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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年

1月15日到2月10日 《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Verum index sui et falsi〔真理是它自己和虚伪的试金石〕。那末,对虚伪谦逊吗?

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末,这与其说是害怕虚伪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是上司加于探讨的一种对结论的恐惧,是一种对付真理的预防剂。

其次,真理是普遍的,它不属于我一个人,而为大家所有;真理占有我,而不是我占有真理。

政治原则和基督教宗教原则的混淆已成了官方的信仰标志。现在让我们来简单地解释一下这种混淆。假如你们只是谈到被公认的基督教,那在你们国家里就有天主教徒和新教徒。他们都会向国家提出同样的要求,就像他们对国家都应尽同样的义务一样。他们会撇开自己的宗教分歧而一致要求:国家应该是政治的和法的理性的实现。可是你们却想建立一个基督教国家。如果你们的国家成了一个路德派的基督教国家,那末对天主教徒来说,它就会成为一个并非他们所属、必然会被他们当做异教教会加以排斥的教会,会成为一个内在本质和他们正相抵触的教会。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你们把基督教的一般精神说成是你们国家的特殊精神,那你们就是按照你们新教徒的观点来解决什么是基督教的一般精神这样一个问题。虽然最近的一些事实已向你们表明,政府的个别官员不善于划清宗教和世俗、国家和教会之间的界限,但你们还在决定什么是基督教国家。关于这种概念混淆,不应当由检查官去做出决定,而应当由外交家去进行相互谈判。最后,如果你们把某一种教义当做无关紧要的教义而加以排斥,那你们所持的就是异教徒的观点。假如你们把自己的国家称为一般的基督教国家,那你们就是以圆滑委婉的方式承认它是非基督教国家。因此,或者你们就根本禁止把宗教拖入政治中去(但你们是不愿意这样做的,因为你们想使之成为国家支柱的并不是自由的理性,而是信仰,对你们来说,宗教也是现实世界的普遍肯定);或者你们就允许把宗教狂热地转移到政治中去。让宗教按照自己的方式去从事政治吧,可是你们又不愿意这样做。宗教应当支持世俗的政权,但是世俗的政权可不要受宗教支配。你们既然把宗教拖入政治中去,那末世俗的政权要规定宗教在政治中应当如何行动的种种企图,就是极其明显的、甚至是反宗教的强制行为。谁由于宗教的冲动而想和宗教结合在一起,谁就得让它在一切问题上都有决定权。也许你们把宗教理解为对你们自己的专横和对政府的英明的崇拜吧?

新检查令的正统精神还以其他方式同旧法令的唯理论发生冲突。旧的法令把制止“侮辱道德与良好习俗的行为”也列为书报检查的一项任务。检查令则把这一处当做法令第二条的引文加以引用。但是,如果说检查令的注释中曾在宗教方面做了某些补充,那末在道德方面这个注释就漏掉了某些东西。对道德和良好习俗的侮辱变成了对“礼仪、习尚和外表礼貌”的破坏。我们可以看到,作为道德的道德,作为这个世界(它受自己的规律支配)的原则的道德正在消失中,而代替本质的却是外表的现象、警察的礼貌和拘泥的礼仪。“谁该得到荣誉,就把荣誉给谁”,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彻底性。道地的基督教立法者不能承认道德是一种本身神圣的独立范畴,因为他们把道德的内在的普遍本质说成是宗教的一种附属物。独立的道德要侮辱宗教的普遍原则,宗教的特殊概念则和道德相抵触。道德只承认自己普遍的和理性的宗教,宗教则只承认自己特殊的和现实的道德。因此,根据这一检查令,书报检查应该排斥像康德、费希特和斯宾诺莎这样一些道德领域内的思想巨人,因为他们不信仰宗教,并且要侮辱礼仪、习尚和外表礼貌。所有这些道德家都是从道德和宗教之间的根本矛盾出发的,因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础则是人类精神的他律。书报检查制度所进行的令人讨厌的革新,一方面表现为它的道德良心减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它的宗教良心异常严峻和强化;现在我们撇开这种讨厌的革新不谈,再来看看比较令人高兴的东西——让步。

“由此可见:凡对整个国家管理机关或个别部门加以评价的作品,凡根据业已颁布或尚待颁布的法律的内在价值对这些法律进行讨论、揭露错误和缺点、指出或提出改进办法的作品,只要它们的叙述合乎礼貌,倾向善良,就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符合政府的精神而禁止发表。”

探讨的谦逊和严肃,这是新检查令和旧法令的共同要求,可是,新检查令认为叙述合乎礼貌和内容真实同样都是不够的。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而且是它的基本思想,但在法令中甚至连“倾向”这个字眼也找不到。这种倾向究竟是什么,这一点新的检查令只字未提。可是从下面一段引文中就可以看出检查令赋予倾向以什么样的意义:

“但是对政府措施所发表的见解,其倾向首先必须是善良的,而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为了对二者加以区别,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善良的意志和鉴别的能力。与此相适应,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如果作品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的倾向时,应禁止其发表。”

这样一来,作家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怀疑的制裁。反对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乃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时期,国家在万不得已时所制定的法律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各王朝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也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与其把我要留胡子的信念当做剪胡子的标准,倒不如像尽人皆知的俄国沙皇通过御用的哥萨克人所做的那样,干脆把所有人的胡子统统剪掉。

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的行为如何。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威胁着我的生存的一种阴险的陷阱。

我可以任意翻转打滚,事态决不会因此而有丝毫改变。我的生存遭到了怀疑,我的最隐秘的本质,即我的个体性被看成是一种坏的东西,而且由于这种意见我要受到惩罚。法律惩罚我并不是因为我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我没有做坏事。其实我受罚的原因是我的行为并不违法,正是由于这一点,我就迫使好心肠的法官只去审查我那非常慎重、不至于使自己在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恶劣的思想方式。

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一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一切破坏团结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一些人有权干那另一些人无权干的事情,这并不是因为后者缺乏为此所必需的客观品质(像小孩子不会缔结条约那样),不,不是这样,这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善良意图,他们的思想方式遭到了怀疑而已。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方式。可是,在某一个机关自诩为国家的理性和道德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国家的思想方式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方式的政府中,执政党的龌龊的良心却捏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方式,其实这种思想方式只是政府官员的思想方式。追究原则的法律是以无原则和对国家的不道德而粗鲁的看法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怎样才能使这种法律付诸实施呢?这要通过一种比法律本身更令人痛恨的工具——侦探,或者通过认为所有写作倾向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一种事先协定,在这种协定下,自然又要追究某人是属于哪一种倾向的。在追究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和内容相矛盾的,颁布这一法律的政府疯狂地反对它本身所体现的东西,即反对那种反国家的思想方式,同样,在每一种特殊的场合下,政府对自己的法律来说就好像是一个颠倒过来的世界,因为它采取了两面的手法。对一方是合法的东西,对另一方就是违法的东西。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这些法律使之成为法律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

新的检查令也陷入了这种辩证法。当它责成检查官去做那些它在指摘出版物时曾斥为反国家行为的事情时,它就陷入了矛盾。

譬如,检查令禁止作家怀疑个别人或整个阶级的思想方式,但又允许检查官把全体公民分成可疑的和不可疑的两种,分成善意的和恶意的两种。出版物被剥夺了批评的权利,可是这种批评却成了政府批评家的日常责任。但事情并不限于这种本末倒置。在报刊内部,反国家的因素只是在内容方面才表现为某种特殊的东西,在形式方面则表现为某种普遍的东西,即普遍讨论的对象。

可是,现在一切都被头足倒置了:现在,特殊的东西在内容方面表现为合法的东西,而反国家的东西却表现为国家的意见,即国家法;就形式而论,反国家的因素现在表现为一种普遍光芒照不到的、远离公开自由的发表场所而被赶进政府批评家的办公厅里去的特殊东西。又如,检查令想要保存宗教,同时又破坏了所有宗教的最普通的基本原则——主观思想方式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检查令宣布,心的法官是检查官而不是神。又如,检查令禁止使用侮辱个别人的词句和进行毁坏其名誉的判断,可是它又使你们每天都遭到检查官的侮辱和毁坏你们名誉的判断。又如,检查令想要消灭来自居心叵测和听信坏话的人物方面的流言蜚语,同时又迫使检查官相信这种流言蜚语,要他们依赖上述这些人所进行的侦探活动,并把判断从客观内容的范围转移到主观意见或专横的范围中去。又如,国家的意图不应当遭到怀疑,但检查令却正好从怀疑国家出发。又如,好的外表不应当用来掩饰任何坏的意图,但检查令本身就是建立在骗人的假象之上的。又如,检查令指望提高民族感,但它本身却是建立在玷辱民族的观点之上。你们要求我们的行为合乎法律,要求我们尊重法律,同时我们又必须尊重那些把我们置于法律之外,并把专横提升为法的制度。我们必须绝对承认人格原则:尽管书报检查这种制度满是缺点,但我们还是不得不信任检查官;你们却任意破坏人格原则:你们竟不根据行为来判断人,而根据你们杜撰出来的那一套对人的意见和行为的动机的看法来判断人。你们要求谦逊,但你们的出发点却是骇人听闻的不谦逊,你们竟把个别官员说成是最了解旁人和无所不知的人,说成是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并把他们同德尔斐城的阿波罗相提并论。你们一方面一定要我们尊重不谦逊,但另一方面又禁止我们不谦逊。把人类的完美硬加在个别人身上,这才是真正的不谦逊。检查官是个别人,出版物却体现了整个人类。你们命令我们信任,同时又使不信任具有法律效力。你们把自己的国家制度估计得如此高,竟认为它们能使平凡的人——官员成为神圣的人,能替他们把不可能的事情变为可能。可是你们又非常不信任自己的国家机构,竟害怕私人的孤立的意见,因为你们把出版物看成是私人。在你们看来,官员们已完全没有个人动机,硬说他们在行动中没有怨恨,没有私欲,眼光远大,也没有人类的弱点。而某种无人格的东西,思想,你们却怀疑它们,认为它们充满了个人阴谋和主观卑贱。检查令要求对官员阶层无限信任,而它对非官员阶层却是从无限不信任出发的。可是,为什么我们就不应当以德报德、以怨报怨呢?为什么我们就不应当认为这一官员阶层才是值得怀疑的呢?品性也是一样。同秘密行动的批评家的品性比较起来,公开出现的批评家的品性从一开始就应该受到不抱偏见的人们的更大尊敬。

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一切都被归结为个人的关系,只有检查官的机智才是保证。检查官能破坏什么呢?能破坏机智。而不机智又并不是犯罪的行为。作家的什么东西已遭到了威胁呢?他们的生存。哪一个国家曾经让官员们的机智来决定整个阶级的人的生存呢?

我再说一遍: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要是从作者方面来说,那末倾向是向他们要求的和给他们规定的最后内容。倾向作为一种无定形的意见,在这里表现为客体;倾向作为一种主体,作为关于意见的意见,则被归结为书报检查官的机智,而且是他们的唯一标准。

可是,如果书报检查官的专横(发表独断意见的权利就是专横的权利)是从检查令中得出来的、但被它巧妙地伪装成客观规定的逻辑结论,那末,相反地,这一检查令却完全有意识地表达了那无条件享有完全信任的总督署的专横,而这种对总督的信任就是报刊的最后保证。由此可见,书报检查制度本质上是建立在警察国家对它的官员抱有的那种虚幻而高傲的观念之上的。公众的智慧和善良意志都被看做甚至对最简单的事物也无能为力的东西,但对于官员们来说,却连不可能办到的事情也被认为是可能的。

这一痼疾隐藏在我们的一切制度中。譬如在刑事诉讼中,法官、原告和辩护人都集中在一个人身上。这种集中是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可是,据说官员是超乎心理学规律之上的,相反地,公众则是处于这种规律之下的。不过,不能令人满意的国家原则还是情有可原的,但当它不够正直因而表现得不彻底时,那就是不可原谅的了。官员的责任应当比公众的责任大得无可比拟,正如检查令使得检察官的地位比公众高得无可比拟一样。正是在只有彻底性才能证实原则的正确并使它在自己的范围内具有法的基础的地方,这种原则被摈弃了,也正是在这里,另一种直接对立的原则采用了。

检查官也就是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的人。检查官被委任去管理精神,然而他是不负重责的。

假如书报检查受普通法庭的支配(诚然,这在还没有客观的书报检查法以前是不可能的),那末它就只可能有暂时忠诚的性质。可是,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查又交给书报检查去判断,把它又交给某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查评议会去判断。

我们在报刊和书报检查的关系方面所谈的一切,同时也就说明了书报检查和最高书报检查的关系,说明了作家和总检查官的关系,虽然在这里也出现了一个中间环节,但这是同样的一种关系,只是处在较高阶段上而已。要使事物保持原状,同时又企图只用更换人员的办法使它具有另一种本质,这真是荒谬绝伦的做法。如果一个专制的国家想表现得忠诚,那它就会自取灭亡;每一点都会遭到同样的压制,并会显示出同样的反抗来。最高书报检查也要遭到检查。为了不致陷入这种迷魂阵,于是就决定采取不忠诚的态度,在第三个或第九十九个阶段上为非法行为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可是对这种关系始终认识不清的官僚主义国家,力图至少要把非法行为的范围抬到人们看不到的高度,这样就以为非法行为已经消失了。

治疗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一无用处的,可是它却比人还要威风。我们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正确的,不过无论如何,普鲁士的作家终究因为有了新的检查令而获得更多的真正的自由或观念的自由,也就是说,获得更多的意识。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评论:载于1843年《德国现代哲学和政论界轶文集》第1卷。原文是德文。此文是马克思的第一篇政论文章,针对1841年12月24日普鲁士政府颁布的新书报检查令所发。文中提出的法律思想主要包括两方面:第一,法律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行为本身,而不是思想方式,只要思想没有外化为行为,法律就不应追究。在这里,马克思还分析了这种追究倾向的法律的反动性和特权实质。马克思坚决维护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权利,反对追究倾向,反对惩罚思想方式、反对书报检查。第二,反对原告、辩护人和法官三位一体的诉讼制度。马克思认为这是封建司法专横的突出表现之一,是荒谬的。

4月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自由主义反对派向我们表明政治会议的水平,正像一般反对派表明该社会发展水平一样。当不信鬼神被认为是哲学家的大胆,当反对审判妖女被认为是奇谈的时候,相信鬼神和审判妖女就被认为是完全合法的事情。如果国家像古代雅典那样把寄生虫和阿谀逢迎之徒看做违背人民理性的例外和痴呆,这样的国家就是独立自主的国家。如果人民像美好的旧时代的各国人民那样只让宫廷丑角享有思考和述说真理的权利,这样的人民就只能是依赖他人、不能独立的人民。

辩论向我们显示出诸侯等级反对出版自由的论战、贵族等级的论战、城市等级的论战,所以,在这里论战的不是个别的人,而是等级。还有什么镜子能比关于出版的辩论更正确地反映省议会的内在实质呢?

我们从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论敌,即应当从诸侯等级的辩论人开始。

我们不想详谈他发言的第一部分,即关于“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都是恶等等”这一部分,因为这个论题已经由另一位辩论人比较透澈地分析过了。不过,我们不能不谈一下辩论人的独特的论据。

“书报检查制度同出版的放肆比较起来是一种较小的恶。”“这一信念在我们德意志(请问:这是哪一部分德意志?)已日渐巩固,联邦为此颁布了法律,普鲁士已经接受这项法律并服从这项法律。”

虽然有种种精神上的关卡,德意志精神仍然做出了一番事业。如果认为这种成就的取得正是由于关卡和限制,那末这种看法正是王公老爷的偏见。德意志的精神发展并不是由于书报检查制度,而是由于违背了这种制度。当出版物在检查的条件下苟延残喘、奄奄一息时,这种情况却被援引来作为反对出版自由的论据,虽然它只表明反对出版不自由。又如,虽然有检查制度,但出版物仍保全了自己的主要特点,这一点也被援引来为检查制度辩护,虽然它所说明的只是精神而不是镣铐。

公民不承认以特权形式存在的权利。他会不会认为在旧的特权者上再增加新的特权者是法呢?

在这种情况下,省议会的权利已不再是省的权利,而是反对省的权利,省议会本身也逐渐成为对省采取极端非法行为的体现者,它力求具有神秘的意义,即获得省的最大权利的荣誉。

法国旧式议会自由的发展、把自己同社会舆论对立起来的独立自主、种姓精神的委靡不振,这一切的确都是在孤立的条件下大大发展起来的;而预防这种进一步发展的危险,无论什么时候都不会是过早的。一切生物只有在空气流通的优良环境下才能繁茂,同样,真正的政治会议也只有在社会精神的最高保护下才能昌盛。只有“异国的”植物,即被迁移到气候完全不同的地方去的植物才需要温暖的环境。难道辩论人把省议会看做莱茵省的自由而可爱的大自然中的“异国的”植物了吗?

这样,我们看到这位辩论人用想像的神秘宗教理论来反对实践要求,用那种从肤浅的实践中得来的小聪明和庸俗圆滑的处世经验来反对真正的理论;他用超人的圣灵来反对人能理解的东西,用卑鄙的任性和不信任来反对思想的真正的圣洁。诸侯等级辩论人先前那种比较高傲冷漠因而也是比较清醒的语言,现在已被动人的激昂和极端的油滑所代替,在诸侯等级的发言中,这种激昂和油滑曾退居于特权狂热之后。

辩论人站到了à la hauteur des principes〔原则的高度〕。谁反对出版自由,谁就必须维护人类永远不成熟这一论点。如果不自由是人的本质,那末自由就同人的本质相矛盾;这种断语纯粹是同义的反复。如果可恶的怀疑论者竟敢不信辩论人所说的话,那可怎么办呢?

如果人类不成熟成为反对出版自由的神秘论据,那末,无论如何,书报检查制度就是反对人类成熟的一种最现实的工具。

一切发展中的事物都是不完善的,而发展只有在死亡时才结束。

难道在有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就完全没有出版自由吗?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类自由的实现。因此,哪里有出版物,哪里也就有出版自由。

的确,在有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国家享受不到出版自由,但是有一个国家机关却能享受到,那就是政府。不用说,政府的公文是享受到充分的出版自由的,难道书报检查官不是每天都在实践(即使不是直接地,也是间接地)绝对的出版自由吗?

卑劣的思想方式、私人争吵以及寡廉鲜耻的行为在受检查的出版物和自由的出版物中都可能产生。无论前者或后者都会带来个别的这种或那种成果,因而这一点并不能构成它们的类的区别。泥沼上也会开出鲜花。这里所谈的是受检查的和自由的出版物借以互相区别的那种实质,即内在的特征。

那种坏的自由出版物是不符合它的实质的特点的。而受检查的出版物的伪善、无性格、阉人的语调和摇曳不停的狗尾巴,只不过表现了它的内在实质的条件。

受检查的出版物即使长出好的果实,也仍然是坏的,因为这些果实之所以好,只是由于它们在受检查的出版物内部表现了自由出版物,只是由于按它们的特点来讲它们并不是受检查的出版物的果实。自由的出版物即使长出坏的果实,也仍然是好的,因为这些果实正是违反自由出版物本性的现象。阉人即使有好的歌喉,但仍然是一个畸形人。自然界即使也会产生奇形怪状的东西,但仍然是好的。

自由出版物的实质,是自由所具有的英勇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受检查的出版物的性格,是不自由所固有的无性格的丑态,这是文明的怪物,洒满香水的畸形儿。

出版自由同出版的实质相适合,而检查制度则同它相矛盾,这也许还需要加以证明吧?精神生活的外部障碍不属于这种生活的内在性质,外部障碍否定这种生活,而不是肯定它,难道这还不明白吗?

要真正为检查制度辩护,辩论人就应当证明检查制度是出版自由的本质。他不来证明这一点,却去证明自由不是人的本质。他为了保存一种良种而抛弃了整个类,因为自由是全部精神存在的类的本质,因而也就是出版的类的本质。为了消除产生恶的可能性,他消除了产生善的可能性而实现了恶,因为对人说来只有体现自由的东西才是好的。

因此,在没有人向我们证明检查制度是由出版自由的本质中产生的以前,我们就一直要把受检查的出版物看做坏出版物。

就算检查制度和出版的天性是不可分的(虽然没有一种动物,尤其是具有理性的生物是带着镣铐出世的),那末,由此应当得出什么结论呢?结论只能是:检查官正式实现的那种出版自由,即检查本身,也需要受检查。除了人民的出版物还有谁能检查政府的出版物呢?

在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它把自由当做罪犯;对任何一个领域说来,处于警察监视之下难道不是一种奇耻大辱的惩罚吗?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出版法根本不能成为压制出版自由的手段,不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作为引力定律,重力定律可以支配宇宙体的永恒运动;作为落体定律,只要我违反它而打算在空中飞舞,那它就要我的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此,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它是法的表现,因为它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甚至当它完全没有被采用的时候,例如在北美,它也应当存在,而书报检查制度正如奴隶制一样,即使它千百次地具有法律形式,也永远不能成为合法的。

起预防作用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只是作为命令才起预防作用。法律只是在受到破坏时才成为实际的法律,因为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由此可见,法律是不能预防人的行为的,因为它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所以,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缩的,而且只是当人的实际行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这种表现为国家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规律才强制人成为自由的人;同样,生理上的规律只是在我的生命已不再是这些规律的生命,即患病的时候,这些规律才和我格格不入。可见预防性的法律是一种毫无意义的矛盾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5月5、8、10、12、15和19日《莱茵报》第125、128、130、132、135和139各号的附页。原文是德文。此文是马克思针对当时莱茵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而写的一篇评论文章,也是在《莱茵报》发表的第一篇论文,题目为《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文章首次提出“自由出版物”(人民精神的慧眼)和“自由出版物的人民性”的概念,蕴含了马克思早期关于出版自由所表现的人民精神的报刊思想。文章阐述的主要观点包括:报刊是历史的人民精神的英勇喉舌和它的公开形式;自由出版物是站在人民立场上为人民发声的,是人民观照自己的精神镜面;新闻出版法并不是一种措施,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居于主体地位的,是惩戒的主体,而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的作用被颠倒了过来,成了客体,即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质疑和反对自由的,新闻出版法却是拥护和信赖自由的;作家应当正确看待生活与赚钱的因果辩证关系,不能将赚钱作为生活和写作的直接目的。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和写作,但是他决不应该仅仅为了挣钱而生活和写作。

4月到8月初 《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对历史学派来说胡果也是那种还没有接触到浪漫主义文化光辉的自然状态的人,他的自然法教科书就是历史学派的旧约全书。海德认为自然状态的人就是诗人,并认为原始人的圣书就是诗集,这种观点丝毫也不会使我们感到惶惑,其实,胡果曾用最平淡的最冷静的散文语调说过: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特征,并产生出自己的特种类型的自然人。因此,虽然胡果并没有创造诗,但他仍然创造了臆想,而臆想乃是和18世纪的散文特性完全相适应的一种散文诗。

我们认为从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中引来的这几段摘要,足以给这一学派做出这样的历史评价:反历史的幻觉、模糊的空想和故意的虚构。这几段摘要足以用来决定胡果的继承者是否有能力成为当代的立法者。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8月9日《莱茵报》第221号的附页(缺《婚姻篇》)。原文是德文。这是一篇马克思对法的历史学派的批判文章。马克思在文中对历史学派的创始人胡果的思想从哲学观点、论证依据和方法论的角度进行了深刻剖析。文章揭露了历史学派对现实和历史是非批判性的,是“反历史的幻觉、模糊的空想和故意的虚构”,本质上是企图维护当时德国落后的法律制度和压迫制度,抵制建立先进的法律制度和历史前进的步伐。马克思指出,胡果曲解了自己的老师康德(他认为实证的事物是不合理性的),是一个否认事物的必然本质的怀疑主义者。胡果的这种怀疑主义对思想傲慢无礼,对显而易见的东西却无比谦卑顺从。对胡果的理性来说,只有动物的本性才是无可怀疑的东西。此外,马克思在文中还批判了青年德意志派继承法的历史学派的一些思想。

5月下半月 《集权问题本身以及有关1842年5月17日星期二 〈莱茵报〉 第137号附刊》: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在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世界史本身,除了通过提出新问题来解答和处理老问题之外,没有别的方法。因此,每个历史时期的谜是容易找到的。这些谜反映了时代所提出的问题,而且如果说在答案中个人的意图和观点起很大作用,——因此需要用老练的眼光来区别什么应当归于个人,什么应当归于时代,——那么相反,问题就是公开的、无畏的、左右一切个人的时代声音。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

文章作者是从自己批判自己对问题的提法开始的。如果从比较高深的观点来研究这个问题,据说问题就不存在。但是同时我们得知,从这个高深观点来看,所有法律、成文法规、中央国家权力,以至国家本身都消失了。作者赞扬这种观点“异常容易地”审察情况是对的,但是,他把这样解决问题称作“在理论上是十分正确的,甚至是唯一正确的”就不对了,他把这种观点称为“哲学观点”也是不对的。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第一次发表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27年国际版第1部分第1卷第1分册。原文是德文。这是一篇未完成的文章,是在手稿中发现的,应该只是一个开头,计划批判莫泽斯·赫斯对国家集权问题的抽象的、虚无主义的解释。马克思指出,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在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世界史本身,除了通过提出新问题来解答和处理老问题之外,没有别的方法”。因此,每个历史时期的谜是容易找到的。马克思还批判了虚无主义的观点,坚持现实主义的世界观。

6月29日—7月4日期间 《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如果凡是违背你们信念的东西一开始就因为这一点便成为谬误,并应该被看做谬误,那末你们的要求和伊斯兰教徒以及其他一切宗教的要求有什么两样呢?为了不至于同教义的基本原理相抵触,哲学是不是应该照俗语“一个将军一个令”那样,对每一个国家都有特殊的原则呢?哲学是不是应该在一个国家里相信3×1=1,在第二个国家里相信女人没有灵魂,而在第三个国家里却又相信有人在天上喝啤酒呢?难道存在着植物和星辰的一般性质而不存在人类的一般性质吗?哲学是问:什么是真理?而不是问:什么被看做真理?它所关心的是大家的真理,而不是某几个人的真理;哲学的形而上学的真理不知道政治地理的界限;至于“界限”从哪里开始,哲学的政治真理知道得非常清楚,而不会把个人世界观和民族观的幻想的视野和人类精神的真正的视野混淆起来。

实际上,国家的真正的“社会教育作用”就在于它的合乎理性的社会的存在。国家本身教育自己成员的办法是: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把个人的目的变成大家的目的,把粗野的本能变成道德的意向,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使个人和整体的生活打成一片,使整体在每个个人的意识中得到反映。

但是,哲学谈论宗教问题和哲学问题和你们不一样。你们没有经过研究就谈论这些问题,而哲学是在研究之后才谈论的;你们求助于感觉,哲学则求助于理性;你们是在咒骂,哲学是在教导;你们许诺人们天堂和人问,哲学只许诺真理;你们要求人们信仰你们的信仰,哲学并不要求人们信仰它的结论,而只要求检验疑团;你们在恐吓,哲学在安慰。的确,哲学非常懂得生活,它知道,自己的结论无论对天堂的或人间的贪求享受和利己主义,都不会纵容姑息。而为了真理和知识而热爱真理和知识的公众,是善于同那些不学无术、卑躬屈节、毫无节操和卖身求荣的文丐来较量智力和德行的。

如果一个国家有几个平等的教派,而国家也不去侵犯各个教派的权利,那它就不可能是一个宗教国家,它便不再是那种把其他宗教的拥护者指责为异端、根据信仰配给每片面包并把教义变成个人和他作为国家公民的存在之间的唯一纽带的教会了。你们问一问“贫穷的绿色艾林”的天主教徒,问一问法国革命以前的胡格诺教徒吧,他们并不是向宗教呼吁,因为他们的宗教不是国教;他们是向“人权”呼吁,而阐明这些权利的却是哲学,——哲学所要求的国家是符合人性的国家。

但是,不彻底的、有限的、不信教而又是神学的唯理论硬说,不论宗教信仰的差别如何,基督教的一般精神似乎应该是国家的精神!把宗教的一般精神和实际存在的宗教分割开来,这是最大的渎教行为,这是现世理性目空一切的表现。把宗教同它的教义和教规分割开来,就等于说法的一般精神在国家里应该占居统治地位,而不受特定的法律和现存法规的约束。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7月10、12和14日《莱茵报》第191、193和195各号的附页。原文是德文。此文马克思针对反动的政论家海尔梅斯担任《科伦日报》政治编辑后,在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中就宗教及其与国家的关系等问题上的反动言论而写的论战文章。马克思揭露了社论中鼓吹的加强书报检查制度所暗含的反对自由的反动立场。在宗教与国家的关系上,社论认为“宗教是国家的基础”,马克思则明确指出,“不是古代宗教的毁灭引起古代国家的毁灭,相反地,正是古代国家的毁灭才引起了古代宗教的毁灭”。在国家的教育作用上,马克思则精辟地阐释了自己的观点,“国家的真正的‘社会教育作用’就在于它的合乎理性的社会的存在”。在文中,马克思还论述了哲学与世界的关系,认为真正的哲学是要反映现实社会的真实状况,而不是像旧哲学那样脱离实际,不问现实状况,“它是文明的活的灵魂,哲学已成为世界的哲学,而世界也成为哲学的世界”。这篇文章的立场和观点表明了马克思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

10月15日 《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谁在宣扬反对地产析分呢?反动派。在不久前出版的一本浸透了封建思想的集子(科瑟加顿论土地之分割)中,作者扯得太远,竟宣告私有财产是一种特权。这是傅立叶的基本原则。难道人们同意了基本原则便不能同时对结论和它的运用展开争论吗?

“莱茵报”甚至在理论上都不承认现有形式的共产主义思想的现实性,因此,就更不会期望在实际上去实现它,甚至都不认为这种实现是可能的事情。“莱茵报”彻底批判了这种思想。然而对于像勒鲁、孔西得朗的著作,特别是对于蒲鲁东的智慧的作品,则决不能根据肤浅的、片刻的想像去批判,只有在不断的、深入的研究之后才能加以批判,——关于这一点,如果奥格斯堡长舌妇希望得到比沙龙空话更多的东西,如果她比沙龙空话能有更多的才能的话,那她也会承认的。我们对于类似的理论著作所以要更加慎重,还因为我们不同意奥格斯堡报的做法:它不是到柏拉图那里,而是到自己不知名的熟人那里去寻找共产主义思想的“现实性”。后者在科学研究的某些方面有一些功绩,献出了自己的全部财产,并为执行安凡丹天父的意旨而替自己的伙伴洗碗刷鞋。我们坚信,真正危险的并不是共产主义思想的实际试验,而是它的理论论证;要知道,如果实际试验会成为普遍性的,那末,只要它一成为危险的东西,就会得到大炮的回答;至于掌握着我们的意识、支配着我们的信仰的那种思想(理性把我们的良心牢附在它的身上),则是一种不撕裂自己的心就不能从其中挣脱出来的枷锁;同时也是一种魔鬼,人们只有先服从它才能战胜它。当然,奥格斯堡报从来也没有经受过那种当一个人的主观愿望起来反对他的理性的客观观点的时候所产生的良心的痛苦,因为它既没有自己的理性,又没有自己的观点,也没有自己的良心。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0月16日《莱茵报》第289号。原文是德文。此文是对反动的大资产阶级反动派奥格斯堡《总汇报》对《莱茵报》进行污蔑和攻击的驳斥与回击的文章。在文中,马克思肯定了共产主义运动和无产阶级群众斗争的现实存在,他指出,现在确实有一种现实存在,就是一部分无产阶级要求占有一部分中等有产阶级的财产,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由于当时马克思对于共产主义还没有作深入研究,仅仅认为,我们不能凭空用想象代替事实上正在现实中得到推进和解决的问题,而应该尊重事实,认真考察,根据考察研究的结果去评断。马克思真实地说出了当时的实际状况,共产主义如果在现实中得以普遍实现,一旦成为社会的危险因素,就必然遭到围剿和清算。事实上,《莱茵报》不认为共产主义思想是现实可行的,更不认为这一思想是可以指导现实革命和社会运动的。可以说,在当时,共产主义指导现实革命运动不是最可怕的,真正危险的是这一思想的理论逻辑和说服力。这一论战推动了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理论的研究。

10月22日 《编辑部对 〈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 一文的声明》:《莱茵报》第292号转载了《曼海姆晚报》上一篇注明《普法尔茨通讯,10月12日》的文章,该文开头几句话是:

“昨天,我在奥格斯堡《总汇报》上看到一篇从一家亚琛小报上转载来的文章(论共产主义),感到十分惊讶。这篇文章的确不值得在素称消息灵通的报纸上刊登。”

为此,《亚琛日报》在第293号上发表了答复。

《亚琛日报》对于奥格斯堡报第284号上刊登的,矛头专门指向《莱茵报》的那些庸俗的、极其巧妙地编造出来的片断,是完全没有责任的。因此,《莱茵报》在第289号上给予奥格斯堡报反击时,完全没有——理应如此——把《亚琛日报》卷入这场论争中来。但是,如果说奥格斯堡报上这篇文章用着重号字体排印的标题“我们在亚琛小报上读到”可能使普法尔茨某个人感到迷惑,那么,这正好证明,《亚琛日报》本来早就可以消除这一类误解,并挺身出来反对奥格斯堡《总汇报》的。既然《莱茵报》全部承担了上述奥格斯堡报上那篇文章的责任,那么,它对从《曼海姆晚报》顺便转载的简讯,当然可以不作任何解释,因为它的读者本来就知道这是怎么回事。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0月23日《莱茵报》第296号。原文是德文。这篇声明是《莱茵报》编辑部与资产阶级立场的奥格斯堡《总汇报》编辑部论战时发表的。这次论战的起因是马克思于1842年10月6日在《亚琛城日报》第277号上发表了《普鲁士的共产主义者》一文,而《总汇报》在10月11日第284号上发表《共产主义学说》一文,攻击马克思文章中阐述的共产主义思想。马克思在10月16日的《莱茵报》第289号上发表了《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 〈总汇报〉》进行回击,揭露奥格斯堡《文汇报》的愚笨和不切实际及对其文章观点的歪曲。这篇声明是对这一论战的进一步回击。马克思与反对共产主义的观点进行论战,鲜明地表达了自己的革命民主主义倾向。

10月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捡枯枝和盗窃林木是本质上不同的两回事。对象不同,作用于这些对象的行为也就不同,因而意图也就一定有所不同,除了行为的内容和形式而外,试问还有什么客观标准来衡量意图呢?而你们却不顾这种实际上的差别,竟把两种行为都称为盗窃,并且都当做盗窃来惩罚。你们对捡枯枝的惩罚甚至比对盗窃林木的惩罚还要严厉一些,因为你们把捡枯枝宣布为盗窃,这已经是惩罚,而对那些盗窃林木的人,你们却显然不给予这种惩罚。如果是这样,你们倒应该把盗窃林木宣布为谋杀林木,并把它当做谋杀来惩罚。法律不应该逃避说真话这个人人应尽的义务。法律更应该这样做,因为它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的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事物的法的本质。但是,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做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末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法定谎言的牺牲品了。

你们无论怎样也不能迫使我们相信没有罪行的地方有罪行。你们所能做的只是把罪行本身变成法的行为。你们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但是,如果你们以为这只会给你们带来好处那就错了。人民看到惩罚,但是看不到罪行,正因为他在没有罪行的地方看到有惩罚,所以在有惩罚的地方也就看不到罪行了。你们在不应该用盗窃这一范畴的场合用了这一范畴,因而在应该用这一范畴的场合就把盗窃粉饰起来了。

这些立法不可能不是片面的,因为贫民的任何习惯权利都是来自某些所有权的不固定性。由于这种不固定性,这些所有权既不是绝对私人的,也不是绝对公共的,而是我们在中世纪一切法规中所看到的那种私权和公权的混合物。立法者借以了解这种二重形式的唯一工具就是理智;而理智不但本身是片面的,它的作用实质上也是在于使世界成为片面的,——真是一件伟大而惊人的工作,因为只有片面性才会从无机的整体中抽出部分的东西,并使它具有一定形式。事物的性质是理智的产物。每一事物要成为某种事物,就应该把自己孤立起来,并成为孤立的东西。理智把世界的一切内容都纳入固定不变的范围,并把这一流动的内容变成一种化石般的东西,从而表明世界的多样性,因为没有这些无数的片面性,世界就不会是多面的。

的确,有一个地方已经把穷人的习惯权利变成了富人的独占权。你们看,这就充分证明公共财产是可以独占的,从这里自然就得出结论说,公共财产是应该被独占的。事物的本质要求独占,因为私有制的利益想出了这种独占。某些贪婪的现代生意人想出的主意,只要能使枯枝给古代条顿人土地占有者带来利益,就不会引起任何异议。

这样,省议会便彻底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它根据自己的任务,袒护了特定的私人利益并把它作为最终目的。如果说省议会践踏了法,那末,这是它的任务直接产生的后果,因为,利益就其本性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本能;难道不法可以颁布法律吗?正如同哑子并不因为人们给了他一个极长的喇叭就会说话一样,私人利益也并不因为人们把它抬上了立法者的王位就能立法。

我们以厌恶的心情注视了这些枯燥无味的和卑鄙庸俗的辩论,但我们认为有责任用这个例子来说明,如果私人利益的等级代表一旦真被召来立法的话,对他们究竟能期待什么。

我们再重复一遍:我们的等级代表已经执行了自己作为等级代表的使命,但我们却决不是想说他们这样做是正确的。莱茵省的居民应该战胜这些代表的等级,人应该战胜林木占有者。法律不仅责成他们代表私人利益,而且还责成他们代表全省的利益,同时,不管这两重任务是怎样的矛盾,但在发生冲突的场合下,私人利益的代表应该毫不犹豫地为全省的代表牺牲。遵守法和法制是莱茵省居民的最大特点。但是不言而喻,私人利益既没有祖国,也没有全省,也没有共同的精神,甚至连本土观念也没有。有一些异想天开的作家希望在私人利益的代表身上看到完美的理想、深邃的感情、以及个别和特殊道德形式的丰富泉源。然而事与愿违,这些代表却消灭了所有的自然差别和精神差别,把某种物质对象和屈从于它的某种意识加以不道德、不合理和冷酷无情的抽象,用这种抽象去代替这些差别。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0月25、27、30日和11月1、3日《莱茵报》第298、300、303、305和307各号的附页。原文是德文。马克思为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写了三篇文章,此文为第三篇,题目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撰写的重要论文之一。文章体现了马克思的早期法哲学思想。这一时期,马克思已经注意到林木所有者的物质利益高高地凌驾于法和国家之上,认识到法和国家沦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残酷的社会现实让马克思对法和国家的信念发生了动摇,坚定地站在保卫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一边。这篇论文的写作,推动马克思去研究市民社会和政治经济学。

10月底—11月初 《再谈谈奥·弗·格鲁培博士的小册子 〈布鲁诺·鲍威尔和学院的教学自由〉 1842年柏林版》:如果在德国有谁打算写一本门外汉的喜剧,那么奥·弗·格鲁培博士先生便是一个不可缺少的人物。

老实说,我们一分钟也没有怀疑,他撰写最新著作《布鲁诺·鲍威尔和学院的教学自由》,不是“替某个党派服务,或者受某个人影响”的。

格鲁培先生无耻地妄想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鲍威尔在诠释耶稣圣谕的时候,是在谈他本人,是在把自己冒充为一个无限神通的人。不管我们多么宽大为怀,我们仍不能因格鲁培先生有名的迟钝和浅薄无知而原谅他的这种混淆概念,这种欧伦斯皮格尔式的行径。这纯粹是一种欺骗。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1月16日《德国科学和艺术年鉴》杂志第273期。原文是德文。此文揭露了德国哲学家格鲁培最新著作的欺骗性。格鲁培号称自己不替某个党派服务,也不受某个人的影响,试图以超党派和中立性的立场攻击布·鲍威尔。鲍威尔属于青年黑格尔派。1841年布·鲍威尔的著作《复类福音作者的福音史批判》由莱比锡出版社出版,对福音史料进行了批评。而格鲁培于1842年撰写了《布鲁诺·鲍威尔和学院的教学自由》这本书,批评反对青年黑格尔派,尤其是鲍威尔。《德国科学和艺术年鉴》作为青年黑格尔派的杂志因此发表了一系列反对格鲁培、维护鲍威尔的文章,本文是其中的一篇。

11月7—12日 《市政改革和〈科伦日报〉》:在探讨市政改革问题时,我们认为不宜考虑省内各报,特别是《科伦日报》关于这方面的报道。

《科伦日报》第309号的附刊上,在《概述》这个标题下,援引了“赞成”和“反对”分开的权威性意见。但是,在把其他赞成和反对市和乡分开这两种权威性意见加以比较的时候,这种十分值得赞赏的公正就不见了。《概述》归根到底所达到的,正是——如果它前后一贯的话——城乡分开一般所必然达到的结果:它不但使城市,不但使省,而且甚至使国家本身都变成不可能的了。既然断言个别的东西是同普遍的东西对抗的,那么势必最终迫使所有政治的社会的形式在最后不可再分的个别面前,在具有种种物质奢望和目的的个人面前消失。那些被《概述》强迫出征去保卫它的战士,除少数外,都象福斯泰夫的新兵一样。他们只配以思想尸体去填战壕而已。掘墓人的手艺真到家了!迄今《科伦日报》还没有发表过一篇关于在严格遵循权利平等的原则下实现市政改革的形式的文章。因此我们不能够同不存在的敌人进行战斗。《科伦日报》上的战斗不是集中在同一原则的不同形式上,而是主要地集中在原则本身的不同上。

《科伦日报》采用这种拙劣的、卑鄙的影射伎俩,硬说我们担心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英明政府蓄意扼杀莱茵省的平等权利,还说我们散布这种担心情绪,这样,《科伦日报》就从论证的领域转向猜疑和告密的领域。它再一次使我们相信,智力的贫乏最终企图靠性格的软弱,靠道德败坏的无聊的冒失行为来增强自己。《科伦日报》的这种影射有什么根据?我们根据柏林消息曾经报道,市政机构的草案已经提交中央委员会莱茵代表,这个草案不承认城乡平等;于是我们建议莱茵的报界坚决维护真理。

如果政府将主张城乡分开的市政机构草案提交莱茵代表审议,那么,从这个简单事实就应得出结论,政府根本没有什么秘密的预谋,而宁可说是完全相信这样分开并不破坏莱茵的平等权利。假使莱茵报界这个莱茵省的喉舌,确信本省的意见是相反的,那么由此应得出的结论是非常简单的:报界必须证明,城乡建立同样的市政机构是莱茵省权利平等的必然结果;报界不仅要撇开个别人的特殊意见来表达人民的信念,而且要证明这种信念的实质是合理的,难道这不是报界对政府的责任吗?

最后,《科伦日报》十分无耻地把国王陛下拉进了这场论争。要在一个纯粹君主制国家,用简单又容易的手法——撇开争论的实际内容,把问题限于个人对君主的态度,从而把任何实际的辩论变成有关信任的辩论——使任何政治辩论都不能开展,的确只要最少的智慧和最大的无原则性就行。

《莱茵报》提出了城乡权利平等的口号,而《科伦日报》接受这个口号是带有小心谨慎的条件的:我们把“权利平等”理解为各种权利的平等,而不是共产主义的理想。《莱茵报》一得到柏林消息就向莱茵省各报纸的信念呼吁,而《科伦日报》却密告它怀疑陛下的意旨。《莱茵报》曾号召我省各报编辑部为了祖国捐弃个人考虑和成见,而《科伦日报》则作出某种空泛的、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对城乡权利平等的承认,而这种承认的表面价值又被该报自己说的城乡“分开”就是权利平等的一种“形式”这一点所否定。还能比这样写文章更无逻辑、更无主见、更糟糕的吗?还能比这更响亮地在嘴上喊自由而心里却反对自由的吗?

最后再谈几句关于“城乡分开”的话。甚至撇开一般理由不说,法律只能是现实在观念和意识上的反映,只能是实际生命力在理论上的自我独立的表现。在莱茵省城市和乡村事实上并没有分开。由此可见,法律除非宣布它自己无效,否则,它便不能颁布这种分开的法令。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1月8、12和13日《莱茵报》第312、316和317号。原文是德文。此文是马克思针对普鲁士政府打算废除莱茵省实施的城乡平等权利而写。这些权利是18世纪90年代法国军队占领这些地方的时候赋予的,他们消灭了封建制度,实行法律上城乡平等的政策。而在普鲁士确立统治地位之后,政府和封建贵族试图恢复贵族特权。这导致了莱茵省进步的资产阶级和民主知识分子的反对,他们坚定地捍卫城乡平等的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也与他们站在一起,并在《莱茵报》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反对等级原则和扩大贵族特权的主张,维护城乡平等。此文还揭露了《科伦日报》的告密行为,驳斥其他保守派报纸对《莱茵报》的诽谤。

11月8日左右 《〈汉诺威自由主义反对派的失败〉和〈莱茵通讯〉 两文的编辑部按语》:鉴于所讨论的文章的标题中《自由主义反对派》这一用语,不是作者而是编辑部加的,为此编辑部认为有必要对这个称呼稍作说明。

反对这个称呼的理由有两个。从形式来说,反对派不是自由主义的,因为它是保守的,因为它的目的在于维护现存的法制。

至于内容本身,则进一步提出这么一种论据,认为反对派的活动内容,即维护1833年宪法,根本不是自由的内容。总之,起初涉及的问题并不是这部宪法的某种特定的内容,而是为了合法的内容而反对非法的篡改。

编辑部之所以有权称汉诺威反对派为自由主义反对派,是因为几乎所有的德国议会都是把它作为自由主义反对派、作为合法自由的反对派来欢迎的。

顺便提一提,根据我们的见解,汉诺威的真正的自由主义,今后应该努力做的,不是维护1833年的宪法,更不是恢复1819年的宪法。它应该努力争取一种符合更深刻、更发达和更自由的人民意识的全新的国家形式。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1月8日《莱茵报》第312号附刊。原文是德文。标题中所提到的文章和通讯是对于汉诺威事件的评论。此文是马克思为它们加的按语。汉诺威事件是代表封建势力的国王一派和代表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反对派之间的一场政治斗争。1837年恩斯特—奥古斯特国王一派在汉诺威发动了一次政变,废除了有温和自由主义性质的1833年宪法,恢复了1819年宪法,保留了等级代表制原则和严格限制省议会的权利。而根据1833年宪法,大臣虽然由国王任命,但是对议会负责。这激起了自由主义反对派的强烈不满,哥丁根的七位教授联合发出了抗议书,结果被国王撤职或流放。马克思给自由主义指出了更高的目标:“汉诺威的真正的自由主义,今后应该努力做的,不是维护1833年的宪法,更不是恢复1819年的宪法。它应该努力争取一种符合更深刻、更发达和更自由的人民意识的全新的国家形式。”这表明了马克思进步的国家观。

11月15日左右 《〈论新离婚法草案〉 一文的编辑部按语》:这里登载的这篇批判离婚法草案的文章是从莱茵法学的观点来论述的,而前些时登载的批判文章(见《莱茵报》第310号附刊)是从旧普鲁士法学的观点和应用出发的。还有第三种批判,——主要是从一般法哲学观点出发的批判。

在刚登载的这篇批判文章中阐述得很巧妙的莱茵法学观点,是完全不充分的。把婚姻分成宗教的和世俗的两种本质,以致其中一种本质只同教会和个人的良心有关,而另一种本质则同国家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关,这是不充分的。把婚姻分成两个不同的领域并不能消除矛盾;相反,这样做倒会在这两个至关重要的领域本身之间制造矛盾和无法解决的冲突。

在这一点上,暴露了莱茵法学的根本缺点——它的两面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由于用肤浅的方式把良心同法律意识分开,不是解决而是劈开最麻烦的冲突;它把法的世界同精神的世界,从而把法同精神割裂开来,这样也就把法学同哲学割裂开来了。

普鲁士法是建立在理性的抽象上的,这种理性的抽象本身是无内容的,它把自然的、法的和道德的内容看作外在的、没有内在规律性的实体。它试图按照外部的目的来改造、安排、调节这种没有精神、没有规律的实体。普鲁士法不是按照客观世界所固有的规律来对待客观世界,而是按照自己任意的主观臆想和自己的与事物本质无关的意向来对待客观世界。旧普鲁士法学家表现出他们对普鲁士法的这种本性了解很差。他们所批判的不是普鲁士法的本质,而是它个别的外部表现。因此,他们反对的也就不是新离婚法草案的性质和方式,而是反对它的改革倾向。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1月15日《莱茵报》第319号。原文是德文。普鲁士政府在秘密讨论新离婚法草案,《莱茵报》在获取这个草案之后,立刻在报纸上发表,这篇按语就是马克思为此而写的。草案发表后,莱茵省的一些报纸对此展开了广泛讨论。马克思在按语中从三个角度批评了这一草案,即从莱茵法学,旧普鲁士法学和一般法哲学的角度进行批评。《莱茵报》编辑部发表离婚法草案并拒绝提供草案提供人,这成为后来报纸被封的原因之一。

11月15日 《关于定期报刊的内阁法令》:在今天的《科伦日报》上公布了一项在上月分发给所有总督的王室内阁法令。我们之所以如此急切地向本报读者报道这项王室内阁法令,是因为我们把它看作是对普鲁士报刊的保证。普鲁士报界应当对王室有关定期报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一前提表示欢迎,并把它看作是这种独立性的最好保证和王室意志的明确表达。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1月16日《莱茵报》第320号。原文是德文。1842年10月,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发给各省总督关于定期报刊的内阁法令,意图加强对报刊的检查。马克思利用法令中关于自由主义的空话,策略性地与政府进行周旋,竭力避免对报纸的迫害。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宣传进步思想,利用敌人的论据来打击敌人,这是在严苛的条件下坚持斗争的必要策略。

11月16日 《〈科伦日报〉 记者和〈莱茵报〉 的立场》:《科伦日报》上“城乡分开”主张的最热心的捍卫者,如今又发出了他雷鸣般的声音。今天他选来荣任他个人见解和个人幻想的牺牲品的已不是莱茵省,而是《莱茵报》了。我们这位熟悉科伦和比肯多夫的人将会理解:在这种改革和假想的符号—·—的文学威严确立的时代来临以前,我们认为,他现在的努力所达到的东拼西凑的成果太零碎了,并且——如果他允许我们说的话——在各方面都太无意义了,不值得继续给予评价以支持和增加人们对其重要性的幻想。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1月17日《莱茵报》第321号。原文是德文。这是马克思又一篇回击《科伦日报》的文章。《科伦日报》反对城乡权利平等,并直接攻击《莱茵报》,指责其发表的文章让农民慌乱。马克思讽刺地指出,《科伦日报》并没有提出任何有意义的见解,不值得评价,评价只会让人误以为它提出了什么重要的意见。

11月17日左右 《雷纳德致总督冯·沙培尔的信》:阁下通过科伦行政区长官冯·格尔拉赫先生于本月12日交给我一份书报检查部的训令,另外还有两项命令,并要求我对此表明意见以便记录在案。鉴于要求我作出的说明至关重要,我认为与其按照程式发表由人记录的意见,不如现在直接向阁下书面提出。

1.至于书报检查部的训令,特别是要求《莱茵报》改变自己的方针而采取另一种符合政府意图的方针这一点,我认为这个要求只适用于形式,它在内容允许的限度内,可以作一些改变。象《莱茵报》这样的报纸,不是由枯燥无味的文摘和卑鄙的阿谀奉承拼凑起来的毫无原则的东西,而是以意识到自己崇高的目标的(虽然是尖锐的)批判精神来阐明国家大事和国家机构的活动的;这种报纸的方针,根据不久前颁布的书报检查令和陛下在别处多次发表过的观点来看,我们认为只能是符合政府愿望的方针。事实上,至今从未向责任编辑指出不同意这种方针。

2.其次,关于阁下要求立即解除鲁滕堡博士的职务的问题,我已于2月14日向行政区长官冯·格尔拉赫声明,他根本不是《莱茵报》的编辑,而只是它的一名译员。

3.关于第三点,即新编辑的呈报批准问题,按照1819年10月18日书报检查法,只有最高书报检查机关才有权要求将另外任用的编辑呈报批准。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第一次发表于《关于1830—1850年政治运动史的莱茵通信文件集》1919年埃森版第1卷。原文是德文。这封编辑部的回复信是马克思假托《莱茵报》的正式编辑、书商J.E.雷纳德的名义所写的。起因是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不满《莱茵报》批评当局,委托科伦的行政长官冯·格尔拉赫发布训令,要求报纸改变方针,并解除阿道夫·鲁滕堡在编辑部中的职务,还要求提出新编辑人选呈报总督批准。马克思在回复中巧妙地利用当局冠冕堂皇的关于自由主义的空话,使得当局没有对报纸实施进一步的迫害,但还是加强了检查。在反革命势力强大的时候,采取适当的策略进行斗争是必要的。

11月22日左右 《〈汉诺威的企业家和保护关税〉 一文的编辑部按语》:我们可以承认作者的历史论据,我们也可以同意,正如事实所表明的,英国在最近四五百年来特别对保护工业和手工业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我们还是不赞成保护关税制度。英国的例子本身就驳倒了自己:恰恰就是在英国表现了这一制度的致命后果。争论的焦点是:保护关税真能保护商业和工业吗?相反,我们把这种制度看作是和平时期保持战时状态的措施,这种战时状态先是针对外国,一旦实施,必然转而针对本国。但是,个别国家不管它如何承认自由贸易原则都要依赖于整个世界状况,因此这个问题只能由国际会议来解决,而不是由哪一个国家的政府来解决。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1月22日《莱茵报》第326号附刊。署名:《莱茵报》编辑部。原文是德文。此文指出工商业的发展要依赖于整个世界的状况,因此马克思不赞成关税保护制度。

11月25日 《海尔维格和卢格对“自由人”的态度》:《爱北斐特日报》刊登了一则后来由《戏剧节目》转载的消息说,海尔维格访问“自由人”团体,并发现该团体低于任何批判水平。实际上,海尔维格没有访问过该团体,因此,也不可能发现它低于或高于任何批判水平。海尔维格和卢格认为,“自由人”的政治浪漫主义、自命天才和自我吹嘘损害着自由的事业和自由的拥护者。如果说海尔维格根本没有访问“自由人”团体——它的成员就个人而言大多数都是优秀人物——,那么这不是因为海尔维格拥护别的什么事业,而只是因为他作为一个也要摆脱法国权威的人,对轻浮作风、柏林派头、呆板的盲目模仿法国俱乐部的行径感到憎恶和可笑。在我们的时代,荒唐的、下流的行为应当受到公开而坚决的谴责;我们的时代需要严肃、刚毅和坚定的人来达到它的崇高目标。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1月29日《莱茵报》第333号。原文是德文。“自由人”是19世纪40年代上半期由柏林著作家组成的青年黑格尔派小组的名称,该小组成员对现存制度的批判过于抽象,虽然言论激进,但缺乏实际内容,结果反倒对民主运动造成了伤害。马克思在担任《莱茵报》主编后,不再发表“自由人”的文章。他指出,“自由人”的政治浪漫主义、自命天才和自我吹嘘损害着自由的事业和自由的拥护者,号召人民严肃、刚毅和坚定地为崇高的革命目标而奋斗。

11月29日 《奥格斯堡报的论战术》:奥格斯堡《总汇报》在它有机会同《莱茵报》进行论战的时候,就采用一种既别出心裁又值得称赞的战术。这种战术不断运用下去,不可能不对肤浅的读者产生影响。每当我们由于这家报纸攻击了《莱茵报》的原则和方针而出来反驳它的时候,每当遇到重大的争论问题的时候,每当《莱茵报》方面进行原则性抨击的时候,《总汇报》就保持意味深长的沉默,——这种沉默所以不显眼地存在,是因为它意识到有回答不出的弱点呢,还是因为它有不愿回答的优越感,这是永远无法断定的。

但是,奥格斯堡长舌妇除了这种沉默战术外,还有另一种论战手法,这就是漫无边际的、自鸣得意的、追求词藻的饶舌,仿佛是对那种消极的、忧郁的沉默的积极补充。

最后,奥格斯堡报使我们想起一种弹射器,它“发射根本不触及现实的豪言壮语”。

如果它偶尔也触及类似的东西,那么它必然会把空想当作现实,把现实当作空想。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1月30日《莱茵报》第334号。原文是德文。奥格斯堡《总汇报》是站在普鲁士政府立场上,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反动报纸。《莱茵报》就11月13日刊登的一篇小说的信息失误一事,于11月18日作了更正。但是《总汇报》因此大肆攻击《莱茵报》。马克思写了这篇文章加以犀利的回击,指出《总汇报》擅长的战术就是在遇到重大原则问题时保持意味深长的沉默,或者采用漫无边际的饶舌以及不触及现实的豪言壮语,强烈谴责了它不切实际的作风和避重就轻的伎俩。

12月10、19和30日 《[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奥格斯堡 〈总汇报〉 第335号和第336号附刊上登载的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问题》:在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号附刊上登载了一篇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并非无趣的文章。因为我们打算对它进行批评,所以我们首先必须提出一条简单的、但在一场激烈而偏颇的论战中却往往被忽略的准则:对任何一种国家制度的论述,还不等于这一制度本身。因此,针对这种论述的论战,也绝不是针对这种国家制度的论战。凡是被报刊涉及的对象,不管是受到称赞还是受到斥责,都成为书刊对象,也就是说成为书刊上讨论的对象。

使报刊变成人民的文化和精神教育的强大杠杆的,正是报刊可使物质斗争变成思想斗争,使血肉斗争变成精神斗争,使需求、欲望和经验的斗争变成理论、理性和形式的斗争。

我们所探讨的这篇文章,把针对等级委员会制度的批评意见归结为两个要点:批评等级委员会的组成和批评等级委员会的宗旨。

首先,我们必须把那种先研究等级委员会的组成问题,而把等级委员会的宗旨问题搁到下一篇文章去探讨的做法,斥为基本的逻辑错误。组成不过是一种外部结构;它的起指导和支配作用的灵魂是宗旨。

作者没有研究这样的问题:地产这个一般条件同等级代表制是不是矛盾,它会不会使等级代表制甚至无法实行!等级代表制只能由等级之间的本质差别,而不能由任何与这种本质无关的东西来决定。因而,如果地产代表制的原则,被特殊的等级考虑取消,那么等级代表制的原则本身,也被地产这个一般条件取消,而且这些原则将没有一条能够实现。这里问题不在于等级在什么程度上存在,而在于它们应当在什么程度上继续作为等级存在,直至国家生活的最高领域。其次,文章的作者没有研究,上述制度中所设想的等级差别——即使认可了这种差别——反映的是过去各个等级的特征还是现在各个等级的特征。他没有这样做,却泛泛地谈论等级差别。我们的作者所持的出发点是,人民——除某些被任意划出的等级差别以外——仅仅作为原生无机体存在于现实的国家中。因而,他全然看不到国家生活的机体本身,而只看见国家表面地机械地包括着的那些不同部分的共存。但是我们要坦率地说,我们并不要求在人民代表制的问题上,撇开真正存在着的差别。相反,我们要求从国家内部结构所造成和决定的那些实际差别出发,而不要从国家生活的领域转到国家生活早就使其丧失意义的某些虚构的范围中去。

我们一开始就已指出,在评论等级委员会的宗旨以前,就想研究其组成是否合理的问题,是不合逻辑的。于是我们的作者只好悄悄地预先假定了“宗旨”的合理性,以便从中引伸出“组成”的合理性。他对我们说,委员会的宗旨是十分明确的!

我们的作者说,委员会与“省等级会议”的不同之处,只是它的“集中性”。

文章的作者不应满足于指出,对等级委员会组成的怨言就是对省等级会议组成的怨言,相反,他应当证明,对省等级会议的反对意见,在多大程度上不再是对等级委员会的反对意见。

有哪种新因素能使省的利益的代表突然变成全国利益的代表并使他们的特殊活动具有普遍活动的性质呢?显然,只有集会的共同地点这种因素。但是,难道抽象的空间本身能够给具有性格的人以新的性格并对他的精神本质加以化学分解吗?

我们在前一篇文章中已经指出,在奥格斯堡《总汇报》上吹捧等级委员会的那个人所辩护的,不是等级委员会的组成,而是省议会的组成。

等级代表制的成员一定要具有作为人的共性的智力,但是人并不一定具有作为等级特性的智力;换句话说,智力并不使人成为等级代表制的成员,它只是使等级代表制的成员成为人。我们的作者同意,智力不会因此在省议会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当我们的作者把省议会中“知识界”的代表权问题,变成学者等级,即垄断智力的等级的代表权问题,变成已成为等级的知识界的代表权问题时,他这样作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不仅从他的原则来看,而且从等级代表的原则来看都是如此。但是,他不承认学者等级的权利,这就不对了,因为在等级原则占支配地位的地方,一切等级都应当有代表。他的错误是,把教士、教师以及没有正式职务的学者都排除在外,甚至根本没有提到律师、医生等等的问题;同样他把政府属下的“公务人员”同上述学者等级混为一谈,就说明他完全不理解等级代表制的实质。在等级国家,政府官员是国家利益本身的代表,因而,是与等级的私人利益的代表敌对的。如果说在人民代表制中有政府官员参加不是一个矛盾,那么在等级代表制中这就是一个矛盾了。

作者继而试图证明,大地产的代表同小地产的代表的选派是相称的。从下述例子可以明显地看出,代表名额的分配是多么不恰当。柏林市的地产估计值一亿塔勒,而勃兰登堡马尔克的贵族领地估计只值九千万塔勒,然而,柏林只派三名代表,而上述领地的占有者却从他们中间选出二十名代表。即使城市和城市之间代表名额的分配,也不是严格按照地产数量进行的。

问题可以归结为几句话:究竟是地产应当批判并支配政治智力呢,还是政治智力应当批判并支配地产?

对智力来说,没有任何外在的东西,因为它是一切事物的内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而相反,对某个特定成分(例如地产)来说,除了它本身以外,一切都是外在的东西。所以,不仅省议会的组成,而且它的行动都是机械的,因为它必须把一切公共利益,甚至跟它不同的特殊利益当作一种外部的不相干的利益来对待。一切特殊的事物——例如地产——本身都是受限制的。因此,它必须被当作一种受限制的东西来对待,也就是说,必须由一种凌驾于它的共同力量来支配,但是,它不能按照它的需要来支配这个共同力量。要使知识界代表权这一要求具有意义,我们就必须把它解释为人民智力的自觉代表权的要求,这种人民智力绝不会拿个别要求同国家相对抗,相反它的最高要求就是使国家本质实现而且把国家看作是自己的事业,是自己的国家。不应当把代表权看作某种并非人民本身的特殊事物的代表权,而只应看作人民自身的代表权,看作这样一种国务活动,即它不是人民唯一的、独特的国务活动,跟人民的国家生活的其他表现不同的只是它的内容的普遍性。不应当把代表权看作是对无保护的软弱、无能为力所作的让步,而应当相反,把它看作最高力量的一种自信的生机活动。在真正的国家中是没有任何地产、工业和物质领域作为这一类粗陋的物质成分同国家协议的;在这种国家中只有精神力量;自然力只有在自己的国家复活中,在自己的政治再生中,才能获得在国家中的发言权。国家用一些精神的线索贯穿整个自然,并在每一点上都必然表现出,占主导地位的不是物质,而是形式,不是没有国家的自然,而是国家的自然,不是没有自由的对象,而是自由的人。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2月11、20和31日《莱茵报》第345、354和365号。原文是德文。1842年12月1日和2日,奥格斯堡《总汇报》第335、336号附刊上刊载了为普鲁士政府辩护的文章《论普鲁士等级委员会的组成》。普鲁士政府试图在全国建立等级委员会以代替宪法的推行。马克思为此撰写了此文,分析揭露普鲁士封建等级制度的本质,以维护人民的权利。在普鲁士政府严格的书报检查制度下,为了《莱茵报》顺利出版的需要,马克思策略性地指出,对文章的分析批评并不等于对制度本身的批判;同时阐明报刊的作用就是把物质领域的斗争展示在思想领域,在文化和精神上表达和教育人民。马克思尖锐地指出,首先,《总汇报》的文章不研究等级委员会的宗旨,而是先研究其组成,这是一个逻辑错误。宗旨是灵魂,失去灵魂的文章其立论已经站不住脚。其次,该文章并没有表明它所设想的等级差别“反映的是过去各个等级的特征还是现在各个等级的特征”。事实上,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它的出发点只是把人民作为现实国家中的原生无机体,揭露了这家报刊维护旧的等级制度的企图。因为只有从现实国家的实际差别出发,才能看到国家生活的机体本身。该文章假定了等级委员会宗旨的合理性,并以等级委员会只是比省等级议会更集中来论证等级委员会的合理性。马克思指出,更应该论证的是,代表地方的省等级议会如何在集中后就成为代表普遍性的等级委员会了呢?从特殊性到普遍性的根据在哪里?并讽刺地指出,难道空间上的集中,而不是性质上的变化才使得某种化学变化发生,使特殊性变成普遍性了吗?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了等级代表制的实质,即在等级国家,政府官员代表的是国家利益,是与等级的私人利益代表敌对的。因此,在等级原则占支配地位的地方,一切等级都应当有代表,排除知识界的代表是从根本上曲解了等级代表制的实质和基本原则。马克思强调,代表权是人民自身的代表权,“是最高力量的一种自信的生机活动”。马克思的文章在揭露普鲁士封建立宪制度虚伪的同时,也阐明了其坚定的人民立场和革命民主主义主张。

12月18日 《论离婚法草案》:我们再一次重申我们已经表示过的意见:“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那么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伦理的行为为法。”当我们询问这些反对者(他们不是教会见解的反对者,也不是上述其他缺点的反对者)他们的论断的根据是什么的时候,他们总是告诉我们那些不是自愿结合的夫妻的不幸情况。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法律观点看来,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让父母随心所欲地来决定的。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么它就会像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可见,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正确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同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情况看做是极端任性。谁也没有被强迫着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结婚的人既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正如善于游泳的人没有创造、发明水和重力的本性与规律一样。所以,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谁随便离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因为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这样自命不凡,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他一个人专有的特权;相反地,每个有理智的人都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切人都可以这样做。可是你们反对什么呢?反对任性的立法。但是你们在责备立法者任性时,不要把任性提升为法律。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评论:载于1842年12月19日《莱茵报》第353号。原文是德文。此文是马克思为批判在萨维尼领导下拟定的离婚法草案而作。文章从伦理与法的关系角度阐释了婚姻关系的内在逻辑,批判了普鲁士婚姻法的不合伦理性,指出因非自愿结合的不幸婚姻,多数是因为他们只考虑到夫妻自身的意愿和感受,而没有注意到婚姻和家庭的意志。马克思还认为既然结了婚,就不能将婚姻当儿戏随便离婚,离婚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和结果,更有其丰富的内涵和实质。

1842年12月31日,1843年1月3、5、7、9、11和15日 《“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法国的、英国的、以及所有的报刊,在其存在的初期都表现出德国报刊的那些特征,而每一种报刊也都受到德国报刊曾经受到的那些指摘。报刊只是而且应该是有声的、“人民(确实按人民的方式思想的人民)日常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诚然有时这种表达是热情的、夸大的和荒谬的”。如同生活本身一样,报刊始终是在形成的过程中,在报刊上永远也不会有终结的东西。它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它把它在希望与忧患之中从生活那里倾听来的东西,公开地报道出来;它尖锐地、激情地、片面地(像当时激动的感情和思想所要求的那样)对这些东西做出自己的判决。今天它所报道的事实或所发表的见解中的错误之处,明天它自己就会推翻。它体现出那种本来意义上的“独特的”方针,这种方针在另外一些情况下报刊的敌人也是很喜爱的。

“莱比锡总汇报”并不是整个德国人民报刊,但它是这种报刊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报刊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总合起来构成人民报刊实质的各个分子,都应当(起初是单个地)表现出自己的特征。这样,人民报刊的整个机体便分裂成许多各不相同的报纸,它们具有各种不同而又相互补充的特征,例如,一家报纸如果主要关心政治学,另一家则主要关心政治实践,一家如果主要关心新思想,另一家则主要关心新事实。只有在人民报刊的各个分子都有可能毫无阻碍、独立自主地各向一面发展并各成一行的条件下,真正“好的”人民报刊,即和谐地融合了人民精神的一切真正要素的人民报刊才能形成。那时,每家报纸都完全会体现出真正的伦理精神,就像每一片蔷薇花瓣都表现了蔷薇的特质并发散出蔷薇的芬芳一样。但要使报刊完成自己的使命,首先不应该从外部施加任何压力,必须承认它具有连植物也具有的那种为我们所承认的东西,即承认它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这种规律它不能而且也不应该由于专横暴戾而丧失掉。

(收录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评论:载于1843年1月1、4、6、8、10、13和16日《莱茵报》第1、4、6、8、10、13和16号。原文是德文。《〈莱比锡总汇报〉 的查封》是1842年年底到1843年年初,马克思针对《莱比锡总汇报》被普鲁士政府查封一事而写的一系列论战性短文。此文全面批驳了普鲁士政府对进步报刊的责难和围剿,揭露了普鲁士政府和反动报刊的真实面目,提出了一些带有革命性的论断,如第一次提出“人民报刊”的思想,指出人民报刊在不受任何外界力量干扰的情况下,真实地反映人民的思想和愿望,真正从人民的现实生活中反映人民的希望和失望、快乐和疾苦。马克思还指出,报刊必须坚持自身的斗争性和独立性,通过斗争的方式捍卫和维护人民权益以及报刊自身必然的存在权力。 ToWJLdO0IeJB9xV8ua6w1iPSIYUTCOKLsFwImFh9ttkP/dtc908WMVsMcCtXK6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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