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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真性

通过这种反抗,比科把自己塑造成了萨特所描述的本真性的化身。用萨特的话说,本真的存在包括“以对境遇有清醒和真实的觉察为前提,接受此境遇下产生的责任与风险,不管人生得意、失意,还是遭受怨憎之时,都能矢志不渝”(1956:75-76)。本真地存在就是充分地认识到自己是自由的,并在这种自由和属己的境遇条件下做出自己的选择。在海德格尔看来,本真性,除了有能力选择一个人的可能性并承担选择的后果之外,更重要的是要决然地面对我们“最本己的能在”(1962:299),即我们的死亡。如果一个人,就像比科那样,能够直面死亡,理解并接受这种可能性——“最本己的能在”,那么他就是本真地存在着的。如果任何人都能领会到并坚定地面对死亡是他无所关联的(个人化的和不可让渡的)、不可逾越的(无所逃避的)、确定的(不可否认)和无定期的可能性,并以无所畏惧和泰然处之来接受它,那么他就本真地存在了(海德格尔,1962:309)。当比科把他的死先行地看作是他本己的可能性时,他已将自身从恐惧的魔爪——最重要的是对死亡的恐惧——中解放了出来。海德格尔解释说,先行有死“最终被证明是对人自身最本己和最大的能在的可能性的领会,即本真存在的可能性”(1962:307)。比科的先行有死是对他自由的自我展露。因此,说“不”意味着死要比没有自由地活着要好得多。

本真的“向死而在”的生存直接指示出它的反面,即非本真的向死而在。这种被“畏惧”——尤其是对死亡的畏惧——所挟持的生存方式,正是比科(我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说明)在种族隔离压迫时期谴责黑人们中间所存在的自欺和错误的意识。在非本真情形下,一个人不仅不断地在逃避“我是谁?”的自问或者说是他的自由,而且也在逃避他将死的现实。他拒绝承认或认清死是他最本己的、无所关联的、确知的、无定期的和不可逾越的能在。这种非本真性表现为海德格尔所说的“沉沦”(fallenness)之在,在其中个体参与进日常的闲言碎语(idle talk) [12] 之中。这种日常的闲言碎语回避了个人死亡之永恒在场的现实。在这种谈话中,死总是被构想为发生在其他什么地方,是对其他人而言的。日常话语通过将死亡简化为一个抽象的、普遍的范畴,从而使它脱离人的位格。日常话语不是说“我会死”,而是说“一个人要死了”。它拒绝承认死是一种具体的现象,所有的人,不管他们愿意与否,都必然是会遭受到的。死,是本己的,我自己的,专属我自己亲身经历的死亡。这一特性却被简化为一个跟我毫无关系的人的死。换句话说,日常话语麻醉、过滤、使人镇静,使人对死亡的现实麻木。对一般日常的个人,意识到死亡不仅会产生恐惧,还会产生焦虑(angst)或存在主义的“畏”(anguish)。哲学家(特别是存在主义者)对这种非本真的存在方式给出了不同的名称,尽管他们都指的是同一现象,但也有细微的不同。对黑格尔来说,非本真性可以被理解为“苦恼的意识”(unhappy consciousness);对马克思来说,则是“虚假的观念”(false consciousness);对克尔凯郭尔(Søren Kierkegaard)来说,是“生存审美模式”(aesthetic mode of existence);对萨特来说,是“自欺”(bad faith);对加缪来说,则是“荒谬”(absurdity)。

比科借助黑人(觉醒)意识哲学对“真”和“善”的坚定追求,将自己从种族隔离压迫所产生的虚假观念、非本真性和自欺中解放出来。他认识到,作为一个受压迫的人,他的处境并不像表面看上去那样是自然的、无所作为和不可改变的,他也意识到,选择过自己的生活并非不可能。对压迫的迷惑和无知才使被压迫者对他们的处境处之泰然,形成了一种命定的状况。例如,在种族隔离最严重的时期,财富的分配显得如此自然,如此天定,以至于大多数黑人对此都不加质疑。波伏娃(Simone de Beauvoir)对这种虚假观念曾这样描述道:“……压迫的诡计之一是在自然状况下伪装自己,因为毕竟人不能反抗自然。”(1994:83)这意味着,受压迫的黑人的处境已如此严重以至于他甚至无法意识到自己是受压迫的。这样一个受压迫的人就处于虚假的观念的控制之下。比科从虚假观念中解脱出来,更加清楚地看到了自己的处境,并因此以一种源自纯粹反思的反叛行为所产生的果断和坚毅来为自己在那种境遇下的存在承担责任。因此,我们很明显可以看到,本真性不仅需要坚毅,而且需要巨大的勇气(即是其所是的勇气)。换句话说,比科告诫自己种族隔离状况不必是现在这个样子,而是可以将它改造成它应该趋向的状况。

因此,比科的生命成了对本真性的探索和追寻。正如萨特所指出的,本真性也是此在的自我苏醒和自我确认,而在此之前,此在是被腐化了的,即是一个异化的自我。在世为黑的本真存在必须要从对恐惧和死亡的恐怖中被解放出来。作为一名叛逆者,比科(和法侬一样)只承认一项权利——一项导致他英年早逝的权利——“要求他人做出人道行为的权利”(Fanon 1967 a:219)。 9/XIhyczYsQZ59YyjoQtS9mVmAGxDNhF9Ctd9KzWsIe88i5L5KTP/Q/fQW6YE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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