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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管理改革进程

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需要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只有基金规范和有效地使用,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为国民实现更大福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是伴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政府预算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来的,公共财政预算制度及其组成部分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支撑。

社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历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3—2006年,在这一阶段,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文件和制度规定层面被提出,然而由于当时的社会保障体系和政府预算制度均不完善,此时的社会保障预算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社保基金还是作为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这严重制约了社保基金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第二个阶段是2007年至今,在这一阶段,社保预算管理被简化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并于2010年开始正式实施。之后,中央和地方逐步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公共财政和社保日趋精细化的管理要求。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正式提出社会保障预算概念。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将社会保障预算在法律层面做了规定,“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1996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初步设想》,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并阐释了社会保障预算的目标与方案。1999年,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由财政部门进行依法监督”。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和对或有负债的有效监督”,按照这个要求,社会保障自然也在预算管理范围内。

由于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相关体制亦未理顺,加之此时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亦处于起步阶段,无法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提供支撑,因此,这一阶段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大多还是停留在文件和制度规定层面,并未真正实施。

2007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围绕社保基金管理提出“两步走”战略:第一步先建立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待条件成熟后,将公共预算中的社会保障支出与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合并,最终形成完整的社保基金预算, [12] 社会保障预算在一定程度上被简化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编制范围、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编。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实施,从法律层面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修订,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的编制,预算管理制度日趋完善。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法治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中央和地方不断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规范化、透明化水平逐步提高。在编制范围方面,各地不断扩展纳入预算管理的险种,从一开始规定的五个险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逐步扩展,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在编制流程方面,部分地方将“一上一下”的编制流程改为“两上两下”的编制流程,从而更好地与政府目标相衔接。在编制方法方面,部分省份开始使用中长期框架来编制预算,如青海、辽宁、江西等,以提高社保基金的预测能力,并征订中期政策承诺。 [13]

与社会保障体系相匹配,我国已经建立起较系统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在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运行效益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诚然,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总额控制较弱、中长期预测能力偏弱等问题,还需要同时在制度规范和技术层面对其进行持续优化。 23iefGP3I33OlMdWCYmFoL2KwlA2sLzIuXso2ssXU4OXeZq4jDBN0M+T98iCXX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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