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际卫生大会1946年6月19—22日在纽约采纳、由61国代表于1946年6月22日签署的《世界卫生组织章程》的“序言”对健康做出的定义是:
一种在体质、精神和社会方面的优良状态,它不仅仅是指没有疾病或虚弱;健康的最高标准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满足,不因人的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条件而异。
这个定义还隐含着如下思想:“所有人的健康”取决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合作,政府有效地应对健康社会性决定因素的能力,以及人民对健康相关知识的获取程度。所以,健康与个人过宜居生活的社会经济因素紧密相连。简单地说服个人吃更健康的食品或多参加体质运动是不够的。也就是说,改善整个人口的健康、消减或去除由种族和社会经济因素造成的健康不对称,需要我们在不同的层面采取与健康的社会性决定因素有关的措施。
除认识到社会性决定因素在宜居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外,还必须看到,优良健康并不是平等地分布于社会之中的。健康方面的不平等,广泛存在于种族、社会经济地位、性别、性取向以及移民地位等差异之中。这些不平等不仅对个人生活来说是重要的,对整个社会来说更重要;降低这类不平等将提升经济生产率、降低健康成本并减轻疾病传播(McLaughlin and Rank,2018;Wilkinson,2005;Wilkinson and Pickett,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