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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善恶报应中的利己与利人

善恶报应蕴涵着利人即利己的思想,即做好事、助人,同时也是助己。在善恶报应的理论中,对他人之善即意味着对自己之善。这种设计无疑是一种非常合理的设计,把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这个意义上说,善恶报应理论实际上是深刻洞察到个人与他人、社会的相关性,体现出对人性的深刻认识。

就善恶报应而言,具有双重的设计和动机。这种双重性表现在遵守道德的行为既可以出自道德的要求,也可以出自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因而,报应中的行为既可以看作出于对利益追求的功利性行为,也可以看作为了道德而道德的义务论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往往是深藏于内的,但是,就善恶报应而言,其设计兼顾了各种动机的需要。善恶报应的设计不仅仅鼓励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更是让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体现着对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相关性关系的深刻把握。在善恶报应的逻辑架构中,个人和他人的幸福、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不是零和博弈,而应该是双赢、共赢。“一个人的幸福并不是通过伤害别人或者造成别人的损失而得到的,因为人类的福利不是一个总数为零的游戏。” 善恶有报中,行善的人不仅利人而且利己,他们出于自利和仁爱的双重动机把个人幸福和利益的欲望与他人紧密结合起来。

善恶报应的合理性并不在于对人的生物本能的对抗,而是尊重人的正当的欲望和需要。善恶报应的理论设计是对人的个人利益的尊重。对利益的追求是人的朴素的愿望,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不可能完全与自己的利益无关。我们不否认圣人完全是为了更多人甚至全部人的利益而忘却自我,但是具体到普通人,其思想和行为很难抛开个人利益,因而,合理的道德应该充分认识人性、尊重人性。“甚至正统的道德学家们也广泛地认为,所有道德最终都是建立在‘合理的自爱’的基础之上的;就是说,对任何一个人来说,只有当遵守道德规则从总体上符合他的利益时,这些规则才最终对他有约束力。” 之所以强调利己的重要性,首先因为利己是人类行为的一个重要动因,自我利益往往是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出发点。从普遍的意义上看,很少有人能够完全忽视自己的利益。所以,基本的道德要求都应该是既利人又利己的,否则,道德的合法性就会成为问题。

任何道德都与人类普遍利益有关,也与个人利益有关。善恶报应并不是让人们无私奉献,而是尊重个人行为应得的报偿。如若从义务论的角度或其他角度空谈“无私”,提倡纯粹为了他人、为了社会,而不是为自己,那么这种观点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实践中也很难行得通。“因为‘无私’这一否定性观念,带着这样一个暗示,即首要之务并非为他人谋求好处,而是自己不图好处,仿佛我们的‘禁欲’(abstinence)而非他人之‘幸福’(happiness)才是重点所在。” 善恶报应恰恰不是让人们“无私”,而是尊重人们的“私”:通过行善而利人利己这种行为是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它尊重了个人的人性,能够有效激发人们做出符合道德的行为。我们都不否认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行为是非常高尚的,但是,如果高尚的行为只会让高尚的人受到损害或损失,那么社会机制就存在问题。虽然包括黑格尔在内的很多伦理学家,特别是社群主义者都认为道德的视角不能只限于个体的权利和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的价值,认为道德不能还原为个体的权利和利益,不过,他们也并不否定个人利益的合法性。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中,如果道德要求常态性地与行为者的利益相悖,那么,这种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就会成为可疑的。何况善恶报应理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并不是局限于个人利益,而在于道德,关注的是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兼顾。

虽然康德等人极力否定自爱,认为:“自爱一旦被纳入我们所有准则的原则,就不折不扣地是一切恶的泉源。” 但是,仍然有很多思想家看到了自爱、个人利益的重要意义。托克维尔曾经在评价美国的民主时指出:“明智的自爱是怎样使他们互相帮助并自愿为了国家福祉而牺牲自己的一部分时间和财富的。” 纳斯鲍姆也认为:“效用主义有很多瑕疵,但是它有一个主要优点,这就是认真对待个人及其欲望,表现出对人们需求的尊重。有一些伦理观点,尤其是康德传统内的理论,草率地否定了欲望,将之视为人性中粗野和全然缺乏理智的部分。我反对这些观点,我认为欲望是人性中一个可加以理智阐释的面向,它有能力感知到有关善的信息……” 康德的错误在于把感性和道德对立起来。而感性和道德是性质不同的两种东西,虽然很多不道德的行为出自行为人对感性欲望的追求,但是对感性欲望的追求并不必然是反道德的。善恶报应理论的卓越之处在于没有把人的感性欲望与道德对立起来,而是鼓励人们通过自己的正当行为去满足自己的感性欲望,并且把人对感性欲望的追求纳入道德体系之中,使人对欲望的追求能够同时为他人、社会服务。能够抵抗自利的生物本能而做出有利于集体的行为当然是道德的,比如在战争中的牺牲,但是一个合理的社会不能总是要求个人牺牲自己的欲望和需要,禁欲主义已经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了其合理性,因而,对人的正当欲望和需要的满足是文明社会应该做到的,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在善恶报应理论中,不仅体现出对个人利益的尊重,也体现出对他人利益的尊重,是一种自利与他利的结合。善恶报应的逻辑脉络是利人、利社会即利己,即做对他人、对社会有利的事情同时就是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情。在这种逻辑架构中,自利与利人并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统一的。“哈贝马斯也提出,助人、行善这样一种应当,虽不能也不应以行为主体的旨趣为出发点,但其客观的实际效果,确有对于行为者从长远的角度来看、从他的整体来看均是有益而无害的这一面。” 在善恶报应的逻辑框架中,利己的行为并不必然与善的行为相矛盾,利己的行为可以同时是利人的;利他的行为绝不意味着必然是损己的。在这个意义上,善恶报应的伦理意蕴是非常丰富而深刻的。虽然,在严格的义务论者看来,出于利己的行为不算是道德的行为,但是整个社会的道德架构,无论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还是从义务论的角度,都应该把利人与利己联系起来。

在善恶报应中,利己与利人既然是相通的、相辅相成的,这就在本体上把个人与他人、社会联系了起来。正如埃德加·莫兰指出的:“所有对伦理的关注都应当承认自我中心主义的必不可少和利他主义发展的根本潜力。” “所有对伦理的关注都应当看到,道德行为是一种连接(reliance)的个体行为:与他人连结,与社区连结,与社会连结,直到与人类种属连结。” 在善恶报应的理论建构中,让遵守道德的人得到好报,这种对人的行为的引导和约束使个人通过对道德的遵循实现社会性。也就是说,善恶报应思想中既有行为者的存在,也有他者的存在,它具有超然于特殊性的视角,超越个人所在的时间和空间。“人性地活着,就是要充分担当起人类身份的三个维度:个人身份、社会身份及人类身份。这尤其是要诗意地度过一生。” 报应信仰其实就是让人体会到个人与他人的共在,认识到利己与利他的关联,意识到承担起自己的各种身份及责任对个人及社会的重要意义。例如在自己力所能及的前提下,去下水救人,这种道德的行为既是利他的道德行为,同时自己也得到了良心上的慰藉;同时,也能得到社会的奖励和赞扬,弘扬社会正能量。因此,在善恶报应的逻辑架构中,道德行为利人、利己、利社会;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可以兼得,而并不是二元对立、非此即彼的。做出道德的行为,利人利己,何乐而不为。

在现实中,道德的行为往往会造成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善恶报应虽然并不能在本质上消除或消解这种冲突,但是却可以尽可能地化解这种冲突,对人的行为起到道德导向作用。冲突的化解主要有外在和内在两种方式,外在方式是通过善恶报应中的奖励对道德行为予以补偿,奖励包括物质利益和荣誉、名誉等精神上的肯定;内在方式则是行为者通过自己的道德行为本身及其后果而得到道德上的幸福感和满足感。如果助人的行为、道德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个人利益,在善恶报应理论中则通过补偿性奖励予以肯定和支持,从而消解冲突。比如给见义勇为者的荣誉和奖金,是以另外一种方式对其进行补偿,是社会对其行为的高度肯定和赞扬。这种冲突的消除或消解并不具有对等意义,因为很多见义勇为者都是以自身受到伤害为代价的,这种伤害虽然并不一定可以通过金钱和荣誉完全消解,但是可以通过奖励给予其高度赞扬和认可,确认这种行为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功利主义者如巴特勒等反对将自爱与仁爱庸俗地对立起来,罗素也认为:“劝诫大多数人接受无私无欲的道德准则是办不到的事情。我个人认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这样做。我认为,只要褒贬得当,善加指示和调教,我们的天性就可以创造出美好的社会。” 的确,自爱与仁爱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是相容的。如果把自爱和仁爱完全对立起来,那么,道德就会成为一种自相矛盾的理论。因为道德如果反对自爱,那么这与其普遍善的目的是相违背的。当然,自爱与仁爱并不处于同等的地位,道德的崇高之处在于它能够突破自爱,实现对他人、对社会的仁爱,即为了整个人类的幸福牺牲个人的幸福是应该的、善的。

善恶报应是不是意味着一种道德与利益的交易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看到,善恶报应理论是把道德作为出发点;道德的行为对他人、社会有益,同时行为人因为行善也得到相应的报偿,因此,报应不是交易,而是把道德与利益结合了起来。二者有关联并不意味着二者是交易关系,二者本质上是一种共生关系。在善恶报应的原初设计中,道德与利益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相容相生的关系。越是道德的人,越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利益,反之,越是不道德的人,越是因其行为而无法得到想要的利益。道德与利益回报是正相关的关系,这种关系必然使得无论是从自律的角度还是从他律的角度,人们都更有可能做出道德的行为。 sNVNwQGwFLvk+izYwv0H6SMdvkf0Ck8Gm+pQAaOyxAPHhTCtrCvRi435qUNAIV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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