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杜威作为20世纪西方最著名的三位哲学家之一 [1] ,其思想对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乃至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关于其思想的研究也遍布于各个领域。然而,在杜威哲学中,存在着一个隐性的“杜威问题”始终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是他从人的特定功能视角对“实践”双重意蕴的诠释。杜威从道德性实践与技术性实践不可分离的角度,把实践理解为行为者通过行动将“自我与对象、自我特有的实践能力与相对于自我而言的实践环境连接起来,在遵循外在环境而行事的同时实现个体欲求及社会道义的活动方式” [2] 。然而,后人对杜威实践观念的理解,主要局限在行动、制作或生产上的实用性技艺等功利层面,这使其实践的道德维度被掩蔽,致使学界对实用主义伦理学存在某种误解。
本书基于伦理学视阈下实践观念的发展嬗变,提出杜威的功能实践学说是对新型实践问题形态的一种回应。在杜威看来,“功能实践不仅是一种技术的实践或技能的历练,而且也是一种道德的实践或德性的修炼。他的功能实践学说不但在技术层面要求实践的有效性,在道德层面也要求实践的合德性” [3] 。它从自我与对象、道德与技术交互共存的视角,强调个体善与公共善的实现,为人们重新思考实用主义伦理学说的本质,以及与亚里士多德、康德等伦理学说的关系提供一种新视域,杜威的哲学思想不仅影响到他对西方社会诸种观念的批判与重构,并且对现代西方哲学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尤其是面对技术性实践处于显要地位,道德性实践成为空洞形式的现实,如何避免技术性实践以牺牲道德的方式获取技术效益的最大化,进而如何实践才能获得幸福生活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在此情境下,挖掘杜威的功能实践学说以及由此展开的实用主义伦理学新解具有重要意义。
国内外学界关于杜威哲学及伦理学研究所包含的实践观念和实践价值,长期以来形成了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是从抽象理论相对立的层面,杜威研究中心(中国)前负责人刘放桐教授认为,“杜威哲学最为反对以抽象、独断、脱离实际等为特征的传统形而上学,最为肯定哲学应当面向人的现实生活和实践” [4] ,实践被置于杜威哲学、伦理学的核心地位;二是从行动(action)、行为(conduct)的层面,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指出:“杜威所关注的,是人们必须在其中‘应付’实在并‘与之相处’的日常实践” [5] ,行动观念在这里获得了重要的哲学地位;三是从有用性、效用性层面,彭正梅指出杜威重视一种源于实践和为了实践的方法……认识的最终标准是实践,一切不能变成实践之物,都没有价值” [6] ,这种语境下实践就容易被理解为制作或生产等实用性技艺。
根据对杜威37卷全集有关实践观念的考源,将杜威的伦理学思想置于西方哲学的整体背景中进行研究,可发现杜威既吸取了亚里士多德、康德的实践德性思想,又表现出对人类自然欲望与社会道德之善的整合性关注。任何单一观点都难以代表杜威实践学说的整体内涵。目前学者们已经注意到杜威实践观念的重要价值,但关于杜威实践观念的由来及其真实意蕴并未给予全面系统的诠释,未充分注意到“功能实践”观念在杜威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国内外学者如刘放桐、普特南等注意到杜威道德哲学的精髓是出于实践并走向实践,但仍有待于对杜威的实践观做出系统深入的挖掘。本书旨在以“功能实践”学说为切入点,分析杜威伦理思想形成的理论渊源、丰富内涵及当代价值,为重新理解实用主义伦理学提供新视域。
本书提出对实用主义伦理学做出新解(第一章),原因在于,通过对描述伦理学、元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考察,以及对杜威功能实践学说的充分挖掘,发现杜威伦理学是一种基于功能实践的规范伦理学,其代表着一种整合性的伦理学理论范式、一种调和性的伦理学实践方法。这是因为,其不限于对伦理问题的描述,也不限于对道德概念的证成,而是提供一种不断演化的、情境性的、实证性的、探究性的且趋向于引向某种规范的方法。这是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实践观、康德的义务实践观、密尔的功利实践观批判基础上的整合与发展。杜威强调伦理学的主要任务是澄清和消解人类实践生活中可能出现的社会冲突与道德冲突,他“反对本质主义,号召对自古希腊到现代的哲学家们称之为本质的东西进行功能主义的理解” [7] ,提出用实践科学的方法来处理“人的问题”。通过考察杜威基于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的融合对传统规范伦理学的改造,发现杜威在道德基础的论证上是反基础主义、反本质主义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杜威反对一切基础,他反对的仅仅是将某个单一原则作为道德基础的做法。杜威的伦理学方法是从传统本体论走向实践生成论的。杜威的伦理学放弃了对善与恶的元伦理争论,转向于社会批判与改造,使得伦理学不再是一种拥有自身特殊规则、为孤立的知识阶层所独有的术语系统,改造后的伦理学是面向公众的、可实践的伦理学,这彰显出对实用主义伦理学做出新解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当然,重勘功能实践在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有助于理解其与认识论、道德观的内在关联,以及基于功能实践的实用主义伦理学何以重要(第二章)。20世纪20年代,自蒋梦麟撰写杜威的道德学说以来,其伦理思想就引起了国内学界的关注。但是,大多数学者深受实用主义之名的影响,主要从实用或效用等工具性、手段性层面理解杜威的实践观。然而,杜威却是从实用与实践两个关键术语不可混同的视角,指出实用性“与其他的诸善分隔孤立之后就只能算是一些有局限性的和狭隘的价值了” [8] 。在诸多领域,实用性逐渐演变为实践、技术生成的实际结果的有效性,这“是一种有限的服务,因而蕴含着一种外在的目的” [9] ;而“实践”是一种完满的使用或服务,我们应该把“实践当作是我们用以在具体可经验到的存在中保持住我们判断为光荣、美妙和可赞赏的一切事物的唯一手段。这样一来,‘道德’的全部意义都改变了” [10] 。基于对实践的新解,杜威的实用主义伦理学既重视实践的功用性和有效性,也重视实践的伦理性和精神性,既强调实践者的主体精神,也重视实践环境的客观性状。
本书重勘实用主义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杜威伦理学在理论范式上呈现出一种整合性状态。杜威对人之特有的功能实践的诠释是对亚里士多德、康德、皮尔士等实践观念的批判性改造、对传统哲学观或道德观的整合性发展(第三章)。最初“实践”(πρασσω)的含义是极其丰富的,它既蕴含活动性质或活动过程的实践(πραξι),又蕴含活动效果或活动完成状态的实用(πραγμα)。到了亚里士多德,因其主张理论与制作层面的实践不能处理人伦秩序,只有伦理层面的实践才使人成为伦理之域的存在,由此,人之特有的功能实践就是伦理性的彰显。到了康德,为给道德寻找普遍必然的基础,他便摒弃了带有偶然性的技术性、实用性实践。康德对实践的解说影响到实用主义者皮尔士,因皮尔士看到康德将实践应用于先验道德范畴所带来的局限性及实践困境,他对实践的理解就转向于技术性、实用性的层面。皮尔士对实践与认知、实践与效果的诠释,对杜威产生了深刻影响。杜威的功能实践学说是对亚里士多德与康德语境中的道德性实践、皮尔士语境中的技术性实践、黑格尔的综合延续性等方面的整合性发展。
本书再次澄清实用主义伦理学的实践面向,并指出杜威伦理学在实践方法上呈现出一种调和性态势,主要源于在杜威生活的时代,实践观念、实践目的、实践探索均发生了新的转向,这使得人们对伦理观念和道德实践的理解发生了转变(第四章)。这既改变了传统的认知逻辑及其衍生的对伦理观念的理解,也从道德演化、道德情境、道德实证、道德探究维度推动了道德实践的多样化。杜威对道德实践方法的调和,旨在使人们意识到在生灭变化的环境中,一切存在物都是在生物链的进化中经历生长与消逝的演化,仅凭抽象认识能力的提升无法获得此岸世界的幸福生活。只有不断地调整自身与对象的并存方式,实践者才能找到适合彼此生存的最佳方案,进而才能实现彼此的可持续发展。
接下来,本书(第五章)继续探寻功能实践作为道德生成的可能路径。从道德行为力、道德创造力、道德判断力等角度,重勘杜威的功能实践运用机制,指出一种德性精神的再启蒙。这在道德意识、道德想象、道德慎思方面彰显了道德生成之可能。并且,通过阐释功能实践与道德生长的关系,分析对自我、他者、科学和艺术的兴趣,可以发现作为这些兴趣的基本原则,即对自我的节制、对他者的同情、对物的沉思之真、对物的生产之美,可成为道德得以生成的可能维度。
本书的最后部分(第六章)提出基于功能实践的实用主义伦理学,并不局限于对伦理学元概念做出解析,也不局限于对事实、价值及行为进行道德性描述,而是从实践善的角度,探索如何使人生活于伦理之域。同时,本书对实用主义伦理学做出新解,有助于人们重新理解科学与人文、自然与价值、功能与意义的内在关联,意识到缺乏科学化的实验与实证,道德检验与审查无从着力;只有在现实情境中,道德原则或道德假设才能获得可行性的验证;只有在具体的道德事件中,道德意义的真实性才能得以体现。如果道德理论不能被用于指导具体的实践活动,不能接受实践的检验,就会变成虚无的、凌空的虚幻存在。
当然,杜威伦理学摈弃本质主义走向相对主义、将自然主义功能论进行泛化式处理,对价值判断进行工具性考量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凸显出其思想所具有的时代局限性。杜威试图扭转功利论与义务论的分离与对立,却又忽视了目的善与手段善的相互不可替代性。为克服这些局限,本书尝试提出,未来实践的探索与研究应该在中西古典伦理文化及当代实践发展需求的融合与碰撞中,在深化人特有的功能实践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交互共存中进行。怀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理念、践行对自然与他者的义务、走向“三位一体”式的实践观应该是实践探索与研究的未来走向。
本书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善”与“行为”的关联。就像“我该相信什么”与“我该如何实现我的信念”,二者看似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但实质上紧密相关,不可分离。前者似乎是由纯粹理性或信念的规范来回答,后者似乎是由实践行为或行动的规范来回答。然而,如果我们没有探究清楚应该相信的信念,即“善是什么”,我又该如何实现我的信念、“如何实现善”呢?所以说,“善是什么”与“如何实现善”虽然处理的题材与对象不同,但二者是紧密相关的。尽管杜威也看到了二者的不可分离,认为它不仅仅存在于其所言的实践、行为、生活、经验中,还存在于对理性、理论、信念、观念的追问中。但是,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有待深入解析。此外,尽管杜威的功能实践学说转变了传统道德哲学的研究重心,从探究“善是什么”转向“如何实践才能获得善”,从理论上证明了实践的道德层面与技术层面、个体善与公共善的互依互存,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功能实践如何指导行为者在个体利益与社会道义之间实现平衡有待研究;而且,通过功能实践所获得的外在善,对于人获得好生活具有有限性。这种实践产生的外在善有助于人们物质欲求的满足,但是,这种基于外在实践而不是内在心灵的伦理学说难以对人类精神、心灵的满足做出恰当解释。这些都是未来有待继续研究的话题。
[1] 罗蒂:《哲学与自然之境》,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页。
[2] 郦平:《功能实践与道德生活的可能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页。
[3] 郦平:《功能实践与道德生活的可能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
[4] 刘放桐:《〈杜威全集〉中文版序言》,《哲学分析》2011年第1期。
[5] [美]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傅统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第1页。
[6] [美]杜威:《民主·经验·教育》,彭正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序言第11页。
[7] [美]希克曼:《批判理论的实用主义转向》,曾誉铭译,《江海学刊》2003年第5期。
[8] [美]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傅统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
[9] John Dewey, Outlines of a Critical Theory of Ethics ,EW.Vol.3,Carbondale and Edwardsville:Sou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Press,1969,p.262.
[10] [美]杜威:《确定性的寻求》,傅统先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