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问题进行国际管理的最初方法是围绕三个核心事项进行的,即调整特定资源开发、跨界污染和共享水道利用的规则。为了说明这些事项,借用三个典型案例会很有帮助,它们也经常被当作现代国际环境法的先例而被引用。 [3]
第一个案例是“(美国诉英国)白令海海豹仲裁案”, [4] 这个案例显示了不同国家对共同资源的竞争性开发所导致的难题。美国在1867年获取了阿拉斯加以后就采取了一系列步骤,针对白令海的航行活动建立了排他性的管辖。美国海军禁止英国船舶在白令海航行。美国、英国和俄国之间协商数年未果,后来依据1892年2月29日的一项条约,这一问题被提交仲裁。在仲裁庭审中,美国的核心观点是,美国享有该地区的主权(以前归俄国所有);有趣的是,美国还主张即使海豹处于美国领海范围之外,它也拥有权利和义务来保护海豹。后一主张是基于美国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一个理念,即美国被赋予了防止过度开发海豹的义务,而英国船舶的航行则对此造成了威胁。仲裁庭在1893年8月15日做出的裁决中否决了美国的主张并支持了英国。值得指出的是,美国的第二项主张的目的并不是保护这一物种本身,而是保护其经济开发。因此,海豹仲裁案很好地展示了那个时代的精神,尽管美国的主张也是一种创新。这样的一种考量也成为这一时期达成的数项动物物种保护条约的基础。 [5]
第二个重要的案例是“(美国诉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6] 这一案例展示了传统环境管理在本质上的跨界特性,它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7] 美国抗议位于加拿大领土上的一个冶炼厂排放的二氧化硫对其邻近的美国华盛顿州的农作物和土地造成了危害。依据1935年4月15日的一项条约,这一问题被提交仲裁。仲裁庭在1941年3月11日做出了裁决,并得出了一个著名的结论,即依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如果已发生后果严重的情况,而损害又是证据确凿的话,任何国家没有权利这样地利用或允许利用它的领土,以致其烟雾在他国领土或对他国领土上的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 [8]
这一基本原则后来在国际法院就“(英国诉阿尔巴尼亚)科孚海峡案” [9] 的判决中再次得以确认,并对国际法委员会有关合法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责任承担问题的工作造成了深远影响。 [10] 本章稍后也会谈及,这一原则的现代版本在今天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
第三个案例是“(西班牙诉法国)拉努湖仲裁案” [11] ,这一案例展示了传统环境管理的另一个领域,即共享水道的使用问题。法国采取了一些措施,使得拉努湖一个支流的水流改道。西班牙认为,这些措施影响了流入西班牙的水流量(通过卡罗河流入),因此违法了国际法。在其1957年11月16日做出的裁决中,仲裁庭驳回了这一诉求,并指出:
西班牙政府致力于建立与现行实证国际法类似的内容。它所展示的一些原则与现在讨论的问题其实并无关联。如果有一个原则禁止上游国家改变河流的水流并对下游国家造成危害,那么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当前的案件,因为仲裁庭认为法国的方案并不会改变卡罗河的水流。国际河流的产业利用导致了各种利益的冲突,事实上,各国对这些利益的重要性非常了解,也认识到有必要用双方妥协的方式来调整这些利益。实现利益的妥协的唯一方式就是在一个日益全面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12]
在那个时代(当今也是如此)通过缔结条约的方式来确定共享水道的利用是一个普遍现象。 [13] 其中有些条约仅仅包含了数条防止水污染的规定,而其他的条约则主要关注共享水道问题。 [14]
这三个里程碑式的案例揭示了20世纪60年代之前相关事务(现今这些事务归属于环境范畴)国际管制的方法。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总体上看,这些方法主要是促进特定物种或资源的经济开发。后文将会谈及,这一理念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依然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