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法权说最早起源于、应用于宪法学研究领域。当时作者深感权利—义务认知范式只能解释私法现象,无法解释公法和根本法(宪法)现象,其集中表现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一切权力”及其具体表现形式职权、权限、“公权力” [1] 等不是“权利”,硬将它们说成权利无异于指鹿为马、张冠李戴。作者解决这个问题的突破口是将权利和权力定位于最基本的法现象,并从法定利益、归属已定之财产的层次证明权力、权力虽然在现象层面是对立、对称、不一样的,但归根结底是一个统一体。作者赋予这个统一体的名称最初是社会权利,后来修正为法权。本章记录了作者将法权概念及相关基本命题应用到宪法学研究中的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