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恶报应并不是让我们陷入选择道德就意味着自我牺牲的致命分裂中,而是让我们实现道德与幸福的两全。道德不仅是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也是获得个人正当利益的途径。在善恶报应中,人们对自己的名誉、利益等予以关注,但不会对他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麻木不仁,因为在善恶报应系统中,个人与他人是通过行为联系起来的,我们对他人、社会的态度决定了我们自己能否获得应得的幸福。
善恶报应在人的道德行为和幸福之间架构了桥梁,而不是制造了对立。个人主义者兰德认为,与个人利益对立起来的道德并不是真正的道德,而是非理性的道德:“非理性道德是与人的天性、事实和人的生存需要相对立的,它必然强迫人们接受这种信念:道德与实际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人们必须选择要么品德高尚,要么幸福;要么理想主义,要么获得成功,但是他们不能二者兼得。这个观点给人们内心最深处带来了灾难性的冲突,带来了能将人撕成两半的致命分裂:它迫使人们在这二者间选择:要么让自己能够生存,要么让自己活得有价值。然而,自尊和精神健康要求人们二者兼顾。” 在他看来,理性的道德是道德与幸福、理想与成就的兼顾,非理性的道德是道德与幸福的对立,人们需要的是理性的道德而不是非理性的道德。从个人主义的眼光来看,善恶报应中的道德是理性的道德,因为善恶报应理论的最大特点就是沟通了道德与自利,认为道德的行为并不是损己的,而是与个人利益相容的,有助于实现个人幸福。在功用上,善恶报应有点类似功利主义,“调和了或是协调了德行与幸福、自爱与博爱,每个人获取利益都应当是取之有道” 。善恶报应就是这样一种秩序,每个人理性地寻求自己的利益便可以实现个人的幸福,即道德是获取幸福的有效手段。
说到德福关系,必然要牵涉到对幸福的理解。幸福往往意味着有比较充裕的财富、幸福的家庭生活和快乐等,《洪范》中说:“五福:一曰寿,二曰富,三曰康宁,四曰攸好德,五曰考终命。”(《尚书·洪范》)在传统思想中,幸福或者有福除了包括有形的长寿、富贵、健康平安、善终等条件之外,还包括喜好德行;在人们朴素的认知中,道德与幸福应该联系在一起。“人们通过自己对道德的思考都会达到第一个伟大和基本的真理——善良的人活得好,而邪恶的人活得糟。这一代表着人类经验的信念在无数的谚语中表现出来。” 善恶报应首先能够在外在方面给予人们以回报,使其获得物质上的利益、名声和权力等,即获得幸福所需的物质条件。“各种美德是人类美好生活的一部分,也至少是个人利好、福利或过得好的要素之一。” 在善恶报应中,行善的人得到的回报包括物质利益方面的,这种回报为个人幸福提供了物质基础。
即使有德性的人并不希图外在的回馈,并不代表着社会不应该给予他们以适当的报偿,这是道德合理性的要求和重要表现。内格尔强烈地倾向于认为:“道德至少必须在较弱的意义上是合理的,即不是 不 合理的,尽管我更应该满足于一种可在较强的意义上表明其合理的那种理论。” 给予道德的人以外在利益的补偿是必要的、合理的,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直觉。因为,外在利益“不仅是人类欲望的特有对象,其分配赋予正义与慷慨的美德以意义,而且没有人能够完全蔑视它们,除了那些伪君子” 。认识到外在利益是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建立在对外在利益充分尊重基础上的道德理论才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分配正义以及给予道德的人以利益回馈是一个社会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所在,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和目标。
善恶报应不仅能够给予人们物质上的幸福条件,也能够使人们获得内在幸福,即灵魂上的安宁和幸福感。在善恶报应中,行善的人不仅获得物质方面的回报,同时也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和赞誉,并且行为本身就能带来一种精神上的愉悦。“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论语·述而》),遵从道德的要求让人心地坦荡,履行道德可以带来快乐和满足。现代科学研究已经日益表明,道德的人更容易幸福。因为道德的人心胸开阔,做善事真心感到开心快乐。“无私的人容易更幸福,更长寿,连身体健康状况也比那些以自我为中心的家伙们好很多。” 这种观点具有心理学上的依据,正如普列斯特指出的:“我所做的好事会反射到我自己。我的脑部会以事后的感觉良好作为酬偿。我的善行也会影响我的自我认知。自我感觉良好对我是很重要的。它可以让我长久心安理得。” 在认知上,做好事的人往往具有自我肯定和认同的倾向,获得更多的心理上的满足感,“帮助者认为他们并不单纯是愿意帮助别人,而且也是在为自己做件好事:即实现一种归属性。……帮助他人,对自己也会产生益处,会在情绪、生理、心理上拥有更佳的感受,精神会顺其自然地获得升华,助人者的收获至少和付出的一样多,甚至多于付出” 。现代心理科学、行为科学等研究表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确有心理方面的依据,即善良的人、做好事的人因为认知上的自我肯定、情绪方面的坦然开心等而更有可能身体健康、精神充实,更有可能获得幸福的感觉;而作恶的人则有可能产生紧张不安的不良情绪,不利于身心健康。
在善恶报应中,道德不仅是获得幸福的手段,也是幸福本身。很多思想家如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斯宾诺莎、莱布尼茨和休谟等都指出过道德与幸福的密切关联,达成比较广泛共识的观点是幸福不仅是德行的报偿,也是德行本身。黑格尔认为:“道德与幸福之间的和谐,是被设想为必然存在着的,或者说,这种和谐是被设定的。” 即道德必然是幸福的,无关其他因素。在善恶报应中,道德有助于人们获得外在利益或外在幸福,并且道德本身能够让人们感受到内在幸福。就如包尔生所说:“德性与幸福并不仅仅是偶然地通过神灵的中介而发生联系,而是出自事物本性的联系。然而,幸福的概念逐渐被精神化了;不是外在的幸福或好运,而是内在的幸福、精神的和平安宁,直接与德性的实行结合在一起,或者作为它必然的结果相随。外在的幸福并不总是落到明智和有德性的人身上,但有德性者也倾向于认识到这一点,即使他没得到它,他也能确实地在他心中发现幸福。这也是在现代伦理学中流行的感情。” 幸福与道德是联系在一起的,不仅是外在的幸福,更包括内在的幸福;在真正有德的人看来,即使没有获得外在的幸福,遵从道德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就是一种慰藉。
德福关系历来是伦理学的重要内容,德福是否一致关系到伦理学的可信性。从苏格拉底到康德,几乎所有的哲学家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究。苏格拉底认为:“正义者是快乐的,不正义者是痛苦的。” 亚里士多德说:“造成幸福的是合德性的活动,相反的活动则造成相反的结果。” 幸福的生活就是具有美德的状况,也即康德的美德即幸福观念,不过亚里士多德也注意到了运气,认为幸福是诸神的礼物,是神给予的外在的境遇,即运气。思想家们已经看到了美德与幸福之间关系的多种可能性,正如纳斯鲍姆所指出的:“在具有好品格和生活得好之间具有一个实实在在的裂隙。” 而善恶报应恰恰是通过个人的行为改变运气、弥补这种裂隙的重要理论。在善恶报应理论中,行善的人得到好报、作恶的人得到惩罚,体现出一种直线形的道德与幸福的对应关系,虽然得到好报并不必然意味着个人就是幸福的,还有种种际遇即运气的影响,但是在善恶报应的理论逻辑中,往往是把复杂的现实化约为简单的因果关系,让人获得幸福的最大可能性。道德与幸福统一是人类的向往,是人类朴素的认知和情感。“我们通常还是认为,人类的善或好生活(well-being)的完整概念必须既包括获得幸福(happiness),又包括履行义务。” 在善恶报应中,恰恰是通过对道德义务履行的方式来获得幸福,实现好的生活。
在善恶报应中,人们履行道德要求、做个好人并不是艰难的事情,因为好人总会得到好报的。“所有道德学说面对的重大问题依旧存在:你如何劝说人们 选择 做好人?” 如果拥有美德成为一个人获得外在利益和内在满足的绊脚石,即道德与幸福是相悖的,那么,道德的权威将面临严重的威胁,社会不仅面临缺乏合理性的问题,现实的存在和发展也会成为问题。因为,在这样的社会中,美德缺乏生存的空间,会造成越来越多的人只追求个人的外在利益,而忽略了或者无暇顾及内在的美德,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道德权威的崩溃,发展进步就会成为非常艰难的事情。善恶报应恰恰是排除了这种无序和崩溃,让道德的人得到好报,让不道德的人受到惩罚,即在善恶报应规律和秩序中,做好人是一件快乐的事情,不仅利人,也利己,正因为如此,善恶报应获得了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