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下半年以来,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逐渐成为经济学界、法学界和社会热点话题。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引发社会热议。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进入新阶段。
与《反垄断法》一致,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也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个方面。不过平台经济有其特殊性,分析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需要从其基本特征出发,加强针对性。近期国内已有一些研究关注平台经济反垄断和监管问题。例如,王世强总结了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垄断的一些新特征,如垄断工具的极度高效性、对消费者与政府反垄断规制部门的较强隐蔽性、策略应用的高度组合性等。 [1] 曲创、王夕琛认为,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具有跨界滥用平台支配地位和滥用相对数据优势等新特征,平台势力和垄断行为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形成机理,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需要有新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视角,强调行为后果分析与差异化分析,加强多部门协同监管,严格限制大平台无序扩张。 [2]
与国内已有研究相比,本章首先基于经济学中双边市场(多边市场)理论,对平台经济基本特征尤其是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做出归纳概括,对平台企业垄断造成的效率扭曲做了较全面的梳理,并总结了平台经济发展的中国实践,由此形成分析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基本理论框架。基于理论框架,第二、第三部分内容分别分析了我国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若干热点问题和一些深层问题。对热点问题的分析强调传统经济学框架和平台理论框架的分析思路差异及可能引起的结论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