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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欧盟、南美洲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规划比较

虽然从上述关于欧盟、南美洲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的跨境基础设施发展历程来看,不论是发展的背景、发展的时间、覆盖的地理范围,还是项目发起人的性质和项目规划方式等都大相径庭,但通过笔者的对比分析发现,这三个地区都十分重视项目规划这一环节,并且主要通过项目选择和项目评估来确保项目符合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形成、区域一体化发展的目标以及参与各国的利益。以下就分别对这三个地区在这两方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对比和分析。

一 项目选择

跨境基础设施项目作为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选择和规划直接决定了区域跨境基础设施的发展质量,同时也对区域内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有着深远影响。为了令项目能够同时符合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发展目标和区域内各国基础设施发展的利益诉求,欧盟、南美洲和大湄公河次区域都在跨境基础设施的项目选择和决策过程中开展了积极的合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合作制度。

(一)欧盟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选择

从欧盟方面来看,由于各成员国在国家基础设施管理制度、设施状况、资源水平、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将项目提出和选择的权力部分交给成员国,建立了让成员国通过合作来提出和选择跨境基础设施项目的机制,在考虑各国利益的同时推动跨境基础设施网络的建设。泛欧能源网络战略(TEN-E)中提出的共同利益项目(Projects of Common Interest,PCIs)便是很好的例证。

PCIs是连接欧盟国家能源系统的关键跨境基础设施项目,它至少是十二个优先走廊或领域的一部分,并且至少涉及两个成员国且能够产生重大的跨境影响。 [10] 鉴于众多成员国都希望利于自身发展的项目能够进入PCIs名单,加之PCIs对于区域能源网络发展的重要性,欧盟委员会为了确保项目的“优先地位”及其跨境“正外部效应”的产生,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PCIs项目选择与决策机制。在项目提出阶段,依据十二个优先通道或领域所形成的次区域小组将基于每个优先走廊或领域所覆盖的地理范围来提出项目,项目发起人(project promoter)可以是TSO、任何对PCIs感兴趣的投资者、配网运营商或其他系统运营商等任何根据国家法律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 [11] 候选PCIs提出后,将由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这些小组成员包括来自欧盟成员国政府、欧盟委员会、NRAs、项目发起人、TSO、ACER、ENTSO的代表。这些小组将负责评估候选电力和天然气项目是否符合PCIs的评价标准及其给欧盟带来的效益。其中,欧洲中部和东部的跨境石油互联互通和跨境二氧化碳网络的相关候选项目将由欧盟委员会负责评估。 [12] 在评估过程中,项目还应通过听证会或直接咨询的方式向包括能源生产商、配网系统运营商、消费者和环境保护组织等开展咨询。完成候选项目的评估之后,欧盟委员会将基于法定行动程序批准一份PCIs清单,该清单随后由欧盟委员会提交给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议会和理事会将在2—4个月内决定是否支持该清单,如果获得肯定,该清单将会生效,并成为未来两年内欧盟跨境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的对象,即便有人对清单提出反对意见,议会和理事会也不能要求对名单进行修正。 [13] 至今,欧盟已经按照上述的制度提出了4份PCIs清单。

(二)南美洲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倡议中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选择

与欧盟不同,南美洲基础设施一体化推进过程中并没有将跨境基础设施项目的提出权完全交给各国政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而是开辟了另一种在项目选择过程中的合作方式。从目前南美洲跨境基础设施的定位和规划方案来看,所有项目的选择都是依托一体化和发展中心提出的,这类中心是一个特定自然资源、人类居住区、生产区和物流服务的多国领土空间,通过交通、能源和通信基础设施的连接,可以促进倡议参与国间货物、服务、人员和信息的流动以及与世界其他地区的交流,它是参与倡议的十二国首脑共同决策的结果。这类中心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各国的经济、社会、政治和环境特征,因此依托这些中心选择和设计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不但符合各国的发展需求,也符合区域的整体发展目标,还能够在项目的推进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各个层面的跨境和边境合作。从具体的项目组合设计情况来看,为了能让跨境交通基础设施更好地发挥作用,并且尽可能地实现通关便利化,目前规划的很多跨境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都配套有跨境服务中心和跨境互联互通控制系统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建设在两国边境上的综合性全天候通关服务和管控设施,由此和跨境基础设施本身形成了功能更加全面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群,降低了项目功能不全或不能实际开通带来的风险。

(三)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选择

相比上述两个区域,大湄公河次区域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选择则呈现出了一种“松散”的合作状态。在经济合作计划提出的最初几年,由亚洲开发银行牵头识别了多条跨境公路作为次区域发展优先项目,其中包括诸多的核心工程,而这些核心工程促使各国致力于次区域合作,并建立和维护了责任和权利意识。然而,这种合作是在一种相对松散的制度安排下开展的,而这也导致了核心工程的筛选具有很大的弹性和实用主义色彩。 [14] 在最初的几年内,大湄公河次区域项目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每年一度的部长会议,六国部长在部门研究基础上筛选和确定核心工程,优先考虑改进、维护或复原工程,而非新建工程,考虑的关键因素则是资金筹集。由于纳入核心工程的项目能够得到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或技术援助,因此各国之间就项目选择的合作更多是对项目能够带来多大效益和必要性的共同判断。然而,这种判断也并非需要“全票通过”,因为项目的实施主要由项目直接所属国决定,并不要求次区域全体成员国一致同意。例如,对于一个涉及三个国家的跨境公路项目,只要其中有两个成员国决定启动其所辖部分,那么这条公路就可以部分开工。

不难看出,虽然上述三个区域在开展跨境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时采取了不同的合作方式,但都充分考虑了区域和成员国两个方面的利益诉求,这样选择出的项目不仅能够更容易被各国所接受而付诸行动、避免各国因项目而发生利益冲突,也能够更为客观和科学地安排项目资源,以促成区域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目标的实现。

二 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是判断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重要工作,其结果是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和决策的关键性依据。由于跨境基础设施项目相比于国内基础设施项目有很多不同之处,加之各国的项目评估制度存在差异,欧盟、南美洲和大湄公河次区域都开发了针对性的评估指标和方法,以便从区域整体发展的角度来对项目进行客观的评估。

(一)欧盟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评估

由于在项目提出阶段可能面对来自很多方面的项目建议和项目利益相关者的不同利益诉求,欧盟委员会通过立法的方式对项目的选择标准进行了确定,并且对如何开展项目评估进行了规定。仍然以泛欧能源网络中的PCIs为例来看,根据欧盟理事会等机构批准的《泛欧能源基础设施指南》( Guidelines for Trans-European Energy Infrastructure ),入选PCIs清单的项目必须符合的基本标准有:(1)项目必须是任何一条优先通道或领域所必需的;(2)项目的潜在总体效益必须超过欧盟规定的成本—效益标准;(3)项目必须有两个或以上成员国参加并对两个以上的成员国产生明显的跨境影响。与此同时,欧盟还对新能源项目、跨境二氧化碳网络等特殊领域的项目提出了具体的评价指标。 [15] 其中,成本—效益分析是从整个欧盟能源系统的角度通过计算和衡量项目的成本和产生的正负面影响来确定项目是否可行和必要,并且为项目的成本分配提供依据。从具体内容来看,项目的成本包括资本支出、项目技术生命周期内的运营和维护支出以及相关的报废和废物管理成本;而效益则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系统同步操作、区域能源供给安全与调节、系统恢复力与系统安全等。 [16] 从分析范围来看,不仅将涉及项目物理设施所在的国家,同时也会包括所有受项目影响较大的国家,最终结果将会确定项目对其产生净正面影响的成员国和项目对其产生净负面影响的成员国,这将会成为开展成本分配的最重要依据。在整个分析过程中,NRAs、ACER、TSO都会参与其中,但最终结果将由欧盟委员会进行确认,如果一个被列入清单的项目在开展跨境成本分配过程中出现不符合欧盟法律或与欧盟能源政策不相符的情况,那么项目可能就此从清单中删除。 [17]

(二)南美洲区域基础设施一体化中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评估

在南美洲方面,为了令基础设施一体化倡议能够真正科学和全面地推进,包括跨境基础设施项目在内的API项目的推出依托了一系列的方法论,这些方法论包括一体化国土计划(Integration Territorial Program,PTI)、灾害风险管理(Disaster Risk Management,GRD)、环境与社会评估(Environmental and Social Evaluation,EASE)和物流与生产一体化(Logistic and Productive Integration,IPRLG)。其具体内容如表2-1所示。

表2-1 南美洲跨境基础设施项目规划与管理方法论汇总表

从表2-1可以看出,COSIPLAN开发的这些项目规划方法论分别从项目时间、各国主权保障和国土开发、自然灾害风险与应对、环境与社会影响评估、物流和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对项目的影响和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由此而推出的项目事实上已经实现了功能上的集成,并且符合区域整体基础设施发展的定位和各个成员国的基础设施发展要求。

(三)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评估

如上所述,虽然亚洲开发银行对于大湄公河次区域跨境基础设施项目的选择采用了相对松散的方式,但这并不代表可以随意地提出项目并获得相应的资金。由于次区域六国大多基础设施薄弱,且发展基础设施的资金吃紧,因此都希望争取到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或技术援助,故在项目提出的过程中平衡了国家发展计划与大湄公河次区域中提出的经济走廊发展计划,甚至根据次区域的经济合作发展情况调整了部分的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而亚洲开发银行方面,虽然没有就大湄公河次区域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提出专门的评估方法,但根据既有的技术援助和贷款项目的相关评估办法对最早一批跨境基础设施项目进行了评估,并于2010年进一步提出了跨境基础设施项目的评估方法,该方法强调从项目市场收益、效率提高和福利收益三个方面来判断项目带来的国家利益、区域利益和影响。 [18]

从上述内容来看,虽然三个地区的跨境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方法和技术各不相同,但其核心点都可概括为成本收益平衡、实现多国受益、利于区域一体化发展。然而,由于上述的项目选择和项目评估过程涉及诸多利益相关者和影响因素,因此在实际实施中也出现了诸如拖延、内部斗争、民众抗议等很多问题,各地区也正逐步对其开展优化和调整。 2oemcqrpdywSlhZmMf+nylnNyS9AOXgzxzaP0jUcjFJY4pvWpeV7/cqh5ElxUi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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