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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范围的界定

本书题目拟定为《金代汉族家庭形态研究》,故须对“汉族”与“家庭”进行界定。

(一)“汉族”与“汉儿”“汉人”“南人”

本书所研究的“汉族”家庭仅指民族成分而言,使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汉族”概念,亦即包括属于金统治地域内的全部汉族人,不包括汉化严重的女真、契丹、渤海及其他民族。之所以如此区分,目的只在于显示这种不同民族间的差异,而并不是“汉人”“南人”家庭之间的地域、水平差异。

有金一代,“汉族”“汉人”“汉儿”“南人”甚有区别,文献中出现的“汉人”并非与现代意义上的“汉人”外延与内涵完全契合,具备其历史时代性。关于“汉儿”“汉人”与“南人”定位,学界史家多有讨论。为使对本书所研究的汉族与金代所存在的汉儿、汉人、南人形成正确认识,以防混淆,特总结如下:

就两者具体民族属性而言,刘浦江与张中政先生都认为其民族属性为汉族,有的学者则认为“汉人”包括非汉族,如张其凡先生与张新艳先生。但这两位学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认为金后期“汉人”作为整个汉族指称出现,“汉人”与“南人”融为一体 [9] ;后者则以地域为划分标准,认为“汉人”并不等同于“南人”。 [10] 赵翼《廿二史剳记校正》记载“金以先取辽地人为汉人,继取宋河南、山东人为南人” [11] 。刘浦江先生认为,金代所谓“汉人”,专指原辽境内的汉族人民,“汉人(汉儿)”严格区别于“南人”。 [12] 陈述先生谈到,汉人虽是表明民族的,却并不全以民族作区别。依此来看,两者虽有区别,但并非完全以民族而论,而是兼之地域,并且还存在等级的区别。陈述先生称,辽金时期,汉人曰汉儿,口语文言一致。并且汉、汉儿、汉人一语在社会上使用无恶意,不含任何轻蔑、诟詈等贬义。 [13] 但也有学者有意对“汉人”“汉儿”“南人”分等级对待。张中政谈到“汉儿”是辽朝旧称的沿用,对汉人的一种轻蔑的称呼,一部分宋朝统治区(河北、河东)的汉人,不称“汉儿”。

书中对于“汉人”与“南人”的民族成分与地域性指代不做探讨亦不妄下定论,但确定的是,所探讨的金代“汉族”人仅以民族区分。

(二)“家庭”与“户”“家族”“宗族”

家庭是同居共财共爨的以婚姻为基础的血亲或拟制血亲的社会组织 [14]

婚姻与血缘是家庭存在的纽带,拟制血缘亦包括在内,这种间接血亲互动更需要法权关系的维护。如此,家庭涉及历史、社会、法律范畴,致使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家庭概念的界定讨论甚多。但就其最主要的外在表现形式——同居、共财、共爨三点成为构成家庭的要素,毋庸置疑。

1.关于“家”“户”。

家、户同作为日常生活组织单位,联系紧密,普遍来看一家即一户,但两者又不完全相同,其区别就在于划分标准的不同。通常情况下,婚姻与血缘是成家的必备条件,由于现实的情况,户往往被行政单位化,使之与家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从而使得各自所要凸显的社会目的大大不同。“家”更强调其“宗”的法权关系和历史归属感;“户”则具有极强的行政意义,作为社会征发各种徭役兵役杂税的个体单位而存在。 [15] 依此看来,在金代,只要占有户籍,一个人同样可以称其为一户,这可以作为家庭的特殊现实实例,但是婚姻、血缘作为确立家庭的纽带作用并不因此而失效。

2.关于家庭与家族、宗族。

本书中家庭与家族、宗族联系密切,家庭统属于家族,家族又统属于宗族,以血缘亲近划分五服以内属于同一家族,其余疏亲则属于宗族,而家庭仍作为其基本单元存在。

自80年代以来,伴随社会学领域关于家庭社会史研究热情的高涨,对于家族、宗族以及家庭的研究成果也逐渐增多。家庭史研究以家族史研究为前导,以“族”为直接研究对象相对较多,后来“家庭”才逐渐成为研究的重点范畴被凸显出来。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传统家庭与近现代家庭外延与内涵都发生了变化。中国传统家庭强调其宗族家族性,强调宗族不仅是一种血缘性的组织,更主要的是代表着在这一组织中实行的一套尊卑有序的原则;现代家庭则更注重将每一小家庭单独看作是一个存在个体,承担其自身以及社会责任,家庭独立性强。家庭存在于家族与宗族之中,“所谓族是由许多家所组成” [16] ,在始终保持其历史归属感与阶级本质的内涵之外,从外在形式、结构角度来看,家族与宗族某种程度上就是一个大家庭。费孝通对家庭进行这样的界定,“家庭指的是这样一个基本三角,由‘夫’‘妻’‘子女’构成。各种变化逃不出这个基本三角。”阎爱民同样从这个基本三角关系出发,对其做出这样理解,“家庭可以是一个核心家庭,也可以是个复杂的大家庭,乃至扩延到一个宗族。” [17] 冯尔康更进一步指出“族是有男性血缘关系的家庭聚合体” [18] 。王玉波认为“宗族、家族只是其(家庭)不同发展阶段的外在表现形式罢了” [19] 。岳庆平认为:“家庭与家族在理论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家庭范围较小,是一同居共炊共财单位;而家族范围较大,不是同居共炊共财单位。家庭与家户在理论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家庭是个社会范畴,着重于亲缘关系;而家户是个行政范畴,着重于地缘关系。简言之,家庭是以亲缘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同居共炊共财单位。” [20]

由以上可知,家庭囊括于家族、宗族之中,从其与之内在的历史归属本位关系来看,家庭永远无法游离出家族、宗族,但二者又存在明显的区别。是否同居共财共爨成为其区别的主要外在表现形式,这不仅意味着家庭规模的扩大,更代表着此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更甚者是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的互助以及依赖联系亲疏变化。“家”与“族”二者之间真正存在的区别和联系都可以归结为,其人与“宗”的内在原则,这一行为规范永远不变。以往尤其早期学界对于家庭、家族宗族的研究,全篇往往重在着墨于以何种标准来界定“家”与“族”,如何将家庭与之区分,这作为家庭或者家族史研究的基础,理应给以清晰的定义。但是如果将旨在过分强调二者之间的差别,作为文章的理论基础而对其进行探讨,对于二者持泾渭分明抑或避重就轻,只谈某一方面的治学态度,都是十分不可取和不科学的。所以,一味试图将家庭与家族宗族分开,不是本书所坚持宗旨。仅从人口规模基础上用是否同居共爨来区分二者,家族宗族便只成为单纯的数量累计和自然亲属关系的叠加,以致失去了其本质的意义,亦不是本书研究重点所在。分析家庭、家族、宗族三者联系、区别和发展变化中反映的当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百姓生活,有利于对整个金代社会的把握,以古鉴今,才是家庭家族史研究的真正价值所在。

总而言之,在中国古代,家庭都是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存在,当家庭各方面发展到一定程度便可称为一个大家族抑或宗族。界定何为家庭、家族、宗族,执着于将家庭与家族、宗族进行区分,难免偏激。“为了研究某个具体的问题的方便,也可将家庭的定义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人类学家出于本学科的需要,可用家族定义取代家庭定义;而心理学家出于本学科的需要,也可将家庭界定为性格相互影响的单位。” [21] 本书鉴于此,所论及的家庭史中亦有对于家族宗族这一特殊大家庭的史料运用,这属于本书讨论的研究范畴和概念界定之内。 abUmR5lCRjRA9g3UpPLIU0eYV3o7haT3PAD1pBcA/NIO5HqAxMl45RB/fyrFJt7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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