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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每一个少数民族都有自身独特性,各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都推动着人类历史的进步。作为土家族人来说,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这个族群的生命之根,对其有效保护、传承与发展应当成为一种文化自觉和习惯意识。随着当代经济高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与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思想境界却伴随物质享受的心态而冷落了精神的归宿。

主观方面,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一些现代潮流的时尚性元素冲击了本身的民族传统性,土家族人的思想日益开放,易接受一切新鲜事物而忽略本民族色彩;客观方面,国家在加大力度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同时,政府部门无意识或人为破坏了土家族特有的自然生态平衡与文物古迹,使得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消失。在经济利益方面,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虽是由土家族人集体创造的智力成果,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本意是为了国力增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创收,但分配政策机制不健全导致出现分配不均的事实发生,土家族人该拿的份额没有给付、该获得的经济权利也无法保障。在精神权利方面,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有效传承与发展中也出现了运行失误,有意或无意地造成精神权利方面的践踏。

上述种种问题,表明了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变迁中日渐消失,这些不利因素也导致了土家族人正由积极地保护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自觉转向被动消极保护的功利主义。

针对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有必要思考如何解决现存问题,上述问题已经凸显了我国目前对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缺陷,完善与健全现行保护政策与措施是解决问题之根本,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行政保护方面。国家利用行政手段对土家族地区政府所进行的保护措施进行行政干预,利用政府力量来组织专门人员筹集资金搜集、整理、编纂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归类放置在土家族博物馆收藏。对那些不具有商业价值的、需要传承人动态的口述和表演技艺作品,政府可以计划在土家族民族地区筹建一个土家族活态传承文化展示馆,让这些传承人进入展示馆工作,该馆以半营利形式对外供客人欣赏,既解决了民族地区的就业问题,又便于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理有序的保护与传承。对于活态传承的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反映本土文化生态的地带和民族古建筑,政府部门可以进行旅游开发与设置原生态保护区。像土家族的吊脚楼,如今土家族人的居住水平提高,不可能再回到从前住简陋的吊脚楼,这也不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地方政府部门只有通过制定旅游景区开发的政策,对其进行保护与传承。

第二,法律保护方面。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比现代一般意义上的知识,有其独有的民族特性,很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寻求完全的保护。单行立法对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可以完善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框架的立法不足。对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容、特征等方面从法理上明确界定,并在现有法律保护框架下对不足之处进行完善立法规制,使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完全获得法律保护。


[1] 柏贵喜:《转型与发展——当代土家族社会文化变迁研究》,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147页。

[2] 汤素兰:《刘大炮:凤凰染布匠》,湖南美术出版社2004年版。

[3] 柏贵喜:《转型与发展——当代土家族社会文化变迁研究》,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191、192页。 em9jTReU0Hb9vP+dxTqDwrT4ZczzGP3ejtM5xwgOX/MuENY4XQYK2nU5oYJcM8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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