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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对尼采解释学思想的研究。在解释学思想史中存在多种不同的解释学路向和类型,从而“解释学”是多义的。我们这里谈到的“尼采解释学”仍是文本阐释意义上的解释学(这里的“文本”是宽泛意义上的,绝不仅指文字文本),这种意义上的尼采解释学体现在尼采的解释实践中,我们将看到,即便是对“解释”本身的哲学反思也是以对解释进行解释的方式展开的。显而易见,这根本不同于哲学解释学,也不同于在狄尔泰(Wilhelm Dilthey)那里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解释学。

本书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尼采解释学的阐述,第二部分是对尼采解释学所属的解释学类型(我们称之为“深层解释学”)的阐述。在第一部分,我们对尼采解释学的阐述首先是从对“权力意志”概念的分析着手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尼采的解释是以权力意志概念为基本概念的解释尼采之解释的典型特征、解释的方向与基本步骤、解释对象的设定和被解释学项的转换等都同这一概念的规定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对这一概念的分析揭示了一个蕴含于这一概念中的“概念结构”或“概念装置”,尼采借助权力意志概念所做的解释实质上是在这一概念装置引导和约束下的解释,正是它最终决定了解释对象的意义结构、解释的基本特征、方向、步骤等。对这一概念的分析还揭示了尼采之解释的基本原则。这是第一部分第一章的基本内容。

在第二章,我们着力阐述在尼采那里解释对象的设定以及引导这种设定的“先见”;分析了在解释推进的过程中解释对象和被解释项的转换;尤为重要的是,我们阐明了解释对象的意义结构。简而言之,解释对象的意义结构是一种双重意义结构,在表面意义之下还隐藏着深层意义,而被隐藏的深层意义才构成解释对象的真正意义。正是这样的意义结构使得解释变得必要,并使尼采(Nietzsche)之解释具有了种种不同寻常的特征。为了标示具有这种意义结构的现象与一般意义上的“现象”之不同,我们称之为“症候”。在尼采那里,解释对象普遍作为症候而存在,而解释就是对症候之隐藏意义的揭示。在第三章,我们具体分析了解释的特征,其中两个特征尤为重要:解释作为深层解释;解释作为对伪装和掩蔽形式的揭露或破除。在第四章,我们讨论了尼采的视角主义解释观和他对认识现象的解释,这代表了尼采对解释本身所做的哲学反思,这种反思的性质是双重的,一方面它是二阶性的,另一方面,它是解释性的。在第五章,我们以《论道德的谱系》为例分析了尼采对道德之解释,我们借此提供一个解释样例来展现尼采之解释学,并验证前几章谈到的关于这一解释学的那些观点。

在前言部分,我们重点谈一下第二部分的内容和设定第二部分的理由。

尼采的解释学是独特的,但不是仅仅属于尼采的。实际上,它可以被视为一种新的解释学类型的一种样式。福柯(Foucault)、保罗·利科(Paul Ricoeur)等人都谈到,在解释学上,尼采与马克思(Marx)、弗洛伊德(Freud)之间存在深刻的“家族相似”,他们共同使一种新的解释学成为可能。虽然这些哲学家所说并非同一种解释学,但就他们各自的理解来说,仍然存在根本的共识。

这些哲学家看到了三位思想家解释学上的“家族相似”,但都并没有对此进行具体分析,对于三位思想家共建的那一解释学,无论是他们还是其他学者也都没有进行专门和详尽的阐发。在本书第二部分,我们主要想在这方面做一些尝试,即力图初步阐明他们共建和共属的那一新的解释学。

我们的方式是,首先着力阐明这一解释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尤其是症候和解释概念。在我们看来,这些基本概念和通过概念间的逻辑关系构成的概念结构深嵌在三位思想家思想的深层,并根本性地支配着他们的解释实践与理论构建。这一概念结构相对独立于三位思想家那里各自不同的具体思想内容,因而,可以对之进行相对独立的逻辑的、形式的分析,当然,我们通常还是联系这些内容来揭示这一概念结构的,只是着重点始终放在对他们共有和共属的这一概念结构的形式、逻辑和共时性的方面。

其次,我们将揭示他们各自利用这一套概念装置对思想、观念、意识的阐释。这三位思想家都有着自己着力阐明的现象领域,我们注意到,在此方面他们之间存在一种深刻的共识,即他们都将思想、观念、意识视为被解释的对象而不是解释的根据,尤其是都将道德、宗教、艺术、哲学这样的集体意识形式作为解释的重点。由于他们都是基于同一种概念装置去解释它们,从而在对这些对象之意义结构的看法上、在解释的技术、步骤、关键特征上都存在典型的类同性。将这一解释实践置于西方哲学史的背景中时,它所具有的革命性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正是这样的解释实践使得三位思想家成为思想史上的界碑式人物,其中一个表现就是他们对后现代主义的深远影响。

在我们的立场上,这种新的解释学不仅仅是可以对之进行形式分析的概念结构或概念装置,它同时有实质性的对象领域和实质性的理论观点。三位思想家在解释学上的亲缘性不仅体现在某种基本的概念装置的同构性,也体现在实质性的对象领域和关于这些对象的实质性的理论观点的类同性。在我们看来,他们都将思想、观念、意识、自我、理性,包括道德、宗教、艺术等在内的集体意识形式为解释对象而非根据,并就这些对象做出了相似的解释和论断,就是至关重要的类同。这一点不能仅仅被理解为他们共建和共属的那一解释学在思想、观念这一现象领域的一种应用,而应该被视为这一解释学的一个实质性的构成部分。这种解释学在思想史上的革命性效应同这一点是分不开的。并且,这一解释学能够作为“解释学”也是同这一点分不开的。

最后,我们将简略探讨这种解释学的理论效应。我们主要是从如下方面来探讨它的理论效应的:它重新理解了在思想史上一直很有影响的一些二元对立;它消解了思想、意识、观念的自主性幻象;它确立了一种新的提问方式和问题。这些效应以各种方式渗透或影响着多种当代思潮。

毫无疑问,这一解释学也不是没有问题。比如,它对斗争和斗争关系的强调,将道德等仅仅视为欺骗和伪装从而消解一切规范性,都有极端和片面之嫌。但我们不愿求全责备。我们不是从“真”这一方面来考虑和评价它,而是将之作为人类所构建出的关于自身生活之意义的一种解释系统或模式来看待的。它不是唯一正确的,甚至有很多不正确之处,但毫无疑问是深刻的、有启发性的、影响深远的,从而是值得高度重视的。当然有一个问题仍是无法回避的,即这一解释学的自我解释或自反性问题,我们将在最后的结语部分做些探讨。

对这一解释学类型的探究具有独立的意义,但本书的中心仍是对尼采解释学的阐释,我们探讨这一解释学仍是为了更好地阐明尼采的解释学,这构成我们谈论它的理由。在我们看来,第一,尼采解释学所属的这一解释学类型的探讨有助于更清晰地凸显支配尼采之解释的那种概念结构或概念装置。实际上,本书第二部分的写作先于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的分析方法、观点启发,引导了第一部分的分析。坦率地说,由于尼采特有的表达方式,如果没有这种参照,我们很难从之提炼出支配尼采之解释的那种概念结构,也难以明了解释对象的意义结构和解释的那些特征。

第二,这解决了尼采解释学的归类问题。关于解释学,存在着不同的定义和类型划分方式,在解释学思想史上,也存在多种不可通约的解释学进路。在尼采庞大的哲学文本中,我们总可以找到一些词句来支持关于尼采解释学的某种分类方式,或将之纳入某种解释学进路的方式。但这些方式均难以把握尼采解释实践的系统性和独特之处,而我们的方式则可以做到这一点。在以一种系统而深入的方式展示尼采与马克思、弗洛伊德在解释学的种种根本的家族相似的同时,我们也确立了尼采解释学所属的解释学类型,并为这种归类的合理性提供了辩护。

第三,这一新的解释学的理论效应同时也是尼采解释学可能具有的理论效应,我们在展现前者的同时也展现了后者。这当然不难理解,后者本就是前者的一种思想样例。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将更加明了尼采通过其解释实践所确立的新的提问方式和问题,明了思想、观念、意识、理性、自我的自主性如何被消解,明了对诸二元对立的一种特殊的理解方式,如此等等。当然,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明了这种解释实践的弱点、盲点,种种极端片面之处。通过这种解释学,我们知道,就这三位思想家而言,在某个具有根本重要性的思想层面上,每一个都是其他两个人的镜子,我们在其中一个人的思想中所看到的那些创造性的特征抑或问题常常也同时存在于另外两个人那里。我们在第二部分所阐发的这一解释学提供了这种使他们相互映照的可能性,通过这种映照,我们对他们每个人的思想都能够平添很多新的见识。

这些就是我们设定第二部分的主要理由。 7pDJGWfAXZeP7LbVN0bPnwx+QtPJ4qJKGw9oloVW0OB15csr4pCm9N05FHKaZA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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