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商业信用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分析,本书结合企业使用商业信用的动机,梳理已有研究,从市场竞争效应、质量保障效应和信号效应三个方面分析主动提供商业信用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从强制性效应探讨被动提供商业信用对技术创新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客户提供商业信用,可能会通过利用价格优势提高客户忠诚度,进而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一方面,商业信用优惠条款实际上是产品的价格组成部分,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商业信用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Schwartz, 1974)。也就是说,企业提供商业信用,使企业在产品价格上具有优势,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商业信用条款能够提高客户忠诚度(Wilson and Summers, 2002),供应商企业通过提供优惠的信贷条件,可维持与客户之间的联系,保持自身市场份额(Paul and Wilson, 2007)。也就是说,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可以通过提供优惠的信贷条件,提高客户的忠诚度,进而提高企业自身竞争能力。
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可能会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许家云,2018)。郭晓玲和李凯(2019)认为企业在横向竞争市场中的地位优势能够削弱由上游供应商集中度提高引致的抑制挤压效应,进而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促进激励效应。企业竞争能力越强,在横向竞争市场中的地位优势越凸显,进而削弱供应商集中导致的抑制挤压效应,激发企业技术创新意愿(张志新,2019)。与此同时,企业竞争能力提高,可以促进企业的销售,增加企业的销售收入,进而为企业研发提供资金支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因此,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可能会增强企业价格上的优势,维护自身市场份额,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可能进一步通过抑制挤压效应,对企业研发投入产生促进激励,以及通过增加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利润,为企业研发提供资金支持,最终促进技术创新。
也有另一种可能,在完全竞争市场中,由于产品的可替代性较强,供应商的控制能力较弱,购买商很容易在市场上找到替代的供应商,这样造成商业信用违约,不利于商业信用提供者的正常销售,进而破坏企业原有的资金链条,不利于企业创新发展。这种情况下,因为商业信用违约而造成技术创新的抑制效应,产生负向的竞争效应。
因此,市场竞争效应下,商业信用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提供商业信用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效应(Pike et al., 1998)。创新企业新研制出的产品往往不被客户熟知,向购买商提供商业信用可以允许客户先使用产品后付款,增加客户对创新产品的了解,进而增加对创新产品的需求,进一步刺激企业创新。
在产品交易中往往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供应商无法完全了解买方企业的实际信用情况,或者,买方企业无法完全了解供应商的产品质量。供应商向买方提供商业信用这一行为本身可以使买方企业先了解到产品质量再进行付款,这有效解决了质量信息不对称的风险。相较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供应商能够更轻松并且低成本地获取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的、阻碍企业间贸易往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了企业之间的信任程度。
有了质量保障,企业之间的信任程度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融资约束,提高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经济社会中的信任机制往往是相互作用的,当某一种信任基础缺失,其他信任基础则会受到更大的重视(刘凤委等,2010;崔兆财和周向红,2020)。官小燕和刘志彬(2020)发现,社会信任可以缓解企业内外部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和融资约束程度。融资约束的改善,可以增加企业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
所以,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可以使买方企业先了解到产品质量再进行付款,这使产品的质量得到保障,降低买方企业潜在的违约风险,解决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企业之间的信任度,从而降低代理成本和融资约束程度,提高企业创新意愿及获取创新资源的能力,促进企业的创新。
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可以向金融中介传递其经营和财务状况良性的信号,从而更易于获得来自金融机构的外部融资。Ma 和 Ma (2020)研究发现企业使用商业信用能够获得更多的银行信贷,两者形成互补关系。在代理成本高的企业,这一关系更为深刻。国内学者江伟和曾业勤(2013)也支持这一观点。这是因为,在企业申请银行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财务信息,其中应收账款占比越大暗示企业的销售状况越好,能够为客户提供商业信用的能力也表明企业未来将有更多的现金可收回,这种良性信号能使企业获得银行的信任,提高银行的贷款意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企业创新投入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创新资金的持续供应,另外缓解了企业的融资约束,从而支持了企业技术创新。
此外,企业商业信用良好会获得金融中介的信任从而降低债务融资成本。应付账款能反映企业的经营质量并具有抵押的功能,对于金融中介来说,这可以降低发放贷款的风险,从而会调整授信企业的信用等级,这样对获得银行信贷的企业来说可以获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物权法》的出台有效地提高了企业抵押担保效率,简化了抵押物品的出质程序,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并使这种信号融资效应进一步加强。《物权法》对物的归属权做出规定,强调对权利人的物权做出保护,这将有利于企业利用债权融资,扩大企业的融资来源。姜军等(2017)研究表明,《物权法》提升了债权人的保护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并且保护程度的提高有利于债权人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资金,也将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
因此,企业提供商业信用,可以向金融中介传递其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良性的信号,从而使其便于获得来自金融机构的外部融资。此外,还可以获得金融中介的信任而降低债务融资成本,使企业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创新研发,促进技术创新。所以,这一效应为商业信用的信号效应。
以上三种效应均是从企业主动提供商业信用的角度出发,探索可能对技术创新的影响。事实上,企业在提供商业信用的过程中,不乏存在被动使用的情况。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律保障机制不完善的背景下,商业信用的产生及延续可能源自企业的恶意拖欠行为(陈彬等,2016;曹俊杰,2020),这会限制企业的经营发展,对企业创新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本书将其定义为商业信用影响技术创新的强制性效应。
刘小鲁(2012)认为提供商业信用是因买方恶意拖欠行为而被动产生的。供应商并没有意愿提供商业信用,是被采购商拖欠账款造成了被迫提供商业信用的现状,这种情形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效率的提升(于博和植率,2017;刘廷华等,2018)。这种强制性效应存在市场要挟的危险。大客户往往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这使企业的谈判水平减弱,产品价格降低,蚕食利润空间,产生买方垄断势力效应,对企业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处于交易劣势的企业会提供更多的商业信用,增加现金持有水平,从而向客户传递出利好的信号以维护企业与强势客户的关系。一旦大客户中止交易或出现财务危机,企业将面临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等财务风险。如果缺少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和源源不断的资金保障,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将被削弱,这种削弱作用在上市后更加明显。张杰和刘东(2006)基于江苏省制造业企业的调研发现,中小企业拖欠货款严重影响企业的技术创新。
另外,林钟高和张春艳(2019)指出提供商业信用存在领先使用者的陷阱。由于创新活动具有高不确定性、高成本等特征,多数企业试图让客户,尤其是那些领先使用者自己设计和开发产品,这时公司仅以生产制造者的身份向市场引入这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然而,这种做法降低了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对企业的创新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过于集中的客户群使企业没有进一步更新技术的动力;与此同时,企业与一个或几个比较集中和固定的客户保持长期合作关系,虽然在初期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但这会使企业技术创新迎合特定客户的需要,造成企业对潜在市场需求的感知能力下降,技术创新能力减弱,进而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总结上述提供商业信用影响技术创新的机制分析,得出以下理论假设。
首先,市场竞争效应带来的倒逼机制,可能会激发提供商业信用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强度,促进创新;其次,提供商业信用可能通过质量保障效应促进企业创新;最后,商业信用的信号效应,会降低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便于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外部融资,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融资便利。
对此,本书提出研究假设2.2.1:提供商业信用能够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不过,提供商业信用也可能给企业的技术创新带来负面影响。
首先,市场竞争效应可能带来的违约风险,会不利于技术创新;其次,强制性效应可能存在于弱势企业,尤其是规模相对较小、市场势力较弱的企业可能会因强制性特征被迫提供商业信用,一方面企业被迫提供商业信用带来大客户依赖性并削弱了后续创新的动机和能力,另一方面这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资金占用,不利于企业资金的流动性,使企业受到资金约束并带来财务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创新。
对此,本书从反面提出研究假设2.2.2:提供商业信用不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