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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种基于功能实践的规范伦理学

本书将杜威伦理学归属于规范伦理学范畴的原因在于,从规范伦理学的内涵看,杜威伦理学具有某种规范意蕴,并试图将人们的思维观念与行为引向某种规范。从规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与题材看,杜威伦理学关注哪些品格是善的或恶的,哪些行为是正当的或错误的;人类应该如何行为,社会应当如何组织;哪些人或哪种事物可带来善,因而值得人们追求。这些使其学说与元伦理学、描述伦理学及应用伦理学区别开来。同时,杜威伦理学又不同于功利主义伦理学、义务论伦理学抑或美德伦理学,他着眼于多元化的功能实践,而非像主流规范伦理学那样奠基于某种单一的道德原则。

一 杜威伦理学为何是一种规范伦理学

杜威伦理学指向于人的生活与实践。杜威从规范性角度,提出了伦理学“是从对或错、善或恶的角度研究行为的科学。从这种角度研究的行为可以称之为‘道德行为’或‘道德生活’。换一种方式说,从对或错、善或恶的立场,对我们关于行为的判断做一种有系统的阐释就是伦理学的目的” [1] 。杜威思考问题的方式是“我们应该享有哪些团体的愿望、我们将乐于成为哪一类人,并用其代替康德的问题如我该做些什么、我能希望什么、人是什么” [2] 等问题,由此,杜威伦理学可以被归为一种新型的规范伦理学。

杜威不像元伦理学家那样专注于对道德语言、伦理概念的考察,他既不限于对“善是什么”“正当是什么”等问题做元伦理学追问,也不纠缠于善与正当是否相互定义、何者优先等问题,而是关注哪类人、哪些事物是好的或善的,哪种行为是应该的或正当的这类规范性问题。他也不像传统规范伦理学家那样集中于善与正当的分离式讨论,专注于追求行为正确与错误的单一标准。譬如以“善/目的”理论为基础的美德伦理学和功利主义伦理学关注于哪些事物(如荣誉、快乐、幸福等)对于人而言是善的、有价值的或值得追求的;哪些品质(如正义、节制、勇敢等)对于人而言是善的、有价值的或值得追求的,在生活中人们该如何行为才能获得善,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自然的相处应该秉承何种善原则,社会制度应怎样设置是好的、善的等问题。相反,以“正当原则”为基础的义务论伦理学则关注于人应当/应该如何行为,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应当如何相处才是正当的,人的行为怎样才是应当的、正当的等问题。他更不像传统规范伦理学两大主流学派即目的论与义务论那样,争论善与正当何者优先。

同时,杜威也不像描述伦理学家那样专注于对道德观念或道德行为的实证研究,对日常生活中的伦理道德现象进行经验性描述与考察,以探寻社会道德事实及发展规律。描述伦理学处理的题材更多的是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领域的道德事实,而非社会的道德标准及其行为规范。这种研究方式是在历史学或科学——包括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中常用的研究方式。像施特劳斯在《忧郁的热带》中对道德的种族起源的描述,皮亚杰在《儿童的道德判断》中对道德的个体起源的描述都属于描述伦理学范畴。而杜威伦理学不限于对伦理道德现象进行经验性描述,他通过对传统伦理学主流学派的道德理论的分析与批判,提出了道德原则的非单一性、非绝对性,倡导基于人特定的功能实践而展开的道德标准与行为规范。由此可见,杜威伦理学也不是具象化的描述伦理学。

杜威伦理学也不能归属于应用伦理学范畴。因为,应用伦理学是将某种/某些伦理学理论或伦理学基本原则应用于特殊领域、特定事件和特别人群,以寻求某种合理的、正当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包含着应该选用何种原则、应该负有何种责任、应该秉承何种善观念而行为等等。目前,技术伦理学、生态伦理学、教育伦理学、医学伦理学等等都属于应用伦理学范畴。相比之下,杜威的伦理学理论是在对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密尔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以及休谟的情感主义伦理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整合性的伦理学理论研究范式,可以用来分析教育、经济、技术、生态等领域出现的各种伦理道德问题。由此可见,我们不能将杜威伦理学简单归属于应用伦理学,否则,就难以体现杜威伦理学的多元内涵与丰富广延,尽管它含有很强的应用性、实用性、实践性成分。

概言之,如果说基于义务的规范伦理学可称为义务论伦理学,基于功能实践的规范伦理学也可称为功能实践伦理学。由此,在杜威这里,实用主义伦理学的实质是功能实践伦理学。因为,它可满足以下几个重要条件:其一,将功能实践的持续性生长视为道德行为的出发点。这意味着道德的动机不是以某个单一原则为基础,而是使道德成为生长性的、可检验的,而非不变的、恒定的。其二,将功能实践的持续性发展视为道德行为的目标。这意味着实践者与实践对象的相互作用,需要秉承可持续原则。其三,将功能实践的可持续性作为道德评价的参照指标。这意味着道德的有效性是持续变化的,也是可验证的。在杜威这里,他从每个人应该赋有的自由权利和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交互共存的角度,来消解现代国家间与公民间的冲突与分歧,赋予规范伦理学发展以全球视野。由于时代背景的局限性,传统规范伦理学并未充分重视道德生成的社会环境、道德情境以及影响实践者做出道德判断与选择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等。亚里士多德伦理学虽然注意到道德的生成依赖于行为者实践理智的充分发展和有意识的习惯的养成,但对于公共交往中可能出现的冲突与分歧应该保有何种态度则未充分讨论。而在杜威伦理学中,个体善与公共善、有机体与环境的交互作用及其可持续共存被赋予重要地位。

二 杜威伦理学为何基于功能实践

杜威将伦理学融贯于生活、实践、历史与经验之中,其学说是出于实践并走向实践、出于生活并走向生活。杜威的生活实践观念是多维度的融合,既包含人作为行为者在时间、空间及实践关系中能够感知到的生活状态,也指人作为实践者进行探索、改变和创造的生活样态。杜威所理解的生活世界未抽离丰富的生活内容与质料,不是从纯粹理性或抽象思维层面对生活进行形式化诠释之后的理念世界或本体世界,也不是被先在固化、客观既定化或剥离行为者实践能动性的僵化世界,更不是科学理性、工具理性及功利计算为主导的“纯粹科学世界”。生活世界的多重维度,决定了伦理学不能像科学逻辑或数字符号那样追求绝对的必然规律,而是在生活世界中缔造公共伦理精神、塑造个体美好品格。对此,涂尔干也提出“只有生活本身才能为自己制定法则” [3] 。从当代实践伦理维度看,生活世界是伦理精神“德之在”的域所,也是现实个体“德之生成”的“源头活水”。

生活世界所呈现的实践伦理精神需要有德性的个体运用实践智慧来传承,有德性的个体又是生活世界的主人,脱离了实践的生活世界是沉睡的世界,在那种僵化的世界中“德之生成”就付诸阙如。故而,在个体权利充分彰显、社会道义示弱的当代,如何走出“单向度的人”,步入人伦之域的存在,杜威对生活世界的丰富诠释为后世提供了可能参鉴。从伦理学方法的历史演进看,相继于杜威之后,现代伦理的科学启蒙筹划均以失败告终之后,诸如安斯康姆、胡塞尔、麦金太尔、哈贝马斯等后起者也同杜威一样,强调从真实的生活世界中寻找伦理学的真实可行的本源与根基,以克服道德理由的外在化以及无法产生道德驱动力的问题。对于杜威思想在生活世界的影响,亨利·科马格给予了积极肯定的评价:“杜威如此忠实于自己的哲学信念,因而他成为了美国人民的领路人、导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整整一代人都是因杜威而得以启蒙的。” [4]

人的实践活动彰显着人的生存方式与生活状态,也谱写着、塑造着、改变着不同的伦理学方法。同样,伦理学方法也塑造和影响着人的实践伦理意识。按照杜威对伦理、生活与实践关系的理解,可以说,面向生活世界的伦理学方法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其一,探寻生活世界中的伦理学方法所关涉的实践认知之真,这有利于行为者在实践之知中把握真之本原;其二,探索生活世界中的伦理学方法所关涉的实践价值之善,这有利于行为者在价值之知中把握善之本真;其三,考察生活世界中的伦理学方法所关涉的实践行动之美,这有利于行为者在行动之知中做出知之合理、欲之合意、行之合情的选择。最后,基于对生活世界中行为者知、欲、行的考察,对德之真、善、美三种面向的检视,以及对实践的认知之维、价值之维、行动之维的解析,有助于指明德之生成的实践智慧指向及其生活场域。

三 从功能实践重勘杜威的伦理观

虽然杜威生活的时代与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相距甚远,但是,他们都认为,人和动物的共性是都具有作为结构的大脑,不同之处在于人之特有的“功能”。对于这种“功能”是什么,二者有不同的解读。亚里士多德从人特有的功能解释实践的独特性。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实践,一是广义的实践,即由人发出、实施、践行的一切活动,二是狭义的实践,即其所言的伦理和政治层面的实践。而杜威却把对实践活动和现实生活的关注视为哲学存在乃至人类可持续存在的基础,把人特有的“功能”视为实践的展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亚里士多德和杜威从人特有的“功能”理解实践,但二者的出发点存在差异。亚里士多德基于传统的形而上学为人特有的“功能实践”预设了“目的”的存在。杜威则基于经验自然主义的立场,主张人类无法为其“功能实践”预设终极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实践是有其目的性的,在其《尼各马可伦理学》开篇,他提出“每种技艺与研究,同样地,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 [5] 。尽管他认为“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但是应当看到,目的之中也有区别。它有时是实现活动本身,有时是活动以外的产品” [6] 。尽管亚里士多德认识到人类所实施的一切实践活动都具有差异性,但是在他那里,目的性的观念是具有主导和引领作用的。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预先从理性上预设了“目的”观念的存在。所以,在他这里,就产生了目的善与手段善的分离。

然而,受达尔文进化主义的影响,杜威认为人类的成长像万物的运行一样,有其自身的“目的”或规律,就像人类无法为自然的运行设定目的或终点那样,人类也无法在充满偶然和危险四伏的世界为自身设立终极目的。当下人们常言的“我们无法预知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一语,也验证了杜威观点的有效性。于是,在杜威这里,他依托对情境的探究、假设、实验、验证来诠释人特有的功能实践。在此过程中,当前情境中目的善的实现可能成为未来下一个情境的手段善(如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作为当下的目的善可能成为未来攻读博士的手段善、养成好的礼仪习惯作为当下的目的善可能成为未来塑造好品格的手段善等)。目的善与手段善成为不可分离、相互生成与转化的必要支撑元素。由于正常人大脑的基本结构相同,那么,每个人特有的功能实践而非大脑结构,成为每一独立个体之所以称为个体的根本特征。我们能做的就是帮助人类更好地发挥功能实践,实现人类实践能力与其实践环境的可持续存在与发展。当代著名的哲学家帕菲特也指出,“一个独特的精神事件借助它与(通过互联而构成这个生命的)许多其他精神和物理事件的那些关系而在某个生命之内发生” [7]

在传统哲学家那里,结构通常被视为一种最具真实性存在的东西。然而,在杜威看来,结构的稳定只是相对变化较快的过程而言,它仅仅是一种变动缓慢的有条理之物而已。杜威曾言,“结构乃是变化所具有的一个稳定的条理,因此,如果把条理从变化中隔离开来,这将使结构变成一个神秘的东西——使它变成形而上学的(按照这个字眼的通俗意义),一种鬼影般的东西” [8] 。理性所预设的框架越神秘,就会越脱离现实的生活与实践。这就会导致科学领域与哲学领域对物质与条理的理解产生巨大差异。相反,“科学中的物质乃是自然事情的一个特性,而且随着自然事情的变动而变动;它是它们的这种有规则的和稳定的条理的特性” [9] 。在科学领域,心灵与物质是人类作为自然有机体的两个特性。哲学所应该做的工作是“如何对它们各方面的联合进行选择和管理的问题” [10] ,而不是将物质、条理、结构与功能相分离。

功能与结构既是自然事物的不同特性,也共同从属于某些事物的复杂体。前者展现出事物的意义与价值,后者展现出事物的条理性。尽管结构在关系、功能及组织上具有某种程度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但不再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形式确定性。人特有的功能实践发生于动荡性与确定性、不完满性与完满性、稳定性与变化性、安全可靠与风险危机并存之间。功能与结构观念的转变是实践的产物,也推动着实践观念的转变。与此同时,伦理学研究与伦理观的转变也随之而生。如果我们把大脑(Brain)视为人类表达思想功能的工具(Vehicle),那么,即使大脑的结构没有根本性改变,但是随着环境的改变,人们精神或心理(Psychological)的内容(Contents)也会发生改变,人们对功能的理解也就随之发生根本性转变。无论是物质的功能,还是心灵的功能,都不再是早期希腊时期所讨论的不动的推动者或朝着某个方向进行的某个始点。

概言之,基于功能实践重勘杜威的伦理观,可发现杜威将“善”与“实践”“行为”紧密关联。在杜威语境中,实践与行为不仅仅是人的精神活动之外、实现某个目的的手段或工具,还是展现人类生命存在与发展的方式。杜威从生存论的视角把功能实践从传统认识论中凸显出来,使“善”理论成为一种生存实践论范畴而非“本体论”范畴。而且,基于对“善”的多元化理解,杜威对责任与善之关系的理解,不再局限于何者优先的讨论,而是将其转化为个体自由之善与共同体道义之责任的相互依存关系。在对实践与行为及其结果的道德评价上,杜威将实践的目的善与手段善、合德性与有效性相整合,把“探究”“制作”“创造”“检验”之实践的有效性看作是实践活动的外显形式,同时又把“动机善”“过程善”“结果善”之实践的合德性看作实践的内在规定性。杜威实用主义伦理学作为一种整合性的伦理学理论范式,它从理论上融合了美德论、义务论和功利论。从现实生活与实践上,融合了个体德性、普遍责任以及行为后果,指向道德目的源于实践、又归于实践的现实关怀。 KQW6oUNis7fM2VRotx97QoKgr49NpCl9S1KCHyhElvw5OniutmDDzkq1hsapWt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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