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非税征收制度可由国会通过特殊法制定,也可由行政机构通过行政法规制定,但非税使用制度却只由国会制定,行政机构无权染指。从设计难易程度上看,两方面的制度内容主要都基于项目决策的考虑,相比非税项目的设立从技术上更为简单,而且无论制度出自何方,最终都由行政机构来执行。
征收方式的选择需要确定两件事,一是何时征收,二是如何征收。而选择的依据就是在征收成本尽可能小的情况下保证征收质量。
1.最好选择即时征收或预先征收
非税被征收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
(1)预先征收,在提供服务前征收。例如,机场建设费在旅客购买机票时同时支付。
(2)即时征收,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征收,例如,国家公园门票。
(3)事后征收,在提供服务后征收,例如,超速罚款。
即时征收因为征收程序被简化,可以降低征收成本。但也并非总是如此。如由检查人员当场征收的海关检查费,因为没有自动化的征收系统,征收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另外,国家公园也采用即时征收,这令它们很少去关注逃费行为,从而降低了征收质量。
在某些情况中,即时征收的可行性也受到质疑。例如,如果美国海关和边防局提供旅检服务时即时征收检查费,旅客的等待时间会更长。在一些非税项目中,行政机构仍然使用人工征收作业,显然增加了征收成本。减少这类成本可以考虑使用电子支付或银行代收。对于某些按年支付的非税,预先征收能够有效避免用户集中支付带来的拥堵。以商用卡车入境时的农业检疫费为例,按照规定,每次入境的农业检疫费是5.25美元。如果卡车运营商可以预付全年的农业检疫费,领取一年的付费证明,到海关和边防管理局只需要查车通过,而不必耗时在每个入境关口都征收检疫费。这样既减少了行政机构的管理成本,又方便了用户。
2.尽可能利用现有征收系统
在非税项目中,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征收系统,或将收费和审计工作外包给第三方。具体而言,当一个企业用户需要缴纳多项非税时,最好由一个行政机构统一征收。例如,港口维护费,属于美国陆军工程兵团的非税项目,就是由海关和边防管理局代为征收的,因为海关和边防管理局在地方上有完备的征收系统,比起陆军工程兵团另建一套征收系统,显然能够更好地节约政府成本。再者,其非税价格所基于的船只货物价值,海关职能中本就包括统计,也没必要让陆军兵团再行重复劳动。政府审计办公室在评估后明确肯定这种做法是有效率的,极大降低了征收成本。
同时,非税收入合并在一个机构或部门,也简化了审计工作,降低了审计成本。例如,在海关检查费、移民检查费和农业检疫费统一由海关代收后,审计工作也被整合在海关和边防管理局之下。
除了联邦行政机构,州政府机构或企业也可以作为非税代收的外包商。例如,航空和油轮公司利用机票销售系统帮助代收旅客检查费,然后再汇给海关和边防管理局。需要注意的是,私营机构代替政府征收时,尽管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但征收质量可能会下降,而审计监督成本可能会上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考虑设立保证金要求和奖惩制度。
国会决定行政机构在何种程度上使用非税收入。当非税收入并非专款专用时,国会在资金决定分配上有更多的灵活性,在监督上也更加积极主动。一些人主张联邦资金决策应主要考虑非税项目的社会效益而非它的筹资能力。同时,授权行政机构自由留存和使用非税收入,将增强机构的灵活性,防止管理僵化。有些人则提出非税收入应主要用于产生它的非税项目,如果非税收入不被用于非税项目,联邦机构征收意愿可能会下降。为此,在使用上,国会采用各类机制去平衡灵活性和约束力。
1.类型
在联邦预算资源中,非税收入被分为三种类型:抵消性支出、抵消性收入和政府性收入。非税收入的类型不同,决定了它能否被行政机构直接使用。归入抵消性支出的非税收入,无须额外国会授权即可被机构使用。而归入后两项者,一般需国会授权后机构方可使用。这也意味着非税收入的设立和使用被分列在两个国会授权过程中,后续的使用授权如果不能与之前的设立授权相一致,可能导致彼此缺乏衔接。
2.期限
国会为机构使用非税收入设置期限。常见的期限设置有两种:一种是在年度拨款议案中的年度使用授权,财年结束则使用授权终止,新的财年开始后再行授权;另一种是由单独法律规定的长期使用授权,该授权不随财年结束终止,新的财年开始后也无须再授权。
显然,对国会而言,前者使它能够定期监督行政机构。而对行政机构而言,后者使其在非税项目上更加独立。来自港口维护信托基金的支出就属于年度使用授权,每年联邦港口的维护支出由国会依照非税收入所得确定,而不是自行确定。2007财年末港口维护信托基金有近40亿美元的结余,但陆军工程兵团在2006年和2007年从该基金获得的使用授权只有7.98亿美元和9.1亿美元。一些用户表示,预留一定的港口维护费用是可以理解的,但截留数额过大无疑会破坏该项非税收入的公信力。
长期使用授权使机构可以根据非税项目的情况变化做出更加及时的调整。一份1999年农业部关于此项非税收入的报告显示,农业市场服务局获得长期使用授权后,它所提供的自愿购买的非税服务收入已经成为自身主要资金来源,并激励其进一步开发更多非税服务项目的热情。当然,报告也强调,机构使用非税收入的自由量裁权越大,越有必要建立一个结构化的监督系统。
长期使用授权还可以帮助机构平滑支出。国会为了给予机构更多的灵活性,在某些长期使用授权下的非税收入可以被使用直至用尽为止。而机构由于可以将未花尽的非税收入留作后用,使其可以在更长时期(超过1年)内匹配非税收入和平均成本。通过结转机构有能力设立类似准备金的储备账户,得以缓和收入或成本波动给非税项目运营带来的影响。例如,《农业检疫费法案》中的长期使用授权,允许动植物检疫局留存用于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金。据动植物检疫局反馈,由于其资金完全依靠非税收入,所以该准备金对保持机构正常运转十分必要。如同任何事物皆有利有弊一样,长期使用授权下,也存在着导致非税收入脱离总成本约束而过度膨胀的问题。
3.用途
使用用途的宽严程度,无疑决定了机构使用非税收入的自由度。
其一,针对不同的部门,采取不同的规定。例如,农业检疫费被授权用于偿付提供农业检疫服务成本及相关管理成本;海关检查费仅被授权按照国会设定的优先顺序为一些限定活动报销已垫付的支出。
其二,授权指定全部或部分非税收入的具体用途。例如,国会授权美国专利商标局,一定比例的专利费专用于专利服务,一定比例的商标费专用于商标服务,二者余下的部分可由机构自由使用。专利局官员称专利和商标服务的用户是两个明显不同的群体,这样安排确保用户缴费能够资助直接影响其受益的活动。 这样的做法有时也会限制机构的灵活性。例如,国家公园管理处曾经的一个非税项目80%的非税收入被指定仅可用于产生该收入的公园。这一限制导致高收益的公园资金过剩,而低收益的公园资金短缺。
另外,用途狭窄也可能导致非税收入使用无法与提供非税服务的政府活动同步变化。例如,海关和边防局官员称,“9·11”恐怖袭击之后,要求加强货物安检工作,但因此带来的成本却无法通过与货物通关检查相关的非税收入报销。虽然他们认为这些检查作为政府提供非税服务的活动,其成本本该由非税收入抵偿。
用途狭窄的好处是有助于国会监督非税收入使用,不过这也增加了机构的使用成本。为了向国会证明非税收入正在被合规高效地使用,机构需要收集更加细致的成本数据。为了证明非税收入使用绩效,海关和边防局要求记录工作人员执行检查服务的时长,以评估工作人员在海关、移民和农业检查各项服务上的效率改进。同时对于国会而言,用途越窄,意味着不得不更加频繁地审查和更新使用授权,以保证它满足非税项目实际需求。
4.数额
国会从宏观和微观上限制非税收入的使用数额。
宏观上,国会通过在预算中确定非税项目的性质,即强制性(mandatory)或政策性(discretionary),来限制数额。
强制性非税项目是由国会单独立法规定的非税项目,需满足“收付相抵”,这意味着收入和支出必须符合赤字中性原则,即支出增加必须来自收入的增加,收入的减少要求支出也要减少。如果港口维护费被归为强制性政府收入,国会降低价格导致收入减少,就相应要求机构的非税收入使用额度减少以抵消减少的收入。
政策性项目被包括在年度拨款议案中,所有被归为政策性项目(包括非税项目)的支出统称为政策性支出。这个支出受到当期预算决议规定的上限约束,所以政策性非税收入的使用必须在计算总的政策性支出中考虑。
微观上,国会可以为具体的非税项目设立征收或使用限额。这样做可以约束行政机构的非税行为,但代价是机构可能无法足量供给。特别是在没有其他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机构未被授权全额使用,会使它在财政上捉襟见肘,无法正常履行职能。国会在一些财年中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不能使用他们取得的全部非税收入,这使得该局无法购买和雇用足够的技术设备和人力,2012年,该局积压了超过64万未审核的专利申请。
5.形式
使用非税收入时,采取预付形式还是报销形式,也会影响到机构的灵活性。
预付形式可以令机构直接获得非税资金,增加了机构的财力,从而使机构能够更充裕地调配资金。
“报销形式”容易导致机构灵活性更低,并产生更高的管理负担。而且,如果非税项目所需投入的前期资金较高,类似安排可能会出现问题。
据海关和边防局反馈,农业检疫费在动植物检疫局及海关和边防局之间共享,但只有前者被授权直接使用,而后者则需先垫付后报销。这意味着在使用非税收入上海关和边防局比动植物检疫局需等待更长的时间。
如图2-10所示,非税项目设计,实质上反映出机构灵活性与国会约束力之间的调配过程。在国会对非税项目设立和使用作出具体规定之际,若增加机构灵活性,就会削弱国会约束力,若削弱机构灵活性,就会增加国会约束力,而如何具体安排则有赖于政府决策者对项目特点的通盘考虑。
图2-10 非税项目使用设计图
正是由于不同规定的搭配和组合,形成了美国政府非税项目各不相同的差异化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