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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部门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是“良法”,一般而言,良法应当具备的形式要件包括国家政体的正当性、立法程序的民主性、法律规范的权威性等,良法应当具备的实体要件包括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

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人力资源开发相关法律法规的统称。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建设应当严格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规则,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取向,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和原则,通过法律体系的实施,实现从“良法”到“善治”的转变。

完善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是实现人力资源开发的有法可依,在法治的轨道上构建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推动人力资源开发的精准化、有效性、科学化,实现人力资源潜力的最大化挖掘和利用,促进人力资源全面发展。因此,需要建构一套体系化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框架,设定灵活高效的人力资源开发行为模式,设计制约与激励相容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

我国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包含一套体系化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框架。人力资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既分各种层级也分各种类别,需要进行结构化、系统化的考量。面向人力资源整体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制度,将各种分散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制度联结为一个系统化、结构化的有机整体,将人力资源开发机制贯穿于人力资源开发法律制度安排的始终。一套平衡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框架应当具有和谐之体,其中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组织行为法规范与救济法规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等保持协调一致。这套平衡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框架的核心是实现人力资源开发主体权力/人力资源开发对象权利配置的结构性均衡,应当具有回应人力资源开发现实需要之用和保证人力资源开发效益之实。

我国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包含一系列灵活高效的人力资源开发行为模式。法律之治主要是通过预先理性设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和调整。要实现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法治化,关键是要依靠平衡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设定灵活高效的人力资源开发行为模式。在设定人力资源开发行为模式时,要综合考虑我国当前的人力资源开发工作需要,以及我国面临的经济全球化背景,在全面总结我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设计出一套职能配置合理、主体权责统一的人力资源开发体系。

我国的人力资源开发法律体系包含一揽子人力资源开发机制。要实现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的法治化,就需要建立健全一种内外协调一致、制约与激励相容的人力资源开发机制,既要依法规范人力资源开发主体与人力资源开发对象的行为选择,并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又要充分运用物质待遇与精神奖励等各种手段激励人力资源开发主体与人力资源开发对象。 pTPMCZyqYI/1xJdgjesDQ+B9CoOO9Fe9P4EyxLKNrSaRxKerotrFpGnyLhcEd+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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