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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论综述与文献回顾

一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早期有时也被称作为混合福利经济,是继古典自由主义、凯恩斯—贝弗里奇模式之后为解决福利国家危机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新兴理论。自西方福利国家出现财政危机后,为强化个人、家庭及社会的责任而提出福利多元主义。福利多元主义是福利国家演进中的危机及理论界对福利国家的批判,以及对未来福利国家福利模式的转型而做出的指导性理论,主张通过将社会福利来源多元化,福利供给不完全依赖国家、市场等某单一主体。目前,国外对于福利多元主义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已经从国家、市场、社会的“福利二角范式” [17] ,发展到罗斯提出的“福利三分法”,以及约翰逊 [18] 提出的“福利四分法”,再发展到纽伯格提出的“福利五边形范式” [19] 等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基本范式。

(一)“福利三分法”

罗斯认为,福利国家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很容易被误认为福利完全是政府的行为。罗斯承认并肯定,国家应该在提供福利上扮演重要角色,但他同时也认为,国家绝对不是福利的唯一供给者。其次,罗斯主张福利是全社会的产物,市场、雇员、家庭和国家都需要提供福利,放弃市场、家庭主体提供福利,而让国家承担完全的福利责任是错误的 [20] ,即市场、国家和家庭在社会中提供的福利总和即社会总福利。

欧尔森也放弃传统的非国家即市场的“福利二分法”福利研究分析范式,改而采用国家、市场和包括家庭、邻里、志愿组织等的社会福利供给主体“福利三分法”研究范式分析研究福利国家的各种问题。欧尔森采用民间社会的概念,讨论福利的分散化和私有化,认为福利提供组织向民间社会发展是可预见的。

(二)“福利四分法”

“福利三分法”三角范式提出后受到众多批评,伊瓦斯 [21] 注意到了民间社会中的社会资本对社会福利的整合具有重要意义。伊瓦斯在研究中对“福利三角”范式进行修正,加入“社会”这一重要的非正式福利供给来源,并强调因为基于不同的理念,民间社会可为政府、市场、社区之间建立联系纽带,可使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得到加强。伊瓦斯提出经典的“福利四角”研究范式,成为20世纪90年代西方福利政策研究的核心方法之一。该范式的经典性,不仅表现在提出了福利的多种来源可能,更重要的是,发现了不同西方国家的福利供给总量大致相同,但各个主体间所承担的福利供给份额有所差别。

约翰逊 [22] 对福利提出的理论范式与伊瓦斯对福利三角范式改进后的情况较为相似,约翰逊更加强调志愿组织的作用。埃斯平—安德森利用“福利四分法”研究范式对美国、瑞典的福利状况进行研究,并指出该两国的福利开支总额基本相同,但支出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其中,美国更偏重于家庭、市场,瑞典则偏重于国家部门 [23] ,即从“福利四分法”的视角来看,社会政策建立的国家、家庭、市场的三角关系是有所不同的,原因在于各部门在不同国家对个人的责任有所不同。

(三)“福利五分法”

福利“五分法”是福利多元主义中较为新颖的一种分类方法。勒格兰特 [24] 从制度角度对福利制度问题展开研究,认为福利制度本身就是福利提供的一项重要机制,福利国家较为根本的改变之一就是法律福利或规制福利对收入再分配式福利的补充,即规制也是福利传递的方法。这些福利与其他福利的不同在于,它们不像现在通过财税措施如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实现再分配,或等到市场将收入分配到家庭或个人,而是通过法律措施直接干预收入的分配过程。

纽伯格首先在国际社会保障协会2000年召开的国际社会保障研讨会中,提出“福利五边形”理论,将市场、家庭、政府、会员组织与社会网络一起称为个人福利的5个可能性来源,并将该5个来源比作为五边形的五个角,称之为“福利五边形”。与福利“三分法” “四分法”等基本研究范式有所不同,纽伯格将“福利五边形”作为划分为福利多元主义方法,其“福利五边形”并不是基于个人福利的供给或者获得的现实情况,而是将其视为个人获得福利可能来源的可能性。两者不同的产生是因为,纽伯格并没有从“福利五分法”的福利获得情况或是“福利四分法”的供给作用出发,他是将个人生命中遇到的风险作为考虑公共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来进行分析。其基本观点是个人应该在对于风险的规避和损失的减小方面拥有足够的选择权,即使利用五边形一角就可能处理风险,但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从五个角中获得风险的应对权利。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福利多元主义己经有了多年的发展,其理论经历了从对市场、政府绝对权威的批判,对传统社会组织包括家庭、社区、工会等的再重视,到对个人权力强调的转型。该种转型本质上是从政府对市场、个人干预度的问题,到对传统非正式组织对市场、政府功能的替代作用,到目前对个人在市场、政府、传统非正式组织中的权利和机会获得的转变。福利多元主义研究模式已经对西方社会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的转变,以及对西方特别是欧洲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转型等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 行政村机构养老相关文献回顾

(一)国外行政村机构养老相关研究

西方国家较早进入人口化社会,且社会发展未出现城乡二元分化,因此,机构养老不做城乡区分。

西方国家已形成以老年人、政府、社会组织等为主体的多种类型互助养老模式。如美国互助养老“村庄”模式,于2007年成立,是实施老年人会员制、互助性的非营利机构;类型多样 [25] ,有“原始型”“外部资金支持型”“会费支持老年服务型”“老年服务型”等;资金主要来自会费、募资活动及捐赠,极少来自政府,面临资金和会员招募的可持续性问题。日本邻里互助养老模式,以社会组织、老年人为主体,如由日本吴市共同募金委员会推行的为社区内“独居”老人提供除草、聊天、家具搬运等帮助的近邻互助,社区内学生提供志愿帮扶,但面临护理人手不足。英国社区老人院互助养老模式,以老年人、社会组织为主体,住房协会参与发展,社区邻里中50岁及以上老年人参与共同居住,从邻里互助中获益;通过共同居住保持积极生活状态,降低对社会服务的需求 [26] ,因缺乏公共政策保障支持、难以可持续发展。德国非血缘多代居互助养老模式,主体是老年人、社会组织和政府,如政府和福利机构合资建设的“老年之家”,建立在传统邻里互助基础上、由年纪较轻的老年人组成互帮小组,轮流帮助有需要的老年人,当老年人年迈需帮助时,其他较年轻老人接力帮助 [27] ,该模式也面临资金不足等发展问题。

(二)中国与行政村机构养老相关研究

1.农村家庭养老研究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由法律规定,也是我国的“责任伦理”要求。这与西方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中将家庭视为“非制度性福利来源”的情况有所不同 [28] 。除法律规定外,众多学者 [29] [30] [31] [32] 等都认为,在我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由家庭组成,家庭保障在我国农村沿袭已久,家庭血缘关系和经济关系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家庭成员的生、老、病、死问题主要由家庭解决,我国家庭关系比西方国家亲密、稳定。家庭保障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一直是解决“老有所养”的主要途径,也是我国特有的反哺模式。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是由与文化传统与伦理相联系的观念沉积形成的,是一种具有道德的成分的普适性责任伦理 [33] 。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地区,责任伦理仍然对个人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在现代农村社会,在强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利用与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也是我国历史文化下的一种特有选项 [34]

当前,我国农村家庭的福利供给具有不稳定性,贺海波 [35] 认为,经济理性对我国农村传统的养老文化不断侵蚀,造成传统农村较少出现的一个社会现象,即家庭养老功利主义倾向在农村普遍存在,具体表现为,在家庭中,年轻子代对老年父代的养老福利供给往往是有偿,子女赡养父母时,对于储存一定养老资源、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老年人,往往表现出积极的赡养态度。相反,对于资源和能力缺少的老年人则显得较为消极。现实中,后者不得不一再妥协与忍让。另一方面,因我国农村杜会结构变化,老年人子女数量下降、青年人口流动性增强,妇女普遍参与劳动与外出打工,使得老年人获得养老福利逐步弱化。

石人炳、宋涛 [36] 认为,传统文化中与养老相关的“责任伦理”在直接将子女定义为承担老年人养老责任第一责任人的同时,要求父母对下一代做出贡献也是重要原因。已有研究已证明,农村老年父母从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中获得的养老福利与其对房屋及土地等资源的控制及分配情况有关。就本质而言,即使被道德约束,子女对父母的责任也可能是从功利主义角度出发的一种交换,只不过在该种交换中,子女一方应该付出较多一些。但是,不同个体对“责任伦理”的解释存在差异性,可能使得老年人为子女做出更多贡献,而获得较少的养老福利 [37] 。杨善华、贺常梅 [38] 认为,获得子女的养老福利时,父母经常出现与“责任伦理”标准不一样的解释,即只强调自身对后代的责任和义务,而在自己的养老福利获取方面中只强调自我养老、以及与配偶之间的互养,尽量通过自己与配偶的协作获取经济、照料和心理层面的养老福利,减少对主干家庭中子代的负担。

田奇恒、孟传慧 [39] 在对我国农村家庭结构变迁现状和调查数据分析后认为,农村养老福利目前面临家庭养老不力、公共养老不足、社会养老乏力、市场养老无力等问题,从历史角度对我国农村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演变详细分析,认为演变路径可分为大家庭、分居家庭、共财家庭、现代家庭等养老时期,各个时期体现出了家庭结构,显著影响着不同阶段的家庭养老特征。因此,在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变迁的背景下,需要从服务政策再完善,服务队伍再加强,老年人观念再引导,服务投入再加大,组织体系再健全,社会参与再发展,权益保障再细化等方面推动农村养老福利发展。李俏、徐健 [40] 在对既有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的基础上,认为农村家庭养老弱化和社会养老缺失导致老年人自我养老日渐趋于主流,土地自养、互助自养、储蓄自养和再就业自养是主要的实践类型。

2.土地养老

作为世界范围内独一无二的集体所有制承载主体,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社会福利的供给作用,提高了我国农民的养老福利水平。现有研究认为,主要体现为集体通过土地、集体经济为个人提供养老福利。在2009年建立“新农保”之前,学术界经历过关于是否应该为农村建立社会福利体系的讨论,部分学者认为,土地就是为农民设计的福利保障。经过漫长讨论,目前,学界得出土地具有杜会保障功能的共识 [41] [42] [43] ,且部分学者还通过估算得出,土地在农民养老福利方面的贡献是其直接经济效用的4倍 [44] 。但是,学术界仍未完全破解土地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部分学者认为,“土地换保障”是一种制度创新,土地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替代关系可进行置换 [45] [46] [47]

也有学者提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长时间被忽视,土地养老是农民在社会保障缺位状态下被迫进行自我保障,但这并不能将土地与社会保障制度画上等号 [48] [49] 。从理论上讲,土地与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并不构成一种并列的选择关系 [50] 。土地本质上是一种自然资源,虽然具有社会属性,但自然资源属性为物质基础,社会保障则是以互助精神、合作行为为基础的制度安排 [51] 。无论讨论结果如何,大部分研究者都同意,在土地转移过程中应根据农民需要,充分尊重和遵循自愿、合意原则,通过市场手段实施 [52]

全国农经统计调查显示,2009年建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达到25万个 [53] 。王晓毅 [54] 经过文献研读和实际调研,以批判性的态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独享进行分析,认为一个不能否认的现象是,集体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村庄为村民提供全面的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村庄集体经济通过福利制度和就业制度解决了包括养老福利在内的社会福利问题,在村庄内基本上消除了最贫困的阶层。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善成员养老福利状况而言,虽然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负担的福利水平可能出现较大的差异,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较好的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可能大幅度改善成员养老福利,如广东佛山地区,2008年村级村政建设、公益福利费用就达101.25亿元,平均每个行政村为457万元,每个社为44万元;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较差的地区,对于成员养老福利的提升作用有限,但至少也可能改善福利水平较低组织成员的生存状态 [55]

左停、巨源远、徐小言 [56] 认为,家庭、政府、市场、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网络均可能成为农民养老福利的来源,土地作为农民重要的资源,在福利多元主义理念下,可通过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转化为养老福利,为农民养老福利的增加提供可能。彭金玉、柴家达 [57] 通过对失地农民群体的养老福利进行研究后认为,规范的具体规定,转化征地为养老福利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采取多元化养老的方式。

3.居家社区养老(互助养老)

近年,我国积极探索农村幸福院养老服务模式。河北省肥乡县于2008年成功探索农村幸福院互助养老模式,得到民政部肯定并在全国推广。2013年,民政部正式启动“农村幸福院”工作计划,2013年财政部、民政部联合颁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农村幸福院建设任务。农村幸福院成为我国农村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和《“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也提出,通过农村互助幸福院等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2008年起,全国各地兴起多种互助养老创新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典型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相关研究如下:

(1)以河北肥乡为代表的互助养老服务模式

河北“肥乡模式”是由河北省肥乡县前屯村党支部书记蔡清扬于2008年创立。2007年初,作为村支书的他看到近些年村里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年轻人不再与老年人居住在一起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村庄“空巢”老年人数量增加。其中,还出现“独居”老年人突发疾病在家死亡而无人知晓的问题。恰巧,当时村庄中小学校舍因合并而处于闲置状态,因此,他萌发了利用闲置小学校舍建立互助幸福院的想法。在互助幸福院成立之初,当地镇政府提供了一些集体生活用品。2008年的下半年,政府开始给予相关的政策、资金支持,规定每建成一所互助幸福院,配套措施都由政府承担;住满20人及以上的互助幸福院,每年可获得5000元政府支持的运行经费,从而形成了以“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为原则,“集中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的互助幸福院养老模式。

“集体建院”,即由村集体出资或利用集体闲置房屋建设互助幸福院,并承担水、电等日常开支,县财政对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建设、运行和生活配套设施给予适当补贴;“集中居住”,即本着子女申请、老年人自愿的原则,凡年满6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的“空巢”老年人,由子女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后免费入住;“自我保障”,即入院老年人的衣食、医疗费用由其子女承担,“五保”老年人生活费用由相应供养人负担;“互助服务”,即不设专职的服务人员,老年人在互助幸福院内互相帮助、共同生活 [58]

现有研究大多肯定该养老模式的特点和优势,认为该模式是一种具有“居住在中心+供养在家庭+生活在社区+照顾在彼此”特征的部分社会化家庭养老模式。其中,家庭供养是核心,互助服务是关键,中心居住是平台,社区生活是基础 [59] 。一些研究从理论角度对该模式进行探讨,例如,赵志刚、王凤芝 [60] 分析了该模式的社会文化基础,认为该模式的形成是农村文化和社会结构冲突下,农村社区互助文化传统发挥作用的结果;陈静、江海霞 [61] 从老年社会工作的角度分析认为,该模式使老年人完成了由“被赡养者”到“自助养老者”的转换,践行了“积极老龄化”这一核心观念。部分研究认为该模式最大优势在于,以最小的投入满足老年人对养老资源的全面需求 [62] ,但也有研究指出该模式的一些不足及问题,如认为由于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后备资金不足、互助形式模糊化等问题,该模式缺乏长效性、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63]

现有研究也关注对策,如针对农村幸福院运营过程中的供给困境,从供需视角出发提出对策建议,即政府应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村集体应增强自身建设和管理能力,社会应积极帮扶农村幸福院 [64] ;针对实际运行农村幸福院村庄居住生活设施普遍闲置,社区和村委会作为主办主体不易运作,高灵芝 [65] 提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不宜普遍建设具有生活居住功能的农村幸福院;村庄应建设老年人休闲娱乐设施,有条件的村庄可办老年人食堂,财政给予必要的支持;应推动农村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实行城乡统筹、专业机构主办,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予以扶持。赵志强、杨青 [66] 提出,应提供适宜的制度环境支撑,班娟 [67] 以社区老年人群体互助养老与老年人增权的关联为切入点,对互助养老中的权力障碍进行分析,提出应实施“由内而外”和“由外而内”相结合的老年人增权模式等对策。

(2)陕西省榆林市邻里相助养老模式

该模式是在乡镇老龄机构和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由村级老年人协会组织实施的邻里相助养老服务工作。服务提供的志愿者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之间为乡邻关系,志愿者主要负责提供上门打扫卫生、代购生活用品等服务,报酬主要来源于市、县(区)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68] 。现有一些研究主要肯定该养老模式的优势,如周娟、张玲玲 [69] 基于对该模式实施地域陕西省榆林市R区的实地调查,发现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多种具体形态,具有养老福利化、服务专职化和管理专职化等特点,认为该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强政府支撑型专职化模式,能够明显提高接受服务的农村老年人的幸福感,减轻他们的养老忧虑。但是,较高质量的养老服务是以较高的运行成本为前提,且服务覆盖范围有限,更适用于县乡政府和村集体能够提供较强资金支持的地区。因此,他们认为运行成本较高这一约束条件,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通过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开发低成本人力资源与发展适老性农业等途径来克服。还有一些研究指出该模式的不足之处,如王璐、刘博 [70] 指出,该模式存在缺乏政府补助以外的其他可靠资金来源等问题,资金来源渠道单一、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3)其他互助养老模式

除了上述两种农村主要的居家社区互助养老模式外,全国各地还出现了吉林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模式、湖北恩施养老模式等。吉林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大院模式中,老年人以居住在家庭为主,由村内志愿者上门开展服务或在服务大院内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大院运营资金主要来自于村集体“老年田”经营收入 [71] 。湖北恩施养老模式是以老年协会为核心的互助养老模式,由村内声望较高的老年人发起,老年协会针对当地的养老现状,开展多形式的养老活动,具体包括组织精英老年人与困难老年人结对帮扶、划片开展群体性互助养老、组织老年人学习政策法律更新观念、调解家庭养老纠纷、协助老年人维权、组织老年人编排歌舞等。陕西米脂养老服务模式是建立在邻里互助基础上的互助养老模式,由政府出资选聘当地妇女在村内组成邻里互助小组,定期上门对邻居“空巢”老年人开展家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卫生安全、家务料理、生活陪护、精神慰藉等多项服务。河北省唐山市医养结合养老发展模式是依托村民中心的日托式养老、新建社区配备养老设施的养生社区模式。保定市探索将县光荣院、中心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军政服务中心、优抚医院等合并整合的“五院合一”养老模式。

4.中国农村机构养老相关研究

我国农村养老机构从地域分布上较多集中在乡镇层面,较少分布于行政村。相关研究较少,公建民营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的研究,以2014年开始试点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践为主,该模式目前正在福建、浙江等省份大力发展,现有研究主要围绕该模式存在的问题开展,如认为该模式存在机构功能性质不明、风险预判及防范不足、权益保护措施欠缺等问题 [72] 。学界也关注罗源养老模式,该模式是由当地慈善总会发起的互助养老模式,是由福建省福州市慈善总会发起,旨在帮助农村地区孤寡老年人解决养老问题,由慈善总会出资在村内建立慈善安居楼,将村内经济困难、无房或者居住在危房里的老年人组织到一起生活,实施集中供养、互助养老。

总体上,当前对我国农村养老相关研究主要聚焦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居家社区养老等,较少对行政村机构养老开展研究。

三 福利多元主义视角老年人养老相关文献

(一)国外福利多元主义视角养老研究

国外主要采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研究政府在养老福利中的角色定位,社会组织在养老福利中的作用,以及家庭在养老福利中的作用,较少采用福利多元主义研究机构养老。具体如下:

对于政府在养老福利中的作用的研究,聚焦政府在养老中的角色和定位等,如Robert对比分析了德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四国的老年人政策,发现政府承担协调者角色 [73] 。Walmsley、Rolph [74] 提出,政府要逐步构建起以社区为依托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现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相辅相成,进一步发挥养老服务作用。国外对市场参与养老福利也展开了相应研究,主要研究市场对老年人个性化养老需求的掌握以及精准化供给。如美国杜克大学开发了“美国老年人资源与服务量表”,从社会、经济和健康等维度将老年人服务需求划分为24项内容 [75]

社会组织发展养老福利也是国外应用多元主义理论视角研究养老的一个重要内容。但相关研究较多聚焦于非营利社会组织发展养老福利:如在非营利社会组织发展养老福利的优势方面,Schmid H [76] 对比以色列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为社区弱势老年人提供的家庭护理服务,发现非营利组织在提供服务方面不仅成本更低、而且具有较高的操作优势;Levitenreid C [77] 对比魁北克省获得非营利组织与营利组织提供服务的社区老年人,发现非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比营利组织提供的服务更让老年人满意;Hansmann [78] 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非营利社会组织相较于营利组织具有更高的服务成本或效率比。在非营利组织发展养老福利的作用研究中, Young [79] 发现非营利组织发展社区养老引导、整合了社会资本,实现了资金、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国外基于福利多元主义视角的家庭在养老福利中作用的研究。主要认为家庭依然是养老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如 Milligan、Conradson [80] 认为,应当引导家庭、政府、社区、志愿者部门等多方参与养老服务体系。Berkman、Syme [81] 认为,现代化社会家庭等初级社会群体在健康、养老、照料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应充分发挥优势功能。Kirwin [82] 认为,近年来西方社会努力推行的社区照料服务尝试,是基于政府提供的正式照料系统与家庭等提供的非正式照料系统相结合而实行。

进入2000年后,国外对养老福利方面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从讨论养老福利分配发展转变为讨论养老福利提供合作 [83] 。正如杨立雄 [84] 所言,从世界范围内养老福利研究实践情况来看,各国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模式,而都是基于本国的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程度以及社会结构等因素,探索确立适合本国的养老福利模式。

(二)国内福利多元主义视角农村养老相关研究

当前,我国主要采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分析农村社会养老福利供给主体如政府、市场和家庭等的现状及对策,具体如下:

宋洋 [85] 对农村社会福利供给情况分析认为,目前存在着供给主体过于单一、供给总量不足和结构失衡、供给决策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提出采取协同供给的方式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即认为坚持政府的重要供给地位和引导作用,是一个实现农村养老福利多元化的必须过程;引入有序竞争,促进政府与市场的良性合作;树立开放的系统观念,积极引入第三部门力量;建立有效的表达渠道与监督、评估机制。

秦永超 [86] 利用2012年我国适度普惠型老年人社会福利状况调査数据,运用回归分析模型探讨现有养老福利对老年人福祉的影响,发现家庭养老福利功能在弱化、社区养老福利虽然具有积极影响,但是养老设施和服务水平仍然有待提高;政府对福利的作用明显,社会的作用仍然较为有限。因此,应构建多元化养老福利制度。

鄢圣文 [87] 认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要兼顾产业化和福利化,关键点在于福利多元化,政府、企业、社区、非营利组织和志愿者等需要共同承担起提供养老服务的责任,以产业化为基础,促进全社会养老福利最大化。要确立养老服务的产业地位和产业化发展方针,以居家养老社区照顾为主,实施分类管理机构养老服务,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地位和专业化水平,有效调动社会资源养老服务,探索行业风险化解的多元渠道。

田奇恒、孟佳慧 [88] 通过对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相关研究认为,农村“留守”老年人福利服务支持首要的是经济,其次是医疗、精神和照料。第三方社会组织协同政府共同供给农村养老福利是社会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新动向。

孟荣芳 [89] 认为,我国基本的养老社会保障从宏观视角来看,呈现福利科层制结构特征,纵向依据身份形成不同制度轨道,横向依据地方决策形成区域差异;从中观视角来看,呈现差序格局特征,纵向依据区域级别而实施不同的保障制度,横向依据身份差异、待遇向边缘递减,制度资源呈差序分布;从微观视角来看,由公平理论可知,个体与区域基于横向对比导致福利攀比,纵向比较造成福利失落。针对养老服务发展中各方责任问题,有学者提出借鉴西方福利主义多元,政府应承担主体责任,履行社会福利提供者和监管者的角色。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强公民责任,鼓励民间力量和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共同参与、满足社会多种需求。这也是当前学界的主流观点,还有学者主张,依照福利多元主义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建设,更有学者主张,降低家庭在养老方面的经济负担,政府担负有限的养老责任,而由市场主要承担养老服务的成本和风险,该种观点也受到了政府认可并在政策层面加以推行。

景天魁等 [90] 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只是福利多元主义中的一种安排形式,社会福利应该是由多元福利主体提供,如果只强调国家在社会福利中的作用,就容易重蹈覆辙,出现福利国家己经上演的危机。因此,他认为按照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逻辑,国家、市场、家庭、社区及社会等都应是福利的主要提供者。

彭华民等 [91] 根据多伊和高夫(Doyal、Gough)对于人类基本需要研究所得出的需要分类观点,将人类需要与福利多元主义“四分法”中社会福利的提供方进行对应,通过思辨的方式设计出一个结合社会需要和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福利制度安排体系,并认为当前社会福利目标定位要从国家为本转型到需要为本,提出在满足社会需要的原则下,建立发展型的社会政策战略框架。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虽然学者们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对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家庭在养老福利中的作用展开研究及讨论,无疑,该类分析可以将农村养老福利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更为详细的研究。但在理论层面上,国内的相关研究成果略显单薄。也有部分学者注意到福利多元主义深刻影响着发达国家社会政策的理论研究,但是,目前国内在此方面的研究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正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施世骏 [92] 从公共部门与市场部门的合作角度对福利制度进行探讨时所指出,我国在相关理论上仍然是滞后的,—个重要的原因是,国外的理论研究多数是基于本国历史和现代背景并为本国当代社会政策改革服务而开展,不仅具有鲜明的地域特征,而且往往带有某种价值判断。因此,利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的研究范式,结合我国历史渊源和实际情况,对我国农村养老服务的福利主体结构及其分工合作履行相应动态职责等展开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 研究意义与创新

(一)实践意义

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认为,福利应由国家、市场、民间社会包括家庭、邻里和志愿组织等多元主体提供。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阶段,“未富先老”,面临养老保障制度供给压力,是通过福利多元主义主体参与及相关职责各主体分工合作承担来构建行政村机构养老,还是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政府和社区等单一主体构建行政村机构养老福利保障更为有效,需要理论界在准确揭示当前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基础上给予正确解答。

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操作性等均很强的实务工作,研究行政村机构养老建设发展的主体构成“要件”及相关职责各主体分工合作履行等,不仅可以有力缓解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压力,更好地保护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农村社会和平稳定,实现福利分配的公平与正义,而且还可以揭示行政村机构养老何以发展的真实情况,进一步明确政府、社区、市场、家庭等主体在发展行政村机构养老中的职责功能。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研究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可以准确验证、揭示当前阶段我国农村养老等公共服务事业福利主体构成及相关职责相关主体承担履行情况,并发现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原因,可以为福利多元主义发展寻找有效对策,为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等提供有益参考。

(二)理论意义

福利多元主体供给福利背后,蕴含着丰富学术价值和理论资源。以往对各个国家各历史时期的福利多元主体研究中,福利多元主义理论都是一个很好的切入视角,并产生了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分析范式的成果。但学界较少通过对我国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的福利供给情况开展研究,透视当前我国福利多元主体发展现实状况。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的个案,汇集了多元福利供给主体及相关职责各主体分工、合作履行现状,通过对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个案研究,进一步折射当前我国多元福利主体供给福利情况,科学解答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问题,丰富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资源。

之所以选择应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开展研究,是因为发展行政村机构养老难度大,不仅需要政府公共部门、家庭等主体投入大量的人力、物质和资金等资源,还需要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乃至市场等主体参与供给老年人养老资源,因此,以该理论为视角,尝试分析当前我国行政村机构养老的福利主体构成,以及机构养老相关职责各主体分工、合作履行情况。开展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的个案研究,涉及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等多学科专业领域,应用上述学科相关理论对个案进行跨学科研究,有望促进相关学科的交叉发展。

(三)研究创新

关于农村老年人养老研究,以往主要聚焦于家庭养老、居家社区养老等各类养老方式,通过对这些方式研究可以了解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方式发展的多样性、多形态以及存在的相关问题。但现有研究较少聚焦行政村机构养老研究,尤其是未深入研究行政村机构养老的何以发展问题。事实上,实践中,我国各地农村积极探索行政村机构养老方式,一些地方已经发展有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行政村机构养老模式,且助力破解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难”问题。因此,和以往的农村养老方式研究一样,本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农村养老方式。在此基础上,本书重点研究行政村机构养老供给的静态主体结构构成主要有哪些“要素”,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中的职责各相关主体分工及合作履行情况等,以此透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公共服务发展的真实情况。为此,本研究利用本人为研究区域本土人的“局中人”身份,外来研究者的“他者”身份,经过为期一年多的调查观察,全面获得当地民政局、扶贫办等政府部门、慈善总会等准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等的足够信任,取得了当地民政局等政府部门的内部素材资料,因此,全面丰富的素材是本研究的难点,也是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本研究拟采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对个案进行分析,揭示人口老龄化时期我国农村社会养老等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构成情况及相应职责各个主体分工合作履行情况,并对形成当前福利多元主体模式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此外,本研究拟以“行政村机构养老何以发展”为选题,突破以往主要研究农村的家庭养老、居家社区养老等传统,以及突破以往主要研究市级层面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乡镇街道级敬老院的研究内容,创新研究行政村机构养老,可以丰富农村养老以及机构养老发展的研究内容,这也是本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p0BYQ6Z8vtA8ob4kUrKVo5yKg7urjbILt6fEJ+BuFiipq60F+KQK43udLbmhAw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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