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劳动法》、《公务员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体,其他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为核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同样必须维护《宪法》的统帅地位,以《宪法》为依据,以《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为指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我国人力资源法律体系构建最根本的合法性依据。《宪法》对我国人力资源法律体系构建的指引主要体现如下。
一是《宪法》规定了国家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高劳动生产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开展教育、保障劳动者权益等。比如,《宪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二是《宪法》明确了不同人力资源在劳动、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利,为人力资源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比如,《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宪法》将劳动权上升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意味着公民的劳动权既排除他人的妨害,同时也免于公权力机关的侵害。完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是保护公民劳动权的重要举措。
《宪法》仅对权利义务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行为规范需要通过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体现,例如刑法规定刑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等。此外,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而言,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宪法》作为判决的依据。《宪法》规定的国家进行人力资源开发的责任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利保障等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劳动法》《公务员法》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的基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部基本法。《劳动法》包括就业促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显然,《劳动法》不适用于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这部分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由《公务员法》予以规制和保障。《公务员法》包括公务员的条件及义务和权利、职务职级与级别、录用、考核、任免、升降、奖励、监督与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与保险、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与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对作为人力资源的公务员进行开发的所有环节。
《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尽管不能覆盖全部劳动者或劳动关系,也不能囊括人力资源开发的所有环节,但两者的适用范围相结合覆盖了大部分的劳动者与劳动关系 [1] ,成为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的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法》中关于促进就业、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等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所替代。比如,《就业促进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成为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的主体。
人力资源的开发无外乎“开源”和“节流”两条路径。2007年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是解决“开源”问题的主要法律,为确立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就业促进法》包括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节流”在人力资源开发层面表现为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而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有赖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条渠道的畅通。
《劳动合同法》着力解决的是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前预防机制的完善问题。1994年《劳动法》已确立起规范劳动用工的法律制度。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繁荣,劳动合同制度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例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试用期滥用、劳动合同规定违法条款等。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规定篇幅较小,难以适应现实发展需要。《劳动合同法》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从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别规定,以及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事后救济机制密切相关。劳动争议的解决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但《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的规定较为笼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调解、仲裁、一般规定、申请和受理、开庭和裁决等方面详细规定了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方式,有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当然,上述法律既没有穷尽人力资源开发的所有对象,如特殊群体的就业与保障等,也没有涵盖人力资源开发的所有环节,如市场配置和流动、人力资源培养培训等。大量的单项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特殊群体的开发、人力资源的培养、流动等作出了具体规范,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比如,《残疾人就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教育法》等。下文将按照不同的划分逻辑详细进行说明,在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