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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

20世纪60年代,数个环境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并使人们意识到必须采取行动。 [22]

1962年,蕾切尔·卡逊发表了她的划时代著作《寂静的春天》, [23] 强调指出了杀虫剂对环境造成的副作用,认为它们更贴切的名称应当是灭微生物剂。本书是一系列重要出版物的第一本著作,它们关注的都是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例如,肯尼思·博尔丁的《即将到来的太空船地球的经济学》, [24] 麦克斯·尼科尔森的《环境革命》 [25] 或者巴里·康芒纳的《封闭的循环》。 [26] 与此相类似,梅多斯的报告《增长的极限》 [27] 所提出的惊人后果,都为罗马俱乐部的成立做了铺垫,它们也为吸引大众关注环境问题做出了贡献。 [28] 其他数个事件也加剧了这种紧迫感,例如利比里亚油轮“托里·坎荣”号在英国海岸搁浅,以及日本一个村庄的水俣病对居民的毒害(它是由一个石油化工厂的汞泄漏造成的)。

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启动了许多尝试。例如,在196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题为“人类环境的问题”并召开一次关于人类环境的联合国会议的2398号决议 [29] 。本次会议于1972年6月5—16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通常被当作现代国际环境法起源的时间节点。偶然的是,在本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巴西提议的一项决议获得通过,它强调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 [30] 这一决议关注的问题是环境政策对贫穷国家的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它重申了国际合作的主要的目标是将独立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置于首要地位,并确保人类的福祉、自由和世界安全。 [31]

一百多个国家的代表团和主要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斯德哥尔摩会议。数百个非政府组织通过一种当今绝大多数环境会议所采取的方式集结在会议周围,有些甚至还参加了会议。协商达成了三项主要成果,即一份《人类环境宣言》, [32] 通常称为《斯德哥尔摩宣言》,一项《人类环境行动计划》, [33] 以及随后不久成立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me or UNEP)。 [34] 图1-1概括了这些成果。

图1-1 斯德哥尔摩会议(1972年)

这些成果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斯德哥尔摩宣言》包含了一个序言和26条基本原则。针对这项重要的文书,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成果。 [35] 为了当前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强调它的某些主要主题。宣言的第1条原则确定“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和幸福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适当生活条件”是一项基本人权。

这一原则所引发的争论一直持续到今天,主要是围绕健康环境权是否存在以及它的范围和可能的方式。后文的第十章也会谈及,这一项权利现在已经体现在许多国内和国际制度中。从更广的角度来看,这一原则是将环境保护全部努力的出发点放在人类中心主义;换言之,环境保护对人类非常重要。宣言的第2—26条原则的主要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环境法这一领域的定义(第2—7条)、指导本领域工作的实质性原则的声明、一些特定的实施方式。第一部分包括对地球上自然资源的保护,包含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代表性样本(第2条),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第24条),还有最重要的——环境危害的预防(第21条)。后者对我们的主题非常重要,因为它概括了环境保护的三个支柱,即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但是有义务确保在其领土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得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外的区域造成危害。随后,《斯德哥尔摩宣言》还涉及履行的问题,特别关注了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以及它们的具体需求。在数个场合,宣言提及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在斯德哥尔摩会议筹备中的争论也很激烈。宣言回顾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在于确保获取一个健康的环境(第8条)或者应对一些特定的环境问题(第9条和第10条)。它还强调有必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第12条),另外,意义重大的是,它还针对国内环境政策对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发出了警示(第11条)。

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另外两项成果都与环境政策的实施密切相关。大会通过的《人类环境行动计划》包含了109条建议,主要是围绕三个基本主轴,即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和环境支持措施。在这一文件所涉及的多个主题中,第4条建议是将联合国环境事务的协调工作授权给一个单独机构。依据此项建议,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2997号决议,成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36] 直到2012年,这一联合国的附属机构由一个由58个会员国组成的理事会来进行管理,它们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地区分布选举产生,每期任期三年。 [37]

201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的成员扩充到联合国大会的所有成员。在2016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更名为联合国环境署,它的日常管理被授权给一个位于肯尼亚内罗毕的秘书处,由一个执行主任领导,目前是挪威人埃里克·索尔海姆。建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初衷主要是监督斯德哥尔摩规划的实施,包括第2997号决议第三部分所计划的环境基金的管理。从宏观上说,它的任务是促进环境事务的国际合作,包括规范的编撰。在过去这些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最具影响力的工作有可能就是大量的立法,特别是在著名的穆斯塔法·托尔巴(Mostafa K.Tolba)担任执行主任的任期内(1975—1992年)。

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影响是深远的,可以从三个层面对其进行评价。 [38] 在国内层面,会议为数个国家建立部长级机构来应对环境问题提供了推动力。 [39] 在区域层面,欧共体正是在这个时候开始制定环境立法。在国际层面,斯德哥尔摩会议不仅成功地引起了联合国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40] 而且还为大量协议的达成提供了动力, [41] 这些协议的领域涉及栖息地和场所的保护, [42] 濒危物种贸易, [43] 海洋污染 [44] 或迁徙物种的保护。 [45] 随后还有一些其他的文书在20世纪80年代得以制定,例如联合国大会于1982年10月28日通过的《第37/7号决议》(《世界自然宪章》), [46] 以及最重要的、在1982年12月10日获得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7] 它用了一整个部分(第7部分)和多个其他条款来专门规定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存。 [48] 值得关注的是,从80年代开始,环境条约的签订从可见的环境问题(第一代),例如污染和物种保护,逐步转变为更加复杂的环境问题。这一趋势的主要例证有1985年《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49] 及其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50] ,以及1989年《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51] 的通过。

除了以上这些重要的进展,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建议对特定环境变量所产生的影响还是要远低于期望值。有鉴于此,联合国决定重新评估全球环境治理问题,并计划于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另一次重要会议。 BdFJ/2TCsCNla7PfaEmPkOZqEG078n+cHYDq0xujhorOEy1Pe1Iqj3SyadtAOkl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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