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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长期以来,对特定资源或地区的保护都是与国家主权这一概念密不可分的。公海,国家主权或其殖民者及军管政府以外的区域是例外,很少受到国际法的调整,直到20世纪后半叶。

伴随着去殖民化进程的兴起,新独立的国家特别重视它们对其自然资源所拥有的权利,并将其看作实现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的前提条件。正如一位著名的评论员所说:

通过旗帜鲜明地运用主权原则(这里使用的是政治含义)来利用和自由处置自然资源,其目的是强调主权与自决权之间永久而无形的联系,主权不仅是自决权的政治实现(例如独立)的一个法律保障,同时也是自决权能在经济领域得以实施的永久保证。 [15]

在许多方面,也许还是似是而非,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是现代环境规制的基石。直到20世纪70年代,新独立国家运用这一原则的目的仅仅是以经济开发的视角来保护资源。但是,在后续的数十年中,这一原则与无害原则建立了联系,后来被概括为预防原则的起源,本书第三章将会谈及。

就当前目标而言,最终结果比这一原则在历史演进中的兴衰更为重要, [16] 联合国大会于1962年12月14日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1803号决议》。 [17] 这一里程碑式的决议,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国际习惯法的表述, [18] 在其第一段指出:

人民和国家对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应当是为他们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服务而行使。

自然资源主权的主要特点是它的永久性。主权实际上是规则,它的适用限制是“除非有必要在空间和时间上对其加以限制”。 [19]

根据这一决议起草者们的设想,本决议也有适用限制,即与外国投资者签署的自然资源开发协议可能引发的问题。但是,从20世纪60年代晚期开始,另一个种类的适用限制开始出现,即早期的环境规制所带来的限制。这个背景大概可以解释发展中国家对工业化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发起的第一次重要运动的怀疑。 [20] 事实上,正如后文所述,基于开发目的的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这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21] LgztAFgSc9sxtutkmHFux9kY06xXaulBRGiiAi2DzXLXWAFttks6gkWCau0Fl+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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