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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战后日本对外关系的理念和准则

对外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交往活动的关系总汇。国际法主体包含了主权国家、国际组织和机构、拥有国际地位的行为体、非政府组织等多种主体。对外交往活动关系总汇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科学技术以及军事等诸多领域。主权国家在处理对外关系时需要秉承对外理念、行为准则而展开活动。

一 战后对外关系理念的法律基础

1945年7月,中、英、美三国签署并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明示了战后处置日本的方针。《波茨坦公告》第12条宣布“上述目的达到时,日本得依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保障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届时三国占领之军队即撤退” [2] ,这一条非常明确地指出了战后的日本必须是和平及负责任的国家。和平成为战后日本的国家准则,外交关系也必然遵循以和平为主题的国家准则。《波茨坦公告》奠定了战后日本对外关系理念的基石,不可动摇和颠覆。

与此同时,迎来了战后的日本通过实施“五大改革令” [3] 和修改宪法对旧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改造。其中最为深刻最为久远的改造是制定新宪法废除了绝对主义天皇制,确立了国民主权。帝国宪法下的臣民在新宪法中变成了国民,开始成为国家的主人。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国民不再是政治的驱使对象和旁观者,可以通过合法有序的政治参与来决定国家以及社会事务,成为决定对外关系和参与对外活动的主动性力量。信奉和平的国民是坚守对外关系理念的保障力量。《日本国宪法》所保障的国民主权是战后日本对外关系理念和准则的支柱,不容侵犯和破坏。

二 对外关系的和平理念

面对战败,日本最流行的口号是“建设和平国家”,这也是中小学课堂里学生们必须要书写的条幅,必须要接受的教育,就连当时年仅12岁还是学习院学生的皇太子明仁也不例外。这个社会情景与在不久之前的战斗口号“建设大东亚共荣圈”的鼓噪下狂热的好战景象,形成了对照鲜明的两极。“建设和平国家”一方面展示了国民所期盼所要求的新国家的理念;另一方面也蕴含着新国家的对外政策从此将以“和平”为根本而展开。

1947年5月,日本开始实施新宪法。最能体现国家本质和宪法精神的宪法宗旨强调:“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我们确认,全世界人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贫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权利。” [4] 以上论述所要表达的主旨只有一个,那就是“和平”的理念。宪法宗旨中还强调:“我们相信,任何国家都不得只顾本国而不顾他国,政治道德的法则是普遍的法则,遵守这一法则是欲维持本国主权并同他国建立对等关系的各国的责任。日本国民誓以国家的名誉,竭尽全力以达到这一崇高的理想和目的。”对外关系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宪法宗旨可以看出,和平主义既是宪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同时也成为日本对外关系的基石和理念。

三 对外关系的行为准则

国家确立了“和平主义”理念。更为重要的是,“和平主义”理念需要通过国家实践加以具体体现,需要通过国民和政府的行为加以落实。特别是在处理异常复杂和多变的对外关系时,仅有理念是远远不够的,理念在实践中需要通过与之相符的行为准则来实现。根据上述以和平为原则的外交理念,需要对战前的外交行为准则进行调整。同时,随着对外交往的自由化,对外关系行为的参与主体也变得多元,国民、国民团体、政党、政府、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组织等都成为参与主体的一部分。为此,遵循准则调整行为不仅仅是外交政策制定者的事情,也成为全体国民的事情。

阿诺德·汤因比认为一个国家面对不同于己的外部文明,处理对外关系时有“狂信派”和“希律派”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狂信派受到膨胀而出的强烈民族自尊心影响,在处理对外关系时采取激烈对抗的姿态,是一种排外主义行为。希律派面对不同的外部文明,认为应该兼收并蓄,而采取吸收所长为己所用的一种姿态,是一种融合主义行为。

通过对比分析战前和战后日本对外关系的行为,可以清晰地发现,从近代到现代,日本对外关系行为存在从“狂信派”起始,到“希律派”与“狂信派”博弈,到“狂信派”获胜暴走,再到回归“希律派”,这样一个变化过程。具体而言就是,德川幕府时代后期,幕府对外部冲击采取的是“狂信派”式全面排斥和隔离的方针。明治维新之后,由于维新功臣有的秉持“世界主义”,有的信奉“国家主义”,他们在处理对外关系时往往产生激烈的争执,其结果就是,日本开始在“希律派”和“狂信派”之间游走。“希律派”的做法是吸收近代西方国家制度建设明治新国家,“狂信派”的做法是“征台”、“征韩”、“吞并琉球”以及与中国对抗。从明治时代到大正时代,再到昭和时代早期,由于藩阀政治和短暂的政党政治的作用以及维新元老的制衡,很长一段时间内,日本始终在“狂信派”和“希律派”之间游走。日本对中国采取的是“狂信派”的做法,具体体现为甲午战争、三次出兵山东、发动“九一八”事变等。日本对西方殖民国家采取的是“希律派”的做法,具体体现为加入国联、强调加强国际协调、签署华盛顿海军条约和伦敦海军条约等。日本在处理对外关系上针对不同国家所采取的不同做法就是在“狂信派”和“希律派”之间游走的结果。

20世纪20年代中后期,随着藩阀政治的结束以及政党政治的式微,日本国家主义势力日益猖狂,“希律派”和“狂信派”的游走演变为两者之间不断的博弈。博弈的结果是,20世纪30年代,日本带有法西斯色彩的“狂信派”全面战胜“希律派”,军阀掌控了政府权力,军阀政治主宰国家。最终“狂信派”的排他主义向外狂泻而出导致了战争。而不义的战争最终把日本一步一步地拖进战败的境地。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吸取战争教训,在对外关系行为准则上抛弃了战前那些扩张排斥式的“狂信派”做法,而重新回归到吸收协调式的“希律派”做法。这种变化体现在国民身上就是,崇尚和平的民族主义行为方式不再是外向型,而是内向转化为以国家自豪感为主的形态,告别了极端民族主义引发出来的仇外政治行动。作为对外关系行为参与主体的国民,在意识形态上发生根本性变化是战后能够长期坚持“希律派”融合主义的最大保障。

秉承和平的对外关系理念,战后的日本推崇以兼收并蓄的融合主义作为对外关系行为准则。

四 全方位务实主义的政策方针

秉承和平主义的理念,推崇融合主义的行为准则,也意味着日本是要以全方位的务实主义方针来制定对外政策处理对外关系。

明治维新之后,迅速实现了强兵富国的日本开始膨胀,其时的对外关系理念是社会达尔文主义,是要紧随殖民主义的步伐开展对外活动。充斥着殖民主义的外交政策,使得近代日本通过行使武力的方式牟取所谓的“国益”。日本发动的侵华战争对中国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更是变本加厉地将侵略战争扩大到东南亚、南亚和太平洋区域。一言概之就是,近代日本以“确保国益”“维护帝国利益线” [5] “八纮一宇”“大东亚共荣圈”为国家理念不断地对外进行扩张。这种扩张体现的是一种狂妄,也就是说扩张不仅仅是张狂的,更是建立在自身梦痴虚幻上的妄想。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先后主动与中国、俄国、德国、英国、荷兰、美国、印度、澳大利亚、法国、苏联等世界大国直接交战,就是这种狂妄式扩张的具体表现,注定要招致失败。

战后确立了和平主义理念的日本在制定对外政策处理对外关系时,不再将对外关系建立在妄想之上,而是采取了务实主义方针,全方位地开展对外活动。

1955年10月,曾经因为对“旧金山和约”和日美安保条约持不同意见而分裂的日本社会党左派和右派实现统一。11月,受到日本社会党统一的影响,持保守主义立场的自由党和民主党也走向了联合。日本形成了自民党和社会党两大政治势力对决的“五五年体制”。意识形态迥异的自民党和社会党在争夺政权的角逐中,围绕着国家发展的方向和道路进行对决。由于自民党内派阀的存在,夺得政权的自民党在执政问题上依然存在党内派阀的竞争。派阀之间围绕着组阁问题发生利力的博弈和交易。一般而言这种自民党内部派阀之间争斗的程度甚至超过自民党与社会党的对决,而这种争斗是通过内部的博弈、交易和妥协完成的。

战后初期,自民党内部基本上形成了以吉田茂为代表的保守本流派和以鸠山一郎为代表的保守旁流派。之后,派阀或者以继承的方式延续或者分裂而出形成新的派阀,派阀之间围绕着利权展开党内竞争,这种派阀政治成为自民党的一大特色。保守本流派主张重视经济和贸易,依靠美国和反对强化军备。保守本流派将发展经济蓄积国力作为国家的根本,而把日本与美国结盟接受美国的保护当作确保国家安全的一种策略,采取的是接受美国保护换取经济发展的时间和空间的实用原则,信奉和推崇的是不折不扣的务实主义。吉田茂、池田勇人、佐藤荣作、田中角荣、大平正芳、宫泽喜一等人都是保守本流派的代表人物。而鸠山一郎等保守旁流派主张摆脱对美国的依赖依从实现对美平等,修改宪法特别是宪法第9条,恢复军队和重整军备,实现自主外交积极地拓展外交空间,推崇和执行的是改正对美从属体制的修正主义。鸠山一郎、岸信介、重光葵等人是保守旁流派的代表人物。保守本流派与保守旁流派不断争斗的本质是如何处理对美国的关系,如何看待和处理国家主权的问题。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自民党保守本流派与保守旁流派不断争斗的结果,除去鸠山一郎政权和岸信介政权、福田赳夫政权等之外,总体来说基本上是保守本流派占据上风组阁执掌政权。从而在这个时期,日本基本上采取的是务实主义的外交方针。需要强调指出的是,为了在与社会党的政权角逐中保持党内团结一致,无论保守本流派与保守旁流派哪一派组阁执政,没有任何一派被完全排除在利益和权力之外。为此,即使是在保守旁流派执政期间,为了摆脱依从美国的局面,也积极推行了全方位拓展外交空间的做法,采取了务实主义的做法来处理外交问题。

20世纪50年代美苏冷战中,日本恢复与苏联的外交关系,既是鸠山一郎政权为摆脱从属美国推行全方位外交方针的结果,也是为了加入联合国以及解决日本和苏联战后遗留问题的务实主义的结果。日本与中国实现邦交正常化、与中东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同时发展关系、与尚未建立外交关系的巴勒斯坦相互设立办事机构、既不承认撒哈拉阿拉伯民主共和国(西撒哈拉)的同时也不承认摩洛哥对西撒哈拉地区的领有控制、与朝鲜进行关系正常化交涉都是日本实行务实主义外交方针的体现。本着全方位务实主义的外交方针,时至今日,日本与195个联合国会员国和观察员国中几乎所有的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6] 与联合国、世界银行、世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东盟、欧盟等几乎所有的国际组织建立了联系。

对外关系理念和准则确立之后,在实际的外交实践过程中,日本要想真正秉承全方位务实主义方针实现和平主义理念,还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 mwKgvoobtPmu/Ng2Xdcd4whGHNgFqIk8iEyiVEZ+Lfq+sP/xk/ZB2sgTJBfIwq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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