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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 研究缘起

(一)人口老龄化

1.西方国家人口老龄化

人口老龄化是人口再生产规律作用的结果,西方国家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19世纪中叶,人口老龄化现象在一些国家悄然出现,并迅速波及整个西方发达国家。按照1956年联合国在《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中确定的标准,当一个国家或地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占总人口数量比例超过7%,即意味着该国家或地区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同时,依据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确定的标准,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数量比例超过10%,即意味着该国家或地区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1850年,法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国家。随后,瑞典、挪威、英国、德国和美国等一大批西方国家人口老龄化率不断提升,相继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社会具有深浅程度差异性,国际上公认的标准为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量比例为7%至14%之间为轻度老龄化,占比为14%至20%为中度老龄化,占比为20%至40%为重度老龄化,依据该标准,至2000年,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都已进入重度老龄化社会。

人口老龄化的迅速发展,引起联合国及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1980年代以来,联合国曾先后两次召开老龄化问题世界大会,并将老龄化问题列入历届联大的重要议题,先后通过了《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十一国际老年人节》《联合国老年人原则》《1992至2001年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全球目标》《世界老龄问题宣言》和《1999国际老年人年》等系列重要决议和文件,提醒会员国“铭记着二十一世纪的社会老龄化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的挑战”,吁请各会员国“加强或设立老龄化问题国家级协调机构”,“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制定综合战略,把老龄问题纳入国家的发展计划中”,“为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口号,以期增强世界各国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视。

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意味国家养老财政负担加重,老年人抚养系数大,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受制约。因此,发达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中,都结合本国国情,探索适合本国养老保险制度及养老方式的制度,破解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保障需求及经济发展受制约问题,也取得了良好成效。如美国在迈入老龄化社会后,形成了“以房养老”的观念、建设商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以房养老”产业经济发展 [1] ;英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建设完善的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2] ;瑞士则建立健全养老保障制度,发展养老产业规模经济 [3] ;日本建设养老护理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现“银发经济”增长点 [4] ,推动国家经济发展;韩国建设完善国民养老保障制度 [5] 。当然,上述国家在面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养老保险等相关保障制度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日本显现出存在劳动力比率下降、医疗从业人员短缺的问题 [6] ,韩国存在中、青年劳动力不足、需要实施延迟退休制度等问题 [7]

2.中国人口老龄化

1999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数量比例为10%,开始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随后,人口老龄化呈加速发展之势,至2020年, 65周岁及以上人口17603万人,人口老龄化率为12.6%。按照联合国人口展望的中等出生率估计,到2035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20.7%;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预测,到2050年,我国将有35%的人口超过60岁,届时我国将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独特性 [8] ,我国在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阶段就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且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发展速度,可以称之为“未富先老”“未备先老”。我国老年人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刚起步,医疗、服务等养老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成熟,老年人对养老金、医疗卫生、精神慰藉、心理支持以及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存在较大需求。

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地区差异性大”以及农村人口老龄化率高于城镇的“城乡倒置”等特征 [9] [10] 。未来,随着城镇化战略的继续推进,农村大量年轻劳动力将继续迁往城市务工或求学,农村“留守”“空巢”老年人数量将不断攀升,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老龄化趋势将得到缓解,尽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部分中、青年劳动力及老年人回归乡村,但人口老龄化“城乡倒置”特征将依然明显存在。

农村中“空巢”“留守”“失能半失能”以及特困等老年人群体对机构养老存在需求。但目前农村养老机构敬老院较多设置于乡镇层面且数量有限,有的乡镇开设,有的乡镇则尚未开设。敬老院以“五保户”“鳏寡”等特定对象老年人为服务对象,接收老年人数量有限,服务质量不高。城市社区机构养老收费标准普遍偏高,农村老年人经济能力有限、多受不愿离开村庄及家庭的传统文化影响,家庭代际分离养老功能弱化,若雇用保姆在家庭中照顾老年人,费用较高,子女负担沉重,以及政府购买农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的缺乏等都使得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以及入住等机构养老服务需求问题一直存在。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村社会频繁出现老年人自杀、“留守”老年人在家中离世无人知晓等问题,不仅对农村老年人生命质量以及农村社会治理提出严峻挑战,更对我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及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产生严重影响。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1.小农经济下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

新中国成立至1950年,在百废待兴的基础上,我国城镇和农村都实施了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我国于1950年初步确立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大力开展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养老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政务院于1951年发布了《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要求“国家和城镇国有、集体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退休后发放养老金;农村公社建立集体和家庭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保障制度”,初步确立了我国城乡分割的养老保障体系。我国农村在1950年实行《土地改革法》,启动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农民分到了土地,农业生产力得到恢复和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因农业还停留在小农生产水平,农村村组互助队规模小,农村合作社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水平低、合作社无法有效发挥作用,难以承担农村社会的老年人养老职责,老年人只能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土地成为了老年人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

此阶段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主要为小农经济下的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小农个体经济为农村养老保障提供了低水平的物质基础。在“分田到户”政策实施后,小农经济下的土地收入成为了农民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农村养老主要依靠农民家庭自给自足进行土地生产,实行自我养老保障,由于生产水平有限,老年人只能勉强维持生计。二是政府通过财政政策支持农村家庭养老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采取休养生息的方式,减免部分农业税,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村土地供给,进而支持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发展。三是开展农业生产集体合作试点,探索农村集体养老保障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逐步采取互助队、初级合作社等方式,开展集体合作社试点探索,扩大农村集体组织规模,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水平,因此,主要采取集体互助方式协助解决老年人,特别是“鳏寡”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该家庭养老保障模式适应了建国初期的小农经济发展水平,尽管保障水平低,但是覆盖面较广,能够维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存,有利于尽快恢复生产、集聚人口。

2.集体经济下农村集体养老保障

1956年,党中央颁布实施《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在农村建立高级互助农业生产合作社,正式建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组织形式和生产方式。政府通过农村公社组织形式,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障职责交给农村集体,农村集体担负农民养老费用筹集责任,负责提供农民养老主要经济来源,此同时,老年人家庭在农村集体领取物质生活资料,具体负责照顾自家老年人,承担经济以外的其他赡养责任。1962年,党中央颁布的《农业六十条》及1964年的修改稿,正式建立农村“五保”制度,开设农村敬老院,由农村集体对无依无靠的老年人实施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1979年,中共中央通过《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集体经济,办好集体福利事业,确保农村老年人生活得到更好保障,标志着将逐步恢复发展农村集体养老保障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村经济逐步得到恢复,老年人生活保障得以完善和提高。

此阶段,农村养老制度模式为集体经济下的农村集体养老保障模式,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集体经济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农村提供维持型的养老保障基础。社会主义改造初期,农村集体经济体现出一定的制度优越性,“大锅饭”带来的公平性发挥出激励效应,人民公社剩余产品略有结余,能够维持农村老年人养老生活。二是政府主导的农村集体养老模式是城乡养老分离的产物。1958年国务院颁布《户口登记条例》,首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类型的户籍,将农村养老责任转移到农村集体,政府不再承担财政支持职责,标志着建立了完全分割的城乡二元养老保障体系。三是农村集体养老是一种短暂性的自我封闭型养老保障模式。在计划经济特殊物质基础上,农村集体养老覆盖面窄,保障功能弱,仅限于村集体内部,无法实现社会统筹和自由流动,体现为农村集体内部农民的自我扶助养老,难以实现社会化运行。农村集体养老模式在当时农业支持工业,农村辅助城市的大背景下,由于得不到坚实的农村集体经济保障,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农村养老保障效应,从而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养老保障与城市职工退休福利的差距。

3.统分结合下农村家庭和集体养老保障

1982年之后,随着改革开放步伐加快,我国农村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与农户分散经营并存的经营模式和经营体制,即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1982年1月,党中央颁布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支持包产到户,完善公共提留,保障“五保户”生活,指出要在“包产到户”下继续完善农村“五保户”养老工作。1987年,民政部发布《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首次明确要建立以乡镇企业农民工为主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民政部于1991年6月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草案)》,在山东省五县市试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推进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1992年又正式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全国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人社部于2007年出台《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问题的通知》要求,着力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知识普及和养老等社会保障管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该阶段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为“统分”结合下农村家庭和集体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基本特征如下:一是农村家庭和集体养老保障以“统分”结合为经济基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家庭经济逐步富足,能够提供中级阶段、较高水平的农村农民养老生活保障。针对新型农业生产特点,开展了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和种地农民群体的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少数地区推进了农村居民社会养老制度探索。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农村家庭和集体养老保障顺应了“统分”结合的发展要求,为农村养老和经济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顺应了改革开放后农业产业发展和家庭结构、土地养老新变化发展要求,迎合了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新兴群体的养老需求,促进了城乡产业发展。总之,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积累的经验和反映出的问题,如包括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养老金管理,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等经验,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益参考,推动和完善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009年,国务院正式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1] ,标志着我国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后,党和政府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步伐,201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合并2009年试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2011年试点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2012年全国推行的基础上正式构建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政策标准方面,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不同的均等档次,统一提升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每年100~1000元10个均等档次,再加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并增加500元档次以上的地方政府补贴标准,鼓励有缴费意愿和缴费能力的居民提高缴费水平,形成“多缴多补、长缴多补”的激励机制。2014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职工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衔接转换,打通3类社会养老保险衔接的政策通道,走出城乡统筹社会养老保险的关键一步。

该时期养老保障制度模式为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基本特征包括:一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弥补了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缺失,保障了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促进了种地农民、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自由流动,推动了农村产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从制度层面改变了几千年来的传统养老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国家财政的资金扶持责任,实现了“保基本、广覆盖”的基本功效,建立了政府、集体和个人的缴费职责,最大限度弥补了农村家庭养老功能的不足。三是建立统一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居民养老的制度目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衔接,实现了大统一局面、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大融合,达到了“社会化”的基本目的。

5.当前中国农村养老服务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着力完善老龄政策制度,加强老龄科学研究,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搞好顶层设计,不断完善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我国十分注重发展养老服务,先后修改或制定了系列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有力保障了上述施政方针的贯彻实施。如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全面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在2014年、2019年先后印发《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为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顺利发展提供规范依据。然而迄今为止,我国仍未制订专门的养老服务法律规范,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及时、有效破解实践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矛盾和纠纷。

我国自2013年开始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制定系列养老服务发展制度,如在国家“十二五”等规划系列文件以及党的重要会议论述中,对养老模式发展规定各有侧重,但居家始终是基础,社区作为依托。“十三五”期间机构养老从支撑地位变为补充。如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覆盖城乡、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12] 。国家老龄事业“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13] ;党的十八大强调,为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加强社会建设,着力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

国家老龄事业“十三五”规划进而提出,建立“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中央人民政府网, 2017)。十九大报告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要求,以及《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提出,到2035年中国特色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等政策、措施,这些都为我国各地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服务体系构建等实践提供方向指导。

二 研究问题

(一)中国农村养老实践

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关系到老年人养老方式的选择、晚年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养老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自觉行为,是人伦关系的重要体现,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其他动物的重要特征。不同时代,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观念和制度价值取向不同,养老方式也各不相同。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方式,按照养老服务提供主体进行划分,可划分为家庭养老、机构养老、自我养老/储蓄养老、居家社区养老等类型。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省、市级积极推崇“9073”养老格局,所谓“9073”,即90%的老年人采取家庭自我照顾的居家养老模式,7%的老年人享受社区养老服务,3%的老年人享受机构养老服务。“9073”养老格局适应我国老年人生活习惯和心理特征,符合我国国情与养老文化传统,具有成本较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能够切实减轻社会和家庭的养老负担,是应对“未富先老”“未备先老”人口老龄化社会的有效路径。该养老格局核心要义在于养老服务社会化,即养老服务业发展将从传统的家庭养老逐步转变为以专业化、人性化、产业化为特点的社会化养老。

1.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老年人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主要由子女等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等支持 [14] 。家庭养老,是一种家庭内部的代际行为,国家仅在价值观念上进行社会倡导。家庭养老充分发挥了家庭成员之间在经济收入上的共济、生产生活上的互助、情感上的守望,具有养老成本较低、但功能极强的优势,至今依然是老年人理想的养老模式之一。对于老年人而言,能够在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中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是一种极大的满足,因此家庭养老所具有的优越性是其他任何养老模式所无法取代的。基于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规范的强制、道义责任的约束以及社会保障层次和社会福利水平较低等客观现实,家庭养老方式在农村社会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至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城镇化战略实施,老年人子女等家庭成员养老意识淡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家庭结构变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养老模式已然无法满足农村社会老年人养老需求,家庭养老正面临极大的挑战,需要新的方式加以补充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以制度安排的形式建构全新的国家—单位制养老模式,实际上形成了多责任主体的复合养老方式,即国家供给制度和财政、单位负责养老金的管理和发放、家庭则依然是具体的养老场所,同时也形成了农村、企业、事业单位多轨并存的养老保障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获得了比较完备的保障,企业受经济收益影响,养老保障水平不一,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覆盖面狭窄,农民更多主要依靠家庭内部互济,实施的依然是典型的传统家庭养老方式。

改革开放打破了传统的二元对立城乡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模式,在全社会实现了人力、资源、文化和信息的交流和融合。但与工业相比较,农业收益低、且无法保障家庭的生存和发展,农村人口剩余严重,开始向城市和工业转移。这直接导致农村传统多代共居的家庭结构发生变迁,“核心家庭”成为主要的家庭模式,家庭生育和养老功能弱化,老年人养老问题成为社会问题。养老问题成为社会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原有制度体系的结构缺失,制度功能不健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有限的物力、财力更多服务于现代化的“一揽子”解决,集中于经济的追赶和国防的安全建设。这一制度体系在改革开放后被延续和加强,因此,无法应对目前日益增强的老年人养老需求。解决该问题,需要重新设计制度,需要完善制度结构,需要强化制度的养老功能,即需要进行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社会治理,推动传统的家庭养老、国家—单位养老向社会养老变迁。但社会养老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漫长的制度、体制、机制改革过程,需要财政、资金的保障和积累,需要社会组织的发育。

2.机构养老

所谓机构养老是由国家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年人进行赡养的制度,主要包括农村“五保”供养的社会福利制度。一直以来,我国公办养老机构从区域分布而言,主要分布于县市以及乡镇区域中,较少分布在行政村区域。如县、市级区域开办有公办社会福利中心养老院;乡、镇、街道设立有公办的敬老院以及公建民营日间照料中心,行政村则长期以来缺乏建设养老机构。目前,全国各地积极探索建设发展农村幸福院,但就工作人员编制及经费来源等角度而言,此类养老服务设施提供的服务方式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机构养老,更类似于居家社区养老方式。

机构养老方式优点在于供养经费和设施主要由国家和集体供给,养老资金来源较为稳定、风险系数小。但机构养老也存在明显的缺陷,即服务对象特定,仅限于保障“五保对象”“鳏寡”等部分老年人,无法顾及行政村其他类型如“空巢”、失能半失能和特困等老年人的“养老难”问题,因此,养老保障的覆盖面较小。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数量有限,经费较不充裕,也导致了其服务质量低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产生。同时,敬老院数量较少、距离老年人生活村落较远,在实践中存在部分特定对象老年人不愿意离开原有村庄到敬老院养老,也导致了乡镇敬老院实际入住率偏低,养老机构床位空置。

3.自我养老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较低水平阶段,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不高、待遇水平较低,依靠农民个人储蓄实现养老成为了一种不可或缺的补充形式,甚至有时还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我国农村社会老年农民并未有退休概念,只要身体健康状况许可,即便高龄依旧在田间从事劳作,从而为自身及子女家庭获取物质与经济资源,实现自我养老。因此,自我养老又被称为储蓄养老。农村老年人具有依靠一生的积蓄防老善事,并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不时之需的养老观念、行为,该类观念及行为在许多农村地区依旧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力。但是,低利率、高膨胀的经济运行环境,使得自我养老或者储蓄养老的价值和效用不断缩水,无形中造成了农村老年人利益的损失,也降低了农村老年人实际养老生活质量,使得自我养老或储蓄养老方式并非为农村老年人最佳养老方式选择。尤其是在贫困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刚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正实施,实现自我养老/储蓄养老几乎不具有现实性。

4.居家社区养老(互助养老)

居家社区养老是一种“将居家养老和社区照顾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体系” [15] ,源于英国社区照顾和西方福利多元主义思潮 [16] 。20世纪50年代后期,英国政府对老年人推行普及社区照顾模式。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基于世界各国老龄化问题提出“社区居家养老”概念,《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强调,建议社会福利服务应该以社区为基础向老年人尽可能长期在家中居住提供条件。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行居家社区养老方式,具体为由社区工作人员或由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机构的服务人员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医疗康复以及家政等服务,或者政府在社区中建设日间照料等养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支持、文娱等日间照料服务。总之,居家社区养老为近年农村新兴的一种养老方式以及新观念。

行政村机构养老何以发展问题,实质为养老资源的整合问题、利益分配以及社会福利公平、公正问题,对行政村机构养老何以发展的研究实质上是对养老福利的研究,即是对福利分配的研究。研究的主要内容为福利主体的构成形态、各个福利主体在养老服务发展中的职责与功能。行政村机构养老未纳入政府专项经费预算且人员不具有编制等,决定了其发展职责具有动态性,需要各主体分工合作承担履行。本研究基于上述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J区慈善幸福院开展研究,深入剖析我国行政村机构养老的静态主体构成要件,以及各主体分工合作承担动态履行职责情况,揭示行政村机构养老何以发展这一“事实”,从而透视在当前“未富先老”“未备先老”形势下,我国农村地区养老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现状。

本研究将重点研究政府主体为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提供哪些政策支持、实施怎样的支持方式,以及履行什么职责、如何履行相关职责等问题;准政府组织如何参与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相关职责其如何参与承担?村集体组织社区主体为行政村机构养老服务提供何种支持,以及发挥怎样的职责作用;市场主体老年人及子女为行政村机构养老发展提供什么支持,如何承担履行相关职责。

本研究还试图解答国家政府公共部门、准政府组织、村集体组织社区、市场等多元福利主体在发展行政村机构养老中,对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农村老龄化社会治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及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等具有怎样的意义,以及需要提供怎样的支撑保障等。至关重要的是,本研究必须通过对当前行政村机构养老福利主体的构成情况,以及相应职责各主体分工合作承担履行情况的研究,进一步反映我国农村社会公共服务福利主体构成及相应职责履行现状,为我国农村社会公共服务发展提供借鉴经验。 NlBJpK0DwrNJhOUAFaiqEwOVDbSUEOjgS/fzKZZktLZsD4or2K8SRFoeYNGvGM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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