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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法权说之要点及其与应用相关的问题

法权说指以法权概念为中心形成的法的一般理论,亦可称为法权学说或法权理论,现在还仅具雏形。

本书中的“法权”不是任何一部宪法、法律使用的术语,而是反映、记录人对权利和权力统一体认识的法学基本概念。但是,我们可以通俗地将其理解为“法定之权”的简称,而所谓法定之权,即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和权力。其中,法权的下位概念权利之所指,不仅包括中国法律制度、法律生活现实中存在的公民等个人以及法律地位相当于个人的私人团体享有的各种法律权利,还包括法律上称为自由的现象,以及中国法律没有概括地描述,但却事实上存在于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个人特权和个人豁免。权利是个人利益的法律表现,以私有财产为其物质承担者。法权的另一个下位概念权力之所指,除中国宪法、法律确认或规定的“国家权力”“国家的权力”“公权力”“职权”“权限”外,还包括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及其官员享有的公职特权和公职豁免。权力的内容是法定的公共利益,归根结底是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的财产。

关于法权,读者要紧的是记住,“法权”源于日制汉语,由日本法学家矶谷幸次郎于1896年率先提出并予以论说,意指一国统治权尤其是立法权的覆盖范围。 [1] 在20世纪末,笔者考虑到中日两国都早已弃用“法权”,后者已成被废弃的语言空壳,于是就“废物利用”,选它作为权利权力统一体的名称并证成了新的法权概念。所以,法权同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治外法权中的“法权”不是一回事,而且同20世纪70年代一度开展过的“批判资产阶级法权”中的“法权”,从指代对象到内容,都没有任何关系。而且,随着时间推移和与租界等半殖民地现象相联系的“治外法权”的消失,这种意义的法权一词已基本不再使用。同样,20世纪50年代的翻译者因语言能力不济,在翻译马克思著作过程中,有时分不清同一个外文词(德文Recht,俄文 право)是“法律”还是“权利”的意思,遂不得不从两种可能的汉语名词中各取一字蒙混过关而生造“法权”一词,早已被放弃。我采用法权作为权利权力统一体的名称,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基于这种认识。 CcOMBQJjJOlhI3sUFAeH60O4WnTCODwY96h2beMzDqGAUoEBM7IJr3DuF3c6AG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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