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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问题源起

土家族传统文化知识中,极具特色性又极为重要的一组成部分——原始巫术、图腾崇拜及原始宗教,经常被误解误读,被斥为“野蛮、蒙昧”。相当部分人认定其不科学、落后,而乐见这些文化遗产彻底丧失。言及保护,甚至被嘲笑,觉得于现代社会而言,这些远古时代的知识全无留存意义和价值。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澄清这一错误观念,需要厘清传统知识的基本概念,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符号;未公开信息;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并把“基于传统的”进一步解释为“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一般地从一代传向下一代,通常被认为与特别的民族和地域有关,并随之环境变化而变化”。基于这个概念,本书第一章曾为土家族传统知识划定范围,即土家族土著人民和长期生活在该区域人民,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各种遗传资源、有形自然遗产、无形自然遗产,生活的历史渊源、生活传统习俗、本土著心理特征及自然环境、土著群体特征、宗教文化信仰等内容的传统文化艺术表现形式,还包括本土民间传统医药、手工制作工艺、生活习惯和文艺等诸多方面,一代传承下一代,永续留存于民间的具有一切传统的知识称为土家族传统知识。

在普遍存在的对原始宗教、图腾崇拜及原始巫术的误解误读,以及对其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急迫性认识不足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入的探讨。

我国政府主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轫于2003年,当时被称为“中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随后,2004年4月,国务院批准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于2005年开启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这次申报和评定活动到2009年基本结束。2006年,政府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时间序列而言,我国的非遗法制定是基于联合国公约的缔约,其制定势必受到联合国公约条款的影响——非遗法草案讨论稿,其名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而其后名称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剔除了“保护”二字。这种变更的目的,联系其具体法条,或许更能说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总则”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该条款并列提及了保存和保护。且比列主词差异,重新考量“保护”一词的确定内涵,或许该法律制定时,其所依托的巴黎《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给了明确的提示:这份公约的原文,保护一词对应的是conservancy,其本意即涵盖保护、保存、管理。这和汉语的“保护”一词于内涵上并不完全对应。而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定过程及草稿中剔除“保护”且于总则第三条详尽确定同时区分开了保存和保护的不同对象即这部为“保护文化遗产”而制定的法律,是将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作为保护的一个内容的。也就是说,我们口语常言及的“保护”一词,是涵盖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的予以保存”。

厘清这一概念后,处于濒危困境的土家族传统知识的产权保护,就可避免一些片面的认识。在法律指引下,对土家族传统知识的保护如土家族巫术、图腾崇拜、师祖神话、祭祀礼仪及各种已经不适应时代的习俗规矩等,所侧重的是认定、记录和建档保存等方面,这种保存方式对部分传统知识而言就是依托于法律的切实具体可行保护。 HymN6dtY/ozLQnrzkKnzmDIZTVGV1nSakD3QYZO0WcyWzrkUUMub4jKH4g1eSL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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