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问题的国际法规并不是一个近期才出现的现象。早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就已经出现了类似今天国际环境法的数个先例。而现代国际环境法的显著特点是关注对环境本身的保护(根本上是为了人类的目的但不只是把它当作有用的资源)以及为达此目标而制定的复杂的法律措施。
本章的目的是详细介绍构成了现代国际环境法骨架部分的主要进展。 [1] 我们不想详述这些进展的历史细节, [2] 我们也不打算针对导致这些进展的多重原因进行一个综合分析。但是,我们仍将会讨论一些关键的进展,这些进展共同构成了一个总体趋势。从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环境问题的管理从一个保守型或一个资源型的逻辑转变为更加综合型的逻辑;而环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资源保护和自然保护,也涉及污染、人口过剩或环境安全。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保护环境的必要性就逐渐成为国际日程中最为紧迫的政策问题之一。然而,与此同时,晚近独立国家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努力确保环境管理不会成为他们追求自认为合适的发展政策的“紧箍咒”。
总而言之,本章所讨论的趋势如果用图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是一根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摇摆不定的线条。在过去的十年,对发展的考量得到了增强,特别是在2002年约翰内斯堡峰会、2012年里约峰会以及最近的2015年通过的《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定了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后,实际的实施已经启动。我们应当注意的是,“环境—发展方程式”当前需要进行重大的重新校准,以便实现(经济)发展/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的一个适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