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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污名、歧视和社会排斥的概念

关于污名、歧视和社会排斥的性质及其对人类福祉的影响,已经有丰富的、跨学科的学术文献,反映了人文学家、社会科学家和生物医学科学家对这个领域的总体贡献。本书第一章谈到,社会工作者通常从多重理论传统和不同学科中汲取社会生活研究的养分。所以,他们有充分的理由综合关于这个题目的丰富文献,并使用已有的理论贡献。

一 关于污名的概念

Erving Goffman(1963)的著作《污名:对经营损坏了的身份的若干说明》是当代研究污名概念的基础。Goffman将污名描述为“一种损坏别人正常身份的过程”(Nettleton,2006:95),它的含义是:一种通过贬低别人的“中性”特征或身份,降低他们社会地位的动态过程。这个“污名”隐含的关系维度表明,被污名的人知道别人在贬低他们的价值,所以在它发生之前就预期会遭遇到污名他们的人(Pescosolido和Martin,2015)。通常它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污名化导致自我设定的社会退出或隔绝,这样做的结果又形成了进一步的污名化和边缘化(Link和Phelan,2014)。Bruce Link与Jo Phelan(2001)还将污名定义为“与它的组成成分(标签化、陈规化、切割、地位降低,以及歧视)一同发生的现象”,并进一步指出,“污名化的出现,一定有某种力量的支持”(363)。他们关于这个过程中力量作用的观点表明,污名化是用来维持某种社会等级制度的。

最近关于污名概念的研究逐渐偏重于这个现象的多重层次,注意到污名既存在于周边的环境,也内化于个人之中(Corrigan and Watson,2002;Bockting,2014;Corrigan and Fong,2014;Link & Phelan,2014;White-Hughto,Reisner and Panchankis,2015)。对社会工作者而言,这个多层次视角与我们行业承诺的反对社会非正义相吻合,同时说明必须支持这些受到非正义负面影响的个人、家庭和社区,必须关注他们的福祉。用两个社会工作通常使用的模型(社会认知模型与社会生态模型),我们可清楚地看到,关于污名概念的研究与本书第一章讨论的“环境中的个人”这个社会工作的观点一致。

社会认知模型建立在Albert Bandura(1999)的社会学习理论之上。该模型认为,人类行为由三类相互影响的因素决定:环境的因素(社会规范以及支撑这些规范的能力)、个人因素(个人的观点态度)行为因素(个人的力量、自我效率、行动)。Bandura认为,通过观察性学习以及对环境的个人认知调节,人们对他们的社会系统做出行动并接受反馈,这些行动总体上又对社会环境发生作用。用社会认知模型来解释,污名理论将污名视作两种形态:公众污名和自我污名。公众污名是将某种特征或身份在价值上视作低于别人,而自我污名则是把这种社会规范内在化(Corrigan,1998;Corrigan and Watson,2002)。由公众污名产生的行动包括保持距离和歧视行为,由自我污名产生的行动包括社会隔离和退出社会服务(Corrigan and Watson,2002)。

对污名最近的概念化研究还使用了社会生态模型。Urie Bronfenbrenner(1994)的社会生态模型认为,任何对人类发展的理解都必须考虑微观系统(家庭、朋友、伙伴),生态系统(社会环境、社区、家长的工作),以及宏观系统(社会、政策、法律)。从这个模型出发,White-Hughto,Reisner和Panchakis建立了个人、人际和结构等不同层面的关于污名的多层次模型。在个人层面上,污名的概念是指“人们对他们自己的感觉或他们相信的别人会如何看待他们,这种感觉进一步影响他们的行为,包括预期到的歧视或避免歧视”(2015:223)。在人际的层面上,污名指“直接或陈式化的污名”,如人们所知晓的对某人的语言骚扰、身体暴力和性侵犯(223)。结构层面是指“社会规范与制度政策对获取某些资源的限制”(223),它指个人的体验,但同时还指整个群体的人所遭遇到的通往幸福的障碍。

对污名的概念化方法,传统上关注于单一被污名或边缘化的身份,而没有考虑多重被污名的身份(Hatzenbuehler,Phelan and Link,2013)。此外,对污名的研究传统上关注的是那些“隐蔽”的身份,如有HIV阳性的人,有精神疾病的人,以及某些性别少数群体(Phelan,Link and Dovidio,2008;Bockting,2014;Pescosolido and Martin,2015;Hatzenbuehler,Phelan and Link,2013;White-Hughto,Reisner and Panchakis,2015)。污名研究学者辩解道,对污名的概念研究必须考虑到多重被污名的身份,这些身份以前被当作不同人口中分离的概念;研究必须注重这些有多重污名身份的个人或同时具有被污名和无污名身份的人是如何在社会世界中生活的,以及这些生活的复杂过程(Hatzenbuehler,Phelan and Link,2013;Pescosolido and Martin,2016;Oexle and Corrigan,2018)。此外,最新关于污名的学术文献要求关注被污名的个人以及他们所处的群体是如何在面对社会力量的制约下产生影响的(Bandura,2001;Fabbre and Gaveras,2019)。

二 关于歧视的概念

Doman Lum将歧视定义为一个优势群体(在很多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占统治地位并有权势)用一种不友好的态度对待一个目标群体(缺乏权势和特别地位)(2004)。通常污名化的特征和身份被用来支持歧视,并且这些特征被看作永久不变。因此,歧视在本质上由污名化的信条所决定,这类信条反映的是一个由主导和服从群体组成的社会。进一步说,污名化的过程与偏见紧密相连。Gordon Allport最早对这个概念做了研究和阐述,他将种族偏见描述为“一种从错误和固执的推理演化出来的憎恶”(1954:9)。“这种憎恶会指向整个群体,或针对某个个人,就因为那个个人属于此群体。”(1954:9)所以,污名和偏见决定了歧视,是歧视的原动力和合理化的依据。

在他们对比污名与偏见的学术研究中,Phelan,Link和Dovodio(2008)辩解道,这类研究污名与偏见的不同文献没有指明这两个概念之间的互相重叠,影响了学者对这类社会过程的理解,阻挠了开发有意义的干预项目。他们进一步认为,大部分关于污名与偏见的差异,仅仅在于注重点不同。例如,偏见的概念沿袭Allport最早的定义,通常关注的是种族问题;而污名则更聚焦于“离经叛道”行为、疾病和残疾。但是,这两个有重叠的概念又提出了开发一个联合概念的必要,这是因为它们在形成和助长对受压迫群体的歧视上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Phelan等(2008)指出,污名与偏见为主导群体维系社会等级制度起到三个作用:(1)剥削与统治,或他们所称的“把一些人保持在下方”;(2)施行规范,或他们所称的“把一些人保持在内”;(3)回避疾病,或他们所称的“把一些人保持在外”。所以,歧视可以定义为人们(个人或集体)为达到这些目的所采取的行动,歧视通过不同形式表现出来,从微小的轻蔑态度到群体的暴力行动(White-Hughto,Reinser and Pachankis,2015),到对一些种族群体从整体上做系统性的社会排斥(Link and Phelan,2014)。因此,分析这些行动的时候,有必要使用多重概念维度。这里,Link和Phelan(2001,2014)找出了歧视行为的四种机制。直接的人对人歧视,这是最常见,也就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用偏见或陈规旧俗表现出来的态度(Link and Phelan,2014)。结构性歧视可以是显性的,也可以是隐性的,通过社会政策、法律、制度性的操作、公众舆论表现出来(Link and Phelan,2014)。通常结构性歧视导致了社会资源的降低或分布上的不公平,伴随着舆论所认为的谁“应该得到”或谁“不应该得到”相关的公共资源,如安全居所、教育和健康照护等(Hatzenbuehler and Link,2014)。互动歧视在概念上被定义为主导群体的成员对某些无权人士采取的隐性行动,它表现为不确定性,傲慢态度,或“过分友善”(Link and Phelan,2014:25)。通过被污名化的个人表现出来的歧视,个人对实际或观察到的威胁的认识,通过缺乏自信、压力情绪、自我添加的社会隔离和排斥表现出来(Link and Phelan,2014)。

三 关于社会排斥的概念

社会排斥的概念是,采取行动与某一个人或一个群体保持距离;这些人对社会来说属于不太理想的群体,对他们采取防范措施而不让他们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这样做的结果,是将他们的地位贬到了非理想群体(Morgan et al.,2007)。与污名相似,社会排斥使用污名或污名化的信条来构建社会,规定不同群体在社会中应当如何同时存在(Levitas et al.,2007;Morgan et al.,2007)。很多关于社会排斥的早期研究来自欧洲,主要讨论不同种族的移民在社会中的整合与排斥(Cantor-Graae and Selten,2005;Morgan and Hutchinson,2010)。这类研究产生了对社会排斥的多维度概念化,它与污名的多层次模型相似,强调的是对压迫群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排斥维度。这里,受压迫群体的社会地位与机会,因为主导群体信条和行动的影响,而受到限制。

这项多维度概念化的工作在“布里斯托尔(Bristol)社会排斥表”中进一步体现出来(Levitas et al.,2007)。该表评估不同群体在下列领域的经历、并确定社会排斥的不同类型:(1)资源方面(物质的、经济的以及社会的,涵盖对公共和私立服务的获取);(2)参与度(经济、社会、文化和教育方面的参与程度);以及(3)生活质量(健康与福利、居住环境、对犯罪和损伤的接触程度,以及犯罪化程度)(2007:10)。按照此表,施加于个人和人口方面的维度越高,他们的社会排斥程度也越高。Ruth Levitas与合作者(2007)指出,对个人和人口施加的维度反映了他们被主流社会排斥的程度,它同时展示了可以在哪些领域开发潜在的干预项目以促进包容。

如果社会排斥被定义为阻碍人们参与他们认为有意义的社会活动(Morgan et al.,2007),那么,这个概念就成为阻碍宜居生活的一种有影响的力量。从这个角度看,社会排斥就成为一种阻碍开发人的独一无二的能力,或错误引导这类能力以致最终让它们消失的关键机制,而这样的社会结构只有利于主导群体。这里,Amartya Sen(2000)的“能力贬值”概念,以及它所强调的排斥的关系性质,正好回应了污名和歧视的特性;从本质上看,这些都是控制人们的选择、机遇以及自由、与关系有关的范式。所有以社会排斥为目标的社会规范、法律和政策的目的,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的,都是为了赋予主导群体权利,使污名化成为现实,使歧视合法化,以保持他们主导的现状。对被污名化的群体来说,这些社会过程改变了他们的日常生活、他们的增长和发展的潜力以及生活轨迹的方向。 fUj/WxHyiQREOXkDaqJnAE/HYGgW+pKkPVN/fWh4inZZAxlv1nhWVqbtzhy1t+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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