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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善恶报应的影响

善恶报应并不是乌托邦。这种理论对动机与后果的兼顾使得其不仅对人们具有吸引力,而且能够驱动理性的个体依照道德来行动。善恶报应不仅有利于引导人们认识道德的价值和意义,过上道德的生活,而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进步发展。

善恶报应对人的道德认知具有重要影响。善恶报应具有道德导向作用,让人们相信道德、遵从道德;做出善的行为,避免恶的行为。在善恶报应理论中,道德不是让人牺牲的,而是让人过上道德的生活、有意义的幸福生活,因为善恶报应的理论和实践设计,都是为了让有道德的人生活得更好。善恶报应使得道德不仅成为人们的一种外在需要,而且也成为自身的内在需求。外在需要与内在需要并不是各自独立的两个部分,而是内在统一的。主体在对他人、对社会承担起应尽义务的同时,也是其完善的过程,个人的完善总是与对社会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善恶报应反对自我中心主义,在报应理论中,自我与他人是一种相互成就的关系,道德地对待他人,自己会得到道德的回报。人与人的关系不是像霍布斯所说的“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 ,即使萨特的名言——“他人就是地狱”,在萨特本人看来,这句话是被人们误解了的,他说:“‘他人就是地狱’这句话总是被人误解,人们以为我想说的意思是,我们与他人的关系时刻都是坏透了的,而且这永远是难以沟通的关系。然而这根本就不是我的本意,我要说的是,如果与他人的关系被扭曲了,被败坏了,那么他人只能够是地狱。……其实,对于我们认识自己来说,他人是我们身上最为重要的因素……” 在萨特看来,只有在扭曲的关系中,他人才是地狱,而在正常而良好的秩序中,他人与自己有着密切的关联。在善恶报应秩序中,个人与他人之间具有正常而稳定的关系,在本体上相互联系在一起,具有相关性。这种认知有利于人们遵照道德的要求,做出道德的行为。

善恶报应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因果律情感,满足人们的情感需要,有利于培养对生活的乐观主义态度。善恶报应不仅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直觉、情感,而且能够让人们获得确定感,对事情及结果大体上是可预见的。“只要人们遵循业已确立的行事方式,那么我们生活于其间的世界就是比较可预见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当人们违反这些行事方式的时候,这个世界就会变得令人害怕。” 在社会生活中,善恶报应给予的确定感能够让人积极面对生活,只要努力就会有收获,因而,善恶报应可以培养人的乐观主义态度。在善恶报应理论中,任何人做善事都不仅对他人有好处,也对自己有好处,助人的同时也是助己,并且可以通过道德使自己获得救赎。这种道德观、人生观都是积极向上的,因此,在善恶报应的信仰中,很少见到悲观主义,更多的是积极进取的乐观主义。

善恶报应理论、信仰和实践能够对人的行为起到约束和塑造作用。自利是人的本性,善恶报应符合人性的需要,它强调回报、尊重人的合情合理的利益需要。最高尚的道德在于能够为了他人、社会整体的利益而对抗自利本能,但是,任何一种合理的、有生命力的道德不应该总是牺牲个人的自利本能,时时刻刻去对抗它,而是应该尊重人的这种本性。“自我中心主义不是不道德的,而是形成了任何可行的道德体系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道德的力量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自觉或被动地遵守道德的要求。善恶报应的合理性在于通过一种类似于博弈的方式,让人们知道无论什么情况下,遵守道德都是最符合个人利益的,当然,也符合整个社会的利益。希望获得回报而做出道德的行为绝对不是不道德的,最多是非道德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种行为的手段善的性质。并且,善恶报应从来没有否定道德因其自身之故而有价值,道德本身是值得欲求的,并不仅仅是因为它能够给人们带来利益才值得欲求。

善恶报应对人的道德行为既可能形成一种推力,又可能形成一种拉力,抑或是二者的结合。因为在善恶报应中,对道德的履行既可能是一种出自内心的认同,也可能是被迫的服从,还有可能是二者的结合。在报应中,既有前面的奖励、名誉等社会认可的吸引力,也有后面惩罚的威慑、义务的必须遵从等推动力。这样,双管齐下,不管是拉力也好,推力也好,形成一种合力,推动着人们去做出道德的行为。不管是对于道德高尚的人而言,还是对于个人主义者而言,善恶报应都是有效的。叔本华指出:“如果希望劝诱这利己主义者得行慈善与人道,这只有一个方法能办到:必须使他相信,减轻别人的痛苦终将证明是对他自己有利。” 善恶报应注重行为者本人利益的满足,能够劝诱利己主义者做出道德的行为;而对于道德高尚者或社群主义者而言,善恶报应中的道德有利于社会利益,也有利于个人利益,当然应该遵从。

在善恶报应中,能够最大可能和限度地把人的多元化动机给统一起来、实现出来,形成一种遵守道德的合力。韦伯把社会行为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目的理性式的行为,即为达到一定目的而采取合理手段的行为;二是价值理性式的行为,即出于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由信仰所决定的行为;三是情感式尤其是情绪式的行为,即由现实的情感和感觉状态所决定的行为;四是传统式行为,即通过根深蒂固的习惯所决定的行为。 作为一个务实的社会学家,韦伯最注重目的理性式的行为。按照韦伯的理论,善恶报应中的行为既可能是目的理性的,也可能是价值理性的,也可能是出于感情的,还可能是符合传统的;并且更有可能是这四个方面的统一,即这四个方面形成的是促成道德的合力,而不是相互掣肘的力。因此,这种理论系统中的行为具有做出道德行为的动机,不管是出于目的,还是出自信仰、情感或习惯,都应该遵循道德。多种动机形成的合力对于人们来说是引导也好、利诱也好、威胁也好、感动也好,客观上促使人们弃恶从善,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并且,当个人行善不仅有利于他人、社会,而且有利于个人的时候,人们对道德的态度必然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也就是说,善恶报应不仅能够让人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而且能够让人们“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不仅是消极地不去做什么,更是积极地去做什么。

因而,善恶报应有利于调和公共理性和个人理性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是按照道德的要求去行动,还是为了个人的好生活而去行动?这个问题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公共理性和个人理性之间如何协调。一般认为公共理性和个人理性之间存在着难以解决的紧张,如何看待和处理这种紧张是伦理学面临的重要问题。善恶报应通过对个人行为相应的报偿把个人理性融入公共理性之中,使得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密切相关,这样,善恶报应缓解或者消弭了人们在道德和自我关切之间的紧张。

虽然善恶报应理论的逻辑起点并不是个人利益,但是其仍然呈现出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的可能性。积极的方面主要体现在:善恶报应能够引导约束人的认知和行为,对人的思想、认知和行为起到塑造作用。消极的方面主要表现为:它客观上有可能造就道德工具化,即遵守道德只是为了得到个人利益,道德只是被用来作为工具;或者说,善恶报应培养的是经济人,而不是道德人,这使得善恶报应受到了广泛的质疑。 4Mk7oadGYzqxtol0UU/Farc9+e3/bwprFIt9soOAI3VUeoQb9zyDLLAhDYspCtX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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