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报应信仰并不是与理性相对立的。德尔图良在信仰上主张“惟其荒谬我才相信”,这只是一种对基督教信仰辩护的反理性方式。在信仰上,反理性的信仰并不太可能得到广泛传播和发展,因为其既不符合人们的认知逻辑,也不符合理性。特别是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在一定意义上,信仰和理性不仅不是对立的关系,而且是互相补充的关系。善恶报应信仰中做善事的人得到好报,做坏事的人受到惩罚,其逻辑架构符合人们的理性认知,既符合人们功利性的需要,又符合正当性的需要。
善恶报应信仰具有功利方面的原因。帕斯卡尔提出了信仰上的赌博论,他说:“让我们权衡一下赌上帝存在这一方面的得失吧。让我们估价这两种情况:假如你赢了,你就赢得了一切;假如你输了,你却一无所失。因此,你就不必迟疑去赌上帝存在吧。” 在赌博论者看来,无论上帝是否存在,相信它的存在是一件稳赚不赔的事情。明恩溥也认为:“神祇的被祭拜,就如同保险政策在西方国家的被采用,因为这是一种更为安全的办法。人们常说:‘宁可信其有,不愿信其无。’这就是说,如果神灵完全不存在,这样做也没有什么害处;而如果神灵确实存在,却又被忽视,他们就会发怒,就会报复。人们认为,驱使人类的那些动机也同样地驱使着神灵。” 这样看来,人类思维存在着共通性,虽然在宗教信仰上存在着千差万别,但是在信仰动机上却具有共性,即如果神不存在,信仰不会带来害处;如果神存在,信仰会带来好处,不信则失去一切。因而,在此意义上看,信仰是一件稳赚不赔的好事,是人们理性的选择。
善恶报应信仰也是如此,按照这个规律做事,对自己没有害处;如果不相信,则可能会使自己利益受损。善恶报应信仰既可以看作对未来的赌注,即做善事将来更可能赢得赌局,又可以被视为有利于获得当前的利益,因为善恶报应不仅给予人们以未来利益的诱惑,而且许诺给人们以现实的利益。在善恶报应的逻辑脉络中,遵循道德一定会得到好的回报,这种承诺对于理性的人而言具有强大的诱惑力。“当且仅当理性的人能够期待从一个规范中有所得时,他才会愿意接受这个规范。因此道德与相关利益相关,当且仅当我们在一个人们通常遵守规范的社会里生活得更好时,你和我才会在道德上遵从规范。” 当人们在善恶报应中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必然会产生对报应的信仰;在此意义上对善恶报应的信仰,是人的理性计算的结果和选择。
善恶报应信仰也符合实用主义的观念。实用主义比功利主义更进一步,他们甚至把功用性应用到了认知领域,在实用主义者看来,实用的就是真理。“实用主义检验或然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哪个能给予我们最有效的引导,哪个最能适合于生活的各个部分,并且能够与经验的各种要求全部结合起来,毫无遗漏。” 从实用主义的角度来看,如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那么道德肯定就是有用的,就是真理;善恶报应规律得以实现,善恶报应规律就是真理。“ 真是善的一种 ,而不是像通常人们所设想的那样,真与善相区别,是与善相并列的一个范畴。 凡是在信念上证明本身是善的,并且依据某些明确的、能够指出的理由也是善的,那么,我们就称它是真的。 ” 在实用主义者的眼中,在善恶报应中,善行恶行得到相应的报应,道德就获得了实用性的价值,道德及道德规律就是真理。
仅仅因为一种信仰许诺使人获得利益便轻易地相信,这种情况并不一定会在很多人身上出现,但是如果一种信仰能够通过正当的方式即成就美德的方式使人获得利益或幸福,那么,即使不能成为一种宗教性的信仰,也足以成为一种信念。善恶报应及其信仰的理性依据还在于其符合人们认知上的正当性信念。在人的信仰形成中,动机往往是多元的,包括传统、个人利益、情感和理想等在内的多种动机都在发挥着作用,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动机是正当性的信念。“可是作为支配的基础,单靠习惯、个人利益、纯感情或理想等动机来结合仍不够坚实。除了这些之外,通常还需要另一个因素,那就是 正当性 的信念。” 在信仰形成中,正当性具有重要作用,这是由人的社会本性决定的;正当性意味着对个人、对社会都有利,而不仅仅只是对个人有利。在所有的报应类型中,善恶报应基于道德进行赏罚,是最具有正当性的,越是具有正当性的信念越有可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和遵行。“我们不仅渴望服从规范,而且也渴望规范本身。如果我们不了解用来证明规范、判断规范有根有据的理性,那么服从就是不可能的。” 人们之所以相信道德,服从道德规范要求,就是因为善恶报应规律中的道德不仅带给行为主体以利益回报,而且也具有正当性。就如孔子所说的:“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就是讲的利益的道德性、正当性,只有依靠正当手段得来的富贵名利才是可以接受的;否则,就是不义的。如果一种信仰只对个人有利,而有害于社会、他人,那么,在这种信仰下,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就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个人的存在和长远的幸福也就无从谈起。基于人的社会性本质和理性,一种能够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信仰必然应该具有正当性。
信仰作为人类的独特现象,具有多样性的动机和理由。帕斯卡尔认为:“信仰有三种方法:即理智,习俗,灵感。” 在对善恶报应的信仰中,这三种方法可以同时适用。善恶报应信仰不仅符合人们的理智,也符合习俗和人们的直觉。在此意义上可以说,善恶报应及其信仰具有认识论上的依据。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逐渐形成的普遍的人类精神信仰,是对道德的相信,相信道德可以让人类生活得更美好。“人类的精神信仰通过对于掌握着同情、诚实及正义等伦理道德观的神和恶有恶报的是非观的笃信而表现出来。” 善恶报应信仰在一定程度上与这种精神信仰是相通的,因为,善恶报应信仰归根结底是以道德作为基础和依据,体现为一种对道德的相信精神。促成信仰的动机因人而异,在有些人是单一的,在有些人是多元的。善恶报应之所以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和信任,就在于这种理论不仅在理论上是合理的,能够给予人们以利益、幸福等许诺,而且符合人们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