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会议十年以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开会讨论斯德哥尔摩会议建议的实施情况。这次会议的结果是在1982年5月18日通过了《内罗毕宣言》 [52] ,在这个宣言中,理事会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基本原则(第一段),同时也承认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的行动计划的实施还不够充分(第二段)。这些结论得到了联合国大会的支持,联合国大会因此决定建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来研究2000年及以后的环境保护的前景。 [53] 这一委员会的主席格罗·哈莱姆·布伦特兰发布了一份影响深远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 [54] 因此这个委员会通常被称为布伦特兰委员会。这一报告介绍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第二章的介绍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
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55]
联合国大会高度认可《布伦特兰报告》,不久之后决定召开第二次会议,这次会议的主题不是人类环境,而是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56] 自斯德哥尔摩会议的筹备阶段以来,如何调和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际上可能一直是国际环境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常被称为“地球峰会”或“里约会议”,于1992年6月1—1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 [57] 176个国家的代表团(大部分是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出席)以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营机构参加了本次大会。会议的协商达成了五项主要成果,分别是《环境与发展里约宣言》、 [58] 一项宏大的远期行动计划《21世纪议程》、 [59] 两个开放签署的全球公约(分别聚焦气候变化 [60] 和生物多样性 [61]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成立(归属于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 [62] 一个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权威声明(《关于所有类型森林的管理、保存和可持续开发的无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协商一致意见权威性原则声明》)。 [63] 另外,里约会议增强了区域的凝聚力,1994年,由非洲提议通过了一项防治荒漠化的多边公约, [64] 同时也促成在1995年签署了一项关于高度洄游和跨界鱼类种群的协议。 [65] 图1-2概括了这些成果。
图1-2 里约会议(1992年)
本书第二编将会谈及在里约会议上开放签署的两个条约。在这里主要分析的是《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从法律的视角来看,《里约宣言》是这三项成果中最重要的一项,也是涵盖国际环境法全领域的最具代表性的文件。它包含了一个简短的序言和27条基本原则。 [66] 从《斯德哥尔摩宣言》发布后,重心就由环境保护逐步转向环境保护与日益凸显的发展问题之间的关系,发展问题与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也失去了关联。回顾往事,《里约宣言》在相互竞争的环境与发展两者之间实现了一个公平的平衡。许多原则(例如第3条、第5条、第6条、第7—9条、第12条、第13条、第20—23条)都表现出了较明显的发展腔调。但是,《里约宣言》同时还提供了被最广泛接受的国际环境法主要原则的构想,包括预防原则(第2条)、代际公平原则(第3条)、公众参与原则(第10条)、跨界和全球事务合作原则(第18条和第19条,还有第7条和第27条)、风险预防原则(第15条)、环境影响评价原则(第17条)以及污染者付费原则(第16条)。《里约宣言》还触及环境事务中的个人权利问题。第1条原则规定人类“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这样的表述不如《斯德哥尔摩宣言》那样直截了当。在当时看起来似乎是一种倒退,人权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从那时起变得日益重要,以至于掩盖了20世纪90年代所表现出的担心。此外,《里约宣言》还在第10条原则中明文表述了所谓“环境民主”的主要构成内容。这一原则指出:
每个人应有适当的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中包括有害物质和活动的信息……而且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
第10条原则还规定:
应提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和补救措施。
最后,《里约宣言》还提到了履行的问题,第8条原则指出:
尤其需要“减少和消除不能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并倡导适当的人口政策”。
第9条原则鼓励技术转让,第10条原则确保民间团体的参与,第12条原则避免利用环境作为借口来限制贸易,第13条原则针对环境危害赔偿来制定国家和国际手段,第14条原则防止危险废物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里约会议所制定的履行战略具体体现在目标远大的《21世纪议程》之中, [67] 它包括一个序言和47个章节,共计数百页,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社会和经济方面;第二部分:保存和管理资源以促进发展;第三部分:加强各主要群组的作用;第四部分:履行手段)。当然,我们在此无法详述这一冗长的文本。但是我们足以看出发展的问题贯穿于这一文本的始终。序言的前两段就为发展问题定调,指出:
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必须建立在对环境与发展问题采取均衡的、综合的处理办法的基础之上。 [68]
我们在文本全文中都可以发现这一重点,特别是在第一部分社会和经济方面中。《21世纪议程》第39章通过表述这一领域将来的条约谈判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从法律的视角进一步阐释了这一整体性政策:
进一步制定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法,并应特别关注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的精致平衡;必须澄清和加强现有环境领域的国际文本或协议与相关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议或文本的关系,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别需要。 [69]
《21世纪议程》这一文件的主要目的是指导整体性措施的履行,它在各个不同领域的实际效果参差不齐,也许是因为它所设定的目标太过于宏大。但是,它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宏图,描绘出了环境政策无比宽泛和多样的适用领域,例如大洋和海洋的保护(第17章)和水资源的保护(第18章),化学品和废物的管理(第19—22章),生态系统的保护(第11—13章和第15章),土地资源的规划和管理(第10章和第14章),甚至还有生物技术的管理(第16章)。《21世纪议程》还是2015年通过的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后文将会谈及)的一个重要前身,相比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2000 Millennium Development Goals,MDGs)而言,《21世纪议程》对其内容的贡献更大。
里约会议还促成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ECOSOC)建立了一个新的机构,即可持续发展委员会(Commiss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CSD)。 [70] 虽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已经被一个高级别政治论坛所取代,但是它20年的运行经历还是值得一些评价。它由53个联合国会员国组成,由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根据地区分布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它的职权主要是监督《21世纪议程》、《里约宣言》和《约翰内斯堡计划》(后文会谈及)的履行。随着时间的变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重构了这一宽泛的职权范围,主要聚焦于考察各国针对《21世纪议程》所提建议的履行报告,以及这一领域内制度性合作的指导原则的进展情况。1993—2003年,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全面评估了《21世纪议程》的各项构件。2003年,它制订了一项跨年度计划,分为7个周期(履行循环),每两年一个周期,每个周期关注其职权范围内的一个特定方面的问题。 [71] 最早的三个周期关注的问题分别是水管理和人类定居(2004—2005年)、能源发展和大气保护(2006—2007年)以及广义的土地资源管理(2008—2009年)。在其运行的最后几年,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关注的问题是交通、资源开采、化学品和废物管理以及生产和消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