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传统伦理学领域,对实践的理解出现了两种相互分离的观点:一是把实践解释为伦理或政治领域的活动方式;二是把实践解释为制作或生产领域的活动方式。第一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亚里士多德和康德,他们主要从道德活动层面来理解实践,这种观点缺乏对具体情境以及手段善的充分重视。第二种观点的主要代表是皮尔士与詹姆士,他们主要从技术活动层面来理解实践,这种观点脱离对实践者及实践本质的思考。针对传统伦理学从道德或技术单一层面对实践的偏狭性理解,杜威提出了从有机体与环境交互共生的视角,重新理解人特有的功能实践及其对道德生活的影响。
哲学领域所谓的功能主要指某人或某物具有的某种特殊类型的状态、特征、属性或作用。在西方哲学史上,最早对功能做出解说的是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对人特有的功能的讨论是其伦理学乃至哲学的核心。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类需要吸收营养以维持生命机体的循环,这是人与植物共有的植物性活动。人类需要运动和感觉以满足基本的生理需求,这是人与动物共有的动物性活动。人与动植物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特有的功能即灵魂的有逻各斯的部分合德性的活动。人之幸福生活的实现就在于其特有的功能的最佳实现,二者的共同实现又依赖于灵魂的有逻各斯的部分合乎德性的实现活动 [1] 。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这里,人特有的功能在于其德性的彰显与完善。然而,杜威对功能的理解却另有新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功能的诠释从本体论走向实践生成论。亚里士多德对功能的理解是基于哲学本体论而推演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体和属性是可以分离的,而实体和功能是不可分离的。人们改变一个事物或一个人的属性,并不会影响到对其功能的理解。然而,如果人们改变了其功能,就会影响到对其本质特征的理解。譬如,人们可以从质(如颜色、形状)或量(如长宽高)的属性来改变桌子的颜色或大小,即把一张蓝色的桌子涂成绿色或把一张大的桌子变小。当这些属性被改变时,不会影响我们对桌子的功能的理解,否则被改变的就是桌子的本质而不是属性。按照这种观点来推论,人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其功能的实现,而不是其被附加的各种属性。人之功能的实现附带着某些属性,但是它能经历各种偶然而使其自身的功能保持不变,它能把各种属性聚集在一起。因此,我们不能通过感觉、视觉、制作或实践活动所带来的属性认识来把握人的本质,因为我们感觉或实践所经验的只是人的各种属性(所属或被所属之物)。
然而,杜威是反本体论的,他从实践生成论的角度反对亚里士多德将人特有的功能仅仅解读为德性的彰显与完善,尤其反对亚里士多德诉诸最高善来讨论人之功能的最高实现。杜威基于实践之“变”来解读人特有的功能。在杜威看来,对人类而言,其功能就是“去行动的能力以及被转化为个人活动要素的环境” [2] 。由此可见,功能是一种综合体,它蕴含着实践者的行为能力及其所涉及的各种实践环境等因素。由于万物皆变,不存在最高或至高的善,善或德性都是相对于具体实践、具体情境而言的,它们生成于实践而不是先于实践而存在。那么,人特有的功能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德性,而应着眼于如何应对实践的善。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实践者与实践环境交互作用的产物,那么,可以说实践也是一种聚合了各种因素的综合体。由此,可以说,实践论而非本体论才是人的特有功能得以展现与实现的基础。
其次,关于功能的关系性抑或能动性的诠释。在杜威看来,德性通常是已经抽离出的固化的既往观念,人特有的功能却不是固化或固定的,“功能的观念是一种能动关系的观念,这种关系是在行为力(power of doing)与所做的事情之间建立起来的” [3] 。杜威从冲突、习惯和反思行动三个层面讨论了行为力,旨在表明人特有的功能就是能够在实践者的行为力与所做的事情之间建立一种能动关系,而非固化的、单向度的关系。对于人特有的功能之能动关系的强调,暗含着功能实践的生长、持续变化与发展。人正是在自我与对象的关系中,借助于实践或行动实现主客之间的交互作用以促进其特有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人特有的功能在于其实践的生长性与可持续性。
最后,关于功能的自然性与道德性的诠释。如果说一个人“在表现其特定功能时,这种功能存在于那种参照其具体环境而实现意欲和力量的活动之中” [4] ,这就意味着人之功能的展现是其自然意欲力量的表达,同时人之功能的实现又依赖于具体的环境。然而,传统哲学家通过理性抽象的方式,在思维中去除人的自然情感质料成分,只剩下作为形式的空壳,这样就会使人类成为一群缺失系统功能、不可感的存在物。如果将实体与属性相分离来解释人的功能,就会使人自身变得不可感,因为他将没有任何喜怒哀乐或七情六欲等质料,也就没有任何的可感属性。这时,作为一个纯粹的理性人,他的存在就很难具有被判断的价值和意义。似乎,这个纯粹的理性人变成了一个冷冰冰的机器,而不是一个有温度的有鲜活生命的存在体。那么,这类冷冰冰的、近乎机器式存在的个体,其功能的履行与彰显就是抽象的、偏狭的。因而,要讨论人的本质特征及其功能的实现,既需要重视人所意欲的自然需要及其力量,也要结合质、量、关系、时空和因果等具体环境中的具体要素。
如果人们继续沿着柏拉图以来主体与客体二分的进路,对人特有的功能及其实践活动进行解读,如果继续把人视为静观的认知实体,就会消解存在物之存在的功能与意义,对其缺乏本真、整全的理解。由于事物的质与量、时间、空间、情感、因果关系等等都会影响到人特有功能的发挥,人们只有在时空、因果、相似性等关系中,在与周边环境的相互作用、与之因缘的他者相连中来理解人的功能性,这样才有可能走向一条通往敞亮存在的真理和意义的信道 [5] 。当个体发挥自我的实践能力,并使其符合所处环境的社会规定时,人特有的功能实践就蕴含着植物类、动物类所不具备的道德性考虑。基于这种考虑而生成的道义观念,就意味着人特有功能的发挥是“履行一种机能实现了社会整体,那么,由于各种关系人对建构这一整体‘确实’是必要的。他服从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所施加的条件。总之,他是处于义务之下的;其功能的履行,是属于其作为成员的共同体的义务” [6] 。
如果依照人的本质特征来推论人的功能,还可以从作为类的功能性存在与作为个体的功能性存在两个层面来解释。作为个体的功能性存在,每个人都因其自身特有的能力和所处环境而显得是独一无二的;作为类的功能性存在,每个人都因其普遍意义上的人所共有的特性而显得具有共性和普遍性。由于“人的特定功能的实现,它统一了个体行为;而作为功能的表现,它服务于整个共同体的满足” [7] 。在此意义上,人要发挥其特有的功能,既要在个体的意义上充分实现其个体价值,又要在类的意义上充分实现其类(作为人)的价值。这就要求个体关注人类自身之间的和谐,又要求人作为类存在与世界宇宙万物之间保持和谐。
学界对杜威的实践观念的理解相当模糊,主流观点倾向于将杜威的实践与实用、行为放在同一个层面来理解,殊不知实用与实践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由于对杜威实践观念的理解不一,致使对杜威伦理思想存在误解。因而,此处致力于澄清杜威实践观念的真实意蕴,以消解人们对杜威伦理学说的误读。
首先,澄清实践与实用的异同,在某种程度上可改变学界对实用主义的误解,即认为实用主义仅仅强调实用或结果,忽视对实践的伦理或道德性的重视。从广义上说,一切人类活动都是实践的产物,都是出于实践,并走向实践。即使是知识或科学,超越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关系,它们也不是恒定不变的,而是变化或需要改变的,因为从始源上看它们也是一种人与自然、有机体与环境交相作用的产物。即使是致力于对存在本身的形而上学的研究,在探究其存在自身是什么时,也会对其所产生的可能影响、倾向或后果进行关注。对于实践与实用的区别,杜威曾明确指出:实用“与其他的诸善分隔孤立之后就只能算是一些有局限性的和狭隘的价值了” [8] ,实践与实用两个术语不可混同。在诸多领域,实用逐渐演变为实践、技术生成的实际结果的有效性,这“是一种有限的服务,因而蕴含着一种外在的目的” [9] ;而“实践”是一种完满的使用或服务,我们应该把“实践当作是我们用以在具体可经验到的存在中保持住我们判断为光荣、美妙和可赞赏的一切事物的唯一手段。这样一来,‘道德’的全部意义都改变了” [10] 。由此,杜威反对仅仅追问实用结果的做法或行为。
在杜威这里,实践相关的题材更为丰富。其一,“实践活动乃是在实际上和具体上使存在发生变化的活动” [11] ,实践犹如科学实验,它既不是盲目、冒失、机械的活动,也不是随意而发的、无目的行为,而是在对动机、过程和目标有所预计的基础上,有目的、有意识、有选择、有策略的活动。其二,如果从与理论、知识相对比的层面来理解实践,实践与传统形而上学是相远离的(因为传统的形而上学是对于各种存在所表现的一般特征的关注与陈述,它不关乎选择与践行)。然而,实践与理论也是密切相关的,“理论是为了知道应当的行为举止而剖析当下既定的行动状况;实践是对由此获得的观念的实现:实践是被付诸行动的理论” [12] 。当然,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实践的观念层面的活动,比如在心灵和思维中所酝酿的实践的可行性思考与预测。实践与理论、“实践意识与理论意识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对要做某事的意识。这种对要做某事的意识,就是对义务的意识” [13] 。理论指导着实践,同时又是实践的产物,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
其次,就实践与行为的关系而言,实践是人所特有的活动类型,而行为、活动则不是。一方面,我们可以说,从动物的活动、动物的行为来研究动物的特征;却没有人说,从动物的实践来研究动物的特征。另一方面,人们的日常行为、活动(如刷牙、洗脸、穿衣、做饭)也不被称为实践。尽管杜威提出,“行动的范围不能仅仅限于专图私利的动作,也不能局限于专从利害得失打算的动作,尤其不能一般地局限于贪图便宜的事物或有时所谓‘功利’的事情。保持和敬畏理智上的价值、道德上的良善、美术上的美妙,以及在人类关系中维持秩序和礼节等都是依赖于人们的行为的。” [14] 但相比于行为、活动,实践才是人特有功能的活动,如杜威所说:“‘实践的’一词可能指对象要求我们采取的态度和行为;或者指某个观念在先前存在物中引起变化的能力和倾向;再或者指某些目的值得欲求和不值得欲求的性质。” [15] 相应于理论或意义而言,“‘实践的’则意指对象所要求于我们的或使我们必须做出的未来反应” [16] 。在杜威这里,实践作为人特有功能的一种展现方式,它以其自身的独特性而区别于活动与行为。这种独特性还表现为,实践是一种人类有意识的、主动的、具有慎思性、假设性且出于选择和判断的活动。
当然,实践与活动、行为也具有相似性。实践是通过活动、行为来表达的,其动机、过程及结果都需要依赖于实践者与环境的相互作用,因此,对实践者及其所处环境的研究可以推进实践伦理的实现。这就改变了传统哲学从行为者或行为等单一视角解说实践伦理的有限性。当然,一个人必须以合适的实践方式来表达人类的真实需求。既然实践是人类主动选择的产物,那么人类就应该为其行为承担责任,尤其是涉及他者的利益关系时,就应该承担相关的实践伦理责任。在此意义上,杜威认为,实践判断就是一种价值判断。这里,对实践和价值意义的赋予都是人所特有的功能的展现。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需要参照一系列的因素(经验、理性、文化、情境等)而展开,这样,杜威语境中的实践就打破了传统哲学的二元论划分。
杜威语境中的实践、活动、行为之关系还表现为:一方面,“行为”被视为“实践”的外显“活动”方式。实践者参照既往经验,根据当下及未来发展的需要,预测实践的目的和手段,找出行为的最佳方案,以便对实践活动的动机、过程以及结果做出较为稳妥的判断。另一方面,实践又不同于活动与行为,原因在于实践包含着技术性与道德性双层意蕴。实践的技术性预示着把某些现存之物转化为可欲之物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实践的道德性要求行为者秉承或按照道德基本规范而行动。一种合宜的实践活动“不把任何所需的行动降低为达到处于它自身之外的某个目的的纯粹手段” [17] 。而无目的、无意识、未经思考与选择的行为容易跟随外物而随波逐流、遭受外物诱使而行。如果人们完全从制作、生产等技术性、工具性层面来理解实践,就会忽略行为者在实践过程中应该秉承的道德品质,进而会导致高技术活动不道德现象的频繁爆发,在此情境下,唯技术至上者的实践活动对社会造成的危险度将会更大。而杜威对实践的解释扭转了传统道德哲学对实践的有效性、工具性与实践的伦理性、道德性的二元对立,有助于个体将其实践能力与实践环境协调统一。
最后,实践相关于知识、目的和善,而非仅指向手段。按照杜威的理解,知识乃至认知论都来自实践,如其所言:“知识的对象在如下意义上是实践的:它依靠一种以其自身存在为目的的、独特种类的实践——为了其作为知识对象的那种存在。它在多大意义上是实践的,则是另一个故事。” [18] “认知论归根到底必然来自实践,实践是获取知识最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接着,用这一理论来改善不那么有效的方法。” [19] 对于如何对待实践与知识的关系,杜威将其描述为,“当我们超越传统的余波时,关键似乎就是知识与事物的实践功能之间的关系。可以随你所愿地让实在本身是‘实践的’,但绝不允许这个‘实践的’特征对真理造成亵渎” [20] 。针对传统伦理学对实践的片面式解读,杜威指出,“没有什么方法更能产生并确保目前在认识和实践方面那可悲的片面发展了,即将生活划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并把经济生活当作本质上更低下的部分” [21] 。对于实践与目的、善的关系,杜威认为,“我们要做什么,而非说如何去完成某件已知其结果令人满意的事。有关手段的判断,就其本身并不涉入判断一种目的或者善的构成而论,我要说,它们是技术性的而非实践性的;这里我的意思是说,我们的重要的实践探究所涉及的是目的和善” [22] 。
概言之,在杜威这里,实践是人特有的实现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重要方式。实践比经验更能彰显人的独特功能,这也是杜威的哲学出于实践并走向实践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杜威关于经验‘做’与‘受’进行区分,可以展开对于‘实践’的理解。‘实践’的特点在于人的主动性,是去‘做’” [23] 。如果说实践是人主动而为的结果,那么实践伦理问题就是人在其自身范围内的可控问题。这就将道德哲学的关注点从传统的本体至善论引向当下的实践致善论。另一方面,科学已经证明很多动物也具备经验,并且某些动物具备主动性行为的能力,但人不仅仅有经验,人还具备将经验在具体情境中进行规范化、道德化的能力。当行为者主动运用经验且自觉自主的践行经验时,实践活动就发生了。实践是经验生成的源泉,同时又是验证经验是否可行的方式。人们可以借助于直接经历或间接认知,通过实践获得相关的经验与知识,但是,对于这些经验或知识是否有效,不能仅停留于认知的层面,而应该在新的实践中重新接受检验或验证。这就意味着实践的指导原则不是固定的知识,而是经验、理智认知以及功能实践不断提升的产物。杜威用“实践来解释经验而使他的经验自然主义超越了纯粹自然主义和思辨唯心主义的界限,并由此提出了一系列超越近代哲学范围的思想” [24] 。由此可以说,杜威将人之特定的功能奠基于实践,实践的生长又依赖于实践者的实践能力与实践环境的交互作用,而对这种关系的协调性、持续性的推进又依赖于个体自由与社会责任的意识。因此可以说,人之特定的功能实践,而非抽象、单一的实践、实用或行为,这构成了杜威伦理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每个人其功能的发挥与实现并不取决于他的内部或外部结构,而是取决于他的运用方式或他所起的作用。也就是说,从人之为人的角度看,每个人特有的功能不同,其差别不在于身体或大脑的内部结构或外部表象,而是取决于每个人特有的心灵状态与精神认知的差异。由于这些差异又受实践主体与实践环境的因果关系所决定,因而,每个人特有的功能实践成为人之差异的本质之源。从发生学和进化论的角度看,功能实践的最佳发挥需要几个基本的要素,如自我、对象、道德性。我们把人类的行为活动称为实践(却不把动物的活动称为实践),原因之一就是人类具有自我行为的主体意识,且能在自我与对象之间按照可持续、合道德的方式实现新的意愿。在此过程中,它要求人类不断地根据环境,对基于冲动和习惯的行为进行道德性反思。
基于对功能与实践的整合性阐释,杜威对功能实践的解说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个层面理解。“广义的功能实践是指行为者自觉运用其特有的能力,通过行动将自我与对象、自我特有的实践能力与相对于自我而言的实践环境连接起来,在遵循外在环境而行事的同时实现个体欲求及社会道义的活动方式。” [25] 狭义的功能实践被视为道德的目的,“道德是活动,是功能的实践。……道德只有通过不断有组织的活动,只有通过实践新的意愿并向新的情境前进,才能保持统一性” [26] 。由于人既是个体存在者,又是社会存在者,那么,功能实践的目的是促进个体善与公共善的持续生长与实现。有形的实践制品与无形的实践意识都是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产物。
在杜威这里,他非常重视人之功能实践作为一种动作上的媒介作用。功能实践作为一种特殊的媒介,其独特性表现为:它既具有观察、推理、对比的思考能动性,还具有使自然之物产生特定改变的实验能力以及协调情感需求与理性确证的统一性功能。这个发现标志着一种解放,它改造了我们原始的经验、实践对象,革新了未来的经验、实践情境。杜威的功能实践学说不同于以往的实践观念,它独具特性之处在于以下几方面。
其一,功能实践承载着人的价值或伦理观念。人特有的功能实践的过程,就是一个假设、实验、归纳、交流、合作、共享等有操作或有程序的过程,就像从自然事物中选取对火的研究,从对火的直接经验中提取火的观念一样,人类的所有观念都是源于人之特有的功能实践。从物的自然属性看,譬如,在自然事物中,火就是火,火内在地它就只是它自己;但是,人类取火乃是具有一定关系的。它使得思想离开火而转向其他足以促进和阻碍火发生的事情。从人类活动来看,自然事物未和人发生关系时,事物就是事物,就是其自身,但是,当某一事物成为实践者选择的对象,人之特有的功能实践就是行为者态度、性向、习惯的表达,这些又是行为者价值或伦理观念的表达。
一种具有伦理性的功能实践不同于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的实践,它意味着实践者赋予了技术、生产、制作、创造、探索等实践活动以伦理性,它既要求实践的有效性、高效性,也要求实践的伦理性、道德性。由此,杜威提出,“道德在于人的特定功能的运用……不存在于死板的公式中,而存在于生命运动中” [27] 。杜威基于实践者的品格、实践者的责任及其实践结果的不可分离性,赋予人之特定的功能实践以整合性伦理意蕴。这种实践活动将技术性行为与伦理性行为紧密融合,将技能的历练与德性的修炼紧密结合。既要求实践者提升自己的实践技能;也要求实践者提升自己的德性修养。这样既有助于避免实践的缺德性,也有助于避免实践的低效性。
其二,功能实践暗含着一种关系伦理,因为它发端于实践者与实践对象的相互作用,只有在自我与他者的关系中实现融洽与和谐,才能真正促进实践者与实践对象相互协作的可持续性。从传统哲学角度看,先前的理论经常做出理论的指导以代替人们进行实践选择,然而这样却不能解决当前所面临的实践难题。新时代、新国家、新问题呼唤道德哲学家帮助人们智慧且合德性的实践,以促进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实现。智慧且合德性的实践意味着要处理好自我与对象的关系,它要求实践者对其自身的实践能力及实践品格有着准确的判断和坚守,在尊重和守护环境的基础上,达到与实践对象或环境的最佳融合。
在达尔文物种进化主义的影响下,杜威采用对人的生理功能的解释,说明实践的功能,就像人的物理生命的持存需要依赖于呼吸功能的最佳发挥,以促进人的肺部器官和空气的交互运动。人的精神生命的持续需要依赖于实践功能的最佳发挥,以促进人的实践能力及其所处的特定实践环境的有机互动。无论是生命机体赖以存在的呼吸功能,还是人类作为有机整体赖以发展的实践功能,其运行与发挥都需要依赖于人类与外界发生关系,且这种关系只有保持和谐融洽才能促进生命机体的持存与发展。因此,一种整合性的功能实践强调行为者通过实践或行动实现自我与对象、实践能力与实践环境的有机统一。在这里,一个正常的生命体要实现自身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具备几种不同的要素,即实践者、实践能力、实践对象。实践者在具备一定实践能力的基础上,主动自觉自愿与实践对象发生互动,其实践功能才能得以强化。实践功能的最佳发挥也是人特定的功能实践展开的出发点和归宿。此处还需说明的是尽管功能实践与实践功能的表述方式不同,但是要表达的思想没有本质区别,就像我们说“讲道德的张三”与“张三讲道德”要表达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无论是每个人特有的功能实践,还是其实践功能的充分发挥都依赖于实践者的实践能力与实践对象的最佳互动与交互作用。
其三,功能实践所蕴含的伦理性还体现为对个体自由与公共义务的推动。人特有的功能实践既是行为者为实现个体自由而实施的活动,也是行为者承担社会义务而履行的活动,用杜威的话说,“自由是处于义务之下的自由;道义是出于自由而尽的义务” [28] 。在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社会共同体的一名成员,由此,行为者所展现的“功能实践是履行一种特殊服务,没有这种服务,社会整体就是有缺陷的” [29] 。功能实践的伦理性直接影响到个体自由的实现程度,也影响到社会责任的实现程度。同时,“以功能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又实现了个体……在其自身功能的履行过程中,行为者满足其自身兴趣并获得力量” [30] 。正常人都具有其自身特有的功能实践的潜能,但是如果这种功能或潜能不加以运用就会慢慢消退,只有经过生活与实践的推动与锤炼,它们才能被充分挖掘。由潜能向真实的客观存在转化的过程中,行为者会感受到从非存在向存在转化的乐趣与成果,并由此生成内驱力与外部力量。
这种伦理性反映在社会生活中,会以个体自由与社会责任共存的方式表达出来。如作为个体性的存在者在履行其特定功能时,既会追求其自然欲求与自由的实现,也会考虑社会共同体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样,作为社会性的存在者在履行其特定功能时,既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也要肩负其自身的自然情感的需要与自由的实现。对于那些出于外在权威和压力而担责的人,并不是在真正的实践其特有的功能,这种不是出于自由而尽的责任,会因其非自觉、非自愿的性质而变得难以持续。当然,对于那些完全考虑个体欲求的行为者而言,也无法实现其功能实践的可持续生长,因为其行为自身是自私片面的,也不具有可持续性。
概言之,功能实践之所以被视为人类所特有的,原因在于,“属于……所特有”蕴含着参考对照、分配派定,意味着在某些事例中,它具有良好的效果且被证明是较好的。功能实践是一种人与对象交相作用的方式,对于功能实践本身,我们难以做出恰当的评价。但是,这种交相作用的方式使得其他事物成为显见的、有价值的存在体,它使实有转变为手段,效用转变为后果。用杜威的话说,“思维跟用自然的材料和力能(例如火和工具等)来提炼、整理和构成其他自然的材料(例如矿)一样,是没有种类上的差别的。既有其现况使人不满的原料,又有适当地处理它们和联系它们的媒介。二者在任何地方都没有跳出经验的、自然的对象及其关系” [31] 。由此可见,人之特有的功能实践,无论是思维观念、精神心灵上的,还是现实操作、实验证明上的,均具有一定的相通性,都是有机体与环境以合规律、合德性的方式相互作用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