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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善恶报应面临的质疑

对善恶报应的质疑历来就存在,从柏拉图开始,人们就开始研究,如果一个人表现为正义的人,荣誉和奖赏就随之而来,那么就很难弄清楚这个人究竟是为了道德的缘故,还是为了荣誉和奖赏的缘故,“我们就搞不清楚他究竟是为正义而正义,还是为名利而正义了” 。这是对人们动机和行为之间距离的发现和研究。人不像动物那样不会掩饰自己的动机,人的行为动机往往是藏而不露的,因而,对于人在善恶报应中的行为动机的怀疑,进而对人的行为本身的道德性与否的怀疑就没有断绝过。

善恶报应受到的质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一种认为其只是一种很幼稚的思想,只是一种带有迷信色彩的机械的报应观;一种认为在善恶报应中,人们对待道德具有赤裸裸的功利性,没有从范畴上把利益与价值区分开来;还有一种认为善恶报应是一种决定论,消解了人的自由意志,并不能算是道德的行为。这三种观点都是对善恶报应思想的片面的看法,都是从一个有失公允的角度看待善恶报应,而没有全面把握善恶报应思想的丰富内涵。

第一种观点认为善恶报应只是一种很机械的报应论,带有迷信色彩,并且只是为了报应而报应,并不一定具有后果上的有用性。“结果主义理论告诉我们,要选择能带来最佳结果的惩罚措施,但报应论似乎完全不考虑结果而要求施加惩罚。” 如前所述,善恶报应作为一种人们行为中的因果规律,不仅体现出个人的需求和愿望,而且也是一个社会良好秩序的表现和实现方式。不管是世界各大宗教中,还是人们朴素的信念中都普遍存在着对善恶报应规律的认同和期盼,善恶报应不是幼稚的,而是深刻的。善恶报应中体现着人的理性与感性、理性与信仰、道德与幸福、自律与他律等关系,几乎所有的伦理问题都绕不过善恶报应理论。“善恶因果性既是伦理合理性的直接体现,又是伦理合理性的实现机制。正是通过因果律的运作,作为主观精神的伦理才有可能外化为合理的道德行为和具有现实效力的文明因子。” 善恶因果规律是一种具有现实性倾向的理论,其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而且潜在地蕴涵着合理性的实现途径。人们之所以对其误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善恶报应在现实生活中被庸俗化、简单化、机械化,把报应论还原为报复观。如民间的一些报应观念往往认为做一件好事必然有一个报应,事实上,这种机械的报应不仅在现实中很难见到,而且也为很多相信善恶报应的人士所不屑。

第二种质疑主要来自义务论者,他们认为善恶报应是一种目的论,把道德作为实现目的的工具。在质疑者看来,善恶报应理论实际上把利益与价值等同起来,“把目的合理性本身设定为价值,这样做实在是徒劳无益” 。按照义务论者的观点,善恶报应是不可接受的,其把道德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是对道德的歪曲和亵渎。在他们看来,出于利益考量的行为肯定不是道德的,“因为凡是出于考虑奖惩的行为,必定是一种利己主义的交易,这种交易本身根本没有任何真正道德价值” 。这种对善恶报应的看法无疑也是片面的。因为善恶报应作为一种对道德规律的描述和实现,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无法得出其只是为了功利目的的结论。我们不否认,有些人是为了回报的目的而遵循道德,但是并不意味着善恶报应思想就是把道德置于工具性的地位。善恶报应只是强调道德秩序和规律,并没有主张人们为了功利目的而去履行道德规范的要求,其是通过强调和维持这种善恶有报的规律和秩序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这其中,道德能够带来利益只是作为道德行为的附属品,而并不是其目的所在。就实施道德行为的个人而言,其是把道德置于工具性地位还是置于价值地位,这是善恶报应理论本身所无法掌控的。我们不能否认善恶报应理论对人的趋利避害本性的深刻认识和体现,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责咎其为功利主义。善恶报应理论的深刻伦理蕴涵不能因为部分行为人的利益性动机而被否定了。

善恶报应理论的确可以满足人的功利目的。即使这样,也不能说报应理论就是功利性的。在善恶报应的逻辑架构中,其出发点是道德,而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善恶报应理论更类似于规则功利主义,其在某些方面的表现形态与功利主义理论比较接近。善恶报应与功利主义都是协调了道德与利益、幸福之间的关系,认为道德的人应该有好报。在善恶报应体系中,并不是所有符合道德的行为都是出于利益计算的手段合理性和选择合理性的“目的理性行为”,也有可能是出自规范合理性的“价值理性行为”。因为我们无法看到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但是可以通过教育、制度去制约和引导人的行为。善恶报应体现了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规律,不能因为这种规律的存在就轻易认定按照这个规律行事的人都只是为了自己的功利目的。这种武断的看法无疑是把非常复杂的行为给简单化、粗暴化、工具化为仅仅是功利的目的。如果认为善恶报应鼓励人们追求利益,把道德置于达到个人目的的工具性地位,这明显是偏执的,是二元对立式思维方式的产物。

善恶报应既注重行为的后果,也看重行为人的动机和德性,所以,很难把善恶报应划归为单一的类别,而毋宁说它是后果论、道义论和美德论三者的结合。这种结合并不是骑墙主义,而是一种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中道”,或者儒家的“中庸”,是一种多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在现实中,这种态度无疑更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很多学者已经看到这种综合的重要性,“道义论、结果主义、德行伦理学在杜威看来都是伦理学的部分真理,需要把三者结合为一种‘包含三个独立道德因素’的统一理论” 。动机总是要和后果联系起来考察,德行也要与后果联系起来;如果没有后果作为参照物,道德要么陷入独断论,要么陷入神秘主义,要么陷入循环论证,要么陷入怀疑论或虚无主义。

第三种质疑与第二种质疑相关,主要来自义务论者和美德论者,他们认为在善恶报应规律中,人们的行为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而是一种报应体系中驯化出来的行为。的确,善恶报应中的奖励和惩罚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驯化”人们的行为,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善恶报应并不具有强制性,善恶报应理论系统并不具有很强的制度性和可操作性。在善恶报应思想及其制度中,人的自由依然存在,因为这种思想并不像自然法则那般对人起到制约作用,人们可以不服从;只不过如果这么选择的话,会付出非理性的代价。在善恶报应中,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取消人们的自由意志,其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有点像“软性决定论”,这种决定论不同于机械强硬的硬性决定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软性决定论都为个人自由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这种质疑没有看到,或者是低估了人们的自由意志,在看待问题上具有机械主义的特点,从而无法全面、合理地看待善恶报应理论。

事实上,这些对于善恶报应的质疑是很难站住脚的,因为这些质疑都是在一种片面的角度上看待善恶报应。不过,也并不能说善恶报应就是完美无瑕的,其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善恶报应理论的局限性在于把善恶报应理解为一种理论和实践中的因果必然性,而没有看到实践中偶然性的存在,忽视了理论与实践的距离问题,即理论上的必然性并不等于或必然带来实践上的必然性,导致理论和实践的脱节,在实践中,面临着难以判断、无法解释的问题。其一,善恶报应没有看到人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隔离或分裂,好的动机、符合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会带来好的结果,比如通常所说的“好心办坏事”,这时如何评判和奖罚一个人的行为就成为难题。其二,在善恶报应中,认为好的动机必然有行善的行为,也必然有好的结果,行为人也必然得到好的回报;反之,则相反。这种简单性、机械式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联系与事实之间存在着脱节,在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好人得不到好报,坏人没有受到惩罚的现象,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疏离事实上让善恶报应理论受到了冲击和怀疑。造成这种问题的本质在于善恶报应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无限复杂性关系给简单化、单一化了。

善恶报应理论中还存在着报应标准的问题,即根据一个人的善恶进行赏罚,究竟是根据行为的质还是行为的量,抑或是二者的结合;标准问题牵涉到人的动机和行为,无论是根据质还是根据量都存在着困难。按照善恶报应的设计逻辑,主要是根据人的动机,但动机往往是深藏不露的,因而客观上是根据人的行为来赏罚,这也无可厚非。但根据行为来做判断,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因为除了非常简单的因果关系,人的行为往往是在复杂情境下发生的,同样的行为很可能有不同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一个人的行为进行赏罚就存在着技术上的困难。在报应理论和信仰中,事实上是把人们的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关系给简单化了,化约为一种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和确定性,把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给排除了,在认识上忽视了因果关系的无限复杂性,在实践中把处理复杂因果关系的技术性困难给忽略了。

善恶报应作为人类不同文明中的一种共性的思想和理论,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在于其在道德和利益之间的平衡、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善恶报应是一种理性、审慎的思想,体现了个人与他人、社会的有机关联的一种合情合理的道德蕴涵。在这种伦理思想中,既有对道德的纯粹性的推崇,也有对个人利益的关切;既能满足公正的需要,又有仁爱的考虑;既有对个人利益的尊重,更有对整个社会利益的考量。善恶报应体现了利他与自利、个人与社会、他律与自律之间的兼容性,而不是在二元对立的视角中看待道德与利益。因而,善恶报应既能满足个人和整个社会的物质、精神、情感需要,也能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这种伦理思想不是一种超凡脱俗不食人间烟火的不现实的与个人、社会利益相冲突的伦理,而是一种有助于塑造个人正确的道德认知和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个人与社会共同发展进步的伦理。因其合理性蕴涵,其在我国传统思想文化中作为一种基本的理论预设,成为儒家、道教、佛教乃至民间信仰中的重要内容。

善恶报应既不是道德相对主义,也不是道德怀疑论,更不是道德虚无主义,而是体现出对道德的尊重和相信。报应并不是把道德的标准交到个人手上,而是以流传下来的无数代人的集体道德智慧作为标准。因而,其是对以个人观念作为道德上对或错的最终标准的否定,因而,报应不会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沼。善恶报应是基于道德基础上的一种报应观,其更不可能是道德怀疑论或虚无论。在善恶报应理论中,人们的命运由个人自己的行为所塑造,避免了人的命运在神秘力量面前的无可奈何,尽量避免了偶然性,不会再出现“上帝掷骰子”的疑问。并且,报应中的赏罚作为有效的反馈方式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SkbO2FO0n+NqZeMqeqGQL2/sntYA+foMdhMMwG2b3yQ88jNw6IsVvf6pKYI8O/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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