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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美国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

美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由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构成,是一个全流程的监督过程。

事前监督能够更好地提高非税项目的设计水平,有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弱政府活动对税收的依赖性,优化联邦政府的资金结构。

事中监督能够帮助国会和联邦机构发现和解决重复征收、成本错配等非税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非税收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公平分配的积极作用。

事后监督使国会和用户了解非税项目的详细信息,为国会决策和用户监督提供依据。

事前、事中、事后三者相互衔接,形成了监督闭环,将美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程的每一步骤、每一环节都牢牢地圈在制度监管之中。

(一)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主要表现为对非税项目设立的层层审批,如图2-11所示。因为要经历如此多的环节,所以要在预算适用财年开始前的18个月就着手准备。这一审批流程实际就是政府预算的审批过程。

理论上,非税项目设立作为财政范畴的动议,可以由众议院议员或行政机构负责人提出。按照美国宪法规定,财政动议必须由众议院提出。但实际中,非税项目设立一般由行政机构负责人提出。

图2-11 非税项目设立程序

行政机构申请设立非税项目的流程:

·首先需要将设立动议写入机构预算案。不过,这须征得预算和管理办公室同意,预算和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审核各机构预算案编写,以保证其与总统的政策主张和意图相一致。

·预算和管理办公室如果同意,则非税项目申请可以被包括在机构预算案中,等待总统审核同意后即可由预算和管理办公室汇总进入总统预算案。

·如果不同意,则交由总统裁决,总统同意后依然可以被编入总统预算案,至此,行政系统内的审批告一段落,接下来将转入国会审批。

·在国会审批过程中,总统除被要求对预算案进行一次中期调整外,随时都可以调整其预算提案。

在转入国会审批前,还区分为两种情况。如果非税项目依据行政规章设立且无须国会额外授权,则非税项目成功设立。如果非税项目需要国会立法支持,例如,想要获得非税收入的使用授权,则非税项目进入立法审批流程。

·进入立法审批流程,总统预算案按照具体涉及的领域分别交由参众两院预算委员会下的各专业分委会审核。分委会审核过程中,申请设立非税项目的机构负责人会被要求出现在讨论会上接受质询。

·分委会讨论同意后呈交给各自预算委员会,经预算委员会同意后汇总,汇总后的议案分别由参众两院组织全委会表决。

·如果参众两院表决后意见不一致,则成立专门的协调委员会进行协商。最后,交由总统签发,法律即可生效。如果总统不同意,则由国会再次组织全委会表决,表决结果超过2/3同意,则推翻总统的决定,法律依然生效。

·随之,非税项目设立。

一般来说,对于具体的非税项目,关键是各分委会意见,预算委员会和全委会一般不会否决分委会意见。而总统否决权主要用于与国会出现比较重大的经济和政策分歧上,一般也不会在某个具体的非税项目上行使。

不过,就理论而言,非税项目设立确实也经过如此繁复的博弈过程,尽管这可能拖累决策效率,但确实也为决策的科学性提供了更多保障。

(二)事中和事后监督

需要澄清一点,这里指的事后监督并非非税项目完结后,而是指以一个或多个财年为周期,周期完结后对非税项目的审查监督,也可称为定期监督。而事中监督则是在这个周期内随时抽查,即不定期的监督。因而,事中和事后、不定期和定期监督,钩织了一张相辅相成、紧密衔接的监督网。

1.非税项目的评估标准

无论是事中还是事后,政府审计办公室的监督作用都不可忽视。它在美国经常被称为国会的“watchdog”,负责监测政府财政系统运行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供国会参考。

对于非税项目,政府审计办公室从设计到运行全程协助国会进行督导。它在评估非税项目方面,提出了四个标准。

·效率:通过要求用户负担给自己带来收益的政府活动成本,非税可以抑制需求并显示受益人的偏好。如果用户未能承担政府活动全部成本,表明其需求会超过效率最优的供给水平。因而,评价非税项目的效率改进或绩效目标达成情况,成为评价非税项目优劣的首要标准。

·公平:公平意味每个用户都支付他们应负担的份额。在受益者付费原则下,非税项目的公平性体现在用户负担了因它而产生的实际政府成本上。

·收入充足率:指非税收入偿付目标成本的程度。它包括非税收入随目标成本变化的动态覆盖率和非税收入的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短期经济波动和其他因素对非税收入的影响幅度。

·管理成本:非税项目的管理成本主要是征收成本,也包括非税收入的记账、使用等相关成本。

这些标准可能相互矛盾,在评估非税项目时需要权衡考虑。而且,不得不承认任一具体项目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不能令所有人满意,总是利弊共存。因而,评估非税项目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调配各标准的比例。

2.监督机制

非税项目由行政机构主持运行,行政机构最易掌握其详细信息,因而其事后监督是由内部(机构自身)监督和外部(国会和用户)监督共同构成。

(1)内部监督——自我监督

根据行政规章设立的非税项目,依照《首席财务官法案》和《A-25号通知》规定,行政机构对非税项目应至少每两年全面自查一次。主要目的是为国会和用户提供非税项目详细信息,并据此对非税项目进行恰当的调整。除此之外,《A-25号通知》要求机构还要自查那些没有采用非税方式的政府项目,判断其是否需要申请转为非税形式。更进一步地,如果这种转变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机构应一并提出恰当的法律调整请求。行政机构被建议在年报中,比如绩效报告,讨论上述结果以及由此产生的建议。

不过,内部监督由于缺乏激励和动机,难免导致监督不力。政府审计办公室2011年调查发现,许多机构年报中并未包括或包括全部的非税项目自查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国会和用户了解非税项目情况,使其难以有效地决策和监督。所以,政策审计办公室建议预算和管理办公室,利用预算审核权,确保机构遵照规定,如实完整地报告非税项目自查结果。但直至2012年3月,仍未见预算和管理办公室采取任何相关举措。

(2)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成本虽低,如果不配以外部监督,效果实在乏善可陈。政府审计办公室认为,无论非税项目由行政机构还是由国会设立,机构都必须频繁地自查和报告,以确保国会和用户掌握完整的项目成本和运行信息。鉴于机构不愿公布非税项目相关信息的问题,国会往往会在拨款法、具体授权或委员会决议中对机构增加额外的报告要求。

例如,《美国发明法》要求商标和专利局报告非税项目的情况,包括定价相关信息。商标和专利局2012年的拨款授权,要求其提供一个完整的支出计划。相似地,美国造币局也被要求每两年向国会报告一次硬币制造成本,每年报告非税项目收支情况。

非税项目越透明,越能提升效率、促进公平。政府审计办公室的研究表明,机构不能与用户保持良性沟通,可能会影响非税项目运营和调整。用户希望在非税项目中获得好的体验,与其沟通,共享相关信息,获取用户对产品或服务的建议是必要的。让用户反馈意见和提出建议,使其了解非税项目的具体运行状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将增强社会对项目的认同感。

按照规定,行政机构要披露非税项目信息让用户知晓。特别是非税项目调整时,应在联邦公告上发布。例如,2004年美国动植物检疫局发布“关于调整2005—2010财年的检疫服务价格”通知,其中包括调整后的价格、调整前的实际成本和调整后的预期成本,预期成本估计的假设条件和方法等。公众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动植物检疫局。除了这种非面对面的沟通方式,还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例如,根据《美国发明法》规定,商标和专利局的任何价格调整都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通过之后仍需在联邦纪事上发布,内容要包括调整的目的、合理性和由此带来的好处等信息。

行政机构除了利用法律授权的多种方式收集用户意见外,还可以组建咨询委员会,聘请资深用户担任委员,为非税项目的运行及调整提供建议。例如,司法部组建的咨询委员会,其成员由用户代表构成,为非税项目改进和调整提供帮助。 VEEOYEECQPrSYQ79X6X8u9GDXKlCD5wkAf7WvnNmWpLhuxs1ViDaewdOXckon8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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