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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对奖励和惩罚的质疑

对善恶报应反馈手段即奖励和惩罚的质疑一直都存在。在反对者看来,善恶报应中的赏罚是一种非常幼稚简单的观念,体现出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机械关系。质疑者不仅来自义务论者,也来自后果论者。在义务论者看来,反馈体现和鼓励的是行为上的功利性,把道德给庸俗化了;真正的道德行为只能出于对道德的虔敬,而不能出于趋利避害的功利性目的。有些后果论者则认为,依靠奖励或惩罚的手段并不能促进人们良好的道德行为,而是相反,即不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在质疑者看来,无论是奖励还是惩罚都不是合适的道德手段,损害了人们对道德的认知和履行。在他们眼中,惩罚和奖励就是“大棒加胡萝卜”,简单粗暴;奖励和惩罚作为手段,忽视或扭曲了道德的目的和人的成长。

在质疑者眼中,奖励不仅不能使行为者在认知上明白行为的意义,而且在行为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使得人们纯粹为了报酬而去行动,而出于报酬激励的行为又难免会陷入奖励疲劳,即没有奖励就几乎无法刺激人们去行动。“奖励并不能产生我们希望的变化,但这里的关键是奖励还产生了其他情况:奖励用得越频繁,对奖励的需求就越大。我越经常许诺你以恩惠做我所欲之事,我就让你越对这些恩惠作出反应,甚至让你越指望得到这样的恩惠。在后文中我们将会看到,竭尽所能做事情的其他更真切的理由不存在了,剩下的就仅仅是为了得到报酬。不久,提供奖品成为习惯,因为少了奖品就做不成事情。” 也就是说,“物质的报酬会败坏性格。如果被制约成只有物质报酬才肯做事,那么在没有报酬的情况下,他们就很难使唤了” 。认为物质奖励把道德与物质利益挂钩,导致没有报酬就很难刺激人们去行动,是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腐蚀。这种质疑存在的问题在于只看到了奖励的负面作用,而没有看到奖励的正面功能;只看到了物质奖励,而没有看到精神上、名誉上的、荣誉上等多种奖励方式。不可否认,现实中的确存在着很多出于报酬的行动,但是并不能因此而否认奖励对人们的认知、行为的引导作用。这种质疑一方面以偏概全,没有以全面科学的视角看待奖励特别是精神、荣誉奖励的作用。另一方面,混淆了手段与目的的界限,认为奖励这种激励手段必然会带来行为的腐蚀;作为手段,奖励是中性的,其对行为的影响既有负面的一面,也有正面的一面。

有些学者认为奖励作为一种物质刺激必然会导致人们行为上注重自己利益的自私自利。美国学者斯托特指出:“强调物质刺激,我们就将三个熟悉的社会杠杆,权威、服从、同情移向了鼓励自私的方向。……最后,这还意味着,自私肯定是有什么好处的。要不然,干吗要奖励它呢?” 在斯托特看来,物质刺激抑制了良知,“而且还发出了自私自利是适当的信号” 。很多人对报应思想中的奖励持相同的质疑观点,认为报应反馈思想是一种很低级的物质激励手段,在这种激励手段下,人们做出的符合道德的行为并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而只是一种自私自利的算计。不过,这种质疑至少在两个方面存在着问题。其一,在报应信仰中,报应的内容与物质利益之间绝不能画上等号,虽然,在很多情况下,物质上的利益作为报应的一个重要内容,但是报应也可能是名誉、荣誉等精神上的奖励,甚至是自己良心上的心安理得。其二,在报应思想中,从来没有主张过自私自利是个人行为的出发点,在报应理论的逻辑建构中,道德是逻辑起点,道德的行为得到相应的好报,不道德的行为受到相应的惩罚;道德的人获得好的回报是其道德行为的必然结果。虽然并不能排除有些人出于自私自利的目的而遵循道德,但并不能因此而得出所有人都抱有自私自利的动机。如果因为有人因精致利己而遵循道德就把道德反馈手段全部否定,这就犯了因噎废食的错误,把目的与手段完全混同起来。

质疑者不仅质疑奖励,也质疑惩罚的合理性。质疑者认为惩罚是一种不可靠的、违反伦理的手段。在质疑者看来,被惩罚者要遭受惩罚的痛苦,这本身是恶的。“惩罚犯罪的人,那是错误。” 的确,惩罚是强加于人的痛苦,但是这种痛苦并不是毫无缘由的,而是其咎由自取。强加于行为者的惩罚不仅对行为人有意义,而且对于社会也有重要的价值。即使是质疑者也认识到,在一定情况下,惩罚是必需的,即为了更大的善而对一部分犯错的人进行惩罚是应该的。如果惩罚所带来的后果比不惩罚所带来的后果好,那么惩罚是必要的,换句话说,如果为了威慑目的或者是为了矫正错误,惩罚是被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惩罚具有工具善的价值。不管怎样,虽然很多学者都认为惩罚的目的不是惩罚本身,但是都不能否认其功效。惩罚对于人的认知和行为系统而言是必要的反馈,通过惩罚告诉这个人做了错事,就应该承担起后果和责任。对社会而言,对犯错者的惩罚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而且也会对社会其他成员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让其他人不敢效仿。从中可以看出,惩罚既有对行为人的制裁和对其他人的威慑这种工具性作用,又有通过惩罚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矫正、使其获得关于正确行为认知的价值性目的。所以,惩罚不仅是一种可靠的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手段,也是对个人的一种教化,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具有价值性意义。

有的质疑者认为惩罚只是一种驯化手段,没有伦理上的意义。尼采认为:“那些挨受惩罚的作恶者们对他们的‘过失’的感受,无非就跟斯宾诺莎一样:‘没想到这次居然失手了’,而不是‘我本来不该这样做的’——,他们屈服于惩罚,就像人们屈服于疾病、灾祸或者死亡一样,带着那种由衷的宿命论,毫不反抗……” 在尼采看来,“惩罚以此驯化人类,不过也不是而使之‘改善’” 。尼采认为,惩罚虽然是人类社会必要的,但惩罚本身不具有任何道德意义,并且惩罚只是像驯化动物一样驯化人类自己,并不能改造坏人。叔本华也持类似的观点,他认为,通过各种措施,“的确可以使自私自利的人明白,假若他放弃某些小利,他将获益更多;并且可以教育恶毒的人知道,他将因损人而更害己。但是永远不可能劝服一个人摒除自私自利本身及邪恶本身;正如一只猫决不能被说服放弃它捉老鼠的癖性一样” 。不过,叔本华其实承认了教育及措施的工具性价值,即使不能改造人的自私自利本性,但是可以达到让其遵守道德的工具性价值。并且,无论是尼采还是叔本华,无疑都太过于悲观,没有看到奖励或惩罚对人的改造和教育作用。

质疑者认为在赏罚反馈中,即使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也是鼓励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计算和估量,为了达到后果斤斤计较从而丧失了对道德本身的追求,导致道德行为的异化,即看似道德的行为实质上却不是道德的。很多学者坚定地否定赏罚的道德意义,斯坎伦认为:“根据我的意见,任何程度的自由和自决都不能使赏罚论题成为在道德上可以接受的。” 这种反对归根结底在于反对者既没有看到赏罚的工具性作用,也没有看到价值性意义。反馈中有物质利益的成分,也有纯粹精神性的荣誉和名誉等。如果把报应反馈机制中的所有行为都归结为利益的计算,那么,这种观点无疑是太过于片面了。并且,人的动机往往是多元的、动态的。比如一个人做出某种行为,其动机可能是伦理的,也可能是利己的、服从的,甚至可能是直觉的、本能冲动的,更有可能是多种动机的权衡和考虑。对结果的考量并不一定是人们做出某种行为的唯一动机,在这种意义上,认为反馈系统中人的行为仅仅是利益的计算,既是不充分的,也是不准确的,这种观点无疑是把无限复杂的人类思想和行为给简单化、机械化了。

与此相关联,还有的质疑者认为赏罚反馈中的美德已经异化成为追求个人权力和安全的工具,即美德工具性,已经不能算是真正的美德了。面对美德工具性的质疑,我们可以超越义务论的观点,承认道德本身具有工具性,同时,也要看到道德的价值性。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道德的工具性和价值性并不是不可能统一于同一个行为之中,问题在于是否仅仅把道德作为工具,是否仅仅把其作为实现其功利目标的纯粹工具。在善恶报应理论和实践中,对后果的重视并不意味着对道德价值性的排斥。我们并不否认,在现实中,奖励和惩罚作为手段有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和负面价值,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奖励和惩罚作为有效手段,的确起到了工具善的功能,也蕴涵着价值性的意义。对于善恶报应而言,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取消奖罚,而在于通过更合理的设计避免奖罚的消极方面,让其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对美德工具论的质疑是在一种二元论的观念中看待道德赏罚反馈,只看到了赏罚的工具理性,无视其价值理性,这种观念无疑是片面的、不充分的。

善恶报应中的奖励和惩罚对于个人和社会都是必要而重要的。“一个不能还原为我们日常具体经验的概念,就像不能交换消费品的货币。它不是一个象征,而是一种欺骗。” 反馈正是把善恶报应观念在现实中实现和体现出来,使善恶报应的合理性不仅体现在理论中,也体现在实践中。在个人认知行为系统中,反馈不仅引导、规范着人们的认知,而且直接制约着人们的行为。在社会系统中,赏罚反馈是社会普遍理性的反映,能够通过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奖罚反馈并不是行为主义的控制论,也不是强控制,而是软控制,个人的自由意志仍然能够发挥作用。

虽然赏罚反馈面临着种种质疑,认为其不仅无助于真正的道德的培养,也无助于好的行为的养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古往今来,奖励和惩罚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奖励和惩罚不仅是制约人们行为的有效工具,而且也是引导、塑造个人和社会的重要手段,即赏罚反馈不仅具有手段善的作用,而且能够把手段善升华为道德之价值善。由于善恶报应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各个学派中,无论是在儒家中,还是在道教、佛教、民间信仰中,其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特别是在儒家思想中,善恶报应更是一项基本的内容。 oKNcCSyNVUS8iKdi6O4pYMH7Bs3XbNBTSeMqvX3YO8BvsmVYOMXlWwDhnRE7OM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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