就不再具备有效的运营执照。在180天内,债务将由NRC收费部门负责追缴。
根据财政部和美国核管理委员会之间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核管理委员会将其大部分拖欠债务提交给美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财政部会综合使用各种追缴手段,包括转包给代理讨债机构,报告给信用局,行政抵偿或退税抵消。行政补偿是指用其他政府机构需要向债务人支付的费用抵消债务人的未缴款(除了美国所得税退款抵消)。美国的所得税退款抵消,会由美国财政部根据其财政部的法定权限以及与核管理委员会达成的协议来实现。在15个月的账单期内,NRC有权终止讨债和注销坏账。过了这15个月,NRC将冲销债务,并向美国国税局报告,如果冲销金额超过600美元,将被计入债务人的需缴税收入中。
其三,收费部门组织结构。
在NRC内,首席财务官办公室负责制订费用计划。具体而言,许可费和应收账款科室负责管理NRC的收费方案。该科隶属于会计和财务部门。
NRC约有25名全职员工管理许可、审查和年费项目,包括直接人力消耗用于完善和刊发费用管理制度。这些工作人员还要出具许可证、检查和年费相关票据,收取保管费用资金,追缴拖欠费款等。
除了这些直接与收费直接相关的活动,这些人力资源还要用于审核申请赦免费用请求,处理大量来自国会和申请人的信件和电话。
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用于补偿这些成本大概不到收费总额的1%。
自从通过引入和实施1990年《综合预算调节法》,于1991财年整合了大约全部的新的预算权后,NRC在管理过程中也涌现出了一些问题。主要的问题分类记录如下:
1.法律问题
a)1990年《综合预算调节法》是否能够支持NRC对扣除成本的自由量裁权;
b)NRC是否有权力自行设定非税项目价格;
c)NRC是否有权依《独立办公室拨款法》规定,免除征收的联邦机构征收年费;
d)根据NRC行政规章第10章第170节规定征收的出口许可费,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九章第Ⅰ款。
2.政策问题
a)NRC能否用非税收入抵偿与申请人并非直接相关的成本。
b)核管理委员会向用户征收非税是否需要考虑对经济的影响。例如,核管理委员会在制定年费时是否要考虑材料的拥有量、放射源数目、材料使用的频率、被授权位置的销售收入、公司的大小和盈利能力,还有某些特定材料的市场供需状况以及费用可能对国内和国外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c)如何去调节《灵活监管法》和1990年《综合预算调节法》之间的内在矛盾。《灵活监管法》主张NRC在征收时应该考虑费用对小企业的影响。而1990年《综合预算调节法》主张NRC应通过非税收入满足几乎全部的预算资金需求。
d)核管理委员会是否应建立一个包括企业代表的独立办事机构或咨询委员会,用以:
·评估一般性核项目的经济效益并消除可能存在的重复建设等浪费行为;
·审计NRC的财务状况;
·对现有非税项目提出修改和完成建议。
e)核管理委员会是否应该免征某些执照费。
在发展过程中,NRC利用非税收入抵偿近100%预算授权的做法,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虽然在设立非税项目、征收和使用非税收入上已经摸索出了一套成熟可行的工作模式,但NRC也经历了一些挫折,并且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
成功的经验:与NRC法定职责相符,征收的非税收入已经能够覆盖超过98%的资金需求。此外,NRC成本意识不断增强,致力于不断提高监管的内部效率和效益同时,并没有削弱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能力。
失败的教训:核管理委员会的非税项目的管理成本过高。除了每年印发各类制度修订通知,向数目众多的申请者发送的账单外,该部门的员工还要接听成千上万的电话、处理数以百计的减免请求和回应国会的各类问询审查。而NRC的用户笃信,非税价格是不公平的,并且已经终止了约2600种材料的申请活动。他们认为自己正在为不能给自身提供福利的活动缴费,因为许多人认为非税价格与收益是不相称的。
在总结、吸取教训的基础上,NRC发现收费备受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为与己不直接相关的服务成本付费。
由于法律和政策的限制,NRC的某些成本无法分摊到用户。这些成本包括:某些国际活动,NRC会对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减免,根据《独立办公室拨款法》对联邦机构的减免,对小型实体的优惠,等等。因此,为了获得100%的预算资金,不得不用其他用户来分担这类成本。
第二,部分申请人认为收益与价格不相当。
在这方面,材料审批用户感觉最强烈。NRC的材料监管计划同时负责NRC和州许可协议的申请审批,但只有NRC的用户负担全部成本。NRC执行对核材料使用人和铀回收许可人的监管活动,包括举办研究、制定法规和指导,以及运营评估,从而为规范约7000种材料和铀回收许可人提供了基础。因为很多州与NRC签订协议使用NRC的监管规章,使NRC也为29个协议州规范16000多种核材料的审批提供监管基础。但根据1990年《综合预算调节法》规定,NRC不能向协议州及其用户征收年费,因为他们并不属于NRC的用户。这样一来,只有大约30%(在23000个中仅有7000个属于NRC)的材料许可证用户缴费,却要为包括协约州在内的全部用户提供服务支持。这种一般性管理活动的成本(在1995财政年度约2000万美元)仅被包含在NRC材料审批用户的年费中,因而被认为是非常不公平的。
对于这些无法通过财政拨款资助的活动,可以在预算中予以剔除,还可以在补偿协议的帮助下开展工作。因此,在1995财年,NRC通过一项政策对这一问题作了平衡。政策规定,可以将此项成本(1995财年约为5600万美元)在NRC全部类别的用户中分摊。通过这种方式,申请人根据他们在NRC预算中的份额按比例支付这部分成本,这也导致动力反应堆申请用户从以前分担该成本的50%提高到承担89%。没有立法支持,NRC解决此类公平和公正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
第三,用户对年费费率显著波动表示担忧。
由于每年预算授权和用户数量的变化,年费费率会随之出现显著波动,引起用户担忧。对此,在1995年的收费规定中,NRC提供了稳定年费的方法:在预算授权内,设定年费随服务费数量与用户数量在一个限定比例内浮动,这可以给用户一个相对明确的变化预期,提高了年费的稳定性。由于愿意通过改进力争所有申请人受到公平和公正的待遇,从效果反馈看,用户的担忧确实减少了。
通过该案例,可以发现美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以下典型特征:
(1)项目管理法制化
美国政府非税项目界定非常明确,主要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补偿性非税收入。公共部门设立非税项目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如果调整,则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和审议程序。立法层次较高,一般集中在国会。预算也同样要经过政府审查和批准,并对其财务审议和监督。
(2)定价标准科学
以提供准公共产品为核心的政府非税收入,以“成本补偿”为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政府对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成本测算以及减免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以使其制定的价格标准既能满足政府补偿成本的需要,又能使社会公众普遍接受。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专门的成本、价格计算公式,供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定价时参考。
(3)财务管理透明
政府部门和机构应当公开非税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接受国会质询,遵循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向国会或公众披露征收和使用的具体细节,有关设立或修订项目应事先得到国会批准。同时,也加强定价的监督,在实施定价标准前,要求行政机构公布定价的假设条件和计算方法。
(4)预算管理规范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来源的一部分,与其他收入一起纳入了政府预算,统一管理。非税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即征收机构的收入全部计入政府收入账户,机构的支出由财政部门划拨。
(5)政策制定民主
为赢得用户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向用户征收不合理的费用,政府机构在非税项目设立过程中,与用户进行磋商,确保用户在非税规则制定中的发言权。在设立新的非税项目或修订价格前,向用户说明为什么要实施,价格是如何控制的;与用户一起,对联邦政府非税项目设立的环境进行分析;对非税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设立听证程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与用户代表进行磋商,阐明对用户意见和建议的采纳程度及其原因。有关部门和机构未履行上述程序,或者未经协商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能设立收费项目。各州和地方政府设立非税项目相关程序与联邦政府大体相似。
[1] OMB,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 Open Government (http://www.whitehouse.gov/omb/open).
[2] Richardson P.W., The growth of federal user charges ,DIANE Publishing,1993:3;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The Congress Should Consider Exploring Opportunities to Expand and Improve the Application of User Charges by Federal Agencies”,GAO/PAD-80-25(March 20,1980).
[3]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Circular A-25,User Charges”, Federal Register ,Vol.52,No.126,July 1987,p.24891.
[4] Richardson, The growth of federal user charges ,DIANE Publishing,1993.
[5] CBO, Charging for Federal Services (1983-12-01)(http://www.cbo.gov/publication/15511).
[6] Kirk J.Stark,“The Right to Vote on Taxes”,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96,No.1,2001,pp.197-206.
[7] Alan Altshuler and Jose Gomez-Ibanez, Regulation for Revenue :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and Use Exactions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March 1993,pp.31-32,63.
[8] Klaus Schwab,“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2011-2012”, World Economic Forum ,2011,p.363(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GCR_Report_2011-12.pdf).
[9] Alan Altshuler and Jose Gomez-Ibanez, Regulation for Revenue :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Land Use Exactions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March 1993,pp.1-2.
[10] See GAO, Surface Transportation : Preliminary Observations on Efforts to Restructure Current Program ,GAO-08-478T(Washington,D.C.:Feb.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