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不仅包括报复性惩罚,也包括补偿性惩罚、修复性惩罚和改造性惩罚等。对行为人错误行为的惩罚不仅是对其错误的报复,是对行为人的告诫、威慑和改造,而且是对受害者的补偿;通过惩罚修复社会关系和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的良好运行。在本质上,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对人的教育改造是同一个过程。因而,惩罚的功能是多方面的,不仅体现在直接的对违反道德的人的惩罚,也体现在社会伦理价值的完成、教育功能的实现等。
惩罚是对社会道德秩序的维护。对违反秩序的人进行惩罚这种强力反馈,能够起到威慑作用,使其停止这种行为,做出符合社会要求的行为。亚当·斯密认为:“根据对保持社会秩序的必要性所作的考虑,我们经常有必要坚持自己对合宜而又恰当的惩罚所具有的那种自然意识。” 在斯密看来,出于对社会总体利益的考虑,惩罚是必不可少的,他还承认惩罚在死后及来世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即使法律依靠强制力来维护,知法犯法、以身试法的人依然层出不穷。任何一个社会都很难根治犯罪行为,这是由人性的复杂性决定的。“如果我们是理性的,我们的行动就会服从绝对命令的支配。不过,事实上,我们并不必然就是理性的。” 人类行为动因的复杂性往往是超乎个人意识的,其中既有理性的,也有感性的,还有生理本能的。就如人人都知道用功读书才能取得好的成绩,但是即使人人都想获得好的成绩,仍然有很多人做不到用功读书。这就是理性的局限,也是知与行之间的距离。“知识即美德”之类的命题虽然看到了人的认知与行动的紧密关系,但忽视了认知与行动之间的距离。而惩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认知与行动之间的距离,以强制力的方式迫使人们做出符合规则要求的行为。
虽然很多人认为惩罚仅仅是一种强制性制裁,但是不可否认,惩罚的意义绝不仅仅止于此。惩罚不仅对被惩罚人本身是一种制裁,同时也是一种制裁式教育,以一种严厉的方式告诉他不应该做什么,同时也是对其他民众的警示。“的确,在任何以优秀为目标的活动形式里,正是由于在应得正义的情景中,惩罚具有一种基本的教育作用……” 不过,在现实中,惩罚的教育作用往往被低估了。“应受的惩罚应该是 纠正性的 ,而不仅仅是报应的。” 惩罚绝对不仅仅是为了报复而惩罚,而是具有改造人的思想和行为的作用。“惩罚之所以有意义仅在于它也处在事物的因果链条之中。我们可以通过教育使一个人变得有道德,也就是说,影响他的性格,引导他为社会利益而行动。” 惩罚是塑造人的方式,正如对孩童无限度的溺爱难以使之健康成长一样,惩罚是以禁止的方式告诉人们什么是社会公共意识所反对的,使人通过惩罚不断社会化。
人类文明之初就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惩罚,很多学者都认识到惩罚的教育意义。就如福柯所说:“关于惩罚的宣传不应具有肉体恐怖效果,而应是打开了一本供人阅读的书籍。” 在他看来:“惩罚应该成为一个学校而不是一个节日,成为一本永远打开的书而不是一种仪式。” 当然,我们不可否认,可以通过说理教育让人们做有道德的人,但是讲道理的教育方式并不是百分之百有效的。善恶报应这种思想并没有否认说理教育的作用,只不过,它更强调一种后果反馈机制。在行为的养成中,通过反馈能更有力地让人们看到或体会到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并且,人的认知差异、自控力差异使得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通过教育就能真正认识道德、遵守道德。对不能真正认识道德、不能自觉遵守道德的人,惩罚的因果反馈是非常必要的手段,能够起到单纯教育所起不到的作用,这种作用既可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性作用,又可能是对人的教化作用。
惩罚不同于报复,报复是个人采取的,并不具有社会的合法性;而惩罚是社会采取的,是集体意志的反映,其目的和效果都是多重的。惩罚不仅仅是为了社会良好秩序的恢复,也是为了个人的改造,就如涂尔干所说:“通过人们对惩罚的恐惧来祛除罪恶之源。” 其效果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对行为人错误行为的制裁,使其认识到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被禁止性,希冀后面不要重犯;另一方面,使周围的人受到教育和警醒,以儆效尤。福柯说得精辟:“如果不受到惩罚就会使人们重犯,并可能扩散开。” 拉罗什福科认为:“为了总是能够善良,必须使其他人相信他们决不能够不受惩罚地对我们行恶。” 可以说,惩罚是对善良的成全。因而,惩罚的意义不仅是针对行为人的,更是对社会的,其不仅是对行为人的报复,更是防止重演,是对行为人的强制教育,同时也是对社会关系的修复。并且,惩罚还具有社会平衡和情感满足的作用,对不义者的惩罚能够满足遵守道德秩序者公正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如果任何错误的行为都受不到惩罚,那么,破坏的不仅是整个社会正常秩序,而且道德的权威会丧失殆尽,对人们的道德信念也是严重的打击。所以,惩罚是正义的,对社会及个人都有益处,是社会普遍意志的体现。
人类在长期的文明发展中发现了奖励和惩罚这两种反馈手段,已经形成了路径依赖。迄今为止,各种形式和强度的奖励和惩罚在人类社会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人们找到的最适合的方法;在没有比其更有效更合理的方法出现之前,奖励和惩罚将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人的社会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奖罚依据的是社会贯彻的道德价值观念,在实现工具性功能的同时,也处处体现出社会的价值理性。赏罚是人类文明的产物,目前来看,也是人类文明不可或缺的。就如尼采所说:“如果赏罚被取消,那么做某些行为和不做某些行为的强有力的动机也就被取消了;人类的有用性需要它们延续下去。” 虽然尼采不承认赏罚本身的合理性,认为赏罚只是作为提倡或禁止某些行为的手段而被利用,不过,他承认赏罚的工具性价值。他还指出:“惩罚作为对损害的消除,作为对进一步损害的阻止。惩罚作为对受害者所受损害的偿还,不管是以什么形式(即使是以一种情绪代偿的形式)。惩罚作为为了防止干扰的进一步蔓延而采取的平衡性干扰。” 通过奖罚让个人获得关于道德的正确认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社会而言,则通过这种反馈,把人们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到规范的要求之内,使社会能够良好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