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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民族问题,实现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而创设的伟大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选择的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道路,经过历史检验最终成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

在党的领导下,《宪法》保障纳西族人民充分享有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利,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历史夙愿。新中国成立后,纳西族的许多精英由于追求光明,积极参加党领导的革命事业,一大批有胆有识、在群众中享有威望的民族干部脱颖而出,成为推动纳西族社会发展的领军人物和中坚力量。纳西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生产,恢复经济,建设家园,纳西族地区发展虽然有地区差异,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各行各业均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历史上遗留的民族间的歧视误解得到逐步解决和化解,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关系进一步得到加强。

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

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进行民主改革的进程中,针对实际情况,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十分有效地领导纳西族人民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并于1953年完成了丽江纳西族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1957年年底,丽江纳西族地区实现了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纳西族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而在以领主经济为主的宁蒗、香格里拉县等纳西族地区,实行自上而下和平协商以及自下而上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民主改革。在西藏和四川纳西族聚居区,则在1959年前后实现民主改革。

中国共产党帮助纳西族人民实现了政治上的平等和当家做主的权利,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1954年,丽江召开了首届人民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二百多名代表中,纳西族占了59%。这是旷古未有的创举。为了进一步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58年9月24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80次会议通过成立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决议,纳西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了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愿景。1961年4月10日,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宣告成立。自治县成立后纳西族干部队伍全面茁壮成长,各级政府机构中有一大批纳西族干部得到培养和提拔。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干部队伍中,纳西族干部占60%以上,县委书记是纳西族干部,基层领导干部中,纳西族干部占70%以上。新中国成立后的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政协中,都有纳西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积极参政议政,共商国是。

20世纪80年代以来,纳西族的受教育水平取得了全新的发展,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关怀下,一大批纳西族优秀儿女从基层农村乡镇起步,勤学苦练,接受了系统完备的高等教育,在社会实践中发奋图强,在各行各业中发挥才干,学识和水平得到党和人民的认可,纳西族党员干部队伍中,和志强于1985—1998年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第六、第七、第八届人民政府省长,同时是中共第十三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四届中央委员、第九届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杨光跃于2015年3月任四川省军区司令员,2015年10月任云南省委常委、省军区司令员。和占钧担任云南省政协副主席;和段琪、和良辉担任云南省副省长。为了云南边疆的稳定、发展和改革事业,纳西族优秀儿女施展抱负,大显身手,为云南及国家的发展,积极参与并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为了实现丽江纳西族地方经济的发展,有效整合资源优势,根据国务院文件批复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通知,撤销丽江地区和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设立地级丽江市。丽江市设立古城区、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作为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传承和延续,是全国唯一的纳西族自治县。2003年4月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开始区县分设后,玉龙县境内仍有纳西、汉、傈僳、白、彝、普米、苗、藏、壮、回十个世居民族,各民族呈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状态,有4个民族乡,14个民族村委会(原民族小乡)。全县20.97万人口中,纳西族人口占56%,汉族人口占15%,杂散居民族人口占29%。由于纳西族分布于滇、川、藏三省区,为了进一步落实保障杂散居地区纳西族人民的权益,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合理有益的补充,三省区均于20世纪90年代以来,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设立了4个纳西族乡,具体为: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三坝纳西族乡;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大安彝族纳西族乡;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俄亚纳西族乡;西藏昌都地区芒康县盐井纳西民族乡。这些民族乡的设立,对于优化和落实民族区域制度,保障落实散居地区纳西族的权益,凸显纳西族文化特色,促进当地各民族的团结发展,意义非凡。

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并列的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与此相应,《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基本法,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然而,正是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法地位,使其法律条文不可能规定得很具体,其内容具有综合性、原则性,其执法主体又具有多元化的特点,因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面临着一些问题。大力建设少数民族的“三支队伍”: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是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知识分子队伍和产业工人队伍。

关于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玉龙县的县情来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的实施情况。玉龙县历届县级主要领导都十分重视、关心和支持民族事务工作,始终把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紧抓实抓好。党政主要领导经常深入民族贫困地区调查和了解民族事务工作情况,成立抓民族事务的专门班子,全面负责《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为抓好民族事务工作提供了保证。

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三个民族乡的主体民族:白族和傈僳族的领导干部数量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实现了民族乡政府的主要领导全部由主体民族干部担任的目标。而且在乡镇机关的工作部门也配备了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进一步推进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班,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管理、科技知识和少数民族相关的专业知识,强练内功,提高素质。加大轮岗交流的力度及少数民族干部外派挂职锻炼力度,在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等方面得到了新突破、新进展。

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抓好每年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坚持因人施教、各有侧重,对民族宗教工作干部侧重组织他们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从理论上、政策上提高干部的思想认识;对各族群众,重点向他们宣传民族团结的好人好事,介绍本地区少数民族的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提倡和鼓励各民族间的互帮互助。在每年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期间,集中开展一系列形式生动多样的促进民族团结的活动,既注重达到教育群众的目的,又注重教育方式的活泼多样,能够吸引广大群众的参与,寓教于乐。

就目前存在的问题而言,首先是自治机关大胆行使自治权的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和体制条件还未真正形成;其次是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严重阻碍了自治权的行使;此外是一些已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仍然未能落实等。如果不通过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作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很难取信于少数民族群众,就会严重影响云南的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谐社会建设与国家的长治久安。

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言。散杂居地区民族立法工作滞后,民族法制体系不健全。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还不够。一些少数民族群众不懂得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与其他民族成员发生矛盾纠纷时,他们不是寻求法律途径或者依靠党委、政府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召集当地甚至周边不明真相的少数民族群众前来声援,容易导致一般性的矛盾纠纷演变为恶性群体性事件,甚至误判为民族矛盾问题。

三 《自治县条例》的制定与实施

2003年丽江撤地设市,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分设为古城区和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县是原丽江纳西族自治县的承接和延续,是丽江市辖区内纳西族自治的地方,也是全国唯一的纳西族自治县。因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不再存在,1990年颁布施行的《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也自行废止。基于这一县情,为尽快适应玉龙县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需要,制定符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的《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已势在必行。条例经2005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绩

(1)依法制定《玉龙纳西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下称《自治条例》)和其他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玉龙县的《自治条例》是区县分设以来,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制定的一部极为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全县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玉龙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新成果。

其他典型的单行条例如2001年6月1日经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施行的《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对纳西族特有的东巴文化作为世界记忆遗产和纳西族传统文化的弘扬、保护、传承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此外,《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玉龙雪山保护管理条例》经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对玉龙雪山的保护实现有法可依。

(2)民族团结工作不断增强

不断完善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至2007年,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已落实到全县16个乡镇、100个村委会、1162个村民小组、30个宗教活动场所。2003—2007年,民族地区因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生活中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3)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新突破

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发展,积极向省、市争取民族专项资金608.9万元,实施了加快民族地区脱贫发展的建设项目,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充分利用民族政策,向上级争取建设资金和配套资金,进行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建设等公益性项目。2012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33.7亿元,同比增长17%;财政总收入完成6.3亿元,同比增长55.9%,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4.5亿元,同比增长50%;规模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1.2亿元,同比增长4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2亿元,同比增长22.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现7.2亿元,同比增长23.1%;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960元,同比增长35%;城镇登记失业率、人口自然增长率、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范围内。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比重调整为24.9∶29.4∶45.7。

(4)《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得到贯彻落实

玉龙县现有九河、石头、黎明三个民族乡 [1] ,自《云南省民族乡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认真组织民族乡的干部、群众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结合民族乡的具体实际和民族特点,认真落实各项规定。正确处理好贯彻执行《民族乡工作条例》和《自治条例》的关系。做到二者的有机结合。落实民族乡的政权建设,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公民担任。落实对民族乡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基础设施建设、文化科技事业的投入上,从资金政策上给予倾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上级国家机关照顾民族地方的优惠政策在一些部门和工作领域还难于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于2001年2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施行后,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规定在上级安排的建设项目上,民族自治地方财力不能自给的配套资金,应当予以免除,但在具体操作中仍有一定难度。建议在民族立法工作上给予自治县立法工作机构经费和工作上的支持和指导。积极支持帮助民族自治县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上级部门应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充分尊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力。帮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和规定。

(1)坚持科学发展,自治县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2008年,全县生产总值完成14.99亿元,同比增长13.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7.79亿元,增长20.2%,加上跨县项目阿海电站在玉龙县境内投资完成7.56亿元,共完成25.35亿元,增长54.5%;地方财政收入完成1.24亿元,增长39%,农业总产值完成8.89亿元,增长24.3%;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报酬收入24033元;增长15.5%,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4.6%;农民人均收入2507元,增长23.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15.7%;工业总产值完成3.69亿元,增长21.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3.25亿元,增长24%;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人口自然增长率为5%。

(2)认真落实《自治条例》的各项规定

明确了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处理事务上的自治权力。玉龙县《自治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的印章,牌匾使用汉文和纳西文”。现所有的自治机关都执行此规定。为充分体现玉龙县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活跃城乡经济,促进旅游业的发展,规定:每年4月10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干部、职工放假一天;纳西族的传统节日“三多节”,放假三天。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自治条例》的相关规定难于落到实处,如:考虑到玉龙县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为充分调动自治县内各方面的积极性,吸引外地人才参与自治县的各项事业建设,第五十六条规定“实行自治县津贴”,但因多种因素至今难以落实。

区县分设后的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是一个农业大县、工业弱县、财政穷县、经济欠发达县,80%的国土面积为山区或半山区,城镇化水平低,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弱,虽然在民族自治优惠政策上提出了一些措施,但仅靠自治县的财力,难以落实,需要上级部门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优惠照顾和相应的倾斜。

为切实解决好在特少民族中,干部总数偏低,整体文化素质偏低,人数较少的问题。应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培训、教育、选拔力度。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需要继续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拓宽干部来源的渠道,在公务员、事业人员的招考录用中,实行下达专项聘用、录用特招指标。在大中专毕业生录用时,对特少民族毕业生给予优先录用。

(3)如何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从玉龙县的县情来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必须加快发展玉龙县的经济建设。从现阶段玉龙县民族问题的主要矛盾看,民族问题主要表现在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建设上。其次,结合玉龙县文化资源丰富的特点,必须加强玉龙县的文化建设。从“自强不息、敢为人先、克难奋进、开放包容”的玉龙精神起步,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制建设。加快玉龙县的自治条例、各种单行条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同时,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保障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民族区域自治的各个环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了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并实现各项目标,必须大力建设少数民族的“三支队伍”。 SrmydzwAVLgTYXJGZw8FFLE2ami8yop/0BjSUgW7HtxM5REryELiKc1iydvfnDZ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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