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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善恶报应信仰中的“真”与“善”问题

在严格的逻辑论者看来,善恶报应无论是在经验论上还是在理性方法上都是无法证成的。在经验论上,善恶报应信仰者往往根据个案就得出善恶报应是真的,而忽略了相反的案例(当然他们对相反案例的解释是不可知的原因导致报应延迟,甚至延迟到当事人或见证人都不可见的死后或来世,这在严格的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在理性方法上,善恶报应并不符合理性论证、逻辑推理,其不仅逻辑论证混乱,而且是用报应的理念去解释出现的事件,又用解释后的事件去论证善恶报应理论,存在着循环论证的谬误。所以,在他们看来,善恶报应不可能是真的社会知识,对其的信仰是未经证实的、不可信的。

不过,任何一种信仰的建立都不太可能有非常充分的证据,宗教信仰如此,科学知识也如此,因为无论是归纳法还是演绎法,都无法确保人类能够获得绝对真理。归纳法存在着无法穷尽认知的缺陷,演绎法则假定了一个理论前提。因而,任何一种信仰都不太可能建立在完全客观的基础上,也不太可能完全建立在主观感受上,而必须是二者的结合。虽然证据可以解释或确证信念,但是任何信念的证据往往都是不充分的,并且人们拥有的证据并不能完全决定人们的信念。在此意义上,善恶报应信仰之“真”是很难得到确证的,或者说根本无法确证。

虽然在认识论上,善恶报应作为一种真理性知识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我们应该把作为认识论上的真理知识与价值观、实践论上的真理知识区别开来,认识论上的错误并不等于道德上的错误。作为一种信念伦理,善恶报应信仰在乎的并不是“真”,而是“善”;用证成的标准去检验道德信念是没有意义的。并且,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局限,人类对“真”的认识本来就具有相对性;科学也需要预设,其真理也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相对真理,并且是处于发展之中的,人文知识更是如此。“如果我们关心的是我们的信念是否为真,为什么我们会更喜欢被更多证成的那些信念,而不是被更少证成的信念呢?这并没有预设,我们所关心的只是可靠性;我们也关心利益、重要性、实质内容。” 人类是拥有信念并有意识地行动的动物,人对自然的认识和改造需要科学意义上的真理知识,这种真理知识不仅具有认识论上的价值,而且也能够很好地帮助人们达到目的,具有工具层面的价值。不过,在人际关系之中,我们很难甚至无法找到自然科学中的那种真理知识,已有的历史经验表明,人类需要道德,道德可以使得社会稳定有序,使人们生活友爱和谐。虽然我们也不否认,在高压强权统治下,社会依然有可能秩序井然,只不过如果人们无法忍受高压了,就会起来反抗,从根本上来看,很难维持长久的社会稳固。与高压强制力相比较,依靠道德的力量来维护社会秩序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文明进步的方向。道德既是发现的,更是发明的;道德既是在人类共同生活中被发现的,更是在人类共同生活中塑造、形成的,是人类文明的标志。因而,对于道德知识人们是用“善”来形容的,它与科学之“真”存在着认识论上的区别。信仰是一种非常奇妙的事情,就如罗素所说:“常常有这种情形发生:人们怀着一种真诚的信念,这种信念所以能在他们的心中滋长,是因为它可以根据一些片断的直观知识有效地推论出来;但事实上,它却不是利用任何逻辑步骤根据直观知识推论出来的。” 传统善恶报应就是如此,“所谓的原始人能够很好地为他们的信仰辩护,甚至能解释与他们的信仰矛盾的事实” 。我们关于善恶报应的解释模式的确就是这样,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有些理论或信仰虽然很荒谬却还是有人会相信。苏珊·哈克认为:“不论是真的还是假的,主体接受它们为真将导致他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信念必定是产生出来的。” 正如罗素所指出的:“心灵并不创造真理,也不创造虚妄。它们创造信念,但是信念一经创造出来,心灵便不能使它们成为真实的或成为虚妄的了。”

对于善恶报应信仰而言,人们之信仰为“真”的东西与“善”紧密联系在一起。人们相信善恶因果规律之真,实质上体现出对道德之善的认同和渴望。即使质疑者认为善恶报应只不过是一种信仰者认知上的自我欺骗,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自我欺骗总是认知上的失败,但它并不总是或者必然是道德上的失败” 。虽然有时候善恶没有得到相应的报应,甚至是相反的报应,信仰者仍然解释为这只是暂时的,真正的报应还未来临,总是以种种借口为善恶报应规律做解释。这种解释方法虽然在认知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不管信仰者是出自信仰还是出自自我欺骗,这种解释方法并不意味着道德上的失败,而往往意味着道德上的胜利。一个社会的信仰,不管是宗教的,还是非宗教的,若是有违人情,有违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不合乎社会情形,那么这种信仰会导致社会的混乱甚至崩溃,难以获得广泛的认可。善恶报应信仰出自人情之自然,对社会或个人有利,既合乎传统,又合乎现代社会的需要。并且在人们朴素的认知中,这种规律类似于自然规律,历来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无论怎样,信仰者都相信道德的权威、道德的力量,相信道德秩序,并且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这不仅意味着对道德的相信,而且体现着人类美好的道德理想和对道德的向往。

善恶报应信仰并没有认识上的充分依据,并不是如自然规律般被所有人所认可和接受,因此,善恶报应信仰是一种信仰,而不是科学理论。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善恶报应信仰上,根据信仰的强度存在着强信仰和弱信仰。强信仰是相信善恶报应一定会实现,相信者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信念。弱信仰是不太确定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信仰,至少经验上的证据并不充分;或者对于来世的、彼岸的一些东西,信仰者虽然无法靠自己的经验来证实,但是依然相信应该存在着善恶报应规律。如果说强信仰体现了信仰上的坚定性和彻底性,弱信仰则体现了一种信仰上的倾向性。在对善恶报应思想的相信上,有人持有强信仰,有人秉持弱信仰。强信仰者的信仰模式和思维解释模式都是从这种信仰出发,无论证据怎样,都能找到一套解释说辞。弱信仰者则偶尔会对这种信仰抱有怀疑态度,特别是当出现明显的证据并不支持报应理论时,但是弱信仰者即使不相信其经验上的可信性,一般仍然相信其理论上的合情合理性。

人的认知、信念和信仰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促使人的信仰形成的因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元的,一般来说是内外因素交互融合后的影响,人的信仰的确立并不一定是必然的,而很可能是偶然的、或然的。也就是说,人的信仰形成是个复杂的过程,充斥着复杂性因果关系,在这个复杂认知系统中,线性思维是危险的,因为它可能会遗漏一些很关键的因素而导致错误的推理、判断和结论。善恶报应信仰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为了得出我们的信念通常为真这个结论,需要进一步假设我们的信念通常会被证成。但是,人们有许多信念并未被证成或者只是在适当的程度上被证成。迷信、异想天开、自我欺骗、贸然得出的结论等等毕竟不在少数” 。就如罗素指出的“信念的存在依赖于心灵” ,依赖于心灵对外部世界的感知,同一个人可能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感知,所以即使面对同一个事实,得出的结论也可能大相径庭。

从总体上看,善恶报应信念或信仰不仅符合个体发生学的认知,也符合社会发生学的认知。在人们朴素的意识中,好人或做好事的人得好报、恶人或做坏事的人得恶报这种因果关系天经地义。如果好人得恶报、坏人得好报,那么,不仅颠覆了好坏的内容,而且与人们的因果观念背道而驰,人们很难接受这样的因果关系。如果好人不一定得好报、坏人不一定得恶报,这种陷入偶然性、任意性的关系也是令人难以接受、无所适从的。不仅在个人意识中如此,在整个社会群体意识中也是如此。如果在一个社会中,行善不会得到好报、作恶不会受到惩罚,那么很可能会使社会秩序陷入混乱之中。只有善恶得到相应的报应,建立起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规律联系,才能合乎个人的认知,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不仅在个人的朴素认知中,而且在社会认知中,不管是出于认知、情感、直觉上的原因,还是出于功用性的考量,都更可能生发出对善恶报应的相信或支持。

总之,虽然在认识论上,善恶报应是不充分的,但它也具有认识论上的依据,不仅符合外在主义的可信赖主义,也符合内在主义的融贯论,具有认知上的合理性;当然,善恶报应也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直觉和情感。在善恶报应中,由于理论与实际相联结、行为与后果之间相关联,道德既不是非理性的情感、情绪,也不是非理性的任意决断,而是理性认知的结果,在此意义上,道德知识获得了真理性的地位,并且得到人们内心的认可,具有价值上的可接受性、可信赖性和可意欲性。善恶报应信仰不仅是人的灵魂、情感所需要的,也是人的理性所需要的。这种信仰不仅能够满足人们关于永恒的灵魂如何安放的问题,而且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善恶报应不仅具有实质性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而且能够起到满足人们精神性的需要,如公正感、永恒感等的需要。无论是出于理性的利益计算,还是出于对传统的因袭,还是出于朴素的认知和情感上的认同,善恶报应有其存在的认知、直觉和情感上的原因,是一种合乎理性的理论或信仰。

只有建立在坚实认知基础之上的理论或信仰才不会轻易坍塌,正因为善恶报应有其存在的认知基础,也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直觉和情感愿望,因而,善恶报应理论才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接受,并成为人们的一种信念或信仰。诚然,善恶报应既不是道德信念或信仰形成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但是,它为对道德的相信、信仰和道德践履提供了比较可靠的认知基础,能够有助于道德信仰的形成和确立。善恶报应不仅具有认识论上的依据,更重要的是其在价值蕴涵上存在着合理性,善恶报应使得关于知识对象的认知体系与关于理想价值对象的信仰体系两相适应。 o6NxpRkiy5bJenPdDaPEAX0QivIWbJr4oPALYv94CsvNTV6ki4/tHaZtidEtTY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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