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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现代财税体制是一个统称,系由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现代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体制、现代税收制度等一系列凸显“现代”特征的子体制所构成的统一体。围绕现代财税体制的基本特征而转,瞄准现代财税体制的基本特征持续发力,是找寻“十四五”时期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着力点和着重点可以依循的有效路径。

(一)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

作为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当然要以现代预算管理制度为镜鉴。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可以高度概括为“完整性、统一性、可靠性、公开性和年度性”。所有这些,既勾勒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轮廓,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之义,更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根据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的原则,特别是针对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议》做出了如下部署:“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

易于看出,“十四五”时期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线,就是围绕完整性、统一性、可靠性、公开性和年度性,推进财政支出标准化、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其主要着力点和着重点,落在“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上。

所谓“全面规范透明”,就是预算的编制、执行以及决算须严格遵循现代预算管理的基本规范,坚持全面公开透明。一方面,要将全部政府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既不允许有游离于预算之外的政府收支,也不允许有游离于预算管理一般规范之外的政府收支。另一方面,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提升预算透明度,将全部政府收支从头到尾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之下。

所谓“标准科学”,就是预算收支尤其是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有科学的标准作为依循。一方面,要从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入手,合理确定各类预算支出的定额标准,推动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另一方面,要深入推进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定额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发挥标准对于预算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所谓“约束有力”,就是要全面落实预算法,强化、硬化预算的法治约束。一方面,要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实行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另一方面,要坚持所有政府支出以取得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为前提,任何预算调整或调剂事项,都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

在上述基础上,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不仅要每逢花钱必问绩效,对每笔支出做成本效益分析,力争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产出,而且要健全以绩效为导向的预算分配体系,推进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政策实施效果。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作为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调整当然要建立在“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这不仅是因为,只有同时发挥两个积极性而非仅有一个积极性,才能极大增强党和国家的生机活力从而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才真正契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属性。也是因为,面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形势、新要求,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发挥两个积极性而非一个积极性。

两个积极性特别是地方积极性的发挥,当然须以科学规范的现代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为前提。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预算法》中关于“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原则,同时针对现行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议》做出了如下部署:“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易于看出,“十四五”时期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调整的主线,就是围绕有利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明晰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和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其主要着力点和着重点,落在“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上。

所谓“权责清晰”,就是要有清晰而明确的中央和地方之间事权和支出的责任划分。一方面,要按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更好发挥作用的原则,以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边界为前提,清晰界定好作为一个整体的政府所须履行的职责(事权)范围;另一方面,要将政府所须履行的职责(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加以分解,从而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事权)范围。在此基础上,与事权相对应,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

所谓“财力协调”,就是要形成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理财力布局。在清晰、明确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一方面,根据现行税制体系中的各个税种属性,将其分别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另一方面,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税种划定中央和地方的收入来源。以此为基础,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格局。

所谓“区域均衡”,就是要稳步提升各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立足我国各区域之间发展极不平衡的现状,一方面,要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在清晰论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及性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另一方面,要通过调整完善中央对地方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将中央转移支付的效果落实在提升各区域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可及性水平上。

(三)完善现代税收制度

作为现代财税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当然是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区别于传统税收制度的基本特征,就在于“促进税收公平正义”进入税收制度建设目标系列并日趋凸显。这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条件,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跨越的重要关口。

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跳出相对偏重组织收入职能的思维惯性,致力于从满足人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度定位现代税收制度,同时针对现行税收制度格局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建议》做出了如下部署:“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

易于看出,“十四五”时期税收制度改革的主线,就是围绕促进税收的公平正义而优化税制结构,并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税收征管制度。其着力点和着重点,落在“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上。注意到当前中国的地方税体系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直接税体系建设,直接税体系的建设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直接税比重的高低,也可以说,建立现代税收制度的主要着力点和着重点,是落在“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上的。

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首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实现共同富裕以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需要出发,把实现税收分配上的公平正义同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紧密对接,将税收质量和效益作为考核税收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尺。

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还要针对事实上潜藏于不少人头脑深处的只有间接税收入稳定、可靠、及时的传统认识,从重新审视间接税和直接税的各自优劣入手,告别“间接税崇拜”心理,确立诸如直接税具有间接税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直接税和间接税宜均衡发展、直接税比重高低系现代税收制度的主要标志等一系列现代税收理念和思想。

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也要针对现行税制体系间接税比重相对较高、直接税比重相对较低以及企业税收来源相对偏高、自然人税收来源相对偏低的短板,通过扩大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范围、适时开征房地产税、加大税收对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的调节力度和精准性等举措,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办法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和税收来源结构。

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又要针对现行税收征管体系相对适应于征收间接税和企业税、相对不适应于征收直接税和自然人税以及相对适应于征收流量税、相对不适应于征收存量税的弱项,通过数字化征管手段创新、技术优化升级、集合优势资源等办法,破解现行税收征管机制对税制结构优化的掣肘,将税收征管机制建立在同时对接间接税与直接税、企业税和自然人税以及流量税和存量税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机制向现代化的转换。

随着直接税比重适当提高、直接税体系趋于完善,特别是在打下适应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房地产税正式开征这个基础的条件下,健全地方税体系便可适时提上议事日程。与之相联系,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逐步扩大地方税政管理权等几项工作,便能水到渠成。再进一步说,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的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也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aoT5N7EkWadHjZUTVMltt0wIu1c70/kGsOxoeOX87DVE7DlL/roAdDQW4XUozkF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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